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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数据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

一、总体要求

1、数据处理工作应遵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中明确规定的技术路线和其它相关要求。

2、各专业技术人员和计算机技术支持人员等要密切配合,严格遵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按照水利普查工作的总体进度安排,合理安排数据处理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数据处理工作如期完成。

3、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明确数据处理岗位设置和职责,制定相关管理规定,落实责任分工,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严把质量关,确保水利普查数据质量。

4、严格执行数据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系统备份、数据备份、病毒防护、运行监控等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保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普查数据保密和安全的相关技术防范措施建设。

二、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1、主要任务

各级水利普查数据处理的主要任务包括:

普查基础资料准备,环境准备和专用软件部署,各级数据处理人员的培训,各类普查数据的录编审汇、上报验收、质量抽查、分析加工和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2、职责分工

⑴省级水利普查机构职责

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和相关技术规定,制订省级普查区数据处理实施方案;负责省级普查基础资料收集处理和数据处理软硬件环境建设;负责本省级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的动员部署、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反馈本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负责组织开展省级数据处理培训工作;负责地市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数据的接收处理、审核汇总和质量抽查,完成跨地市级水利普查对象普查数据的归并、审核和补录等工作,建立省级水利普查数据库;负责开展省级普查成果的分析加工、开发应用和维护管理。

⑵地市级水利普查机构职责

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和技术规定,制订地市级普查区数据处理实施方案;负责地市级普查基础资料收集处理、普查对象初始名录底册编制和数据处理软硬件环境建设;负责本级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的动员部署、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反馈本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负责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数据的接收处理、审核汇总和质量抽查,完成跨县级水利普查对象普查数据的归并、审核和补录等工作;负责开展地市级普查成果的分析加工和开发应用。

⑶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职责

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和技术规定,制订本县普查区数据处理实施方案;负责县级普查基础资料收集处理、普查对象初始名录底册编制和数据处理软硬件环境建设;负责本县级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的动员部署、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反馈本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负责县级数据处理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完成本普查区数据录入、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负责开展县级普查成果的分析加工和开发应用。

三、数据处理人员岗位设置

各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量,设立相应的数据处理部门,配备相应的数据处理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数据处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一)五类数据处理人员岗位

根据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需要,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均应配备以下五类数据处理人员岗位:

1、数据处理负责人,1人。

全面负责和组织开展数据处理工作。

2、计算机技术人员,1~2人。

负责数据处理环境准备、系统安装和初始数据装载,系统运行维护,用户管理和数据安全,及时解决和反映计算机系统、网络及数据处理专用软件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3、数据处理业务人员,2~5人。

负责普查基础资料的收集与分析整理,普查对象名录底册的编制,普查数据录入指导,普查数据审核校正、汇总分析、质量抽查、上报和验收,及时解决和反映数据处理中有关的业务问题。

其中,至少配备1名业务人员,负责普查数据处理业务的统计协调、数据使用和维护管理。

4、数据质量监督人员,1人。

负责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制度和规定的建立、解释与监督执行,并全程监控数据处理工作,及时解决和反映数据处理中有关质量问题。

5、普查资料管理人员,1人。

负责向普查员发放和回收各类清查表、普查表和台账表,负责各类普查表的装订和分类管理,负责普查资料的领取、移交和回收登记等,做好正式普查表的集中扫描和电子归档。

(二)省级、县级数据处理人员专用岗位

1、县级数据处理人员专用岗位设置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和所辖区统一普查的市级水利普查机构在5类公共数据处理人员岗位的基础上,还应专门设置如下数据处理工作岗位:

(1)普查数据录入人员,若干。

在清查登记阶段,负责各类清查表集中录入与校核,负责普查表静态数据和台账表数据的集中录入与校核;在填表上报阶段,负责正式普查表数据的集中补录与校核,负责质量抽查数据的集中复录。

(2)空间数据采集人员,1-2人。

负责水利普查工作底图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县级以下水利普查区划示意图的绘制,负责各类普查对象空间数据采集与空间关系建立。

2、省级数据处理人员专用岗位设置

省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在5类公共数据处理人员岗位的基础上,还应专门设置如下数据处理工作岗位:

空间数据处理人员,1-2人。

负责空间数据的接收、审核、处理和空间数据库建设。

原则上数据处理人员岗位应单独配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兼职配置,岗位和职数可根据本级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需要确定。

对于有相互监督的岗位,人员不得兼职。

四、专用软件开发部署和环境准备

(一)专用软件部署

1、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

省水利普查办公室在2011年4月底前将该系统部署于省级、市级和县级保密单机中,主要用于清查登记阶段基层清查数据和普查数据的收集与处理,包括:

