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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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工作方案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工作方案

为有效保障全省食盐质量安全,规范食盐批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我省食盐监管职责分工,现就做好我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江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赣府发〔2016〕52号)要求,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工信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2018年第19号)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食盐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部门监管,增强行业监督,提升企业自律,不断规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经营行为,建立完善食盐质量安全体系、信用体系和追溯体系,全力维护食盐市场秩序,有效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二、实施步骤

(一)筹备启动阶段(2018年11月25日前完成)。

省药监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人事处、规财处、行政审批、法监处为成员单位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人事处,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为工作人员。

制定方案后,启动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工作,开展相关培训,组建审核专家库等。

(二)申请办理阶段(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

企业填写《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附件1),提出申请,省局按规定组织审核。

审核不符合的,应限期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请。

(三)发证公示阶段(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公示本省获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名单。

(四)动态管理阶段(2019年1月以后,长期坚持)。

依据“三定”职责分工,加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动态管理。

未获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停止食盐批发。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有序推进。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工作是贯彻全国、全省盐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切实规范我省食盐经营行为,提高食盐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保障。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工作,特别是机构组建期间,要确保平稳衔接,有序推进,按时完成。

(二)把准政策,不降门槛。

根据盐改政策,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数量只减不增。

在2018年4月12日前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以及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不予受理。

根据我省实际,县级盐业公司不再核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三)按时受理,严格审核。

原则上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工作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拟申请企业应自查合格后,向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相关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安排审核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核。

审核专家组承担审核责任,一般由3人组成。

省局指定1名专家任组长,组长负责组织制定审核方案和组织现场审核。

审核专家组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现场审核记录表》(附件3)要求,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

鉴于省盐业公司、江盐华康公司是总部管理机构,11个设区市盐业公司全部通过现场审核后,可视为通过现场审核。

(四)严肃纪律,维护秩序。

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规定,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名义查处、干扰已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及其分公司的正常食盐销售活动。

发证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证书或采取不正当竞争等手段扰乱食盐市场正常秩序的,一律取消申请资格、撤销证书、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现场审核期间,审核专家组应遵守相关廉政纪律,如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将严肃处理。

附件:

1.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3.《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现场审核记录表》

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有关规范条件

5.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办理流程图

6.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专家推荐表

附件1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所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申请审核时,均需要填写本申请书。

2.申请企业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详细,如伪造、编造虚假内容或隐瞒真实情况,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申请企业承担。

3.申请企业应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或打印本申请书,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4.申请企业及其公章的名称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一致,公章复印无效。

5.申请企业须严格按照申请书要求,在所选项目对应的“□”内打“√”,并认真填写相应内容。

在填写时应注意正确的计量单位。

6.现场审核时,申请企业须提供相关报告和证明材料的原件供审核专家组核对。

7.现场审核时,申请企业须准备20分钟的规范条件符合性自查汇报材料。

8.现场审核时,审核专家组可视情况对申请企业批发销售的食盐品种进行现场抽样、封样,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委托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9.书面申请材料一式5份,电子版文件应刻录光盘。

本申请书须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食盐批发许

可证编号

营业执照编号或

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栏)

是否上市

是□否□

经济类型

国有□集体□民营□外商独资□中外合资□

企业形式

有限责任□股份有限□股份合作制□个人独资□

企业注册日期

注册资本

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销售食盐总量(万吨)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利润(万元)

从业人员人数(人)

批发销售的食盐

商标与品种明细(可附页)

注:

企业基本情况需按照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内容填写;经济指标按上年度实际情况填写。

二、企业批发场所有关情况

序号

企业办公场所

详细地址

企业批发场所详细地址(含分公司名称和详细地址)

企业批发场所权属(房产证、土地证或租赁合同等)

注:

本表需附企业批发场所平面布局图示。

三、《规范条件》符合性审核

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现场核查情况是否和申请材料一致

是否符合《规范条件》要求

备注

一、批发经营能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

是□否□

是□否□

是□否□

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

是□否□

是□否□

是□否□

能够持续正常开展批发经营活动,建立真实完整的批发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是□否□

是□否□

是□否□

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

是□否□

是□否□

是□否□

配送食盐应通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自有运输工具或自建物流公司,或委托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有物流配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是□否□

是□否□

是□否□

批发经营的食盐应为本企业生产,或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是□否□

是□否□

是□否□

二、设备设施条件

企业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场所和食盐仓储设施。

是□否□

是□否□

是□否□

三、质量管理

应符合GB/T18770的相关要求。

是□否□

是□否□

是□否□

批发的食盐应符合GB2721和GB/T5461等相关标准。

是□否□

是□否□

是□否□

应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

是□否□

是□否□

是□否□

四、信用和储备管理

应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准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

是□否□

是□否□

是□否□

未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未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

是□否□

是□否□

是□否□

应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是□否□

是□否□

是□否□

应建立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食盐储备量应有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

是□否□

是□否□

是□否□

4、审核结论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经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初审,是否受理企业申请。

是□否□

初审意见:

盖章(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审核专家组意见

经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企业是否符合《规范条件》所有要求。

是□否□

审核专家组意见:

审核专家组人员签名(含姓名和单位):

年月日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审核结论

审核结论:

盖章(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

审核结论包括XX(企业)符合《规范条件》所有条件,同意颁发XX证书;或XX(企业)不符合《规范条件》相关条件,不同意颁发XX证书。

附件2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1.《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复印件。

2.申请证书审核之日起的前一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3.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时向异地盐业主管部门告知规定信息内容的情况及说明材料。

4.企业通过自有运输工具配送食盐的,应提供食品运输资质以及运输工具的详细信息,如运输工具的采购凭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资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企业自建物流公司配送食盐的,应提供自建物流公司的食品运输资质以及物流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配送食盐的详细记录、相关凭证复印件;企业委托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配送食盐的,应提供被委托企业的食品运输资质、食盐批发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合同复印件和配送食盐的详细记录、相关凭证复印件;企业委托有物流配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配送食盐的,应提供被委托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食品运输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合同复印件、配送食盐的详细记录和相关凭证以及《道路运输许可证》、《汽车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5.企业批发经营的食盐为本企业生产的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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