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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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总结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掌握注册管理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也为3年。
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掌握执业管理
大型工程项目本专业一级建造师担任。
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每一个注册有效期间应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掌握信用档案
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被投诉举报处理和行政处罚)
掌握监督管理法律体系和法的体系
广义上的法律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掌握法律体系
包括以下法律部门:
宪法、民法(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经济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保障包含社会保障和福利,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熟悉法的形式
地方性法规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由……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性文件,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以上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不一致的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旧规定,由其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适用地方性法规;使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宪法
掌握公民基本权利
一、享有平等权
a)平等表现三方面:
权利与义务;合法权利受保护,违法行为予以追究;不允许特权。
b)具有相对性,不排斥合理差别。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既要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又要不损害国、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和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必须遵守国际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
四、人身自由:
狭义主要指公民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广义包括生命权、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劳动权和休息权(每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以及每周至少休息一次)。
六、文化教育权利:
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
掌握公民基本义务
1.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公民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民法
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a)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财产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应当具备4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财产经费;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行为能力有限,受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
c)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财、物、行为(物化结果、非物化结果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和智力成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a)主体变更:
数目变化、主体改变
b)客体变更:
范围变更、性质变更。
c)内容变更:
权利增加减少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即时协商和约定终止条件)和违约终止(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要式法律行为(采用特定形式)和不要式法律行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
a)法律行为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不真实的行为可能会无效。
c)行为内容合法:
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d)行为形式合法
掌握代理
一、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
代理的种类
a)委托代理:
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b)法定代理:
维护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属全权代理有关财产或其它允许的代理行为。
c)指定代理:
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
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a)授权不明确,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b)无权代理:
未经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被代理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造成损害,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则代理有效。
三、代理的终止
a)委托代理的终止:
包括代理人死亡;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b)其他代理的终止:
包括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监护关系消灭。
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财产权体系:
有体财产权制度;无体财产权制度;以债券、继承权等为内容。
一、债权
a)债的概念:
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b)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最主要最普遍)、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其他根据还有遗赠、抚养、发现埋藏物
c)债的消灭:
因履行而消灭;因抵销、因提存、因混同、因免除、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人身性质的合同债)。
二、知识产权
a)知识产权概述:
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b)著作权
i.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文字作品、建筑、美术、图形及模型作品。
ii.著作权的内容:
1.人身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财产权:
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
iii.著作权的侵权及保护:
有侵权行为的,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损害公共利益或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c)专利权:
i.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职务发明创造的主体,专利权申请属于单位,但有约定则按约定);
ii.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期限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两者均为10年)。
均自申请日算起。
iii.侵权及保护:
未经许可而实施,假冒他人专利,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侵夺主体的专利申请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d)商标法: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掌握诉讼时效
一、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
a)胜诉权消灭: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b)实体权利不消灭
二、四类诉讼时效期间: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a)普通:
2年
b)短期:
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c)特殊:
非民法规定,而是有特殊法规定。
合同法规定涉外为4年,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d)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a)中止:
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意为是客观的。
b)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按提起诉讼、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确定重新计算时间点。
物权法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掌握抵押权
将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a)对买受人的效力: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中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b)对承租人的效力,抵押权订立前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二、抵押权或其顺位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变更不可以损害其他抵押权人利益。
施行后,担保人可免除相应担保责任,但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三、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a)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优先受偿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b)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
i.不属于抵押财产
ii.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与新增的建筑物一并处分。
iii.新增的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掌握质权
质押指将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一、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放弃质权。
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
二、出质人的权利:
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否则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由质权人赔偿责任。
掌握留置权
是有权折价或变卖、拍卖以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a)收取留置权人的孳息。
b)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又被留置)
二、留置权的实现:
债务人有2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不易保管除外。
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a)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生效。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b)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不同事件。
订立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但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c)预告登记:
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3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实效。
二、动产交付
a)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行为的生效: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法律规定除外。
对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生效的特殊情形:
i.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发生效力。
ii.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iii.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方式为出让或者划拨方式。
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多意向用地者的,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a)权利:
i.对其上物享有所有权。
ii.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权
iii.获得赔偿的权利
iv.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
b)义务:
i.履约的义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ii.支付出让金
iii.登记: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义务
了解物权的保护
建筑法
掌握施工许可证制度
一、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a)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划拨和出让
b)需要拆迁的,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c)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并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
d)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i.工期不足一年:
不少于合同那个家的50%,否则30%。
ii.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也可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a)责令改正
b)不符合开工条件,要停工。
可以处以罚款。
三、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类型:
a)限额以下小工程(30W以下或建筑面积300M2以下)、临时性建筑。
b)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军用房屋建筑
c)按照国务院规定批准开工报告
四、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a)废止条件:
领取施工许可证起3月内开工,到期申请延期两次,都为3个月。
b)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因故中止施工,一个月内报告;中止满一年的恢复施工前,核验施工许可证。
c)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国务院规定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因故超过6个月未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一、从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历史业绩、注册资本、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历史,钱、装备、人)
二、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
