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一真题与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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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一真题与解析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一真题与解析

1[单选题](江南博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下列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表述错误的是?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B.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

C.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不应借鉴国外法治的经验、理念或模式

D.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正确答案:

C

知  识 点:

第4章>第2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掌握)

教材页码:

P9-10

参考解析:

考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C项错误,我国应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2[单选题]甲准备去盗窃渔网(渔民为捕鱼设置大量渔网),渔民乙明知甲的行为,为其提供了渔船,甲利用渔船盗窃了渔网。

事实上,甲盗窃的对象为乙家中的渔网。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两人构成盗窃罪既遂

B.两人构成盗窃罪未遂

C.甲构成既遂,乙构成未遂

D.甲构成既遂,乙构成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

D

知  识 点:

第1章>第19节>盗窃罪(运用)

教材页码:

P209-217

参考解析:

盗窃罪中,行为人取得了对财物的实力控制即成立犯罪既遂。

本题中,甲盗窃了他人渔网,取得了对渔网的控制占有,成立盗窃罪既遂。

B项错误,不当选。

本题的难点在于对乙的行为的认定。

乙在本案中属于盗窃罪的帮助犯。

一般情况下,根据共犯从属性,帮助犯的犯罪停止形态与正犯的停止形态具有从属性,正犯成立犯罪既遂,则帮助犯也成立犯罪既遂。

但是在本案中,甲盗窃的是乙的渔网,由于乙本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乙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故乙在具体法益侵害及其结果上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自损行为),乙不用为甲盗窃着手后所针对的(乙的)法益及其实害结果负责,因此,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未遂和既遂。

A、C两项错误,不当选。

乙与甲的共犯关系应当仅存在于甲着手盗窃之前,此时,甲尚未着手针对乙的财产,因此乙需要为其共犯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乙构成盗窃罪预备。

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3[单选题]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是国有银行网上银行系统管理员,掌握客户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的权限。

王某为了给朋友李某公司获取资金,王某让李某以高息存款为由,吸引多名客户到王某银行存款,王某在客户存款时调换客户U盾,通过客户U盾将客户网上银行存款转移到李某账户名下,使李某非法占为己有。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利用职务便利盗取银行存款,构成贪污罪

B.王某吸引多名客户到银行存款,构成集资诈骗罪

C.王某盗取他人银行存款,构成盗窃罪

D.王某欺骗他人到银行存款,构成诈骗罪

正确答案:

C

知  识 点:

第1章>第19节>盗窃罪(运用)

教材页码:

P209-217

参考解析:

A错误。

本案不构成贪污罪,而成立盗窃罪。

王某利用掌握客户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的权限,的确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王某是否构成贪污罪的焦点在于,行为对象是国有银行的财产还是私人财产?

对此涉及到存款的属性问题。

存款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二是,存款债权所指向的现金。

本题中,王某将储户账户里的资金划到李某账户名下,这里的资金是指储户的存款债权,而不是现实中的现金。

因此,行为对象不是银行的财产,而是储户的财产(针对银行的存款债权),因此王某不构成贪污罪。

B、D错误。

本案不构成诈骗罪,那么亦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即放弃对财产的占有而交给犯罪行为人。

本案中,被害人(客户)并没有放弃自己财产的意思,被害人是想将财物(存款)交给银行,仍由本人持有U盾而占有该款项。

C正确。

本案成立盗窃罪。

实际上,当时王某拿的U盾并非其本人经手、保管的U盾,U盾仍然在客户的占有之下,其秘密窃取了客户的U盾,进而转移了财产,被害人对财物的转移并不知情,故王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4[单选题]陈某欲得到一工程,送给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刘甲100万元,希望其能够向管理工程的副市长刘乙(刘甲胞弟)说情。

刘甲将100万元现金以及陈某的请求告诉刘乙,刘乙说:

“钱你留着,工程我会帮助的。

”陈某遂获得工程。

关于本案下列正确的是?

