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助业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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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助业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

助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好农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促进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三农”信贷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租赁、承包或者自有农村土地上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是指从事种养业或其他与农业相关的经营服务达到一定规模、专业化生产经营的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助业贷款是本行(贷款人)为满足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借款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发放的授信。

第四条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助业贷款应遵循规范准入、助业扶持、突出重点、集约经营的原则。

(一)规范准入,是指本行从经营规模、从业年限、信用评级等方面规范和明确借款人准入要求,规范和促进业务发展。

(二)助业扶持,是指本行通过发放授信,有效解决农村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资金需求,帮助其优化生产、扩大规模、规范管理、拓展市场、提升竞争、增加收益。

(三)突出重点,是指重点支持土地流转规模较大、农业规模化经营基础较好、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农作物产区从事种植业以及规模化、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养殖业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

(四)集约经营,是指通过产业链、供应链、集中连片、专业合作社等模式实现对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集中营销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和操作风险。

第五条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助业贷款根据期限在个人农业贷款科目核算,并按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进行授权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助业贷款应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承贷主体应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际控制主要资产和生产经营行为的自然人成员。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60周岁,身体健康,有固定住所,持有有效身份证件,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

2.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以上,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3.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4.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5.种植、养殖业原则上应持有订单、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稳定的供货关系或有其他稳定的销售渠道。

(二)准入标准:

各经营机构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标准的,执行当地标准;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没有标准的,具体可参照附件2执行。

 

第三章信用评级和授信管理

第八条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信用评级暂按《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信用评级测评计分表》(附件1)规定的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违约”五个等级。

(一)优秀:

得分≥85分;

(二)良好:

75≤得分<85分;

(三)一般:

65≤得分<75分;

(四)较差:

得分在65分以下;

(五)违约:

报告期内在金融机构债务逾期超过90天或贷款五级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

第九条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信用等级设置及核心定义:

优秀:

个人品质好,信用履约状况好,还款意愿强,种养等技术水平高,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家庭综合实力强、收入很稳定,持续经营能力强。

良好:

个人品质较好,信用履约状况较好,还款意愿较强,种养等技术水平较高,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较好,家庭综合实力较强、收入比较稳定,持续经营能力较强。

一般:

个人品质一般,偶有逾期记录,种养等技术水平一般,家庭成员无重大疾病,家庭综合实力处于当地农户家庭平均水平,收入存在不稳定因素,具备一定的持续经营能力。

较差:

个人品质差,有过不良历史信用记录,还款意愿差,种养等技术水平较差,持续经营能力较差,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较差,家庭收入低,违约风险较高。

违约:

报告期内在金融机构债务逾期超过90天或贷款五级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

第十条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授信额度应兼顾考量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销售收入、还款来源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一)担保测算法。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信贷业务采用下列担保方式的,可根据担保额度测算核定授信额度。

1.合法、足值、有效的房地产抵押;

2.AA(甲A)级以上法人客户为付款人的应收账款质押;

3.本行准入的专业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

4.AA(甲A)级以上法人客户提供保证担保。

(二)需求系数法。

根据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和信用等级调节系数确定。

具体方法为:

T=M×K×70%

其中:

M为从事农业经营生产所需资金;K为借款人信用等级调节系数,优秀级1.2、良好级1.0、一般级0.8。

(三)存贷挂钩法。

根据申请人在本行存款的平均余额来推算其经营规模及现金流量,并结合信用履约记录,按存款的一定比例核定授信额度,具体方法为:

T=3×D×K×L

其中:

D为申请人在本行日均存款余额(存续期不得少于半年);K为信用等级调节系数,优秀级1.2、良好级1.0、一般级0.8;L为日均存款余额期限调节系数,存续期≥2年的为1.1,1年≤存续期﹤2年的为1.0,6个月≤存续期﹤1年的为0.9。

第十一条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授信额度按照以下标准实行单户限额控制,确需超过的应报总行审批。

(一)种植业专业大户单户不超过300万元。

(二)养殖业专业大户单户不超过500万元。

(三)农机、运输专业大户单户不超过300万元。

(四)农作物经纪购销专业大户单户不超过500万元。

(五)农作物初加工专业大户单户不超过300万元。

(六)家庭农场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贷款用途、期限、利率、授信及还款方式

第十二条 贷款用途。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助业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从事农田水利、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农业生产经营用途,不得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之外的用途。

第十三条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助业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现金流确定,同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贷款用途为购置农业生产资料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用途为购置大型农机具或进行农田水利、大棚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以及从事林业、果业、茶叶、油橄榄等回收期较长作物种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的应报总行审批。

