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资质办理.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895755 上传时间:2023-01-27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2.8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园林绿化资质办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园林绿化资质办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园林绿化资质办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园林绿化资质办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园林绿化资质办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园林绿化资质办理.docx

《园林绿化资质办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园林绿化资质办理.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园林绿化资质办理.docx

园林绿化资质办理

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核发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核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审批咨询,以及审批办理、实地检查、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等。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核发

  本审批事项包含三个子项:

  

(1)对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初审

  

(2)对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的审核

  (3)对城市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的审核

  以上子项均包含其变更、延续、注销等日常发生业务事项。

三、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证书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初审,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并核发;

  

(2)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三级企业资质证书由市绿化市容局审核并核发。

  

(二)审批内容

  本市范围内对核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

  (三)法律效力

  经过审批获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后才可以承接相应工程量的城市绿化工程。

  (四)审批对象

  审批对象是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五、审批条件

  1、对一级企业资质的初审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5人。

  2、对二级企业资质的审核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2000万元以上。

  

(2)5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三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给排水、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6)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3、对三级企业资质的审核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六、审批数量

  本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人应当按照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核发许可事项的要求从市绿化市容局网站(

  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表填写的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人姓名)、地址等相关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

  3.收件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收件凭证上。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对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的复印件,申请单位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5.一级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填报具体要求

  

(1)企业名称要求

  申报企业须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为体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专业性,企业名称中须有“园林、绿化、景观、环境、花木、园艺、生态、风景园林”等字样,企业经营范围中须有主营为“园林绿化施工”相关的内容。

  

(2)技术人员专业要求

  a建筑专业包括建筑、工民建和土木工程专业。

  b园林专业(仅限于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指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c给排水、电气工程师职称证或学历证上的专业必须对应为给排水、电气专业。

  (3)专业资格认定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原则上应与标准要求的专业一致,其它情况则按下列原则认定:

  a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按照其职称证书专业认定。

  b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按照其所学专业认定。

  c申报人员职称证书上未注明专业的,按照其毕业证书专业认定。

  d申报人员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均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就业后从事标准要求专业的脱产学习至少一年,并取得相应结业证书的,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按照其结业证书专业认定。

  e申报人员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均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且达不到上述认定要求的,一律不予认定。

  (4)相关证书和职称要求

  a高级职称:

必须是各省(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或原人事厅(局)、中央各部委以及中央管理的大型(省部级)国有企业(名单可在中央国资委网上查询)等部门评审核发的职称证书,地级(不含)以上城市或非公组织、乡镇企业等其他部门核发的职称证书需提供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授权证明。

评审部门同时需具有该专业职称的评审资格。

  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

  b中级职称:

必须是地级(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原人事局、中央各部委评审、中央管理的大型(省部级)国有企业等部门评审核发的职称证书,部分(省、市、自治区)建设工程类专业中级职称下放到部门(如省建设厅)进行考核评定的,需提供该部门与人事部门共同发布的或人事部门授权委托的文件。

地级以下城市或非公组织、乡镇企业等其他部门核发的职称证书需提供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授权证明。

评审部门同时需具有该专业职称的评审资格。

  经济系列自1994年1月1日起、会计系列自1992年8月1日起、统计系列自1995年5月1日起,中级及中级以下职称证书需参加全国统考后取得,评审取得的不予认可。

  c初级职称:

工程类专业须是县级(含)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原人事部门评审核发的职称证书。

  d申报人员中所有中级(含)以上职称人员均需提供履历表。

  e申报人员中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如在进入该申报企业之前其就职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则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姓名及其办公电话。

  f专业技术工人:

必须是县级(含)以上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它被授权部门考核核发的证书,证书统一印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

原各区、县劳动局撤销前核发的技术岗位证书,原事业单位岗位证,农业部、建设部等部门颁发的技术岗位证书有效。

  g企业申报人员中若存在一人多证,审查时只能认定一种身份一种证书;一人多证的也不得在其它申报企业中重复使用,系统查重后将自动扣除。

  (5)申报人员年龄要求

  申报人员除法人外一律不得超过60周岁。

  (6)人员社保证明要求

  a申请晋升和延续一级资质的企业,须提供企业注册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全部申报人员近三个月(从申报之日往前倒推三个月)的社保明细证明,并提供相对应的缴费凭证。

申报之日是指首次接收企业申报材料的单位(可以是省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省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申报表上签章的日期(以下同)。

  b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社保明细证明必须有缴纳单位名称(资质申报单位)、社保编号、险种(3种及以上险种)、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缴纳金额(或缴费基数)、缴费时段或月份等完整信息。

  (7)工程项目业绩要求

  a“近三年”:

以竣工验收报告的项目竣工时间为准,从企业申报之日起往前倒推三年。

  b工程造价”:

以竣工造价为准,不低于800万。

  c“综合性工程”:

指工程建设内容除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整地外,至少含两种下列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2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等。

