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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调研发言稿

立法调研发言稿

【篇一:

陆瑞华在政府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陆瑞华在政府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来源:

主站

发布时间:

2008-01-1614:

43

阅读次数:

广西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陆瑞华

(2008年1月7日)

同志们:

刚才,大家结合实际,踊跃发言,就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对进一步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很有帮助,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我们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这些好的建议,并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下面,我就政府立法工作特别是立法计划的有关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2007年政府立法计划执行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0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的立法项目共8件,其中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2件,新制定的政府规章6件。

政府立法计划下发后,经自治区政府领导批准,又增加了5件立法项目,即: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此外,2006年留存的立法项目有6件,分别是:

《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听证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2007年政府立法项目合计19件。

2007年上半年,自治区法制办完成审查工作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立法项目有11件,分别是: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已提请人大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消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政府令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政府令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政府令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办法》(政府令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办法》(政府令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政府令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政府令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政府令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政府令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听证规则》(政府令26号)。

2007年10月前,自治区法制办完成审查工作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的立法项目有4件,分别是: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

至2007年12月止,以上15件政府立法项目已经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或者提请人大审议。

政府立法计划没有完成的立法项目4件:

1、《北部湾(广西)经济区条例》,陈武副主席指示暂缓制定;2、《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用电管理办法》,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意见,召开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立法咨询会,召开了部分企业和居民小区代表座谈会,但在立法协调中,有关部门反映,国家正在对上位法进行修改,决定暂缓出台;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公开办法》,自治区法制办收到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的文本后,召开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07年1月进行了第一次征求意见工作,根据反馈结果,法制办再次召开主任办公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于2007年4月将修改后的文本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次征求意见期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对政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政府信息公开作了规范,具体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范围、方式、程序、机构、保障、监督、责任等内容。

经对照,征求意见文本的主要内容在国务院条例中已有规定,为避免立法重复,决定待条例2008年5月1日施行后,再根据实施的需要,制定我区的实施办法;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该项目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论证协调,同时,国务院正在制定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需待决定出台后,再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

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7〕67号)工作部署,区直各单位对其实施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现行规章进行了清理,提出了清理意见,自治区法制办进行了认真审核和协商协调,完成了现行136件政府规章清理工作。

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废止30件政府规章,修改21件政府规章,保留85件政府规章。

(二)主要做法

1、开门立法,公众参与。

一是高度重视立法项目的调查研究工作,起草部门除在本行业、本系统内征求立法意见外,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集中民智;二是按照立法公开的要求,在政府立法审查阶段,除定向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外,都在广西政府法制网站上全文公布项目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三是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办法》等社会公众关注度高或者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全文刊登在《广西日报》、《南国早报》、《法制快报》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四是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咨询员作用,将一些重要的立法项目草案送政府立法咨询员提出咨询意见或者举行立法咨询会听取咨询员意见;五是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政府立法项目,注重进行专家论证;六是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采取立法听证会等形式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七是在政府立法中,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八是注意政府立法

的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方式宣传报道立法项目,吸引群众关注立法、参与立法。

政府立法通过上述形式,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一些群众关注的问题,根据大多数群众意见,作出制度规定。

如在审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中,对商铺跨门槛经营、摆摊设点、橱窗广告、违章停放车辆锁扣等问题都按照征求意见中绝大多数群众的意见来具体规定,得到群众的肯定和拥护。

2、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在政府立法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法律制度建设中,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保护人民的各项合法权益;高度关注民生,从制度上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比如,在审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中,对跨门槛等占道经营问题,初稿规定“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

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根据征求意见中大多数群众的意见,从方便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和缓解就业压力出发,结合我区城市发展水平,审查修改中相应修改为: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摆摊、沿街叫卖。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生活需要,在城市的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的购物、饮食、修理、理发、补鞋、洗车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摊点。

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对违法停车的锁扣处理问题,初稿中规定:

“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锁扣车辆或者拖拽车辆到指定地点,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审查认为,对车辆的锁扣或者拖拽,是一项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国家已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同时,我国正在研究制定的行政强制法征求意见稿中也表明,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规定。

因此,删除了该项规定。

又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初稿规定全区封闭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我办认为,推广使用乙醇汽油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全区封闭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总体目标,但考虑到全区封闭推广使用有一个过程,且目前条件不具备,应当在部分地区封闭试点后推广,具体试点的区域和封闭时间由有关部门根据燃料乙醇和乙醇汽油生产保障程度以及社会反映等情况予以确定。

