30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912505 上传时间:2023-01-27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8.7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30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30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30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30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30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30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docx

《30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30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30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docx

30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

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为保证银行卡收单外包合作事项合法、合规、公正、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双方正当权益,达成合作协议如下:

术语定义

1、“支付服务”是指甲方依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的相关服务。

2、“外包服务”是指支付服务中不涉及支付交易下货币资金转移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支付机构按照规定外包给具备一定标准和条件机构的服务事项。

本协议下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服务事项。

3、“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是指除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业务以外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特约商户推荐、受理终端布放与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培训、受理终端维护、耗材配送、特约商户调单等。

4、“受理终端”是指通过读取或输入银行卡相关信息,发起交易并提示操作方完成的读取或输入银行卡相关信息,发起交易并提示操作方完成的专用设备及其终端程序。

5、“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一、合作内容与模式

(一)合作内容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经双方确认,甲方委托乙方在河南地区,为甲方的下列第1-5项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提供专业化服务,并向甲方缴纳相应金额的合作意向金。

其中,提供的服务相关指标和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

1、特约商户推荐:

是指按照甲方或其分支机构的要求,向其推荐有意向受理银行卡业务的商户,提供商户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商户调查,商户资料收集、整理与提交等工作,特约商户协议由甲方负责审批和签约。

2、受理终端布放与受理标识张贴,是指为特约商户安装终端设备,配备业务受理用品,进行操作培训,张贴受理标识,使特约商户能够正常受理银行卡的业务处理过程。

3、特约商户培训,是指对特约商户相关人员(包括财务、收银人员等)进行银行卡受理业务知识培训,使特约商户相关人员了解、掌握受理银行卡的知识和技能,达到提高特约商户银行卡受理服务质量、防范业务风险、创建良好用卡环境的目的

4、受理终端维护,是指对安装在特约商户的终端设备进行故障排除、参数维护、应用程序升级换装以及终端部件更换等业务处理的过程。

5、特约商户调单,是指调取特约商户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及特约商户相关申请资料的过程。

包括签购单、发票、收货单等交易证明材料,以及特约商户退货申请表、特约商户信息变更申请表、特约商户新增终端申请表等。

6、约定的其他服务。

具体描述为:

除本协议约定的为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提供专业化服务外,乙方不得为特约商户提供其他服务。

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均不在合作之内。

(二)合作模式

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共同确定各阶段市场拓展目标,乙方应依据双方约定达成阶段性市场拓展目标。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行业自律规范和市场规则,确保服务水平符合要求。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特约商户准入标准推荐商户,并由甲方进行审批和与商户签署相关的收单协议。

对于不符合甲方特约商户准入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入。

3、甲方负责受理终端的主密钥管理,并有权监督乙方落实非主密钥管理、网络安全、系统安全机房安全等各项技术安全要求。

4、甲方负责新特约商户入网的相关工作,包括将受理终端接入甲方银行卡业务处理系统,设置并开通特约商户号和终端号。

5、甲方负责银行卡交易系统后台的维护,并根据银行卡业务规范和时限要求,做好收单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账务核算处理、错账查询和调整等工作。

必要时,错账查询和调整可要求乙方提供协助

6、甲方应根据银行卡业务规范和时限要求,做好收单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账务核算处理、错账查询和调整等工作。

必要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对特约商户、商户交易问题投诉配合处理,对服务投诉、调单、风险商户调查等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甲方。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制定相关内控制度和业务规范,提供相关合作业务统计分析报表、合作特约商户资料信息、合作特约商户交易签购单等资料,并对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调查,乙方应积极配合,对于发现问题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进行纠正。

8、甲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管理需要设计相应的监督和考核管理体系,对乙方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评价,并将监督和考核结果及时通报乙方。

对于发现问题的,甲方应及时采取风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限期整改、调整合作方式或终止与乙方合作等。

9、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求调整任务总数量、时间进度等工作计划。

10、甲方负责对乙方推荐发展的收单特约商户进行日常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监控、高风险特约商户抽检和违规特约商户处理。

11、甲方自商户交易监控、监管机构通知、持卡人举报或投诉等渠道发现商户资质发生或疑似发生变更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重新提交特约商户资料进行商户入网资质重新评定,并有权对经重新评定不符合甲方入网标准的商户给予处理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限期整改、关停撤机、向监管机构公示、暂停或终止合作等)。

12、甲方有权在乙方发生以下行为时,采取应急风险管控措施。

依据乙方不当行为和经济损失轻重程度,甲方可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冻结乙方保证金账户、先行扣收保证金账户和特约商户服务费用资金、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等,并有权继续追究乙方法律、经济赔偿等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甲方合作资格;

