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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合同书

汽车维修合同书

  篇一:

汽车维修合同范本

  机动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材料提供方式:

________。

  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30天或行驶5000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结算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有长期业务往来的车辆单位,甲方在维修期间所发生的大修费用允许临时挂账,竣工后由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应及时为甲方结算费用。

其他无长期业务往来车辆单位在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验收合格立即结算维修费用。

现金________转账________银行汇款________期限________。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说明:

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

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1000元以上的。

  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

其他维修项目也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二、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向乙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二)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三)应当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四)对乙未按照规定出具结算发票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提车。

  (六)对乙方擅自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或维修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返修,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应当对托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并填写《进厂检验记录单》。

  

(二)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及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

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

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托修车辆损坏的,应当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托修车辆竣工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并交甲方保存。

  (六)向甲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出具符合规定的结算发票,并附《维修结算清单》,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

  (七)对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维修费用的,可行使留置权。

  (八)质量保证期以合同标明为准或双方另行约定,返修车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

  (九)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联系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其他条款

  

(一)《进厂检验记录单》、《维修结算清单》、应当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结算价格按照乙方公示的汽车维修项目工时费和材料费价目表执行。

  (三)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五、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签字)负责人:

年月日

  乙方:

盖章(签字)负责人:

年月日

  篇二:

汽车维修合同样本

  汽车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托修方)

  乙方:

(承修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以下简称甲方)考虑到

  (以下简称乙方)所拥有的维修实力和服务水平,甲方自愿在乙方定点维修单位所有车辆。

乙方考虑到甲方为固定客户,愿为甲方提供优惠服务。

  为规范双方行业并保持彼此良好的合作关系,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自愿、公平、公正、平等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年月日订立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车辆到乙方维修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优惠服务。

  二、甲方车辆到乙方维修时,由甲方填制车辆送厂维修通知单,需甲方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甲方通知单上须注明送修项目和司机姓名。

乙方按照车辆送厂修理通知单上指定的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维修,若通知单上托修项目与车辆实际故障问题不相符,由乙方及时向甲方通报,

  经确认后乙方才能维修。

  三、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有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需要延后交车日期,由乙方提前通知甲方,增报维修项目由乙方向甲方通报,由甲方确认后,乙方才能维修。

  四、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于维修车辆的原材料使用问题,乙方向甲方提供解释说明,原则上必须使用原厂配件。

  五、乙方按照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技术标准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维修质量,乙方验收车辆合格后,司机在销售单上签字认可,车辆方可出厂,

  六、乙方对甲方车辆在进厂前,要对车辆外观及随车附件进行检查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通报,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车辆的碰损,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乙方对其车辆维修部位在北京市维修行业规定的质保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予以免费维修,但若是因为司机本人使用不当造成的维修部位损坏,乙方不予以承担任何责任。

  八、乙方向甲方提供城区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提示服务,检查检测服务和及时抢修服务。

  九、乙方在与甲方结算维修费用时,由乙方想甲方提供维修项目工时费用和材料明细表作为核算依据,双方核对无误后定期结算,结清支付乙方。

  十、车辆维修保养地点:

  十一、关于车辆和牌证的管理:

乙方应对甲方送修的车辆和车牌证加强管理,不得私自使用和借给他人使用。

如果因乙方造成影响和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上交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有生效。

  十四、合同日期: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为止,合同期为一年。

  十五、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车辆维修合同书

  车辆维修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岳阳风尚汽车服务中心

  甲方共有小车台,经甲乙双方协议,甲方同意将本单位台小车委托给乙方修理,为规范甲乙双方行为,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为岳阳市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车辆定点维修单位。

  第二条乙方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维修车辆送修和移交手续

  乙方凭甲方车管领导安排,承接车辆维修业务,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提供打印《定点维修结算清单》交送修单位审核。

  第四条维修时间:

汽车小修,一,二级保养做到24小时出厂,发动机三级保养48小时出厂;发动机大修4天出厂;汽车全车大修车辆按约定时间出厂,每推迟一天交车,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300元。

  第五条维修服务:

乙方实行24小时服务(含节假日),车辆随到随修,乙方上路抢修施救车辆,市内免收施救费用。

  第六条质量保证:

本厂对车辆维修质量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赔),质量标准严格按照《湖南省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标准》执行。

汽车大修车辆保修5万公里或壹年,发动机三级保养保修壹万公里,因维修质量和配件问题所引发的车辆损失,交通事故损失全部由乙方

  负责。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鉴于甲乙双方所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优先维修甲方修的车辆。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2、