(二)如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动物疫情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但从长期来看具备还款能力,在担保方式不弱化、归还部分贷款的基础上,经原审批行批准可办理展期或重新约期,具体期限按照生产恢复时间确定。

第十四条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助业贷款利率执行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结合客户信用等级、担保方式、综合回报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确定差异化的定价水平,可在当地同类客户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适度优惠。

第十五条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助业贷款原则上采用一次(或分期)发放,一次或分次偿还的授信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可以采取利随本清、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必须采取分期还款方式,还款间隔不得长于1年。

对用于林果种植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贷款,可设定不长于2年的宽限期。

第五章 贷款担保管理

第十六条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助业贷款优先采用房地产抵押、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法人保证担保等方式,具体担保管理按照《授信业务担保暂行管理办法》、《授信业务押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不同担保方式可组合使用。

第十七条 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机专业大户以及家庭农场贷款可以采用自有大中型农机具抵押的,抵押价值以取得成本扣除相应折旧后的价值结合市场价格确定,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使用期限不超过报废总期限的一半,最长不超过3年,且功率在14.7千瓦(20马力)以上。

用于抵押的农机具法律规定需办理保险的,应当至少投保交通强制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且约定本行为第一受益人。

农机出租的,需出租人和承租人书面同意设定抵押。

第十八条 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购销和加工专业大户以及家庭农场贷款可以采用自有农副产品(不易存储、保管的鲜活农副产品除外)抵质押担保方式。

属于大宗商品的,抵、质押率最高不超过60%,属于非大宗商品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

第十九条 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贷款可以采用林权抵押担保方式,具体执行《授信业务押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种植业、养殖业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贷款可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从事牛、羊、猪等大中型动物养殖业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可以用自有养殖动物资产抵押,适用《活畜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处于产业链上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发放贷款,可以采用“公司+农户”保证担保方式。

第二十三条 对于加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可以采用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基金为其按照1:

5的比例担保,同时追加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社员贷款如产生不良首先用风险基金偿还。

已与本行发生非低风险信贷业务关系的农民专业合社担保的,应占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授信额度。

第二十四条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助业贷款可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由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单户担保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信用贷款条件。

对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特优种植、养殖业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对所需资金缺口部分可以信用方式发放贷款,信用贷款额度应充分考虑借款人自有资产状况,但单户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一)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优秀级,具有规模种植、养殖经验,现金流充足。

(二)有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或具备2次以上按规定清偿银行贷款的信用记录。

(三)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所有抵、质押物都应产权清晰,且办理合法的权属登记。

第六章贷款操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向本行申请办理信用时,除提供申请书外,还应提供:

(一)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涉及保证担保的,需提供担保方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涉及抵押和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质押清单和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书面证明;

(三)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借款人,需提供营业执照,从事许可经营的,应提供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

(四)属于订单农户的,需提供订单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贷款调查。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客户部门要及时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调查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和贷款用途,在还款期内是否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核实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担保能力和担保意愿,并实地调查抵、质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确认评估值是否合理。

调查结束后形成内容详尽的调查报告,提出明确的调查意见。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资金运作状况及市场发展能力,借款人经营管理能力;

(二)贷款用途;

(三)还款能力、意愿及还款来源;

(四)担保情况;

(五)测算贷款额度;

(六)对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以及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调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贷款审查。

重点审查:

借款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各项财务指标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具备第一还款能力;提供的抵、质押物是否足额有效、是否符合本行规定、是否易变现;保证人担保额度确定是否合理,是否具备足额担保能力。

第三十条贷款审批。

对已完成调查、审查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助业贷款,有权审批人根据本行规定的方式进行决策,并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三十一条贷款发放。

客户部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件,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经借款人提出提款申请,放款审核部门(岗)对上述文件和担保手续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后,通过营业柜台或自助电子渠道实施提款、还款操作。

第三十二条贷后管理和收回。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助业贷款贷后管理执行本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其自身特点,重点加强以下内容检查监督:

(一)借款是否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

(二)授信存续期间借款人所在地区是否有农作物病虫害或动物疫情发生;

(三)授信存续期间农产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是否会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四)授信存续期间借款人是否有发生民间借贷、法律纠纷、合同纠纷等可能和事实;

(五)授信存续期间抵质押物状态和价值是否发生变动,是否影响本行贷款的代偿;

(六)借款人有无出现重大疾病、违法行为等;

(七)其它可能影响本行贷款安全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经营行要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进行书面提示,并按期收回贷款。

第三十四条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助业贷款可以采用集中营销调查方式。

经营行应通过各级政府、农委、工商、税务、经管局、村委会、农民合作组织等外部信息渠道获取关于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信息,主动锁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目标客户群,开展定向集中营销活动。

