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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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规定的铁道部负责铁路建设行业管理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工程实施阶段。

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阶段。

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

第三章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

建设管理单位由建设项目投资人选择或组建。

建设项目投资人按权力和责任统一的原则,明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并监督其完成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中央政府直接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选择建设管理单位。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选择或组建建设管理单位。

其他铁路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并参照本办法选择或组建建设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铁路建设业务的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管理同类建设项目的工作业绩,其负责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合格、投资控制良好,经运输检验,没有质量隐患。

   

(二)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

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铁路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单位负责人必须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熟悉铁路建设的规程规范,具有建设项目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

   主要财务负责人必须熟悉铁路建设的财务规定,具有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和财务管理的实践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财务负责人,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

  (三)具有与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技术、质量和经济管理机构,能够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等符合国家规定,良好地控制工程投资,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组织铁路工程项目建设,就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全过程对委托方负责;

   

(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和设计咨询工作;

   (三)组织施工、监理、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四)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中单项工程开工(复工)报告;

   (六)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七)负责审核施工图,供应设计文件,组织工程设计现场技术交底;

   (八)编报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及建设资金预算建议;

   (九)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统计、报告工程进度;

   (十)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

   (十一)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人身伤亡和行车安全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二)负责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办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种结算业务;

   (十三)负责验工计价,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等资金的拨付与结算;

   (十四)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和竣工决算,组织编写工程总结。

第四章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铁路建设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构建统一、开放、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物资、设备等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规避招标。

第二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其委托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建设管理单位不得要求中标企业分割标段;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接的铁路建设工程业务;监理企业不得转让承接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建设管理单位和中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条款,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铁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积极推行保险制度。

第二十八条铁路建设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签定15日内,建设管理单位应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备案。

第五章勘察设计管理

第二十九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铁路发展目标相适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的原则。

第三十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第三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设计咨询制度和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承担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企业必须加强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

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工作应认真做好经济社会调查,运用系统工程理论,综合考虑运输能力、运输质量、建设规模和投资,推荐先进适宜的技术标准。

在充分进行方案论证和经济技术比较的基础上,推荐最佳设计方案。

第三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差额一般不得大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10%。

第三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设计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勘察设计企业必须按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向施工、监理企业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并选派设计代表机构与人员常驻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完善和优化勘察设计,并按规定进行变更设计。

第三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取费,按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优质优价。

第六章施工管理

第三十七条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建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力量和机械设备。

第三十九条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依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对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以及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和建设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开展文明施工,推行标准化工地建设。

第四十一条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对工程施工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四十二条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对建筑材料、混凝土、构配件、设备等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第四十三条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在签定合同中约定。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十四条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应准确填写各种检验表格,按规定编制竣工文件。

第七章监理管理

第四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和监理执业人员持证上岗制。

第四十六条工程监理必须执行铁路建设有关规程规范,依据设计文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监理。

第四十七条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必需的检测设备。

第四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现场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第四十九条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审阅、检查设计文件,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对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和建设管理单位。

第五十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后方可使用或安装,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第五十一条建设管理单位拨付工程款之前,验工计价文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第八章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铁路建设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五十三条铁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派出单位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执行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监理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组织或协助调查处理。

严禁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资料应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接管单位。

第五十五条铁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应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条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规定。

第五十七条铁路建设的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十八条铁路建设实行安全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第六十条严格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建设管理单位及监理企业等均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协助调查和处理。

严禁延误报告和隐瞒不报。

第六十一条承担既有线改建的建设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关于既有线施工的规章制度,接受运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运输和施工安全。

既有线改造过渡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运营。

第十章建设资金管理

第六十二条铁路建设应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概算静态投资超出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部分不应大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10%,因特殊情况而超出者,须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批准。

第六十三条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控制工程投资,避免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除政策和特殊原因外,不得调增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概算。

第六十四条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十五条铁路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必须按规定编制建设资金预算,严格执行批准预算。

第六十六条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建设资金支付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价款,不得超拨,也不得拖欠。

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建设资金。

第六十七条铁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竣工验收

第六十八条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必须按国家规定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九条铁路建设项目由验收机构组织验收,验收机构按国家规定设立。

验收包括初验、正式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

限额以下项目和小型项目可一次验收。

第七十条建设管理单位确认建设项目达到初验条件后提出申请初验报告,验收机构认为达到初验标准后,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临管运营。

第七十一条正式验收原则上在初验一年后进行。

验收机构认为建设项目达到正式验收标准后,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交付正式运营。

第七十二条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第十二章罚则

第七十三条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铁路建设中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其委托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十四条铁路建设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标,或违法、违规进行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二)不履行建设管理单位职责,造成延误工期、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

   (四)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五)擅自扩大建设项目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六)挤占、截留或挪用建设资金;

   (七)未按批准的工期组织建设,盲目压缩工期,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五条勘察设计企业承担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投标资格,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铁路专业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铁路勘察设计业务,将所承揽的铁路勘察设计业务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二)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

   (三)设计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四)未按规定进行变更设计;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六条工程施工承包企业承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投标资格,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铁路专业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参加工程投标,以非法手段中标;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铁路工程施工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二)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安全隐患;

