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查报告共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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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查报告共4篇

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查报告(共4篇)

第1篇:

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

一、案件受理。

填写案件受理记录,其中:

1、案件来源有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或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

2、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

二、立案。

填写立案报告,

1、案情由小到大、从重到轻逐个罗列并加以说明,同时指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

2、负责人审批,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承办人员;

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在7日内立案;

4、案件以立案日期开始到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三个月内,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三、现场笔录。

检查内容记录要对现场监督检查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

1、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若取证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文字说明。

2、现场笔录具有强制性,陪同人员拒绝签名时,应当邀请见证人签名、盖章,并尽可能有其他证据辅佐。

四、询问笔录。

1、向案件当事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时作的记录;

2、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1

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五、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报告需注明案由、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争议。

2、处理建议: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

3、负责人应当写明是否容易调查终结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六、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1、在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

2、也适用于因紧急情况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补办批准手续的情形;3申请事项中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

4、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审批时,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1、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被隐匿的情况下使用本文书;

2、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3、必须在7日内做出处理,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八、合议。

填写合议记录。

1、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案件采取合议,以下情况需合议后确定处罚意见。

⑴上级转来的处罚案件;⑵无证行医第二次处罚的案件(以网报为准);⑶拟罚款5000元以上的处罚案件(不包

括5000元);⑷拟做出停产、停业、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⑸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

2、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

3、合议记录应当包括:

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

对不同的合议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4、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应当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九、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三日内(包括节假日);适用听证程序的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法定期限;

2、当事人表明放弃的,应当在请当事人在“当事人意见记录”处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十、陈述和申辩笔录。

1、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2、尽可能的记录陈述申辩人的原话和原意。

十一、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的记录。

应当写明复核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

十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1、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理由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2、应交代清楚罚款缴往单位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

十二、送达回执。

1、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2、当送达回执送达后被处罚人不自觉履行的,可在送达“催告书”后,以“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十三、结案报告。

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或者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

不予行政处罚、未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需说明原因。

第2篇:

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国家税务局关于行政处罚

案卷评查自查情况的工作报告

***人民政府:

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已办结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对此次评查活动高度重视,按照案卷评查要求及标准,及时组织安排自查自评及重点检查。

经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局共实施并已办结税务行政处罚16件(见附件),未发现存在违反处罚程序、文书使用不当、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案卷整体质量较高。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法治教育,强化业务培训。

税务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履行的合法,税收执法质量的好坏,直接取决于税务干部自身的执法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水平。

因此,我局每年都将对税务干部的法治教育、业务能力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2021年,我局组织开展了两次法制业务知识更新培训班和法制讲座,组织全体税收执法人员再次学习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税

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同年,我局积极开展各岗位人员在职练兵、能手竞赛活动,较好地提升了执法业务水平,增强了责任意识。

(二)坚持人机结合,强化执法监督。

2021年以来,我局依托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数据集中的优势,在全系统范围内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对包括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在内的具体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动预警提示和自动监控考核,实现了执法监督人机结合的管理要求,大大提高了执法监督的效率。

同时,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税务执法案卷评查等手段,健全人机结合的监督检查模式,加大对税收执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考核促管理,以检查促规范。

(三)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制度功效。

为了对执法过错行为实施严格、公正的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广大国税人员的执法责任感,保证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局制定了《柞水县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重点规定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的责任追究形式,将税收执法各环节中常见、多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追究范围,同时明确了责任区分的标准和实施追究的程序。

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我局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对查实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存在问题

档案整理人员在档案归档后移交时个别案卷无签字,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四、今后打算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程序意识。

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结合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督促广大税收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执法程序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综合运用信息化监督考核、日常监督检查及年度重点检查等手段,重点抓好对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许可权实施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跟踪检查,进一步推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全面化、日常化。

(三)进一步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兑现经济惩戒,落实行政处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特此报告,请审阅。

第3篇:

卫生监督自查报告

XXXXXXXX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XXX教委、XXX卫生局、XXX管理中心:

根据XXX《关于开展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XXX)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春季学校卫生安全工作,防止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产生,保障师生员工身心健康和安全,维护正常教学、训练秩序,我校对卫生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

现将我校食品卫生安全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部署。

通知下达后,我校立即召开了卫生安全工作会议,组织相关成员认真学习和讨论,成立卫生自查工作小组,在五一劳动节期间对我校卫生安全情况进行了全面严格的检查。

组长:

XXX副组长:

XXX成员:

XXX

二、全面自查,及时整改。

我校地处农村,学生大部分放学后回家吃饭,教职工自己煮饭食用,故未成立食堂。

我校根据相关文件通知要求,对教职工及学生进行了食品卫生安全宣传工作,教育学生不在卫生条件不合格的食品店、副食店购买食品。

学校购买饮水机设备,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做好饮水宣传:

不饮用生

水、隔夜水、未经煮沸的自来水,以确保学生的饮水安全。

我们还对拆除后的生活用房废墟进行了消毒处理,防止蚊虫滋生。

本次自查中,也发现了若干问题:

学校教职工自用水井井口暴露,容易掉入杂物,可能造成卫生安全隐患;学校少数学生中午不定期在校外副食店吃中午饭,不易监管。

我校采取了相关措施:

对井口采取用板材临时封闭,后期将用混凝土砌墙保护井口。

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教育,并告诫学生不能在无证副食品点购买食品。

三、定期检查,杜绝后患。

今后,学校会对校内食品卫生采取定期检查(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进一步加强对校内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全校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

XXXXXX

第4篇: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997年6月19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卫生法律、法规授予卫生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二章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

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1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第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管辖。

生部卫生检疫局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下设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卫生部卫生检疫局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受卫生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或者由卫生部会同其规定监督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负责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与第十二条所指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省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三)社会举报的;

(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

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六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

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

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卫生执法人员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

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

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经卫生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为卫生行政处罚证据。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保存证据通知书。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记录。

所采集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并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第五章

处罚决定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

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二万元以上数额的罚款实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

听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二条

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机关组织。

当事人不承担卫生行政机关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卫生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二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期出席听证会。

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主持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并且获得批准。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卫生行政机关予以书面记载。

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退出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听证员由卫生行政机关指定一至二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书记员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一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行政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案件调查人员对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第四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第四十一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机关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

罚决定、时间、地点、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节送

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

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人员签收。

第四十八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卫生行政机关代送或者用挂号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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