A.刘甲和刘乙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B.刘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刘乙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C.刘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刘乙不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D.刘甲构成受贿罪,刘乙不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行贿罪

正确答案:

A

知  识 点:

第1章>第22节>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掌握)

教材页码:

P292

参考解析:

受贿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如果不反对,说明其认可该财物,应认定为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之一并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请托人将财物交给特定关系人(有影响力的人),原则上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但是,如果请托人明知该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则请托人构成行贿罪。

本题中,国家工作人员刘乙,明知陈某送给其哥哥刘甲的100万元,是其职务行为的对价,仍然接受请托,说明其认可了权钱交易,构成受贿罪。

刘甲与刘乙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刘甲构成受贿罪,也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定受贿罪。

请托人陈某向有影响力的人(刘甲)行贿,因其主观上并不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刘乙有受贿的故意,故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陈某只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B、C、D三项错误,不当选。

A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

5[单选题]甲乙两人合谋,甲制作假药,乙负责假冒医生,欺骗患者之后,使用该假药给病人注射(该药的售价也畸高)。

经调查发现,此假药足以危害到病人健康致人重伤。

关于甲、乙二人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诈骗罪与非法行医罪的想象竞合

B.销售假药罪与生产假药罪数罪并罚

C.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行医罪并罚

D.诈骗罪与销售假药罪想象竞合

正确答案:

C

知  识 点:

第1章>第20节>危害公共卫生罪(运用)

教材页码:

P256-260

参考解析: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诈骗数额必须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本题中,题干中给定的情节只是提到该假药的危害程度,但并没有提及甲乙二人销售假药,数额较大的情形,故甲乙二人不成立诈骗罪。

AD两项错误。

生产、销售假药罪为选择性罪名,甲乙二人合谋既生产又销售假药,只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一罪,无需以生产假药罪与销售假药罪并罚。

B项错误。

甲乙二人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合谋非法行医,成立非法行医罪。

同时,因非法行医与生产、销售假药之间并不具有类型化的牵连关系,故对甲乙二人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行医罪并罚。

C项正确。

6[单选题]乘客甲和公交车司机乙发生争吵,狠狠地殴打司机乙的头部,并抢夺方向盘。

乙非常气愤,后乙把车停到路边,让客人下来,将车门打开。

骑自行车的丙正好经过此地,撞上打开的车门而当场身亡。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的行为均成立交通肇事罪

B.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乙成立交通肇事罪

C.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甲构成寻衅滋事罪,乙成立交通肇事罪

正确答案:

B

知  识 点:

第1章>第16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掌握)

教材页码:

P132-133

参考解析:

根据2019年1月8日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结合案发时场景,可以认定乘客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后,司机乙将车停到路边,将车门打开,让乘客下车的行为不具有与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性,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随便停车,致丙死亡,成立交通肇事罪。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7[单选题]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二人以上轮奸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加重规定,而不是特别法条

B.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4000元)冒充真品古董卖给第三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C.钱某两次入户抢劫、一次持枪抢劫,触犯了两个不同加重犯,应数罪并罚

D.周某抢劫陈某后,担心暴露,故意杀害了陈某,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的想象竞合

正确答案:

A

知  识 点:

第1章>第8节>罪数的区分(了解)

教材页码:

P73-74

参考解析:

轮奸是强奸罪的情节加重规定,其与普通强奸并非普通法与特殊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A项正确。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行认定为其他犯罪。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所以不另成立其他犯罪主要是因为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缺乏违法性),也可能是因为事后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缺乏有责性)。

如行为人将盗窃的财物予以毁坏的,因其缺乏违法性,不另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盗窃后销赃的行为因其缺乏期待可能性,故不再成立赃物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

销赃一般是指双方知情的情况下,将赃物以极便宜的价格卖于对方,但如行为人将盗窃的仿真品再冒充真品古董卖给第三人,则既不缺乏违法性,也不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此应以盗窃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

B项错误。

入户抢劫、持枪抢劫都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钱某两次入户抢的劫成立抢劫罪,一次持枪抢劫的也只成立抢劫罪,因同种数罪不并罚,最终钱某只成立抢劫罪一罪。

C项错误。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但如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据此,对周某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而非想象竞合。

D项错误。

8[单选题]周某在民营银行办理银行卡和U盾,该银行郑经理趁指导周某使用时偷换了周某的U盾,并骗其U盾需要一周后才能使用,周某信以为真。

后郑经理用U盾将周某银行卡内3万元转入自己银行卡。

关于郑经理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A.职务侵占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正确答案:

D

知  识 点:

第1章>第19节>盗窃罪(运用)

教材页码:

P209-217

参考解析:

A项错误。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单位(银行)的财产,而本案中,受损失的是被害人周某的财产,故不成立职务侵占罪。

