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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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

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市、州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许可公安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作为行政许可的必要依据。

第五条行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审批时限为20日,现场审查及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表1)及下列材料:

(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明,新成立、合并重组单位经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

2、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固定爆破作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5、能够证明生产活动合法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自有专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可移动库)相关材料(不得租用、合用):

1、证明仓库所有权的相关文件;

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三)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

2、单位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3、单位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

5、治安保卫负责人任命文件、简历表;

6、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件上载明的单位应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7、本单位为爆破作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受聘证明,聘任单位出具聘任协议。

(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包括以下材料:

1、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孔机、空压机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钻孔机、空压机为必须设备);

2、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3、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可作为爆破作业专用设备(非必需设备)。

(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以下材料:

1、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

2、《安全管理制度目录》(附表3)所列各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附表4)所列各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4、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

第七条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表2)及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新成立、合并重组单位的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

(二)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移动库)的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租用合同(租期3年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当年的本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专用设备应与申请单位提供的专用设备清单、发票一致;

2、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的资质凭证复印件。

(四)符合标准规定数量、级别要求的,至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日前3年内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对该爆破项目或爆破设计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项目施工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能够证明业绩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项目业绩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作为申报的业绩;

②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

③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施工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企业为准;

④总承包项目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以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

⑤整合后新注册成立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可以合并计算。

(五)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

2、单位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3、单位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

5、治安保卫负责人任命文件、简历表。

6、等级、数量、学科范围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7、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应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8、本单位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受聘于企业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受聘证明,聘任企业出具聘任协议。

(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的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的专用设备清单;

2、专用设备的原始购买发票复印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以下材料:

1、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

2、《安全管理制度目录》(附表3)所列各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附表4)所列各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4、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

第八条申报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需提供4套申请材料(正本1套,副本3套)和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需提供5套申请材料(正本1套,副本4套)和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

2、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除需要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其他填报内容一律打印;

3、申请材料中各种凭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劳动保障部门、安全评价单位等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5、申请材料统一采用A4纸打印,字迹清晰、修改部分需盖单位公章;

6、申请材料须制作目录、打印页码、活页装订。

申请资料每套分四册装订,第一册为申请表、单位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和库房情况等;第二册为作业人员资料;第三册为财务与机械设备资料;第四册为主要工程业绩资料;

7、PDF电子文件的内容齐全,页序应与申请材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申请单位名称。

第三章受理

第九条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查,并根据初查结果作出如下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附表5),送达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附表6),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真实的,应当即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7),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章审查

第十条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对爆破作业单位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

对已受理申请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由省公安厅委托县、市级公安机关逐级审查;对已受理申请的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由市、州公安机关委托县级公安机关审查。

第十一条对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材料审查内容包括:

申报材料具体项目的完整性审查、单位登记注册凭证和前置许可证件审查、人员资格证件审查以及设备、库房、管理制度等材料的审查。

第十二条对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材料审查内容包括:

申报材料具体项目的完整性审查、单位登记注册凭证和前置许可证件审查、业绩审查、人员资格证件审查以及资金、资产、设备、库房、管理制度等材料的审查。

第十三条受理公安机关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许可程序或组织现场审查,决定组织现场审查的,要及时将现场审查时间通知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所在地有关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现场审查工作由受理公安机关会同申请单位属地有关公安机关至少3名工作人员组成的审查组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现场审查内容包括:

1、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2、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

3、申报材料的重要凭证复印件的真实性。

包括营业执照、财务审计报告(重组企业章程及相关股份情况证明)、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等作业许可证及所有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

4、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5、属地公安机关审批的业绩;

6、至受理申请之日前3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7、需要现场审查的其他材料或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现场审查组应当根据现场审查实际情况,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由现场审查组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受理公安机关根据材料审查或现场审查意见决定终止许可程序的,应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附表8),及时送达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受理机关的审查时间应不超过10日。

 

第五章审批

第十九条受理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主办人员依据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行政许可的初步意见,报请治安部门领导审核、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后,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社会公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附表8)送达申请单位,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准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互联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其中,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由市级公安机关报省公安厅统一公示。