(2)与不良商户勾结进行如虚假伪冒申请、伪卡盗刷、套现、洗钱、分单、虚假交易等活动,造成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卡机构或持卡人资金损失;

(3)以套用、变造与真实商户类型不相符商户编码等各类手段变相降低刷卡手续费率,恶意争抢客户;

(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盗取、转移合作甲方商户或受理终端;

(5)留存、窃取或泄露客户账号、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及交易信息;

(6)对商户的银行卡交易进行交易处理,自主设置交易路由、加载未经甲方同意的银行卡收单程序或改造已经甲方同意的程序,通过编制、篡改、仿冒或重组交易报文等方式隐匿、歪曲真实交易;

(7)将外包业务进行转包、转让,将特约商户结算资

金通过其他机构进行二次清算;

(8)违反协议约定、未履行或错误履行应尽责任义务等因乙方过失行为严重影响甲方声誉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9)外包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经甲方确认已不适合与之合作开展收单外包业务;

(10)监管机构终止外包服务机构业务运作或营业执照,或外包服务机构被政府机构、司法机构列入破产清算;

(11)客户信息安全存在风险或客户权利受到影响;

(12)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定;

(13)甲方认定的其他需要采取应急风控措施的行为。

13、甲方有权将因业务违规或风险原因而终止合作的外包服务机构相关信息报送至监管部门、协会及银行卡清算机构,实现风险信息共享。

1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外包业务相关培训。

15、甲乙双方原则上按照商户手续费收入分配比例承担银行卡受理风险,但是对于由乙方或乙方商户违规操作或失误引起的风险损失及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甲方有权从乙方收益分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不足部分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成。

16、协议终止后24个月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完成善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协议终止前发生的银联卡交易的查询、追偿等,并在善后工作完成后将剩余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17、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8、甲方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管理部门出台的行业规章及市场规则,遵守甲方相关制度规定。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持卡人、发卡机构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合法权益。

2.乙方负责在与甲方开展合作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并设立固定的营业场所,制定与合作业务相关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设备维护规定和服务方案,并送甲方备案。

乙方应配备能满足业务需要的足够数量专业化人员履行与甲方约定的合作事项,并向甲方提供业务合作工作进展情况。

乙方不得超出甲方授权的区域、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乙方承诺在甲方授权地区向甲方提供银行卡收单外包专业化服务,保证推荐商户符合甲方特约商户入网标准。

如拟扩大开展业务的区域或增加开展的业务都必须提前书面报备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以开展,不得夸大、歪曲甲方业务范围、能力等情况,不得超过甲方授权范围向商户进行营销、宣传等活动,不得就特约商户推荐工作向商户收取任何费用(向特约商户收取正常的终端设备购买费用及/或押金的除外,下同),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作协议。

4.乙方如负责收单特约商户推荐,推荐的收单商户需满足甲方特约约商户准入标准,并依据约定的阶段性市场拓展目标接受甲方考核。

在商户推荐工作中,乙方不得推荐非真实、违规经营的商户,不得伪造商户申请资料,不得主动为商户或协助商户以虚假材料恶意申请入网。

若乙方的收单特约商户推荐业务未达标,甲方有权调整合作地区或取消乙方合作资格。

同时,对于乙方推荐的商户给甲方造成的风险和损失,乙方应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乙方能证明该风险是由商户自身原因造成的,与乙方无关,且乙方已尽了审慎推荐、严格审查的义务。

5.乙方如负责特约商户维护,须履行以下义务:

(1)负责对其维护的特约商户进行收单受理业务的使用培训和银行卡使用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受理终端的操作使用、保养知识;银行卡识别、受理、风险防范知识;账务处理知识等,培训频率不得少于每月1次;

(2)提供全天候服务支持和应急处理,应及时响应甲方及其特约商户需求,为甲方及其特约商户解答收单业务相关的技术、业务及账务知识,具备严格的特约商户维护日志登记制度与处理时效考核系统;

(3)乙方应对其负责维护的实体特约商户进行定期回访,回访和巡检频率不得少于每月1次,做出书面的回访和巡检记录,妥善保留相关记录,并向甲方定期提供特约商户回访记录报告;

(4)接受甲方或特约商户委托,开展账务查询及账务调整的沟通协调工作,以及特约商户调单等工作;如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在接到甲方调单通知后未及时进行调单处理而造成甲方不能在有效时间内顺利完成单据调阅,影响有关业务差错处理而造成资金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责任;

(5)配合甲方的风险监控、高风险特约商户抽检、违规特约商户处理等要求,及时报告特约商户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效降低银行卡欺诈风险;

