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生态市建设县市区长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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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生态市建设县市区长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docx

年度生态市建设县市区长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2010—2012年度生态市建设

县(市、区)长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生态市建设,促进2010—2012年度生态市建设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各项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责任书的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生态办”)具体实施。

(二)市经信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委、卫生局、环保局、统计局、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责任书确定的职责,负责有关考核数据的初步审核。

(三)市生态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管委会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见。

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公布。

二、考核内容

(一)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

(二)根据责任书指标体系,按2010—2012年每年累计达标率或年度达标率进行考核评分。

—2—

三、考核步骤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年3月底前,向市生态办(环保局)书面报告至上年底累计责任书完成情况,市生态办汇总核实后报市政府。

(二)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委、卫生局、环保局、统计局、林业局等部门每年4月底前,市经信委每年5月底前,向市生态办提供各县(市、区)、管委会责任书至上年底有关指标累计完成情况。

(三)市生态办每年5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各县(市、区)、管委会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照考核评分标准,形成考核意见。

(四)市生态办组织有关部门对责任书中需要现场检查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四、考核评分

(一)考核实行千分制,总权重为1000分值。

(二)考核采取采集数据、审计核实、现场检查等方法进行。

凡涉及定量考核的统计指标按照考核评分标准中确定的数据来源及监督管理部门分工,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统计数据。

(三)责任书33项指标分两类考核,按2010年—2012年每年累计达标率考核评分的指标,分别以达到2012年目标值的95%、98%、100%为标准考核。

其中:

2010年以签定值为准,但不得宽

于上年度累计达标率;按年度达标率考核评分的指标,定量指标

—3—

以年度达标率为标准考核,定性指标考核年度完成情况。

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考核得分在900分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700—799分为合格,低于700分为不合格。

(五)凡发生特大(Ⅰ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或因其他环境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考核结果降低一个等次并取消获奖资格。

本办法由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责任书考核评分标准

2.责任书指标解释

 

—4—

附件1:

2010-2012年度生态市建设县长目标责任书考核评分标准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分

考核要求

评分标准

数据来源及监督管理部门

考核方式

 

节能减排

(权重660)

节能减排目标(200)

1

万元生产总值能耗

50

按年度达标率考核

完成得分,否则不得分

经信、统计部门

定量考核、部门提供

2

万元生产总值取水量

20

按累计达标率考核

各项指标每少完成1%扣2分,扣完为止

统计、水利部门

3

万元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20

4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20

按累计达标率考核

5

主要污染物削减率

COD

30

按年度达标率考核

完成得分,否则不得分

环保部门

6

SO2

30

7

国家和省有关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30

按年度完成情况考核

每发生一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案件,属国家及有关部委和省政府通报的扣5分、省有关部门和市政府通报的扣3分,市有关部门通报的扣2分,扣完为止。

定性考核、部门提供

工业企业治理目标(90)

8

省控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

30

按累计达标率考核

每少完成1%扣3分,扣完为止

环保部门

定量考核、部门提供

9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

30

按年度达标率考核

每发生一件省级以上审批项目未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的扣5分,扣完为止

10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率

30

按年度达标率考核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目标(60)

11

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

30

按累计达标率考核

各项指标每少完成1%扣3分,扣完为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定量考核、部门提供;辅助现场检查

12

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

30

按累计达标率考核

环保部门

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目标(70)

13

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30

按累计达标率考核

每少完成1%扣3分,扣完为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定量考核、部门提供;辅助现场检查

14

所辖县(市、区)城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

20

按年度达标率考核

完成得分,否则不得分

环保部门

15

危险废物处置处理(不含医疗废物)

20

按年度完成情况考核

农村污染治理目标(120)