因此,修改为先试点后推广。

再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农业生产用水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我办认为,与北方干旱、半干旱省份不同,我区水资源相对丰沛,如果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围养畜禽以及农业生产用水实行取水许可和收取水资源费,不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农民负担,既不符合中央“多予少取”的精神,也不利于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这两部分取水在实际中也难以收取水资源费,不仅征收成本较大,有时甚至影响干群关系。

经反复研究,权衡利弊,从农民减负、农业增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出发,结合我区实际,修改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围养畜禽饮用等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取水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水资源费”。

3、遵守程序,规范操作。

政府立法严格遵守《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等法律法规,按照法制办《立法工作操作规范》办事,政府立法工作已逐步步入规范化轨道,主要表现在:

政府立法按程序进行,规范操作,立法质量不断提高,过去政府立法中乱设许可、乱设处罚的现象有了根本好转;一些起草部门借立法之机扩大本部门职权的现象也有了彻底改变;过去起草部门在立法中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财政拨款的问题得到了纠正;政府立法不仅仅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还注重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获得行政救济的途径,不仅规定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力,还注重规定行政部门的责任和正确履行职责的程序;政府立法还坚持按权限设定罚款和收费项目,罚款、收费标准也结合广西的实际,在上位法规定的较低幅度内具体规定,体现以人为本和处罚的教育、警示功能。

4、机制创新,与时俱进。

一是注重整合立法资源。

为淡化部门色彩,提高立法效率,政府立法注重整合立法资源。

每个立法项目都成立由项目起草部门、自治区法制办、有关专家、学者、与项目内容相关的主要部门共同参加的立法项目工作小组,研究决定立法项目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改变了过去立法项目由起草部门独家起草的做法,既有利于淡化立法项目的部门色彩,避免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倾向,又可以加强立法项目沟通协调,提高立法效率;二是实行集体研究制度。

为保证立法质量,政府立法实行了集体研究制度,即政府立法项目从立项到通过,层层集体把关,确保立法质量。

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监察厅、水利厅等区直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和报送立法项目送审稿,都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自治区法制办对外征求立法意见和上报政府审议都必须经主任办公会集体决定;三是创新立法运作方式。

2007年开始,我们改进了政府立法运作方式,上半年集中精力完成今年计划出台的立法项目,下半年,着重进行二档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等前期基础工作,为2008年的立法工作打好基础。

按照这种模式运作,除后来增加的立法项目外,今年应当完成的立法项目都在7月份前提请政府审议,确保了政府立法计划的完成;四是注重立法成本。

2007年以来,我们在政府立法中更加注重立法的经济性,控制立法成本,立法调研由区外调研转向区内基层调研为主,立法工作中不搞游山玩水,不搞请吃请喝。

(三)存在的问题

1、法案文本起草质量不高。

一些起草部门重立项,轻起草,项目列入政府立法计划后,没有成立专门的起草班子,起草工作由部门个别业务处室甚至个别人员承

【篇二:

公安社会管理创新调研讲话】

公安社会管理创新调研讲话

山西省人大常委、临汾市政协副主席成继东

(2012年7月3日)

同志们:

这次以市政协由社法委牵头组织部分委员就监所管理创新进行调研视察,这是市政协常委会确定的社会管理创新课题的重点工作,也是社法的工作任务和规定动作,为了完成好这一任务,我们特邀市公检法司部门有关领导同志参加本次视察调研,唯-使我感到不安的是,委员们都想参加,调研组人员显得有点多,虽然能扩大对这一工作的理解与宣传,但给县上增加了接待负担。

上午,委员们也视察了检察院、看守所、监区管理及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配备、监控系统、医疗服务等。

刚才,听取了县上及有关方面的汇报,对监所取得的工作成绩给予充分肯定。

曲沃县检察、公安、司法及其监狱、看守所,在维护监所正常秩序、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队伍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而卓有成效的工作,如曲沃监狱实现了连续6年“四无”目标和连续7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业绩。

与市检察院共建“六大工作机制”,开展感恩教育、创建监所文化、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等活动,曲沃县看守所连续12年获得公安部“一级看守所”称号,跻身全国142所先进看守所行列。

