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产权办理半工作汇报共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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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产权办理半工作汇报共8篇

资产产权办理半工作汇报(共8篇)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监督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未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由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制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政策,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将汇总分析数据资料上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审核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并对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所在的所出资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的,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上述企业产权登记后,发放产权登记证。

企业办理产权变动.注销登记时,需提交产权登记证。

第二章占有产权登记第七条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二)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发放产权登记证,所出资企业可将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九条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二)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条所出资企业持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一条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章变动产权登记第二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企业发生本规则第一条第

(一)款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发生本规则第一条第

(二)款至第(五)款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五条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三)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四)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六)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变更手续,所出资企业可将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四章注销产权登记第七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三)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第__条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所出资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其出资人代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__条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三)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四)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五)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条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所出资企业可将经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五章年度检查第二一条所出资企业应于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完成对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对企业产权登记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逐级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国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检查工作。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选择采用统一组织年度检查或企业自查.各级产权登记机关抽查相结合的年度检查方式。

第二二条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对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情况应予以通报。

第二三条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及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章产权登记程序第二四条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五条产权登记机关对企业产权登记申报文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第二六条产权登记机关对受理后的产权登记文件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

(一)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二)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七条产权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产权登记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七章产权登记管理第二__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发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确定各类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的内容和格式。

第二__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产权登记机关审核颁发的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向原核发产权登记证的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条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为A4大小。

企业未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一条企业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登记机关可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交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的。

第三二条各级产权登记机关.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八章附则第三三条本规则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指南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指南办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315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1255号)。

办理对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填报审查.审核认定和核发证书申办材料

1.占有产权登记分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两种情况办理。

办理流程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由其申办主体出具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说明未办理的原因,并及时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应当提交的资料

(1)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文件;

(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的数据软盘;(3)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4)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6)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7)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应当提交的资料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的数据软盘;

(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3)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市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6)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7)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2.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在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时,需要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名称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企业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发生变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应当提交的资料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的数据软盘;(3)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6)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新加入的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和经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3.注销产权登记需要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企业分为两类情况第一类企业法人资格不再存续的,包括企业解散(含关闭).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第二类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但国有产权(或股权)不再存续等,包括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应当提交的资料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的数据软盘;(3)主管部门或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4)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5)企业有偿转让的协议或整体改制方案;(6)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方案;(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办理流程第3篇资产处置工作汇报辽西产权交易中心承诺函辽西产权交易中心锦州热电总公司本单位拟受让锦州热电总公司2台116MW报废热水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建筑物等资产,现特对下列事项作书面承诺1)承诺人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资产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

已认真考虑了与标的资产相关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2)所有设备严格以现场实物状况进行交易,转让方与辽西产权交易中心不保证拆除后的设备质量.数量.品质等,承诺人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

3)承诺人承诺不对项目进行转包并具备拆除(包括爆破.人工或机械拆除)此项目中所有资产(包括两台116MW锅炉及辅助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资质和能力,如采用爆破拆除方式,则需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规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受让成功后,承诺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与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施,拆除和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承诺人拆除.回收.处置本项目资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承诺人已按照辽西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填写.递交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有关受让申请资料,承诺人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1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并保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受让.严重违约事件,所承包工程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或质量事故。

承诺人在近5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承诺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承诺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

承诺人在专业技术.拆除设备.人员组织.业绩经验.资金等方面具有工期.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资格和能力。

需要高空作业或其他特种作业的,能够提供高空作业和其他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承诺受让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向辽西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6)承诺人承诺认可转让方所披露的实物资产转让公告.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等文件中内容。

并在付清全部交易款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

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上述协议自动生效,并按照上述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承担权利义务(以上协议披露内容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承诺人严格遵守相关约定,如有违反将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承诺人承诺在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赴标的实地进行资产及相关技术资料的交接并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安全拆除保证金万元。

未按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或安全拆除保证金的,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

逾期付款超过52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扣除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解除合同再次挂牌转让。

7)承诺人承诺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后开始组织进行拆除施工准备,出具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经转让方审查通过,同时须取得相关政府主管的施工许可证和备案手续,并提交相关资质文件.批准动工文件清晰影印件加盖公章,交转让方备案,然后开始正式拆除施工。

承诺人承诺自接到转让方拆除通知中确定的拆除日期起拆除工期40天内拆除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工程完结后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申请退还安全拆除保证金,否则转让方将不予退还。

转让方于收到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还安全拆除保证金。

8)承诺人承诺用其自身对公账户向辽西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和产权交易服务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安全拆除保证金。

针对本次转让的成交价款.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安全拆除保证金,均只接受电汇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9)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承诺人自愿由辽西产权交易中心扣除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部支付给转让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诺人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方时承诺人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承诺人报价低于挂牌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的;签订上述合同后承诺人未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承诺人未按约定时限到现场与转让方进行实物交3接的;在现场实物交接过程中无上述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重大情形发生,承诺人不按时交纳安全拆除保证金并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辽西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承诺人违约的其他情况。

