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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及享受

发布时间:

2007年10月10日信息来源:

1、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失业人员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三楼大厅培训登记窗口(3号台位)报到,参加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

培训后持培训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2张,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是从哪里拨付的?

从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里拨付的。

4、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可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得到哪些服务?

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2000]8号)等有关规定,经办机构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人员被批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本人应在每月的4-8日(双休日、节假日顺延)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到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签领手续。

签领后,自当月25日起,可持失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的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当月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签领手续的,其当月失业保险金视作放弃,不予补领。

6、失业保险金能否一次性发放?

不能。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要按月发放。

7、职工因辞职而失业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般来讲,职工因自动辞职而失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因为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个重要条件是,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因自动辞职而失业则属于自身主观性造成的失业,因此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特殊情况下,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办法》(劳社部令[2000]8号)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失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法》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8、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是:

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上述规定,参保职工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9、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详见下表)

累计缴费年限

享受

期限

累计缴费年限

享受

期限

满1年不足1年半

3个月

满6年不足6年半

16个月

满1年半不足2年

4个月

满6年半不足7年

17个月

满2年不足2年半

6个月

满7年不足10年

18个月

满2年半不足3年

7个月

满10年不足11年

19个月

满3年不足3年半

9个月

满11年不足12年

20个月

满3年半不足4年

10个月

满12年不足13年

21个月

满4年不足5年

12个月

满13年不足14年

22个月

满5年不足5年半

14个月

满14年不足15年

23个月

满5年半不足6年

15个月

满15年及15年以上

24个月

10、再次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市、县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65%,但应高于本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自2004年元月起,我市市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每月265元。

12、我市(含三县)历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1)市本级历年失业保险金标准:

1995年5月80元

1996年10月120元

1998年3月158元

1999年7月187.2元

2001年7月221元

2002年7月241元

2004年元月265元

(2)肥东县历年失业保险金标准:

1997年7月88元

1999年7月118元

2002年7月169元

2003年7月189元

2004年12月215元

(3)肥西县历年失业保险金标准:

1998年6月前80元

1998年7月108元

1999年7月140.40元

2001年7月169元

2002年7月189元

2004年7月201元

(4)长丰县历年失业保险金标准:

1995年5月60元

1996年7月98元

1999年7月130元

2001年7月156元

2002年7月176元

2005年10月  201元

13、什么是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是指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其亲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补助。

抚恤金是指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发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费用。

1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死亡的,能否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偿?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死亡的,参照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现行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2000元,包干使用。

抚恤金为8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15、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能否由其家属继承?

不能。

但失业人员死亡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1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如何办理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领取人身份证、领取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到户口所在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手续。

17、什么是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

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包括两项:

定额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

18、哪些失业人员是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的支付对象?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每月享受定额医疗补助金。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治疗、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做绝育手术或分娩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住院医疗补助。

19、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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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医疗补助金的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住院治疗、做绝育手术或分娩的失业人员,按其失业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发放医疗补助金: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5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市24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6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市3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7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市48个月失业保险金。

分娩的失业人员,参照生育保险规定,按顺产、助娩产、剖腹产三种情况,以上述缴费时间规定的比例报销,报销上限顺产不能超过1200元、助娩产不能超过1500元、剖腹产不能超过2500元。

失业人员因生育引起的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三种疾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其累计缴费年限规定的比例和上限报销。

20、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的支付范围如何确定?

定额医疗补助金按月发放,由失业人员本人包干使用:

包括门诊诊疗、购药等所有费用。

住院医疗补助金的支付范围,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

21、失业人员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失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失业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失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治疗的;

(2)非急诊未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或者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自行转院就医的;

(3)使用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分娩的除外);

(4)由于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致伤、致病或者酗酒、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失业人员在申领医疗补助金时弄虚作假、涂改票据、处方的。

22、失业人员的住院就医有何规定?

失业人员患病时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住院医疗机构是本市失业人员住院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2)失业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应主动向医院出示《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不得转借。

(3)失业人员因患急诊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可在本人居住地附近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定点医疗机构。

(4)失业人员住院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办理转院手续,并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23、失业人员如何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失业人员患病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

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由失业人员按规定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失业人员出院结算时,应主动向医院表明失业人员的身份,要求提供医疗费用发票、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出院小结。

24、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住院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住院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应享受的住院医疗补助金经街道(乡、镇)、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次月4-8日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签领手续,到银行领取。

25、申领失业保险住院医疗补助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住院的失业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专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失业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专用发票、《准生证》、《出生证》、出院小结、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做绝育手术的失业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专用发票、病历、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26、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哪些情形,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单位聘用,单位也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停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聘用并缴纳了社会保险,应属重新就业。

重新就业后,已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

因此,自重新就业的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如其再次失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前次失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和再次失业后计算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8、农民合同制工人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所谓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具有农业户口,并且与招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

按照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费和抚恤金,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农民工是不能享受这些待遇的。

但作为失业保险制度的一种特殊对象、他们有权享受类似待遇。

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29、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应具备哪些条件?

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才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30、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期限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

目前我市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每月186元。

农民合同制职工人应当享受的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

31、农民合同制工人到何处办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手续?

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本市户口的到户口所在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领取手续;外地户口的到包河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领取手续。

32、本市失业人员户口迁往外地,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失业人员户口由我市迁往外地的,凭迁入地户口及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材料,到所属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将其失业保险关系、档案以及其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转入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迁入地按其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33、外地失业人员户口迁入我市,如何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

失业人员户口由外地迁入我市的,凭迁出地失业人员登记证及本市户口本,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局三楼大厅失业管理窗口)出具同意转入联系函,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失业保险关系、档案以及其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转入我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失业人员到我市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我市标准执行。

34、什么是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是指为提高失业人员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机构的补贴费用。

职业介绍补贴,是指为保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能够享受免费的就业服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服务的效果和质量,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提供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的补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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