   (三)不履行合同和投标承诺,不履行保修义务;

   (四)不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不接受监理单位检查;

   (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六)发现设计文件错误不报,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安全隐患;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承担铁路工程监理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投标资格,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铁路专业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参加工程监理投标,采用非法手段中标,转让监理业务;

   

(二)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

   (三)不认真履行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监理人员因过错或失职造成质量事故;

   (四)监理人员收受贿赂,接收礼品,索要钱物;

   (五)发现设计文件错误不报,或接到施工单位关于设计文件错误的报告而未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事故隐患;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八条铁路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利用外资(含国外贷款)的铁路建设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八十条已发布的铁路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铁建[1990]191号)同时废止。

铁路概预算编制办法

第一节铁路工程概(预)算的编制范围及单元

一、总概(预)算的编制范围

总概(预)算是反映整个铁路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构成的文件,其编制范围应按整个铁路建设项目的范围进行编制,不能随意划分编制范围。

但遇有以下情况,应根据要求分段、分块地划分编制范围,分别编制总概(预)算,并汇编该建设项目的总概(预)算汇总表。

1.两端引人工程可根据需要单独编制总概(预)算。

2.编组站、区段站、集装箱中心站应单独编制总概(预)算。

3.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铁路局者,除应按各自所辖范围编制总概(预)算外,尚需以区段站为界,分别编制总概(预)算。

4.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按分期建设的工程范围,分别编制总概(预)算。

5.一个建设项目,如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则各设计单位按各自承担的设计范围编制总概(预)算。

总概(预)算汇总表由建设项目总体设计单位负责汇编。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可按实际需要划分总概(预)算的编制范围。

二、综合概(预)算的编制范围

综合概(预)算是具体反映一个总概(预)算范围内的工程投资总额及其构成的文件,其编制范围应与相应的总概(预)算一致。

三、单项概(预)算的编制内容及单元

单项概(预)算是编制综合概(预)算、总概(预)算的基础,是详细反映各工程类别和重大、特殊工点的主要概(预)算费用的文件。

编制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运杂费、价差、施工措施费、特殊施工增加费、间接费和税金。

编制单元应按总概(预)算的编制范围划分,并按工程类别分别编制。

其中技术复杂的特大、大、中桥及高桥(墩高50m及以上),4000m以上的单、双线隧道,多线隧道及地质复杂的隧道,大型房屋(如机车库、3000人及以上的站房等)以及投资较大、工程复杂的新技术工点等,应按工点分别编制单项概(预)算。

第二节铁路工程概(预)算的编制深度及定额的采用

一、编制深度的要求

设计概(预)算的编制深度应与设计阶段及设计文件组成内容的深细度相一致。

1.单项概(预)算

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阶段、工程难易程度及所占投资比重的大小,视各阶段采用定额、指标的要求,确定其编制深度。

2.综合概(预)算

根据单项概(预)算,按附录“综合概(预)算章节表”的顺序进行汇编,没有费用的章,在输出综合概(预)算表时其章号及名称应保留,各节中的细目结合具体情况可以增减。

一个建设项目有几个综合概(预)算时,应汇编综合概(预)算汇总表。

3.总概(预)算

根据综合概(预)算,分章汇编。

没有费用的章,在输出总概(预)算表时其章号及名称一律保留。

一个建设项目有几个总概(预)算时,应汇编总概(预)算汇总表。

4.施工图预算(投资检算),设计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所采用的依据、原则、编制范围及编制单元等,应与原批准的总概预算相一致,以便于在同一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原因,并对施工图进行合理的修改优化设计。

二、各编制阶段对定额的采用

概(预)算的编制深度与编制阶段和设计文件深细程度密切联系,各编制阶段对定额的采用有一定要求,根据不同设计阶段和各类工程(其中路基、桥涵、隧道、轨道及站场建筑设备简称“站前工程”,其余简称“站后工程”)的设计深度以及铁路工程定额体系的划分,对其具体的定额采用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1.初步设计概算:

采用预算定额,“站后”工程可采用概算定额。

2.施工图预算、投资检算:

采用预算定额。

3.独立建设项目的大型旅客站房的房屋工程及地方铁路中的房屋工程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定额(含费用定额)。

4.对于没有定额的特殊工程及尚未实践的新技术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补充单价分析,并随设计文件一并送审。

并同时报铁道部建设司工程定额所,在此基础上由工程定额所编制补充定额,供以后编制设计概算使用。

第三节铁路工程概(预)算文件的组成内容

概(预)算文件,是概(预)算编制工作的结晶。

将编制成果按规定装订成册,成为设计文件和施工文件的组成部分。

概(预)算文件是反映铁路工程建设投资的文件,必须随同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进行编制,并一并送上级单位审批,没有概(预)算文件的设计,不是完整的设计。

概(预)算文件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由于编制阶段的不同,编制范围的不同,编制深度要求不同等原因,各类概(预)算文件的组成内容也稍有不同,但均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主要说明概预算在编制过程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其内容包括

(一)编制范围。

应说明建设项目名称,线路等级,起讫地点,起讫里程,线路全长,工程特征,铁路经过地区的自然情况,是山区还是平原,地质水文等工程特征,以及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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