  3、

  4、

  5、

  6、

  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乙方优先为甲方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应当按照“送修单”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乙方应当保证送修车辆安全;乙方应当保证维修质量;乙方保证所有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第九条结算方式:

每季度结算一次。

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当期每次维修的结算单。

  第十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一条争议及解决方式

  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壹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盖章签字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四:

汽车维修合同

  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

  承修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有效期限:

  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

有限公司承修方:

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承修方承担托修方营运客车维修,签订维修合同如下:

  一、维修的范围

  托修方的营运客车的二级维护作业。

  二、承修方权利义务

  

(一)承修方应具备与维修项目相匹配的车辆维修资质和设施设备及维修人员,应按照国家标准,原厂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要求维修车辆。

  

(二)承修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因承修方提供的配件原因造成维修质量问题的,承修方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三)承修方对维修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时应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填写诊断检验单,并进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

该检验的各项性能指标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四)按托修方要求的时间交付修竣车辆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关资料及使用的注意事项。

  (五)当托修方车辆行驶中出现故障需急救时,应及时出现场

  实施急救所发生的费用由托修方自行承担。

  (六)承修方对汽车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所产生的检测费由托修方承担,经检验合格的,由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检验不合格的,进行返修至质量签发并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返修产生的全部损失(包含可得利益损失)和维修费用及检测费用全部由承修方承担。

  (七)承修方在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车时应交给托修方自行处理,但对环保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在征得托修方的同意的情况下,由承修方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八)承修方对维修竣工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在托修方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维修质量问题,凭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承修方负责包修,免返修工料费和工时费,在原维修类别期限内修竣交托修方。

  (九)按双方约定收取维修费,并向托修方提供相关部门制定的维修工时、维修费。

  (十)承修方应当爱护托修方的车辆和/或其它财产,在承修期间造成托修方的车辆和/或其它财产损失的,赔偿托修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停运损失和因停运导致的其它损失。

  (十一)承修方在承修期间给托修方的人员或/和第三人或/和承修方的人员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修方自行承担。

  (十二)承修方应当保守托修方的商业秘密。

  (十三)承修方特别承诺:

  承修方深知承修的托修方的营运客车的质量,关系不特定乘客和驾驶人员的生命安全,承诺当本着对人的生命财产负责的理念和质量优先的原则来履行本合同。

  三、托修方权利义务

  

(一)托修方向承修方交付维修车辆时,应自行保管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固定在汽车上的附件、设备按要求填写诊断检验单,承修方在竣工交车前对此负有保管责任。

  

(二)托修方应向承修方提供承修车辆型号、牌照号、发动机型号和发动机编号及车架编号,并按双方约定及时送修车辆和收竣工车辆。

  (三)应向承修方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需修部位的类别、技术质量要求等)。

  (四)车辆经检验合格,托修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结算维修费用并接车。

  (五)托修方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因自备配件原因造成的维修质量问题,托修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无论是托修方自备配件还是委托承修方购配件,配件费用均由托修方承担。

  (六)若承修方未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七)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需要托修方提供协助的,托修方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八)承修方应按照不超过《四川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97版)以及成都市汽车二级维护工时定额最低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为结算价的95%,维修保质期按国家行业规定。

  (九)甲乙双方特别约定:

下列收费不按本条前项的约定执行,而按下列约定标准执行:

一级维护(6-9米)100元,(9-14米)120元;二级保养6-8米380元/台次、8-10米420元/台次、10-14米480元/台次,发动机大修普通四缸机1600元、六缸机2200元、发动机大修电喷四缸机2200元、六缸机2800元。

小修按国家规定定额工时费8元/小时计算;维修保质期按国家行业规定。

  如维修行业执行的价格有变动时,双方另行共同商议,但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承修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条件执行。

  (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结算维修费用。

  (十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所属车辆的车型、车牌号、驾驶员名单后,由乙方建立用户档案进行车辆详细维护跟踪管理。

  (十二)乙方凭甲方出据的派修单为甲方提供车辆各级维护、日常小修、现场施救、大修作业、事故定损维修等,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级维修业务。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派修单项目进行维修,维修项目确定后维修清单由甲方驾驶员或指定代表签字认可。

乙方将严格按照派修单规定内容进行维修作业。

在维修过程中如出现超出派修单报修项目时,乙方应及时提出维修项目及方

  篇五:

车辆维修协议范本

  车辆维修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一台丰田普拉多小汽车委托乙方维修保养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报价

  1、项目工时:

按照《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

  (1998版)所确定的工时定额标准。

  2、正厂配件销售价:

以对应品牌车型4S店对外销售公示价格(不得

  高于人保或平安保险公司价格平台)

  3、从事汽车装饰、轮胎更换业务价格按市财政局发布的指导价执行。

  4、如零配件市场价格浮动超过时,须由乙方向岳阳市财政局行

  政政法科申请价格调整并经批准同意后才可调整结算价格。

  二、协议范围

  服务范围为:

以维持、恢复车辆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车辆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整车维修、维护、总成维修,小修、专项修理维护,维修救援,汽车装饰,轮胎更换等相关行为。

  三、维修程序

  

(一)维修时限

  乙方对送修车辆做到随到随修,急用急修,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全天大修不超过15天,送修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的,应最大限度满足,并为公务车辆提供24小时随时接修及道路施救服务。

  

(二)送修手续

  1、车属单位驾驶员填写全市统一格式的《定点维修报修单》(一式二

  联),经维修专干审核,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修,报修

  单位第一联由车主单位存档,第二联交由乙方结算。

  2、乙方在实际维修过程中发现与报修范围不符时,必须先告知车属

  单位,经车属单位确认并重新开填报修单后再进行维修,严禁先修后

  补、后确认行为。

  3、乙方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

维修中确需增加修理项目的,需经

  车属单位同意,将增加的维修事项及理由报岳阳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

  核准。

  4、乙方要坚持以“修复”为主、“换件”为辅的原则,根据送修单位

  出具的《岳阳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报修单》(以下简称《报修单》)对

  车辆进行检测,对维修所需的材料费、工时费、管理费等进行测算,

  并提供修前检验报告反馈给送修单位,经确认同意后,方可进入维修

  程序。

对二级维护以上的维修项目,应实行维修维修前诊断检验、维

  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修过程中,发现需增加维修项目

  的,应征得送修单位同意,并补办报修手续。

维修过程中对可以修复、不该更换的零件不得更换,不得擅自扩大维修范围。

  (三)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提供打印结算清单,并附乙方维修明细清单,维修明细清单应注明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位及计价情况,注明优惠事宜,(此单一式二联甲方和定点维修厂家各执一联)乙方将结算清单、送修单交送修单位审核。

  2、送修方应在送修前的接车时仔细检查应修部分是否还在质保期内,以便得到免费维修。

车辆竣工,应索取维修出厂合格证,对返修或质保期内维权做到心中有数。

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送修方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送修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送修方。

  4、乙方在向送修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报修单》、《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一同交送修方。

  5、如送修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送修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四、维修工时费和材料费

  1、维修费=材料费+工时费

  2、上述维修费为含税价。

  五、质量保证

  1、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

一级维修车辆行驶XX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十天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大修车辆行驶XX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百天之内。

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乙方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车主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乙方要全部赔偿。

(若乙方质保期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乙方的质保期执行)。

提供其他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XX年7号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及岳阳市现行的行业标准执行。

  2、在甲、乙方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详见乙方提供的质量保证书。

  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维修车辆移交送修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

  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换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5、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协议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六、结算方式

  1、本协议以人民币结算。

  2、乙方在车辆维修结束并得到甲方认可后,应向甲方出具结算清单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所有结算手续后15天内办理结算支付手续(遇节假日顺延)。

  七、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对乙方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2)协同市汽修办、监察、审计、物价、工商、技术监督、司法、财政等部门对各单位定点维修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建议有关部门按《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按行业规范和标书协议中的承诺约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汽车维修做到四优,即:

“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秀、价格优惠,”并接受送修单位的监督。

  

(2)乙方应严格执行协议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市甲方及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

如发现有《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四十第的情况之一的,累计三次的,甲方将终止与其签订的年度维修协议。

  (3)乙方须严格执行行业规范,杜绝虚开乱领造假违规行为。

  (4)对各单位定点维修情况进行监督。

及时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违反《岳阳市市直行政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和部门的情况。

  (5)协议期满后,甲方授予的“定点维修厂家”的牌子,由甲方无条件收回。

  (6)协议条款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乙方执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四十条的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警告,累计三次甲方将终止与其签订的年度维修协议。

  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送修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协议,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送修单位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向送修单位追究经济赔偿。

  4、定点服务单位办理结算的价格未按其入围价格执行,第一次违规,给予警告,并处罚违规项目金额二倍的处罚;第二次违规,给予严重警告,并处违规项目金额五倍的处罚;第三次违规,取消其定点资格。

  九、索赔

  1、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协议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

  

(2)乙方必须用符合协议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

同时,乙方应按协议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送修单位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

  (4)如果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出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协议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十、乙方交货延误

  1、乙方应按送修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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