普查对象清查数据的处理、上报与汇总;普查表静态数据的录入与预处理;普查台账表数据的录入与预处理;普查表数据处理工作的进度管理等。

2、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

省水利普查办公室在2011年5月底前将该系统分别部署于市级和县级保密单机中,主要用于填表上报阶段正式普查表数据的集中处理、上报以及普查成果的管理,主要功能包括:

普查对象名录管理、数据录入、数据归并、数据审核、复录检查、数据汇总、数据查询报表制作和数据管理等。

3、普查数据管理系统

省水利普查办公室在2011年5月底前将该系统部署在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内网环境,主要用于对清查数据和普查数据的处理、报送和成果管理,主要功能包括:

清查数据的接收、处理与名录库建设;普查数据的接收、处理与数据库建设;普查数据的查询统计、报表制作和成果管理等。

4、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

省水利普查办公室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的部署工作。

其中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采集版)主要部署在市级、县级水利普查机构部署保密单机中,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处理版)部署在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内网环境中。

该系统主要用于完成水利普查空间数据的采集、处理、上报与空间数据库建设工作。

(二)数据处理环境建设

各市、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在2011年5月30日前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采集量测设备和数据处理环境配置工作的通知》(国水普办〔2010〕76号)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保密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数据数据处理环境准备工作。

五、前期准备阶段工作内容

我省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在清查登记工作开始之前,完成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工作内容如下:

(一)基础资料收集与整理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在清查登记工作开始之前,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的通知》(国水普[2011]2号)的要求,做好相关基础资料收集和规范化整理工作。

1、收集整理水利部门已有业务成果资料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密切与水利各专业部门和有关业务支撑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及时落实水利部门已有成果资料,主要包括:

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水利综合统计数据、水利服务业统计数据和灌区、水库、大坝、水电站、水文站网等统计资料;水利审批、许可、管理等工作形成的行政业务记录以及工程、机构、人事档案记录;开展规划、计划、勘测、设计、监测、评价等工作形成的相关业务资料。

2、收集整理水利普查所需部门基础资料

参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及时与统计、环保、国土、城建、测绘、气象、林业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普查所需部门基础资料的收集与处理。

(二)水利普查区划和流域分区

在正式启动普查对象清查工作之前,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组织做好水利普查区划、河湖水系及流域分区等工作。

1、水利普查区划的编制

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区划编制与使用规定》的要求,省级和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组织做好水利普查区划名称与代码的编制与上报工作。

2、河湖水系及流域分区的核实

河湖水系及流域分区名录及代码标准,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编制,并在清查工作开始前,逐级下发至县级水利普查机构。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并做好本地区河湖水系名称的对照注释。

如对涉及本普查区域的河湖水系及流域分区存在疑问,应及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反映,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如经核实需要调整,应经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确认后,登录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修改相应普查数据字典内容。

(三)工作图册编制与分发

1、普查对象初始名录底册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清查工作开始前,应预先编制各类普查对象的初始名录底册。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将收集整理的相关名录资料,逐级分发至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供编制初始名录底册参考。

原则上,逐一填表的普查对象,均应按在地原则,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根据已有资料和上级下发参考资料编制初始名录底册。

2、工作底图及水利普查区划示意图

省水利普查办公室向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领取并逐级下发普查工作底图(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清查工作开始前,应根据本单位收集整理的相关地图资料,参考上级水利普查机构下发的工作底图,结合县级以下水利普查区划名称及代码,绘制乡、村两级水利普查区划示意图,内容应包括城镇和乡村居民点、乡村界线、道路交通、河湖水系、流域界线等信息。

3、工作图册分发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清查工作开始前,应根据不同水利普查对象分别在县、乡、村三级水利普查区实施的要求,将水利普查对象初始名录底册和水利普查区划示意图分发给相应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并做好工作图册使用管理。

六、清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

(一)县级清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

1、清查表回收与整理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按照清查工作进度安排,按在地原则,回收县、乡、村三级普查区分别填报的各类清查表,并对清查表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分专业、分对象、分普查区进行资料的归类整理、装订成册,做好清查数据录入前各项工作安排。

2、清查表数据录入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人员对回收的清查表,利用统一部署的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完成清查表数据的集中录入。

清查表数据应按普查对象和普查区分类有序录入。

在录入过程中,要做好纸质清查表的领取、使用、归还等登记和保管工作,要分册做好录入标记工作,包括录入人员和日期等信息。

要组织做好数据录入的完整性检查,并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做好数据录入质量的检查与处置工作。