10)承诺人成功成为受让方后,承诺人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

所产生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拆除.分类.拆解.搬运.运输及垃圾清理等)均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拆除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承诺人应及时清运出厂区,并按转让方指定位置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11)设备设施拆除过程中,如发现不明的电缆.管道等,承诺人须立即停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及时向转让方指定联系人汇报,处理或澄清后方可继续施工。

12)拆除过程中,承诺人不得损坏转让范围以外的设备.设施.建筑物.绿化区/带,若有损坏及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必须无条件全部赔偿,转让方有权直接在承诺人交纳的安全拆除保证金中扣除。

13)未经转让方人员确认,承诺人不得将此次转让资产之外未交割的设备或资产装车及自行运出厂区。

承诺人在拆除过程中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拆除.装运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14)承诺人自行提供消防器材,任何动火操作必须有动火资质的人员操4作,并设专人监护,待防范措施落实后方可操作。

15)承诺人在没有交齐交易价款及未完成转让实物资产移交手续的情况下,不得对现场设备进行拆除。

16)拆除过程中,承诺人如需转让方提供施工用水.用气.用电等,应按照当地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费用。

17)承诺人施工人员进出转让方生产现场,必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承诺人人员只能在拆除范围内施工及休息,不得随意进入转让方其它场所。

18)转让方可以对承诺人的拆除施工方案提出质疑,并有权对违章作业行为进行处罚。

19)承诺人在施工时要保证标的以外设备的安全;承诺人因施工操作不当,对标的以外的设备造成损坏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须向转让方赔偿。

20)双方在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签字盖章后,拆除范围内设备的保卫工作应由承诺人负责。

21)承诺人在施工时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不能对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承诺人在收到转让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时,应立即按要求做出整改。

以上承诺的内容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我方承诺严格遵守相关约定,如有违反将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以下无正文,下为签字盖章页)5签字盖章页承诺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6第4篇

资产管理科半的工作汇报资产管理科半年的工作汇报20xx年上半年的工作中,资产科在局党组领导下,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质量,集中精力做好全市公车处理.市直机关办公用房分配.餐厅改造以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努力围绕资产科的职能开展工作,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为我局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做好全市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工作。

市公车治理领导小组于三月份出台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市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细则.市市直机关违规公务用车纠正处理工作方案,并按时报省公车专治办备案,为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的核定工作奠定了基础。

为按时完成市直机关及所辖三区三县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市公车治理领导小组还

根据省公车专治办的统一部署,要求市直各单位及各区县认真填写公务用车编制核定申请表.公务用车定编单位自报超编车登记表报市公车治理办。

市公车治理办依据所报表格再次进行逐一比对,确保信息数据的真实可信。

4月12日,我市市直机关及三区三县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圆满完成,并已按时上报省公车专治办备案。

在专项治理期间,市公车办共编发专项简报25期1500余份,每月至少向局机关上报4条相关信息;赴各区.县,相关部门现场督查24次;召开专题推进会.督办会10次;先后赴铜陵.杭州.东莞.惠州等地调研学_3次,今年1-3月份,中央督导组.省督查组先后3次来现场检查指导我市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中央和省对我市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评价。

至5月初,我市按照省公车治理领导小组的时间节点要求核定了市直党政机关78家单位,一般公务用车共315辆,三区三县一般公务用车836辆。

截至6月6日,全市103辆违规借车.超编车已全部纠正处理到位,其中26辆违规借车已全部办理了退还手续,77辆超编车有38辆已报废处理,39辆已收缴封存。

156辆超标车已报省公车治理办待批处理。

(二)加强行政中心机关餐厅管理。

1.调整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前往芜湖行政中心机关餐厅学_的经验认真总结,对市行政中心机关餐厅操作流程进行调整,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售卖时间,减少排队现象。

首先,机关餐厅调整操作流程,将原来在

A.B套餐中间取汤,再打菜.打饭,改为打饭.打菜.取汤整个操作流程一次性完成,避免了大家在中间取汤时形成的二次排队现象,减少了拥堵现象;其次,增设了盒饭区.加饭区。

过去在一个售卖窗口既打饭,又卖盒饭,还要为饭量较大的人员加饭,影响了工作人员的打饭速度,延长了广大干部职工排队时间。

通过增设窗口,改变了过去一个工作人员管多项工作的问题,使其能专心打饭,大大提高了打饭速度。

再次,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操作熟练程度,不论打饭.打菜均能在一个操作动作下完成,提高了工作效率。

此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还建立餐厅监督管理员制度,确定专人每日负责检查餐厅采购.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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