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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和中国宪法的比较

形式上的明显的差别是:

中国宪法长而无当而美国宪法言简意赅。

内容上的明显的差别是:

它们在依法治国中的功用和效能迥异。

第一,美国宪法是由国会制定的,也就是说立法权在国会。

而中国先后进行过四次修改的现行宪法,虽然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也就是说虽然是由人大这个立法机构制定的,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更多体现的是党的意图,而不是人大或人民的意志。

在这里,法律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更是统治集团意志的体现。

第二,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一个是保障公民的自由。

它体现的制宪精神就是自由。

其核心就是分权与制衡。

防止任何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尊重各州自治范围与能力,并防止联邦政府的权力过于强大而影响人民权益;代表不仅需权衡国家整体利益,更重要是反映地区选民的意见等等。

而中国宪法着眼于对下治理,不管人治还是法治,都是着眼于治理人民。

是让人民服从法律,而不是让政府遵守法律。

更多地强调的是人民的义务,而不是保障人民的权利。

第三,美国宪法是宪政的根本依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抱括政党和总统,都必须信守和遵从宪法,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和行权。

各党派、各权力机构以及联邦与各州出现重大纷争而无法解决时,各方只能诉诸于法律,必须服从最高法院的裁决。

而最法院是宪法和法律的象征,服从最高法院的裁决,实际也就是服从宪法和法律。

而中国实行的并不是宪政体制,宪法虽然被称作国家根本大法,但因为国家是在政党的领导下,而政党与政府实际上又是一体化,所以宪法并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评论(14)|56

2007-03-2022:

32PAS0N|三级

差异大了,最本质的差异在于美国施行代议制民主,三权分立,中国施行人民民主专政,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评论|2

2007-03-2022:

36甚知|五级

两个国家的信仰不一样宪法的依据有很大的不同。

评论|0

2009-04-1810:

49angellovespiri|四级

六、中美宪法的比较

“政治是一个共同体面对一系列重大问题并在互相冲突的价值上进行选择的过程”[11]。

通常承担其象征功能和基础职能的是宪法。

因之,宪法文本分析必须有两个标准:

一个用于表明那些恒常不变的根本性问题的共同点、另一个用于显示那些因社会变迁而不断变化着的宪法条文的差异性。

为满足上述分析标准,我们主要通过对中美宪法进行概况比较、明细比较和特征比较等三方面的分析,对两部宪法作全方位考察,以此比较两部宪法的异同。

(一)概况比较

表2:

中美宪法比较概况表(N=8)

类别历次宪法现行宪法

更替次数使用年限更替频率字数款项使用年限修改次数修改频率

中国宪法5549.21628613825416

美国宪法13250.3638921320165

阅读表2可知:

1、从宪法更替次数来看。

在历次宪法的更替过程中,中国宪法先后在1949年(共同纲领)、1954、1975、1978和1982年更替过5次,更替频率指数为9.2远远大于美国宪法更替指数0.3。

美国只是在1787年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代替1782年的《联邦条例》,以后再也没有发生过更改。

由此可知,中国的宪法较之美国宪法相比缺乏相对稳定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宪法的权威性基础受到侵蚀。

2、从宪法项目字数来看。

中国宪法文本的字数、项目指数远远大于美国宪法同类指数。

美国宪法只有7条,连同权利法案10条,只有17条。

美国的宪法具有较大的概括性,不求面面俱到。

而中国宪法制定的较为具体,力求缜密,导致中国宪法缩小了自身的弹性,解释空间较小。

中国宪法应从内容和结构上予以完善。

一是对宪法序言的完善。

现行宪法序言的内容涉及过多,只需对制宪依据、制定原则作出规定即可。

序言中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方面的内容应以宪法的正文内容来规定。

二是对宪法正文的完善。

宪法正文应简化对政治制度的规定、思想层面的规定、重新审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界定、进一步确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等。

3、从宪法修改频率来看。

在现行宪法的修改频率中,中国宪法的修改频率指数为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56年以来,共颁布了5个不同的宪法版本,平均11年1个宪法版本。

1982年版本的中国宪法共有138条,外加一篇1956字的序言,共修改4次,每一届人大均进行修宪。

而美国宪法的修改频率指数为5,从1787年到现在,历时118年,只有17次修改,每次修改只增加1条修正案;上述数据反映了中国宪法的修改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再一次说明中国宪法文本确立的不稳定性、不完善性,进一步说明了中国人民大会代表的行为具有可塑性。

(二)明细比较

在对中美宪法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从明细项目的比较中挖掘它们彼此之间的差异。

表3:

中美宪法明细项目比较(N=26)(略)

阅读表3可知:

1、从项目的数量来看。

在表三中所列的26个明细项目中,中国宪法都有涉及,只是祥略程度有所不同而已。

美国宪法只涉及26个明细项目中的17个,尚有国史介绍、农村体制、个体经济、计划生育、特别行政区、自治机关、国旗国徽、政党制度及首都9个项目未有涉及。

2、从项目的差别来看。

在共同的项目中,也因政治制度、历史背景、国情环境的不同导致中美宪法文本内容有极大的差异(详见表四)。

表4:

中美宪法共同项目区别概况表(N=8)

类别政府

权力机构

制约央地

关系政府

主体人民

主权制宪原则违宪

审查人权

规定

中国宪法权威

政府议行

合一中央集权技术

官僚国民

主权社会

主义人民

民主人大

监督公民

权利

美国宪法有限

政府分权

制衡央地分权文官

统治主权

在民资本

主义资产阶级民主司法

审查基本

人权

阅读表4可知,在宪法制定原则方面,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和推行社会主义民主;而美国推行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民主;在政府权力方面,美国主张有限政府,将政府的权力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而中国推行权威政府;在政府机构组织原则方面,中国实行的议行合一制,而美国则主张分权制衡的原则;中国沿袭的是苏联宪法的制定原则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设计理念,注重效率的提高。

美国宪法着重对“人性恶”的控制,受益于启蒙思想家控制政府官员权力的理念,目的是创建有限政府。

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方面,美国实行分权制,是一个联邦共和国。

而我国实行中央领导下的集权制,是统一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共和国;占据美国政府主导地位的是文官,实行文官统治,通过民选和考录进行。

而在中国实行的是技术官僚统治,官员的任用主要是上级的任命和选拔;人民主权方面,中国侧重于保障国民主权,而美国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对于人权的规定,中国侧重对公民权而美国提倡基本人权的庇护;实施违宪审查时,美国采取的是司法审查制度,而中国实施的是人大监督制度。

但由于我国人大制度还不够完善,包括宪法监督的理论、宪法监督的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至于其余的一些有关政治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则存有的差异就更多。

3、从项目的解读来看。

中国宪法某种程度上是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参照美国宪法并借鉴其优点制定的。

可以说,在内容和项目上两者大体相同,未见有诸多异端之处,这就要求我们从两部宪法的特征上探求两者的差异。

(三)特征比较

在中美宪法的概况比较和明细比较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进一步从中美宪法的特征比较中寻求它们的共同点和区别之处。

表5:

中美宪法比较特征表(N=6)

类别文字表述文本修改内容规定理念追求框架设计实际运用

中国宪法条理性时代性针对性具体性系统性基础性

美国宪法概括性稳定性适应性抽象性完整性全面性

1、从理念追求上来看。

“宪法是宪政的依据,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12]1787年美国宪法所蕴涵的政治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与宪法的实施。

美国宪法的理念追求受西方学者洛克、孟德斯鸠等分权学说的影响,采用权力分权制衡的原则,要求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民众的利益,其实质是满足资产阶级社会中各利益集团方便控制政府的需要,以满足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诉求。

从而,美国“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是以牺牲政府的办事效率来平衡利益集团的要求冲突。

而中国宪法的理念受马列主义有关学说的影响,采用“议行合一”的原则,目标是实现人民民主,最大限度地保证广大人民的利益。

中国的“议行合一”权力结构在保证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前提下,同时促进了政府行政职能的提高。

因之,中国和美国在宪法制定理念追求上存有很大的区别。

2、从框架设计上来看。

中国宪法全文分为四章,第一部分为总纲、第二部分为公民权利和义务、第三部分为国家机构、第四部分为国旗国徽首都。

其具体的行文格式是“总——分”的布局格式,是在总括的条文下对各明晰条文进行分而述之。

该种文本格式一是彰显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关怀,二是将立法、司法及行政机关一并列入国家机构。

中国宪法的序言对制定的目的和中国革命史作了简要的介绍。

第一章总纲共32条对国家的基本国策作了简要规定。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共24条对公民的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公民住宅、通信自由、劳动权利和义务、妇女儿童权利、依法服兵役及公民依法纳税等方面作了基本的规定。

第三章共七节79条,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性质、职能、定位作了阐述和说明。

第四章共3条对我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国家符号具体化。

此种安排体现了中国思维的整体性结构,侧重于归纳思维。

美国宪法主要采用“分——分”的行文格式,对宪法的主要内容平行式地阐述。

美国宪法除前言外,共计7条,和13条的邦联条例相比较,尚少6条。

该宪法的前言表明制宪的目的;宪法的第一条共十节,关于上下两院的产生和立法部权力的列举,都包括在内,并规定下院代表,依人口比例计算。

第二条规定行政权力机关的组成共分三节,第一节为关于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方法,第二节属于总统的权力,第三节厘清总统和国会的关系。