3、普查对象关系数据录入

在各类普查对象的清查表数据分别录入并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统一编码后,由数据处理业务人员根据清查表补录关联对象之间的名称和编码,根据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辅助表,创建普查对象的组合关系。

4、清查数据审核

在清查表完整录入后,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清查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编列错误清单,并按照规定程序对审核结果进行处置。

5、清查数据质量抽查

在清查数据审核完毕后,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每个乡级普查区的清查数据质量进行抽查复核,撰写清查数据质量抽查报告。

对抽查复核结果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应重新开展清查工作。

6、清查数据上报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按照清查工作进度要求,利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完成清查数据上报;同时,应做好清查数据汇总及说明材料的正式上报,并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上级水利普查机构质询。

7、清查数据导出

在完成清查数据上报与确认后,数据处理业务人员应利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根据清查登记阶段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工作的需要,导出普查对象的名录及关系数据。

(二)地市级及以上清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

1、清查数据接收

通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接收下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的普查对象清查数据成果,做好验收和登记工作。

2、清查数据审核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对所辖水利普查机构上报的清查数据进行审核与处置。

3、普查对象关联、归并与组合

在完成各单位上报数据合并后,数据处理业务人员应利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对不同县级水利普查区上报的同一普查对象进行归并,对不同县级水利普查区上报的相关普查对象进行关联、组合等数据处理工作。

4、清查数据上报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汇总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清查数据成果。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上级审核确认的清查数据成果,建立水利普查对象名录库。

在完成清查数据审核确认后,数据处理业务人员应利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根据清查登记阶段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工作的需要,导出普查对象的名录及关系数据。

七、普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

(一)县级普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

1、普查表样打印与发放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按照普查工作进度安排,分普查对象打印水利普查表样,发放给县、乡、村三级普查区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水利普查对象指标数据的采集工作。

2、普查表中静态数据和关系数据录入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根据普查表中静态数据采集要求,通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适时组织完成普查表静态数据的分期分批录入,进一步确认普查对象的关联关系和组合关系。

同时,应根据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的辅助表,建立相关普查对象的取用水对应关系,并录入相关数据。

3、取用水台账表数据录入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及时督促县、乡、村三级普查区的普查员回收取用水台账表,并通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在2012年1月底前完成台账表数据的录入。

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台账建设单位通过远程登录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逐月逐次录入取用水台账表数据。

4、普查对象名录增补和核减

根据水利普查清查登记阶段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情况,利用普查工作底图对清查名录进行图上复核。

根据清查名录复核结果,并结合2011年12月31日之前水利普查对象增减变化的实际情况,水利普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增减调整。

5、普查数据反馈确认与补填

在填表上报阶段,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利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按照普查区、普查对象,打印输出带有静态数据和取用水指标数据的普查底表,并与统一印制的正式普查表一起,由县、乡、村三级普查区的普查员反馈给填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核实确认普查数据,补填无台账的动态数据。

在完成普查底表的核实确认后,抄填正式普查表,并与底表一并签字盖章上报。

6、正式普查表回收与审验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员回收由填表责任单位签字盖章后的正式普查表,并组织数据处理业务人员对普查表填报完整性、规范性以及普查底表与正式普查表数据的一致性进行审验,分专业、对象和普查区对正式普查表进行归类整理和统一管理。

7、普查数据核对与补录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依据回收验审合格的普查底表,利用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组织完成普查数据的集中修订与补录。

普查数据质量监督员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普查数据的录入质量进行复录检查,并保证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中数据与纸质普查表数据的一致。

8、普查数据审核和订正

在完成各类对象普查数据录入后,组织业务人员和专家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编列错误清单,并按照规定程序对审核结果进行处置。

所有对数据的订正,必须有记录和签字。

9、普查数据质量抽查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完成每个乡级普查区的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复核工作。

抽查复核结果要利用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进行复录和比对分析,在此基础上,撰写质量抽查报告。

对抽查复核结果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乡级普查区,应重新组织开展普查工作。

10、普查数据上报与验收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的上报准备,并按照统一的进度安排,通过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将普查成果上报至上级水利普查机构。

在普查数据成果上报后,及时接受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的质询和验收,提交相应的补充资料和解释说明资料。

如未通过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审核验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普查数据复核、修订和重报工作。

11、普查名录数据导出

在完成普查数据上报与确认后,数据处理业务人员应利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根据填表上报阶段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工作的需要,导出普查对象的名录及关联关系数据,包括万亩以上灌区灌排渠系一览表数据。

(二)地市级及以上普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

1、普查数据录入

在清查登记阶段,地市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协调直属直管普查对象配合县级水利普查机构,通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完成跨区普查数据的录入工作。