C项错误。

本案不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而本案中,被害人周某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行为,周某只是将自己的U盾交给郑某保管,并没有处分U盾内财物的意思。

类似的是,周某将自己家的钥匙交给郑某保管,并不代表周某处分了自己家中的财物,郑某用该钥匙取走了周某家中的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并且,本案中,郑某仅仅是指导周某使用U盾,U盾并没有脱离周某的占有,也难以认为周某处分了对U盾的占有。

B项错误、D项正确。

首先,U盾是网上银行交易工具。

其使用功能与其信用卡片相比较具有同等的、独立的账户转账、交易、支付功能,一个在网络银行上使用,一个在实体银行或商户POS机上使用。

盗窃在实体银行使用的信用卡片明确系盗窃犯罪行为,而若盗窃在网络银行上使用的U盾却定性为信用卡诈骗,这里就会出现同质行为,却有不同的罪、责、刑的不合理的现象。

其次,U盾工具并不依附于信用卡卡片而独立存在,根据U盾的使用说明、使用方法,U盾依附于银行签约客户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而在网络银行上独立使用,可实现网上银行转账、支付、交易的功能。

打个比方,U盾和传统的信用卡片就好比通向一个金库的两扇不同的大门,不论选择打开哪一扇大门,都可以走进金库。

再次,U盾的物理外形特征属于工具,是一个物理媒介,不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这一解释范畴。

U盾外形是电脑U盘,是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高级别安全工具。

“两高解释”中规定: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而U盾工具与此解释中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内涵明显不符,信息资料更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以一定思想内容或特殊意义的文字、符号或者数据等,一般不应解释为一个物理媒介。

质言之,U盾应被解释为是“信用卡”,而非“信用卡信息资料”。

综上,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答案为D。

9[单选题]甲和乙在菜市场嬉笑打闹。

甲用尖刀挥舞阻止乙的前进,不小心刺中乙,造成乙重伤,下列正确的是?

A.在菜市场打闹,构成寻衅滋事

B.应该能认识到危害后果,构成(间接)故意伤害

C.应该知道能造成死亡后果,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D.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正确答案:

D

知  识 点:

第1章>第18节>过失致人重伤罪(理解)

教材页码:

P183

参考解析: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

甲、乙二人在菜市场“嬉笑打闹”的行为,并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二人也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甲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A项错误。

甲、乙二人在菜市场嬉笑打闹的行为,不过是开玩笑,甲并没有放任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间接故意;题干中的“不小心”也说明甲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的心态,故甲不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B、C项错误。

从本题所描述的具体情形来看,应当说甲主观上对重伤结果还是存在过失的,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比较合适。

D项正确。

10[单选题]甲交通肇事,将行人乙撞成重伤。

甲见乙受重伤,心生恐惧,刚想离开,被另一行人丙看到。

丙见状要求甲将乙送至医院,甲不肯。

丙无奈,动手将甲打伤,逼其将乙送至医院,最终乙得到救治。

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伤害罪

D.无因管理

正确答案:

A

知  识 点:

第1章>第4节>正当防卫(运用)

教材页码:

P40-44

参考解析:

犯罪行为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甲交通肇事致乙重伤,即产生了对乙救助的义务。

对不作为犯罪,也可实施正当防卫。

故紧急情况下,丙动手将甲打伤,逼其将乙送医的行为,成立对甲不作为行为的正当防卫。

A项正确。

11[单选题]杜某、朱某合谋盗窃,杜某入室盗窃,朱某在楼下望风。

朱某在望风过程中主人吴某回来,朱某担心吴某报警遂将其打成重伤。

杜某盗窃成功后出来发现重伤的吴某,也未过问不予理睬,与朱某二人携赃而逃。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正确的是?

A.杜某构成盗窃罪,朱某构成入户抢劫

B.杜某和朱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杜某构成盗窃罪,朱某构成抢劫致人重伤

C.杜某和朱某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二人均属于抢劫致人重伤

D.杜某和朱某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二人均属于抢劫致人重伤、入户抢劫

正确答案:

B

知  识 点:

第1章>第19节>盗窃罪(运用)

教材页码:

P209-217

参考解析:

杜某、朱某二人共谋盗窃,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杜某入室行窃,系盗窃罪的实行犯;朱某在楼下望风,系盗窃罪的帮助犯。

此后,朱某被主人吴某发现后,担心其报警将吴某打成重伤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成立转化型抢劫,系抢劫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

但此行为显然超出了二人共同的犯罪故意,系实行过限,故杜某只成立盗窃罪,而不转化成抢劫罪,亦不成立抢劫致人重伤。

入户抢劫的成立要求暴力、胁迫等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朱某的暴力拒捕行为发生在户外,不成立入户抢劫。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12[单选题]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旧中国曾经进行频繁的立宪活动,下列关于该时期宪法文件,说法错误的是?