(6)对交易量较大的重点特约商户,增加培训次数,重点做好收银员的集中培训和跟进培训工作;

(7)乙方如发现特约商户有变更收单机构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做好挽留工作,力争特约商户不流失。

6.乙方如负责终端提供和终端维护,必须满足以下设备及技术要求条款:

(1)乙方保证为此项业务所投入的POS受理终端等硬件设备具备原制造厂商的铭牌、标志,所有设备均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行业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技术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并通过符合相关技术安全标准的检测和认证,符合制造商公布的质量标准,所有硬件设备通过合法渠道获得。

凡出现的任何涉及设备的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2)乙方采购的POS等受理终端类型需符合甲方的受理终端相关规定。

(3)乙方应首先确认甲方或其分支机构已与特约商户签署收单业务合作协议书,并确认在甲方收单系统或银行卡清算机构系统内进行特约商户注册后,再布放POS等相关受理终端。

受理终端应在接到甲方的装机通知后3日内完成POS受理终端安装和收银员培训工作。

(4)乙方负责受理终端的安装、测试及开通、日常维护、管理保养、耗材提供和上门配送、设备维修和零配件更换;

(5)乙方应建立POS等受理终端台账,及时向甲方提供布放POS

等受理终端的准确地址等相关信息及变更情况,并将统计数据报送甲方;

(6)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应用软件及操作系统的升级、优化,配合甲方验收、安装;

(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POS等受理终端进行随意更换、转移或加装,不得对终端银行卡收单程序进行修改,不得自行灌装未经甲方同意的终端程序。

对于特约商户提出的更换、维护POS等受理终端的要求,需按甲方要求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以避免不法分子冒充特约商户人员利用POS等受理终端进行欺诈;在POS等受理终端上增加增值服务项目,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操作范畴不得违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如乙方过失导致不法分子利用POS等受理终端进行欺诈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8)乙方应确保接入甲方系统的安全性,若乙方提供的POS终端设备、软件等给甲方系统、设备、软件等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7.乙方不得转移甲方特约商户资源,即将甲方特约商户转变为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

8.乙方不得参与开展银行卡套现、受理伪卡、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

9.乙方应保证甲方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相关信息安全。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以及银行卡密码、有效期、卡片验证码等银行卡敏感信息。

对于甲方的报文,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留存或处理。

同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对甲方放置在乙方的前置系统进行更改。

10.乙方不得生成、管理受理终端主密钥,不得自主设置交易路由或加载未经甲方同意的程序。

11.乙方不得以特约商户名义接入收单机构,乙方不得下挂二级特约商户,乙方不得通过编制、篡改、仿冒或重组交易报文等方式隐匿、歪曲真实交易。

12.乙方应保证为甲方配备专业化人员队伍以提供特约商户业务服务。

13.乙方应每__工作日向甲方通报特约商户拓展、维护等经营活动的有关事项及时通报经营活动的突发性事件。

14.乙方应配合甲方接受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以及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检查以及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调查活动。

15.乙方不得侵犯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品牌和商标权益,不得冒用甲方或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乙方在所投放市场的涉及银行卡清算机构、甲方的宣传材料和广告投放方案需在提交甲方书面审批通过后方可投放使用。

16.乙方不得将对甲方服务的事项及承诺进行转让、转包或者变相转包。

17.乙方使用的所有业务资料须经甲方同意,并有义务应甲方要求及时归还或销毁。

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卡清算机构业务规章、业务规则及规范,委托外包业务产生的文件资料,如特约商户申请、特约商户协议、交易单据等。

18.乙方不得因提供收单业务外包服务而实际拥有、控制特约商户结算资金,为特约商户提供二次清算。

19.合作终止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后续事项。

20.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开展外包业务需要的相关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

2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按甲方要求履行外包服务的职责后,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22.乙方需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四、费用及收益分配、结算方式

(一)合作意向金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甲方指定账户一次性缴存合作意向金,其中:

加盟年费:

3000元(大写:

叁仟圆整),加盟费不计算利息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保证金为乙方向甲方预缴的风险事件准备金,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当保证金被扣收后,乙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补齐差额。

如乙方拓展的商户出现拒单等风险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加保证金,具体金额由甲方确认。

管理费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业务开展加盟费用,且不作为乙方预先支付风险损失的可扣收资金。

该费用一经支付,原则上不予退还。

如乙方增加业务拓展区域,则须先向甲方申请,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并确认追加合作意向金的金额。

(二)特约商户服务费用

1.费用标准

甲方有权根据中国银联机构的有关规定,对结算底价进行变更调整,并通知乙方;甲方会定期、不定期通过其官网、邮件通知、传真等方式公布服务费标准,以任何方式一经公布、通知即视同乙方已收到该信息,乙方在收到该通知一个工作日内无明确书面反对意见的,视为其同意甲方公布的服务费标准及结算底价。