2、普查数据预审

在清查登记阶段,省、地市级水利普查机构通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逐级对所辖范围内采集的有关普查数据进行预审,并监控基层数据采集与处理情况。

3、普查数据接收

在填表上报阶段,接收下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的普查数据,并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资料交接、审验。

对于符合上报要求的数据,接收加载到本级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并对已加载地区的数据作好记录,做到全地区数据的不缺不漏、完整无误。

对于不符合上报要求的数据,应退回重报。

4、普查数据审核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接收的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下级水利普查机构进行处理和说明。

5、普查数据验收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据审核结果,对上报数据进行验收。

未通过验收的,应限期重报。

验收通过的,应将其装载入库。

6、普查对象归并与组合

在完成上报数据装载入库后,应对跨区水利普查对象进行归并和组合关系确认。

7、普查数据质量抽查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分级组织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并进行复录比对分析,撰写数据质量抽查报告。

8、汇总平衡分析和误差修正

按照普查数据汇总分析的有关技术规定,对全部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在此基础上开展平衡分析和成果协调。

省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数据质量抽查评估结果,对汇总数据进行误差修正,形成发布成果。

9、普查数据上报

省、地市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普查数据成果和签字盖章的汇总表等相关资料的正式上报。

其中,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将普查数据上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的同时,应按流域分区将相关普查成果报送相应流域级水利普查机构。

10、普查数据库建设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在完成水利普查数据审核验收后,应建立水利普查数据库,并与空间数据进行集成,做好普查数据的规范化管理,为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做好准备。

八、进度安排

(一)县级数据处理进度安排

1、2011年2~3月,完成数据处理计算机软硬件环境建设,完成普查基础资料收集处理、工作图册的编制与分发。

2、2011年3~4月,完成普查对象清查数据处理与上报。

3、2011年5~12月,完成普查表静态指标数据的采集、录入与预审。

4、2011年1~12月,完成普查台账表数据的登记、录入与审核。

5、2012年2~4月,完成正式普查表数据修订、补录、审核、汇总、抽查与上报。

(二)地市级数据处理进度安排

1、2011年2~3月,完成数据处理计算机软硬件环境建设,完成普查基础资料收集处理、工作图册的编制与分发。

2、2011年4~5月,完成清查数据接收、处理和上报工作。

3、2011年5~12月,开展普查表静态指标数据的预审与进度监控。

4、2011年1~12月,组织开展普查台账表数据的采集与录入工作检查。

5、2012年3~5月,完成正式普查表数据的接收、审核、汇总、抽查与上报。

(三)省级数据处理进度安排

1、2011年1~3月,完成数据处理计算机软硬件环境建设,完成普查基础资料收集处理、工作图册的编制与分发。

2、2011年4~5月,完成清查数据接收、处理、上报与名录库建设。

3、2011年5~12月,开展普查表静态指标数据的预审与进度监控。

4、2011年1~12月,组织开展普查台账表数据的采集与录入工作检查。

5、2012年4~6月,完成正式普查表数据的接收、审核、汇总、抽查与上报。

6、2012年7~12月,完成普查数据成果的协调发布和数据库建设。

九、保障措施

1、严格质量控制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严格执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处理工作质量控制、数据审核和成果验收工作。

要明确数据处理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抽查、审核和验收等质量控制制度。

省水利普查办公室将在各阶段工作结束时对各地数据处理工作情况和完成质量情况进行督察和抽查。

2、确保数据安全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制定并严格执行机房管理制度、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处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数据安全意识和能力。

应采取切实有效的用户访问控制、操作日志管理、设备使用权限控制、计算机防病毒、数据备份等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数据在处理、访问和传递过程中的安全。

3、严格数据保密

由于我省水利普查数据涉及国境界河,所以数据属于机密级涉密数据,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保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应的涉密数据使用管理制度,从涉密数据产生、存储、处理、传输、使用、归档和销毁各环节予以规范,明确岗位责任,加强涉密数据的管理,确保涉密资料的安全和依法使用。

在需要将清查数据、普查数据、空间采集数据逐级上报时一律采用介质传输形式,将数据刻录到光盘上进行传递,绝不可通过互联网传递。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制定并严格执行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从人员录用(涉密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认识审查和核实)、岗位职责确定、签定保密协议、教育培训、保密管理、人员奖惩、人员离岗离职(需签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保密协议》)及外部人员管理等方面予以规范。

4、培训安排

“基层登记台账系统”的培训由省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培训,在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

“空间数据采集系统”的培训有国家级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在6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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