16

村镇饮用水合格率

30

按累计达标率考核

每少完成1%扣3分,扣完为止

水利、卫生部门

定量考核、部门提供

17

建有农村户用沼气池农户占适宜农户比例

20

10-12年分别按80、85、100%达标考核

每少完成1%扣1分,扣完为止

农业部门

18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20

按累计达标率考核

每少完成1%扣2分,扣完为止

卫生、农业部门

19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处理情况

建有完善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0

按年度完成情况考核

每发生一处有污染排放而未建处理设施的扣2分,每少完成1%扣1分,扣完为止

农业部门

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部门提供;辅助现场检查

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率

10

按累计达标率考核

20

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情况

无大面积秸秆焚烧现象

15

按年度完成情况考核

以火点数最高的县(市、区)和管委会扣15分计算一个火点的分值,按各县(市、区)和管委会火点数扣除相应分值

环保部门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15

按累计达标率考核

每少完成1%扣1.5分,扣完为止

农业部门

环境质量改善目标(120)

21

水环境质量

省控河流、湖库COD、氨氮达标率

60

按年度达标率考核

河流、湖库分别占40分、20分;环境质量恶化的,扣除该项指标所占分值;

各项指标每少完成1%,扣3分,扣完为止

环保、水利、海洋与渔业部门

定量考核、部门提供

22

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

一级标准天数

30

按累计达标率考核

环保部门

23

二级标准及以上天数

30

生态恢复与

水土保持

(权重100)

24

国土环境保护与治理

山区、矿区无乱采滥挖现象

15

按年度完成情况考核

每发生一件乱采滥挖事件或未修复的破坏山体扣3分,扣完为止

国土资源部门

定性考核、部门提供;辅助现场检查

三区一线可视范围内已破坏的山体基本修复

15

按年度完成情况考核

25

平原地区已停止违法取土生产实心粘土砖(瓦)

20

按年度完成情况考核

每发生一件违法取土案件扣3分,扣完为止

26

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

20

按年度达标率考核

每少完成1%扣2分,扣完为止

环保部门

定量考核、部门提供

27

水土流失治理率

30

按累计达标率考核

每少完成1%扣3分,扣完为止

水利部门

国土绿化

(权重80)

28

森林覆盖率

40

按累计达标率考核

每少完成1%扣3分,扣完为止

林业部门

定量考核、部门提供

29

城市(含县城)建城区绿化覆盖率

40

按累计达标率考核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生态系列建设

(权重160)

30

生态县(市、区)

40

按年度完成情况考核

通过国家或省级考核验收并命名的得40分,达到考核标准并已提出验收申请的得30分,列为生态建设试点的得10分。

环保部门

定量考核、部门提供

31

生态示范区

40

32

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24%)

40

按累计达标率考核

以是否通过省级考核并上报环保部作为完成标准,每少完成1%扣3分,扣完为止。

33

创建省级以上生态乡镇(村)(≥80%)

40

以是否通过市级审核并上报省厅作为完成标准,每少完成1%扣2分,扣完为止。

注:

有关县(市、区)、管委会相关指标分与上表不同的,参照上表按百分比折算执行。

如“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上表指标分为30,每少完成1%扣3分,扣完为止,北湖度假区管委会指标分为70,则北湖度假区管委会每少完成1%扣7分,扣完为止。

附件2:

2010—2012年度生态市建设县长目标

责任书指标解释

1.万元生产总值能耗

指标解释:

指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的耗能量。

计算公式为:

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全社会综合能耗量(吨标准煤)/地区生产总值(万元)

数据来源:

经济和信息化、统计部门

2.万元生产总值取水量

指标解释:

指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的取水量。

计算公式为:

万元生产总值取水量=全社会总取水量(立方米)/地区生产总值(万元)

数据来源:

统计、水利部门

3.万元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指标解释:

工业用新鲜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

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统计部门提供数据范围为全部规模以上工

—8—

业企业的取水量和工业增加值。

计算公式为:

万元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工业用新鲜水量(立方米)/工业增加值(万元)

数据来源:

统计、水利等部门

4.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标解释:

指田间实际净灌溉用水总量与毛灌溉用水总量的比值。

毛灌溉用水总量指在灌溉季节从水源引入的灌溉水量;净灌溉用水总量指在同一时段内进入田间的灌溉用水量。

计算公式为: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净灌溉用水总量/毛灌溉用水总量

数据来源:

统计、水利部门

5.主要污染物削减率

指标解释:

指辖区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与基准年排放数量的比例。

按照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主要污染物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计算公式为:

主要污染物削减率=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基准年排放量×100%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6.省控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

指标解释:

指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占全省企业主要污染物产生

—9—

量80%的1000多家重点监管企业的达标排放率。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7.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

指标解释:

是指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工建设项目数占开工建设项目总数的比例。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8.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率

指标解释:

是指“三同时”合格项目数占应执行“三同时”项目数的比例。

其中,“三同时”项目数是指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规定应有环保设施的投产建设项目数。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9.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

指标解释:

是指报告期内通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量/污水排放总量×100%

数据来源: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0.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

指标解释:

是指报告期内省控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数量与污水处理厂总数的比例。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10—

11.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

是指报告期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例。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是指经由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和管理的垃圾处理厂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总量,其中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量是指经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评定的Ⅰ、Ⅱ级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的生活垃圾总量。

计算公式为: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生活垃圾产生量×100%

数据来源: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2.所辖县(市、区)城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危险废物处置处理

指标解释: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是指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和集中焚烧处理的比例。

危险废物处置处理是指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易燃性、有毒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者传染性废物的处置处理。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13.村镇饮用水合格率

—11—

指标解释:

指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例,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

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

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计算公式为:

村镇饮用水合格率=取得合格饮用水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口总数×100%

数据来源:

水利、卫生部门

14.建有农村户用沼气池农户占适宜农户比例

指标解释:

指农村建设户用沼气池的农户数量与适宜建设户用沼气池的农户数量的比例。

数据来源:

农业部门

1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

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

卫生厕所标准执行GB19379-2003《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数据来源:

卫生、农业部门

16.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指标解释:

指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执行的情况。

有污染排放的须建有完善的处理设施,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率2010年达到80%、2012年达到85%。

—12—

数据来源:

农业部门

17.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情况

指标解释:

秸秆禁烧指无大面积秸秆焚烧现象。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指有效秸秆综合利用量与秸秆可利用总量的比例。

2010年达到80%,2012年达到85%。

秸秆综合利用包括秸秆肥料、秸秆饲料、秸秆燃料、秸秆基料等秸秆有效利用途径。

数据来源:

环保、农业部门

18.省控河流、湖泊及水库水环境质量,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

指标解释:

省控河流、湖泊、水库是指辖区内省控河流、湖泊、水库的水环境质量达到剔除上游因素水质改善最低目标。

其中:

省控河流断面的考核按省环保局鲁环发〔2007〕138号文件执行,CODcr、氨氮两项污染物中一项不合格即视为断面不合格。

其中淮河流域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最低目标宽于《山东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按《山东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湖泊、水库水环境质量的考核按《山东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执行。

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是指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一级标准天数和二级标准及以上天数的目标,考核按省环保局鲁环发〔2007〕138号文件执行。

数据来源:

环保、水利、海洋与渔业部门

19.国土环境保护与治理

—13—

指标解释:

指辖区内山区、矿区无乱采滥挖现象,城乡结合部、各类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交通干线(三区一线)可视范围内已破坏的山体基本修复;平原地区已停止违法取土生产实心粘土砖(瓦)。

按照鲁政办发〔2007〕13号文件《关于在全省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数据来源:

国土资源部门

20.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

指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比例。

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数据来源:

环保等部门

21.水土流失治理率

指标解释:

指地表土壤及岩石因水力、风力、重力和冻融等外力的作用,而受各种破坏,并产生移动、堆积的过程,以及水本身的损失现象。

这是指广义的水土流失。

狭义的水土流失是特指水力侵蚀现象。

计算公式:

水土流失治理率=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水土流失面积

×100%

数据来源:

水利部门

22.森林覆盖率

—14—

指标解释:

森林覆盖率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

数据来源:

林业部门

23.城市(含县城)建城区绿化覆盖率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末城市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与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城市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建成区总面积×100%

数据来源: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5—

 

主题词:

环保生态市考核办法通知

抄报:

    

           2011年5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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