A.《钦定宪法大纲》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由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公布的

B. 1912年《临时约法》是由孙中山主导创制的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C. 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为“天坛宪草”,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

D. 《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正确答案:

D

知  识 点:

第7章>第5节>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思想(熟悉)

教材页码:

P268-269

参考解析:

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是1923年的《贿选宪法》。

据此D选项入选。

ABC选项均属史实,为正确选项。

本题答案为D。

13[单选题]《大清民律草案》是晚清立法修律的重要成果之一,关于该法,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清末民律的修订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主持,同时还聘请了外国法律专家参与

B. 在民律草案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曾派员赴全国各省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

C. 《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D. 《大清民律草案》最后两编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

正确答案:

D

知  识 点:

第7章>第4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制度(熟悉)

教材页码:

P262-267

参考解析:

清末民商法修订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主持。

在编纂过程中,一方面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工作,另一方面则派员赴全国各省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

故AB正确。

《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

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

故C正确,D错误。

本题答案为D。

14[单选题]侦查机关在办理一起武装暴乱案时,办案人员王某发现犯罪嫌疑人系其堂妹的公公李某,便主动提出回避。

下列关于王某回避问题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王某提出回避,无须提出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B.侦查机关可以决定采用王某回避前取得的证据

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决定

D.王某口头提出回避申请的,决定主体也可以口头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正确答案:

C

知  识 点:

第2章>第5节>回避的程序(掌握)

教材页码:

P50-52

参考解析:

按照《高检规则》第24条规定: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9条或者第3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关于亲属回避的事由,申请回避时无须提供证明材料,故A项正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例程序规定》第37条规定: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因此B项正确。

本案的侦查机关是国家安全机关,王某的回避应由检察院决定,故C项错误。

按照《高检规则》第25条规定: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因此D项正确。

15[单选题]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

A.甲作为共同犯罪的主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在第二审开庭前,甲死亡,二审法院裁定终止审理

B.法院受理检察院起诉的乙盗窃案,开庭审理前经审查认为该案件属于侵占案,决定退回检察院

C.丙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犯罪情节轻微,审查起诉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D.丁涉嫌诈骗罪,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决定不起诉决定

正确答案:

B

知  识 点:

第2章>第2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运用)

教材页码:

P22-23

参考解析:

按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90条规定: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死亡的被告人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作出判决、裁定。

”因此,A项不仅表述错误,而且也无法体现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9条第2项的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检察院起诉的,法院依法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所以B项正确,符合题意。

C项属于酌定不起诉,D项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均错误。

16[单选题]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哪种情形的,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A.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B.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D.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正确答案:

C

知  识 点:

第2章>第8节>逮捕(运用)

教材页码:

P109-116

参考解析: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笫17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诃能判处的刑期的;(4)案件事实基本査清,证据已经收巣固足.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根据该规书第18条第6项规定可知,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包括“(6)系未成年人或着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ABD项均是“应当”,只有C项是“可以”。

由此可见,本题正确答案是C。

17[单选题]下列关于刑事诉讼职能,说法正确的是?

A.控诉职能只能由检察院行使

B.侦查可以视为广义的控诉职能的行使

C.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行使控诉职能

D.控诉、辩护职能只存在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正确答案:

B

知  识 点:

第2章>第1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范畴(掌握)

教材页码:

P9-13

参考解析:

自诉案件的控诉职能由自诉人行使,故A项错误。

除了职务犯罪、自诉案件外,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所以可以视为广义的控诉职能的行使,故B项正确。

刑事诉讼职能的原告仅就赔偿诉讼请求问题进行诉讼,其承担的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或主张责任,不属于刑事诉讼职能承担者,故C项错误。

在审判阶段也存在控诉、辩护职能,故D项错误。

18[单选题]下列关于值班律师制度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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