全省爆破作业单位公示网址: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公示主要内容: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作业地点、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相关许可证件等基本情况等。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公示的主要内容: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资质等级、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爆破工程技术负责人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间,公安机关对收到的举报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论做出维持或收回行政许可决定,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许可公安机关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附表9),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许可证件编号、资质等级、从业范围、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限。

第二十三条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后15日内,填写《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情况备案表》(附表10),将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省公安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中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相关前置许可证件期限不足3年的,依据相关前置许可证件期限决定其有效期限。

第六章换发年审注销撤销降级

第二十五条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期满60日前,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申请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类许可凭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和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等符合相关规定并当前有效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原发证部门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换发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换发新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换发、变更的程序按照本细则第三、四、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时,应当将原《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第三十一条作业单位遗失《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应当在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遗失,凭遗失声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作业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作业单位主动申请注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许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

(二)许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

(三)许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

(四)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五)发生重大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发放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签发机关,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组织复核。

第三十六条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申请单位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由上级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等处理。

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追究:

(一)申请人不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关条件不符合申报的资质等级,但降级后可以满足,不可直接许可为降级后资质等级的单位。

不符合申报资质等级的申请人,可以提出撤消申请的请求,重新提交符合其资质等级要求的申请材料,相关公安机关按照新的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批。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附表1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作业地点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治安保卫负责人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

万元

银行账户

证照种类

编号

有效期至

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

……

……

……

爆破作业人员

种类

姓名

许可证编号

公民身份号码

爆破

工程

技术

人员

……

……

……

……

……

……

……

……

……

……

……

……

库区

四邻

安全

距离

方位

被保护对象

核定安全距离(m)

仓库编号

储存品种

核定储存量

1

2

……

……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印章)

年月日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意见

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签发机关印章)

年月日

备注

说明:

申请单位应随本申请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

此表由市级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后,交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查。

 

附表2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治安保卫负责人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

万元

净资产

万元

专用设备净值

万元

银行账户

申请资质等级

申请从业范围

近3年

单位爆破作业项目施工业绩

项目

级别

项目名称

爆破施工日期

第一设计人

……

……

……

……

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

项目

级别

项目名称

爆破施工日期

……

……

……

工程技术人员

姓名

专业

技术

职称

许可证

级别

许可证

编号

公民身份

号码

……

……

……

……

……

……

爆破员

姓名

许可证编号

公民身份号码

……

……

……

安全员

姓名

许可证编号

公民身份号码

……

……

……

保管员

姓名

许可证编号

公民身份号码

……

……

……

库区

四邻

安全

距离

方位

被保护对象

核定安全距离(m)

仓库编号

性质

储存品种

核定储存量

1

2

……

……

……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印章)

年月日

省级公安机关审批

意见

资质等级:

从业范围:

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签发机关印章)

年月日

备注

说明:

申请单位应随本申请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

此表由省厅直接受理后,交由县、市级公安机关逐级审查。

附表3

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爆破作业单位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6、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审和交底制度;

7、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8、爆破作业安全制度;

9、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0、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11、危险品仓库的保管及使用制度;

12、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

1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1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5、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附表4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爆破作业单位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作业安全操作流程;

2、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员安全操作规程;

4、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5、风钻(开挖、凿孔)工安全操作规程;

6、空气压缩机安全操作规程;

7、测量工安全操作规程;

8、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9、钻机安全操作规程;

 

附表5

民用爆炸物品

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存根)

()公爆受字[]号

经审查,(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

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送达人:

联系电话:

受理人:

决定机关:

(专用印章)

年月日

-----------------------------------------------------------------------------

民用爆炸物品

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

()公爆受字[]号

贵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

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特此告知。

决定机关:

(专用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表6

民用爆炸物品

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存根)

()公爆补字[]号

经审查,(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补正如下材料:

送达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决定机关:

(专用印章)

年月日

-----------------------------------------------------------------------------

民用爆炸物品

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

()公爆补字[]号

贵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补正如下材料:

特此告知。

决定机关:

(专用印章)

年月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表7

民用爆炸物品

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

()公爆不受字[]号

经审查,(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送达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决定机关:

(专用印章)

年月日

-----------------------------------------------------------------------------

民用爆炸物品

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公爆不受字[]号

贵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

申请,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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