第三条规定司法部的组成,亦即三节。

第四条规定州际间的关系,总共四节;第五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其他事项,第七条规定宪法的批准程序。

此种体现出美国人思维的系统性和侧重于演绎思维。

3,从文字表述上来看。

宪法语言是经验性的、高度精炼的、被注定的,是整个民族精神的流淌。

同是,宪法是一种流动的语言,随着读者的切换、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迁而含义不同,通过对宪法语言文字的比较可以透析宪法的许多内涵。

一是宪法文字的内涵比较。

美国宪法非常概括,其中多数是关于各国家机构的权力设置及26条修正案方面的内容。

由于美国宪法文本的制定具有相当的弹性,它就使自己可以根据时代的发展要求来做相应的解释适应时代的不断变化。

同时,宪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权者的解释。

中国宪法文本的文字规定较为精准,具体操作主要依赖于上级的明令指示和相关文件,下级很少会怀疑上级行为的动机,更不会去直接察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宪。

以通过中央集权方式来推进工业化为例就可表明中美宪法的区别:

“美国用宪法的形式巧妙地确立了这种集权,而社会主义则用粗暴的方式来推行集权,尤其是苏联走的更远!

”[13]。

二是宪法用词的指向比较。

美国宪法用得最多的词语是“不得”。

美国宪法条文共有80个“不得”,其中7条宪法有44个“不得”,27条修正案有36个“不得”,而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只有19个“不得”。

用得次多的词是“应当”,美国宪法条文共有63个“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只有17个“应当”。

美国宪法中的“不得”与“应当”平均到每条有20.5个之多,所有这些“不得”与“应当”均指向“国家”,包括“国家、国家机构、国家法律、国家工作人员”。

“由于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源泉,政府各部门据于掌权的宪法来自人民。

因此,必须在扩大、减少或重新确定政府权力,而且在任何部门侵犯其他部门的既定权力时,求助于同一原始权威完全符合共和政体的理论”,导致人民通过自由的意志表达选举产生政府,并且将自己管理国家的活动予以实施。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36个“不得、应当”,无一个指向“国家”,只有0.33个指向“国家机关”,即宪法第三十六条: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其余35.67个“不得、应当”均指向“地方、组织、团体、公民和个人”。

中国宪法在保障人民主权方面无疑与美国存有相当大的差距。

[14]三是宪法语言的明确比较。

中国宪法由于语言的规定非常明确,对一系列问题也作了明文的规定,因此很少有争议产生。

而美国宪法由于措辞上的高度概括和用语的模糊,导致宪法的解释成为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如美国宪法对于国家主权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导致各州对此项规定都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如1862年期间,美国北方国家主义派认为,联邦政府的主权超越各州之上,因为联邦宪法是由各州人民批准的,而不是由各州批准的,因为各州的代表是代表人民形式权力的。

但南方各州认为宪法是由各州批准的,各州应该采用各州的主权原则,来维护它们的经济制度,结果导致南北战争的爆发。

“这场战争,对中央政府主权的怀疑和美国是否为一个主权国家的问题,来了一个彻底的和永久的澄清[15]”。

因此,中国宪法具有语言的明确性。

4、从内容规定上来看。

就实质而言,中国宪法内容上与美国宪法并无多大区别,但在具体规定上中国宪法随时代进步而变迁,如宪法中关于市场的取向就经历了由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为主、计划经济为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

在美国,以个人主义为特征的西方民主传统在很大程度上是资本主义市场体系强调自由竞争的结果。

“当市场经济经过一段时间获得成功后,要求民主的压力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16]宪法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依据于它被解释的方式。

的确,两个不同的国家完全可以采用同样的宪法,但却都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政府形式,而且给予公民的权利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宪法上写明的东西在实际中不见得就一定发生,在任何国家都有宪法内容规定与现实运作相违背的现象,如文明世界的主导性观点是给予每个人平等的权利,但事实上权利和自由难于界定,而且所有的国家都以某种方式限制公民的言论和行动自由,尽管表达自由是任何标榜民主的国家的一个标志。

5、从文本修改上来看。

中国宪法较多体现的是“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的精神,指导并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清除障碍。

梅因在《古代法》中也谈到:

“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是在法律前面的,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他们之间的接口处。

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把缺口重新打开。

其功用在于,消除模糊、弥合缝隙、化解纷争、完善规范,最终达至打开规范的天窗,迎接宪法的阳光之目的”。

当社会历史条件发生变化时,宪法就必须相应地作出修改。

美国宪法在实施三百多年来,确立了国家机构依据宪法行事的理念和框架,除重大的突发事件外一直没有做任何修改,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