单纯的绿化项目、绿化管理养护项目以及单纯的硬质景观项目,如公路绿化、厂区绿化养护、铺装小品等,不认定为综合性工程。

  d符合以上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少于5个。

  (8)工程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a工程项目业绩材料包括:

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竣工备案证书或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证明、审价报告或结算书。

其中施工合同、竣工备案证书(或竣工验收证明)、审价报告(或结算书)3项缺一不可。

  b政府或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须提供经审计部门出具的审价报告,其它社会投资项目须提供经建设单位确认盖章的结算书。

审价报告或结算书须附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并能证明其工程性质。

  (9)项目独立承担要求

  项目独立承担是指企业直接和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或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定总承包资质企业分包(需业主认可)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园林绿化企业间分包的项目不予认可。

  (10)营业税票要求

  需提供近三年(企业申报之日前的三个完整年度)每年5000万元以上产值所缴纳的营业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同时需附按时间顺序排列的每年度对应营业税票的汇总明细单。

  (11)企业固定资产净值要求

  企业申报之日前一年度固定资产净值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需提供经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净值审计明细表。

  (12)时间要求

  企业的人员社保须是近三个月的,其工程业绩则须是近三年的。

也就是说以企业申报之日起往前倒推的三个月或三年。

  (13)材料提供和原件核对要求

  a申请材料中的扫描件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无法辨识的不予认可。

所有证件类(包括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均需提供彩色扫描件,非彩色扫描件一律不予认可。

  b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时须认真核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所有原件,并在核对无误的每一页复印件或扫描件上加盖原件核对专用章及核对人印章,未同时加盖原件核对章和核对人印章的一律不予认可。

  6.二级和三级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填报具体要求

  对二级、三级企业资质的核发的申请材料要求,参照一级企业资质。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本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按表1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表1:

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申请材料名称

性质

数量

分类

要求

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原件

3份(一级资质4份)

纸质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2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及企业基本情况信息采集表

原件

3份(一级资质4份)

纸质

3

投资协议书与公司章程

复印件

2套

纸质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2套

纸质

5

验资报告及验资证明(含附件)

复印件

2份

纸质

6

3年审计报告及营业税税收证明

复印件

2份

纸质

此项只限于一级、二级资质提供

7

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证明

复印件

2份

纸质

8

企业为在册职工缴纳的养老金证明

复印件

2份

纸质

三金明细单及缴费凭证

9

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审阅、复印件

复印件

2份

纸质

须同时交验原件

10

外聘的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应提供退休证和聘用2年以上的合同(68周以下)

复印件

2份

纸质

须同时交验原件(此项一级资质不适用)

11

企业负债表及损益表

复印件

2份

纸质

备注

如有需要还需提离职证明、职称证明批准文书、评审表等供:

离职证明、职称证明批准文书、评审表等

复印件

2份

纸质

  (三)申请文书名称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1、对一级企业资质的初审

  

(1)受理期限:

5个工作日

  

(2)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

  2、对二级企业资质的审核

  

(1)受理期限:

5个工作日

  

(2)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3、对三级企业资质的审核

  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提交已按要求完成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九、审批证件

  本审批事项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延长、中止期限的理由,并要求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

  (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人有权查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2.申请权

  申请人有权提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还有权要求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补正权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受理人员当面或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有权要求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陈述申辩权

  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时,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听证权

  实施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要求和参与听证。

  6.申请回避权

  举行听证时,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平等获得许可权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8.补偿权

  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被许可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9.救济权

  

(1)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过程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2)审批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相关规定的义务

  自觉遵守有关绿化市容、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2.如实规范申请的义务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积极配合审查的义务

  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举行听证的公告或者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依听证程序和主持人的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4.按规定履行许可决定的义务

  申请人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支持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对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接受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行政许可处

  接收地址:

上海市胶州路76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大厅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行政许可处

  接收地址:

上海市胶州路76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大厅

  邮编:

200040

  

(二)接收时间

  1.窗口接收

  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00—11:

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信函接收

  接收时间:

不限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1.地址:

上海市胶州路76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大厅

  2.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00—11:

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1.受理电话:

(021)52567188,(021)60477089(总机转)

  2.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00—11:

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网上咨询

  网址:

市绿化市容局网站(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1.地址:

上海市铜仁路331号14楼·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2.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00—11:

30下午13:

30-17:

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信函投诉

  1.地址:

上海市铜仁路331号14楼·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2.邮编:

200040

  (三)电话投诉

  1.投诉电话

  

(1)绿化市容热线:

(021)63166666、52901111、8008201106(免费)、8006204646(免费)

  

(2)政风行风热线:

962114

  2.时间:

全年无休

  (四)网络投诉

  1.网址:

  2.局长信箱:

  (五)媒体

  上广、东广、上海电视台、东方电视台、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纠风在线等主流媒体。

十五、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是指申请人提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核发的申请,行政许可处具体审批人员经实质性初审、现场踏勘等工作环节,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办理意见,行政许可处负责人提出审查、审核意见,局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行政许可处制作与送达证件等。

十六、决定公开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打印后,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结果立即在市绿化市容局网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材料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