第三十五条在办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助业贷款过程中,应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办理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借款人投保农业保险等险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x银行负责制定、解释,本办法与本行现行制度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本行现行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条款中表述为“以上”、“最高”、“最低”、“不超过”、“不高于”、“不低于”的均含本数(条款中已明确注解的除外),表述为“以下”的均不含本数,表述为区间的均含区间两端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信用等级测评计分表

2.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划分及准入参考标准

3.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助业贷款调查、审查、审

批表

 

附件1: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信用等级测评计分表

序号

评定指标

评分标准

满分值

最终得分

1

借款人年龄

18-24

25-34

35-50

50周岁以上

5

□3

□4

□5

□3

2

健康状况

家庭成员身体健康

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一般

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不佳,个别成员患有慢性疾病

家庭成员有重大伤残疾病

家庭成员有重大伤残疾病且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10

□10

□8

□6

□4

□0

3

个人品质

无黄赌毒及酗酒等不良嗜好,在当地反映良好

无黄赌毒及酗酒等不良嗜好,在当地反映较好

无黄赌毒不良嗜好但会酗酒,当地反映一般

有黄赌毒任一不良嗜好,在当地反应差

10

 

□10

□8

□6

□0

4

报告期内银行信用记录(含其他金融机构)

有银行信用但无不良信用记录

无银行信用

存在贷款本息逾期30天(含)以内记录

存在贷款本息逾期90天(含)以内记录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15

 

□15

□13

□10

□8

违约

5

主营业务收入/金融机构负债

5倍(含)以上

5倍—3倍(含)

3倍—1倍(含)

1倍以下

10

□10

□8

□4

□0

6

主营业务稳定性

生产经营持续5年(含)以上,并有丰富的种养经验

生产经营持续3年—5年,有一定的种养经验

持续经营1年—3年

持续经营1年以下

10

 

□10

□8

 □6 

 □4 

7-1

家庭收入状况(专业大户适用)

家庭收入/当地家庭平均收入在5倍(含)以上的

家庭收入/当地家庭平均收入在4倍(含)以上的

家庭收入/当地家庭平均收入在3倍(含)以上的

家庭收入/当地家庭平均收入在2倍(含)以上的

家庭收入/当地家庭平均收入在1倍(含)以上的

家庭收入/当地家庭平均收入在1倍以下的

20

□20

□18

□16

□14

□10

□5

7-2

家庭收入状况(家庭农场适用)

家庭收入/当地家庭平均收入在10倍(含)以上的

家庭收入/当地家庭平均收入在8倍(含)以上的

家庭收入/当地家庭平均收入在6倍(含)以上的

家庭收入/当地家庭平均收入在4倍(含)以上的

家庭收入/当地家庭平均收入在2倍(含)以上的

家庭收入/当地家庭平均收入在2倍以下的

20

□20

□18

□16

□14

□10

□5

8-1

家庭财产扣除金融机构负债后净值(专业大户适用)

100万元以上

50万(含)元至100万元

30万元(含)至50万元

10万元(含)至30万元

10万元(含)以下

20

□20

□18

□16

□12

□10

8-2

家庭财产扣除金融机构负债后净值(家庭农场适用)

200万元以上

100万(含)元至200万元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20万元(含)至50万元

20万元(含)以下

20

□20

□18

□16

□12

□10

9

加分项

种养方面受乡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可按如下情况加分,其中:

获乡镇级政府表彰的加2分;

获县级政府表彰的加5分;

获市级政府表彰的加8分;

获省级(含)以上政府表彰的加10分。

10

合计得分

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负债比,如无金融机构负债,该指标得分取中间值5分。

2、家庭收入状况主要考察农户家庭收入与当地农户家庭平均收入关系。

3、评价表最高得分100分,加分后得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附件2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划分及准入参考标准

名称

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

定义

指从事种养业或其他与农业相关的经营服务达到一定规模、专业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租赁承包或者自有农村土地上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经营规模

种植业

设施农业

>=5亩

>=10亩

经济作物(含果类)

>=10亩

>=30亩

一般种植业

>=30亩

>=50亩

用材林

>=100亩

>=200亩

养殖业

肉牛、奶牛年存栏

>=20头

>=50头

肉羊、生猪年存栏

>=50头

>=100头

肉禽年存栏

>=300只

>=500只

蛋禽年存栏

>=500只

>=800只

池塘水产

>=10亩

>=30亩

网箱水产

>=1000平方米

>=2000平方米

设备价值

农机或运输服务业

农机具或交通工具

>20万元

 

收购量

农作物经纪购销

粮食

>50万斤

 

经济作物及其他

>20万斤

 

年度产值

农产品初加工

 

>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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