其独创的“百分制考核”管理模式被推广,作为公安部首批对社会开放试点之一,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响当当的“阳光监所”。

先后五十多次受到公安部、省委、省政府及市县的表彰,有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务实之举,并结出丰硕的果实。

这些成绩是在人员少、困难多、体制并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努力取得的,是在县委政府正领号和人大政协支持和监督下取得的,来之十分不易。

在此,我代表市政协及视察组一行对你们的辛勤工作和取得成绩,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在大家发言的基础上,对监所工作创新提几点建议和希望,这里我要说明的是我下边讲的肯定没有大家做得好。

一、依法规范管理,着力创建安全和谐监所。

看守所担负着监管人犯的重要使命。

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案件的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以及短期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

2009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明确指出:

“完善预防和救济措施,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身权利。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体现,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因此,依法管理,保障安全显得十分重要。

希望继续发扬成绩、总结经验,始终坚持“依法监管、保障人权、安全至上”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抓好安全监管和教育改造工作。

二、规范工作制度,完善监管机制。

要探索工作模式改革,确保看管理的安全高效。

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针对性,严格落实监管措施,要坚持人性化管理,尊重和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寓教于管,管教并举,努力提高改造转化的实际效果。

在这方面你们做得就很不错。

要继续坚决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现象,我记得在八九十年代,这方面的问题就比较突出,我当律师时,办的-个案子的被告人竟让其他在押人员吃蚤子,现在监所条件好多了,有了根本改善,没蚤子、蚊子、臭虫。

前不久,我参加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看了全省不少市县司法机关、看守所、监狱、派出所,确实建设的很好,比以前好多了,也比我们去年在台湾看到的派出所不知要好几十上百倍。

还有,要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至少做到“关得住,逃不了,不死人、不暴狱”,“居安思危,思则有备,备则无患”,切实维护正常监管秩序。

过去,一些地方领导不太重视监所管理,出了些事,大家还记得09“躲猫猫”吧,那吋公众首次将视线集中投向看守所。

24岁青年李荞明在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死亡。

警方称,他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意外死亡。

消息一出,即引起轩然大波。

在社会舆论的追问下,云南有关方面进行调查,结论是李荞明是被看守所的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顿吋牢头狱霸、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弊端,成为全国热议话题。

报出一些地方看守所

管理秩序混乱,存在“牢头狱霸”或“关系犯”“人情犯”“自由犯”现象;管教方式简单、态度粗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行政拘留人员混关混管;擅自设定收费项目,违规收费;监所环境脏、乱、差,等等。

这些问题损害了看守所的执法形象,损害了公安机关乃至党和政府的形象。

全国看守所开展为期5个月的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

一下子清理出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2207人,其中有1917人被看守所严管,有3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经过对两年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事件进行倒查,166名民警因失职、渎职受到党政纪处分,85名民警被立案侦查,7名检察人员因监督不力受到党政纪处分。

通过努力整治,现在情况好多了,各级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党委将监管工作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执法观念滞后的问题得以根本转变。

曲沃县在这方面一直做得很好,这也是选择来曲沃的主要因素。

因为这里可听、可看、可总结。

三、要加强对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导。

进一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共同构建安全、稳定、和谐的监管场所。

只有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群众,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才能够不断发展进步。

一要聘请特邀监督员检查看守所工作,并公布特邀监督员联系方式;设立所长接待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视察看守所,等等。

要利用看守所对社会开放,通过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召开在押人员家属和律师座谈会、以及接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观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拓展了监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从根本上改变过去老百姓难了解、媒体难接近、监督难实施情形,以适应法治社会发展。

四、要提高工作创新能力和形成管理创新格局。

这个格局就是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全国监狱系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会议提出了目标和任务,将看守所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和平安建设体系,对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过去的综治委也改名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要求将监所管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日程,形成党委政府领导、公安机关负责、有关部门支持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监所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组成部分。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总结监所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把握监所工作发展的客观规律,借鉴监所管理工作中的有益成果,以解决执法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创新安全管理机制、人权保障机制、服务诉讼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执法管理制度,健全执法管理体系,精心谋划,系统推进,“思之于心、誓之于口、施之于行”,全面提升监所科学化管理水平,建设安全、文明、和谐看监所。

五、监所立法亟需修改完善。

希望大家都来关注关心监所立法。

《监狱法》)《看守所条例》发布施行后,标志着我国监守所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四取得了可喜进展。