乙方按照以下表格“与商户签约建议费率”标准,协助甲方关联公司推荐特约商户,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在满足支付标准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表格的“服务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支付方式

与商户签

约费率

结算底价

服务费用标准

结算周期

借记卡

流水金额*(签约费率-结算底价

贷记卡

流水金额*(签约费率-结算底价

月结

微信支付

流水金额*(签约费率-结算底价

支付宝

流水金额*(签约费率-结算底价

说明:

借记卡服务费封顶

元/笔

2.服务费结算

在乙方依约履行全部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1)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对上一自然月服务费进行对账核算。

(2)服务费发票:

乙方按照实际收到的服务费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并将发票原件在结算当月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至甲方指定地址。

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

(3)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行:

账户名:

账户号:

(4)发票信息如下发票类型:

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抬头:

发票内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3.对账与结算

甲方按月将特约商户服务费用对账数据提供给乙方进行对账,乙方应在收到对账数据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反馈对账结果,确认无误后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数额的服务费发票,支付方式另行约定。

乙方开户行名称:

乙方账号:

乙方户名: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业务合作相关的文件资料、设备、环境等,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在乙方没有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反下列条款的,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特约商户服务费用或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里扣除相应的款项,并在不足抵扣时追偿:

1.乙方因违反国家管理部门出台的行业规章、市场规则及甲方相

关制度规定给甲方带来相关损失,乙方应及时改正并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2.乙方转移甲方特约商户资源,即将甲方存量特约商户转变为其

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合作,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由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特约商户或持卡人信息泄露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并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乙方泄露非主密钥或由乙方原因影响网络、系统、机房等各项技术安全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并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乙方对甲方及特约商户或持卡人进行欺诈,如协同特约商户伪造申请资料恶意套取银行资金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中止合作,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特约商户出现涉嫌欺诈及其他违法行为,乙方知晓却不及时向甲方报告,需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6.乙方在特约商户发展工作中,夸大、歪曲甲方业务范围、能力等情况,超过甲方授权范围向商户进行营销、宣传等活动,就特约商户推荐工作向商户收取费用(向特约商户收取正常的终端设备购买费用及/或押金的除外),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受理终端丢失或损坏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相同受理终端购置金额进行赔偿;

8.在合作期内,若乙方未完成相关服务指标和标准中约定的内容,甲方将依据乙方完成情况扣除乙方服务费用;

9.如因商户对乙方服务质量不满意造成甲方特约商户流失或转移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支付甲方此商户上一合作年度服务费20%的违约金;

10.双方合作终止,乙方未配合甲方处理善后事宜的,则需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资金损失责任

1.如发生资金损失,有过错一方承担相应责任。

该违约方需在责任确定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偿。

2.因甲方原因导致特约商户、持卡人或发卡行资金损失的,甲方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六、不可抗力

合作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台风、地震、瘟疫等不可抗力事故或由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导致不能正常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尽量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使双方的损失减至最低程度。

七、保密条款

双方(包括各自的经营管理人员和雇佣人员)应当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或获得的所有有关对方、商户及持卡人的信息(即“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包括但不限于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受方)直接或间接披露的有关披露方商户的相关信息以及与披露方的业务、业务计划、业务战略、销售情况、营运情况、业务关系、财产、营运模式、现有产品或拟开发产品有关的信息,而不论此信息是否由披露方制作。

除非该信息是:

披露方以书面方式明确注明为非保密性质的信息;或公众已经知晓的或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或接受方从有权披露该信息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且接受方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

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并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接受方的雇员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必须接触相关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以将此部分保密信息披露给该雇员,但接受方应当告知该雇员相关的保密义务并和其签署与本保密条款在实质上相当的书面保密协议。

双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而披露相关保密信息。

本条款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继续有效。

八、协议的补充、变更与终止

1.如由乙方提供服务并投放终端的商户在协议有效期内同意协议到期后继续由乙方负责提供相关服务的,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继续享有服务客户的特约商户服务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如需修改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以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修改。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由合作双方另行协商并以书面附件或补充协议形式明确,补充协议、附件等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遇不可抗力或协议中规定的原因外,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执行。

4.与保密、赔偿损失等相关的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变更而失效。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提交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进行调解处理。

如对调解结果仍存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6.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7.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本协议自终止日起应至少保存五年。

九、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如协议到期,双方应协商是否续签。

本协议之附件《诚信阳光及保密承诺书》、《承诺函》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十、通知与送达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可通过挂号信邮递、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送达以下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起诉状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