a)资质管理机关: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b)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类管理:
i.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
ii.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工程勘察综合、专业、劳务资质
iii.工程设计资质的分类及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
工程设计综合、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
综合资质的仅设甲级,其余甲、乙级。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一、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招标和直接发包
二、提倡工程总承包
三、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
a)肢解发包:
发包人规避招标、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增加发包的成本、增加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b)违法采购:
小规模下,由建设单位、承包商或者双方约定供应商采购供应(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
大规模材料设备采购用招标。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一、资质管理
a)资质纠纷:
认定合同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没有按招标要求。
b)纠纷的处理: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i.竣工验收合格,支持支付工程价款
ii.竣工验收不合格
1.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支持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不支持支付工程价款。
3.超越业务范围签订合同,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的不支持。
二、联合承包
a)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
内部责任投标前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b)联合体资质:
按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三、转包:
a)禁止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出去。
b)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他人资质,合同无效,收缴非法所得。
四、法律责任
a)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i.发包单位发包不具资质的承包单位,或者直接发包,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ii.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iii.未取得资质证书,予以取缔,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iv.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i.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质量不符,建筑企业与使用名义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行贿、受贿
i.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财物,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分。
ii.承包单位行贿的,还需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
掌握分包制度
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连带责任。
(合同约定、法律规定)
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一、监理企业资质种类为综合、专业和事务所资质,必须监理的范围:
a)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b)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千万以上
c)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5W以上。
d)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e)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的监理其他工程:
学校、影剧院和体育场馆项目。
二、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a)依据:
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推荐性标准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b)内容:
三控三管一协调。
c)权限取决于建设单位的授权:
i.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ii.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质量标准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三、履行监理合同:
未按约定履行的监督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独立监理、公正监理。
四、法律责任:
a)串通施工单位: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追究。
b)转让业务: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招标投标法
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a)项目范围
i.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项目
ii.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iii.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有关
b)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i.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W以上
ii.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W以上
iii.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W以上
iv.此外,若项目总投资额在3千万以上
三、可以不招标的施工项目
a)由审批部门批准:
i.国家安全秘密或者抢险救灾
ii.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iii.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iv.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资质符合要求
v.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能力。
b)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查设计项目:
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i.特定专利
ii.建筑艺术造型特殊要求
iii.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四、法律责任
a)规避招标:
限期改正,项目合同价款千分5~10罚款。
b)影响公平竞争:
i.限制排斥等,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W~5W罚款
ii.泄漏潜在投标人姓名数量等或者标底,给予警告,处1W~10W罚款。
掌握投标的要求
一、投标文件
a)投标文件的编制:
i.内容应当包括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建立、业绩和机械设备。
ii.提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银行汇票、保兑支票、现金或现金支票),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并少于80W。
其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b)投标文件的提交不少于3个
c)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投标截止日期前办理,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掌握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不得重复投标(于本项目)。
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构成;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行为的种类
一、不正当行为种类:
a)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投标人之间
i.相互约定抬高或减低投标报价、约定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ii.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b)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i.招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ii.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iii.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帮助投标人。
c)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中标无效。
d)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成本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
e)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二、法律责任
a)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包括行贿):
投标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5~10,人员罚款为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5~10。
违法所得没收;情节严重取消1~2年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并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犯罪、民事赔偿。
b)弄虚作假:
除取消1~3年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这一项外,其余同上
掌握开标程序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不是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或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
a)组成:
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评委名单
b)选取专家:
招标人从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名单中确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要求的,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c)对成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和保密义务:
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标
a)评标的标准方法:
严格保密。
设有标底,应当参考标底。
b)废标情况:
i.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
ii.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未按规定格式填写的,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iii.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投标人提交多份投标文件,同一项目多个报价。
c)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修正原则。
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生效。
i.数字和文字数额不一,以文字数额为主
ii.单价与工程量乘积与总价不一,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位,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d)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i.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行政监督部门。
全员签字,有异议的,可以书面阐述意见和理由。
ii.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1~3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对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掌握中标的要求
一、确定中标人
a)招标人在书面评标报告后,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b)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中标通知书:
结果全通知。
招标人不得有附加要求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文件。
三、签订合同:
a)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b)担保与垫资:
i.中标人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若要履约担保,则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ii.垫资和垫资利息按约定支持,但若利息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没有约定垫资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没有垫资利息约定则不予支持。
四、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
五、法律责任:
非法确定中标人,非法订立合同:
责令改正,千分之5~10的罚款
熟悉招标程序
一、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a)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机构)
b)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技术)
c)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招标形式)
d)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资金)
e)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招标图纸)
二、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和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资格审查
a)资格预审:
对投标人采取资格预审,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b)资格后审:
不合格作废标处理。
四、招标文件
a)招标文件的出售:
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在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b)招标文件的内容:
资格审查标准、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以及你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c)对招标文件的要求:
i.原则性要求
ii.对技术要求:
国家强制性标准;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科学编制标底(自行编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
iii.对时间的要求:
;
1.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形式通知。
并作为修改内容
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自发出招标文件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时间不得少于20日。
3.确定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有效期。
保证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