然而,自90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后22年未改,当前中国的法制建设发生了很大变化,实践经验也很丰富,《条例》中的有些内容己滞后于看守实践落后于科学发展观、创建和谐社会、创新社会管理,民主政治和法治发展要求,有些内容与国家立法机关相继制定或修改的很多法律、行政法规不符或矛盾。

作为法律下位法行政规章的《看守所条列》,已远落后于上位法《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理念,如条例仅在称呼上,52个条文,人犯一词使用了71次,与其配套的实施办法仅63个条文,人犯一词共使用了150次。

“人犯”的称谓,违背了《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权利。

所以,社会各界呼吁尽快修改《看守所条例》以解决非正常死亡等一系列问题。

监狱法94年颁布,与现行的刑法和刑诉法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有些规定明显滞后于整个社会的立法,现行监狱法已经不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有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如《监狱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方面的规定未像《人民警察法》里对公安人民警察职权规定的那么具体明确,也未独立成章,形成空挡,如在《监狱法》中,狱政管理不仅单列一章而且

条款数量多达22条,而对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仅仅合为一章而且条款数量仅仅为13条;显重管理轻教育改造;再如对《监狱法》第54条后段规定:

“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该条文如对不列入监狱所在的地区卫生、防疫计划的制裁也缺乏规定,还有,《监狱法》对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不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约束力,该条规定如同废话。

还缺乏心理导和心理矫治、危险性综合评估等条款,都需要通过修改,使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相衔接,将监狱体制改革的成果、监狱经费动态保障机制、监狱企业定位定性、监企分开、监社分开以及心理矫治.社区矫正等相关内容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同时,要抓紧制定与监狱法实施配套的法规、细则。

要建议对疾病治疗、伤残及死亡等情形的处理办法和救助标准给予明确的规定,以保障罪犯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也保证监狱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

一法一条例如不及时修改,会破坏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在立法完善方面,要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也要听警声、察警情、解警忧,委员们要把这次活动看成既是社会管理创新调研视察,也是立法调研活动,同时又是学习与监督的活动,更是关心与支持的过程。

六、重视职务犯罪预防。

一年前,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组成调研组,对司法行政系统职务犯罪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后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监狱系统是司法行政系统中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易发领域,监狱警察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比例占绝对多数,“一把手”犯罪较突出,呈现多发性。

典型案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案件占80%,涉及“一把手”的占70%。

职务犯罪案件的屡屡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尊严和声誉,而且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直接关系到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必须从源头上对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加以预防和遏制。

所以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也应从中汲取教训、得到警示,珍惜工作岗位,珍惜政治生命,珍惜家庭幸福,珍惜今天拥有一切。

《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实施两年后,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的实施进行检查,那次检查在各地司法及行政机关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当然也发现了很多好的典型。

因此,必须贯彻好条例,综合采取各种有效防范措施,推进预防工作网络建设,构建教育、法制、监督的多道防线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营造“不能犯”的外部环境,建立“不愿犯”的自律机制,树立“不必犯”的心理动机,形成“不敢犯”的威慑态势,减少和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保护好我们的监所干警。

我就说这些,言多必失。

最后,让我们对曲沃县四大班子及有关部门对市政协这次调研视察活动给予的高度重视与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

【篇三:

全市立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李涛同志在全市立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年7年9日)--------------------------------------------------------------------------------

时间:

2004年03月25日03:

54阅览:

1487

同志们:

今天,市人大常委会在这里召开全市立法工作会议,全面回顾和总结过去5年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经验,部署今后5年立法规划。

这次会议很重要,开得也很及时,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市今后一段时期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

去年,我市立法工作紧紧围绕申心,服务大局,大胆探索,努力实践,取得了可喜成绩。

一是立法计划落实。

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4件;发布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6件;为了适应入世需要,市政府还对过去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604件,修订7件。

二是立法重点突出。

围绕入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认真开展法规规章清理和修订;出台的法规规章重点反映改革开放进程,肯定改革开放成果,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在我市的顺利实施,高度关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市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立法项目,解决了一些改革、发展、稳定申的难点、热点问题。

三是立法质量明显提高。

在立法工作中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严格按《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立法,加大起草过程中的协调力度,注意克服部门利益,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指导和支持是分不开的,每一件法规在起草阶段,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都提前介入,给予具体指导。

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一贯重视立法工作并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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