但这并不能就表明美国宪法具有“超智慧”的能量,能预测当前社会的发展,不要忘记,南北战争的爆发就是由于对宪法的不同解释导致的。

所以,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根据实际的需要来阐释宪法。

所不同的是,美国是利用宪法的概括性适应性和抽象性来对宪法作了有利的解释,而中国宪法由于规定的较为刚性,解释的空间较小,则较多的体现为对宪法的修改。

但我国宪法修改频率较高,反映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波动性,也反映出执政者急于通过宪法的修改以实施治国方略。

同时,也反映出宪法本身内容的不完备,适应性比较差,前瞻性不够,缺乏稳定性。

因此,提高宪法的文本质量是我国立法工作面临的一项紧迫的任务。

6、从实际运用上来看。

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按宪法的实施效果即实际运用将宪法分为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规范性宪法指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宪法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

名义性宪法指内容远离实际生活,在生活中并未得到贯彻,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成为现实的宪法。

在制宪过程中,中美宪法都把国家的理想目标写入条文从而提供一种象征,其目标主要为大国家的理念、规定政府的结构和确立政府的合法性,但其实际作用的发挥取决于执政者的态度和具体的国情。

中国每次宪法的更改和更替都是为了使政治实践活动得以合法化或合法进行。

因此,中国宪法在中国大抵发挥象征和指导国家大政方针的作用,其主要是凝聚人心,作为立法和执法基础而存在,可归类为名义性宪法之类。

美国宪法发挥作用的程度要远远大于中国宪法的作用,可归类为规范性宪法之类。

美国宪法除了发挥宪法的象征基本功能外还作为立法和执法基础而存在,在社会生活中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一切有争议的问题都依据于宪法来作出裁决。

“在美国,宪法是人民的政治圣经,几乎每个家庭都有一部宪法,而政府人员则人手一册;每当对一项法案的原则或对任何一种权力的应用范围有争论时,政府人员便从口袋里取出宪法,把有关争议中的章节念一遍,这是司空见惯的。

”[17]尽管美国宪法文本和制宪过程以及美国整个的法律体制已有神化的趋势,但没有60年代的学生造反运动和马丁·路德·金领导的黑人民权运动,就没有今日的美国政治。

因之,宪法文本永远是政治实践的意志的反映。

由此,我国必须从法的基本特性角度重新审视宪法所具有的规范性,维护宪法规范的至上性价值,用宪法统一、规范全国人民的思想和行动。

七、结语

通过对中美宪法的概况比较、明细比较和特征比较可知,尽管中美宪法性质有别,在文本字数、项目数量、修改频率和实际运用的方面存有很大的差距,但从根本上来考察,中美宪法还存在诸多共同点,值得在制宪或修宪中予以高度重视。

1、宪法的目标。

中美宪法文本变迁表明,在政府权力和民众权利的博弈过程中,政府权力的控制渐趋减弱,民众权利的诉求日益增强,民主宪政的政府模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发展模式的最佳抉择。

2、宪法的功能。

宪法的目的并不在于对人权的不变的保护,也不在于勾勒政府的组织机构,而注重于把成文宪法看作目的和理想的表达。

宪法是人民最高目标的体现,宪法的功能是象征性的而不局限于字面,其功用显然来自其普遍性,其最高检验标准是实践而不是文本。

因此,用宪法来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文明或先进的观点是缺乏科学根据的。

3、宪法的语言。

宪法的语言应在可清晰理解的前提下,力求提炼出高度凝练、概括性的语言表述。

如此,方可在避免宪法产生歧义的条件下使宪法的条文规定具有弹性,适应时代社会发展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宪法修改的次数,保持宪法条文的相对稳定性,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

4、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本质上源于经济基础发生变化,对政治上层建筑的诉求日益趋增。

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社会各利益团体权力或利益博弈的结果。

因此,从某个角度而言,宪法只是确认经济或政治利益合法性的一种工具。

5、宪法的实践。

法律绝非天然神圣,法律是政治的产物。

宪法被赋予至高无上的独立性,只不过是社会成员面对随时可能越界的政治权力,让利益博弈的圆桌尽可能保持平稳的现实需要。

法律的成功不过是社会政治实践的副产品,真正的宪法是在社会政治实践中产生,并能动地反作用于政治实践,规范政治权力的运行。

要而言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是基于经济基础上的各种权力或权利相互博弈的结果。

宪法的基础功能在于其象征作用。

宪法象征作用的发挥及其作用的大小在于宪法文本在实践中的实施力度,而实施力度由执政者和国民的政治素质决定。

但宪法文本对宪政实践亦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特定的时期,可能对一国的宪政发展起着生死攸关的作用。

因此,提高宪法文本的修饰质量及其实施力度是当前我国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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