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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财产抵押合同

财产抵押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签署。

【主体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用该格式】

甲方(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主体为自然人的用该格式】

乙方(抵押人):

地  址: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第一部分鉴于条款

1.甲方与(以下简称“债务人”)等各方拟签订/或已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

)(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债务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

2.为确保债务人按照主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义务,保障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的实现,乙方同意以其合法所有的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甲方同意接受该抵押担保。

3.甲方经审查,同意乙方作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履行债务的抵押担保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提供抵押担保事宜达成本合同,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二部分正文

第一条主债权的基本情况

一.1主债权系指甲方根据主合同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本金、利息。

其中,本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利息为人民币元(大写:

)。

本金、利息遵照主合同的约定。

第二条抵押财产

二.1本合同中所称的抵押财产为乙方合法拥有的如下财产:

(具体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权利凭证等详见附件《抵押财产清单》)。

二.2如果《抵押财产清单》的记载与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以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为准。

二.3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或者甲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二.4甲乙双方确认,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工程、房屋、其他建筑物或地上附着物)也作为甲方债权的抵押担保,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二.5甲乙双方同意,在甲方债权全部实现前,抵押财产的抵押率应保持不超过%(抵押率=未偿还的主债权金额/抵押财产评估价值与抵押财产市场价值孰低之价值)。

因抵押财产价值发生变动、抵押财产减少等原因造成抵押率不符合前述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补足直至符合前述抵押率的要求。

甲方有权根据需要不定期对抵押财产进行价值重估。

抵押财产的评估由甲方委托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要求乙方补足抵押财产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供经甲方认可的财产追加抵押,并在甲方同意后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合同签署、抵押登记、抵押物保险等手续。

二.6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经评估作价后,价值全额/可供抵押的余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

评估作价仅作签订本合同时参考之用,不作为甲方处分该权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三条担保范围

三.1本合同的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管费、评估费、资产处置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第四条抵押财产登记

四.1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共同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完成之日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由甲方持有。

四.2若抵押土地使用权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产生新增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工程、房屋、其他建筑物或地上附着物),乙方应于新增建筑物每增加平方米/层后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在法律允许条件下根据甲方的要求按4.1条约定办理新增建筑物抵押登记手续。

四.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的权利状态如发生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转移或变更,有关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四.4如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数额向甲方归还全部债权,甲方应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日内配合乙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四.5因办理抵押权设立、变更、转移、解除、注销登记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抵押物的保险

五.1乙方保证抵押期间为抵押物投保足额的保险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付甲方。

该财产保险的标的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保险金额应相当于抵押物作价现值的百分之百,保险期限不得短于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再加两年,该财产保险不得有任何有损甲方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乙方应将甲方设定为第一受益权人,并确保抵押物因保险事故受损时甲方能够就保险金优先受偿。

五.2如乙方未按本条前述约定购买并维持财产保险或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但非义务)不预先征询乙方的意见而予以投保和续保或支付保险费,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要求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给予全额补偿。

逾期补偿的,乙方应按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第三方妨碍

六.1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担保。

六.2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甲方债权的抵押担保。

乙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有权选择下述任一或多种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乙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六.2.1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如经恢复抵押物价值仍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应对不足部分进行补足;

六.2.2按照本合同7.7条规定的次序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六.2.3作为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金;

六.2.4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乙方自由处分。

第七条抵押权实现

七.1如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包括但不限于折价、变卖、拍卖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七.2本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甲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抵押财产抵偿甲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甲方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七.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甲方实现抵押权。

七.4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放弃、部分放弃任何担保债权,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乙方自己所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5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主债权、甲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七.6乙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

如果甲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利息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乙方也承担担保责任。

七.7甲方实现抵押权所得资金按以下顺序(同一顺序按照各债权金额比例)进行清偿,剩余资金返还给乙方:

七.7.1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管费、评估费、资产处置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七.7.2按照主合同约定的顺序偿付主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利息及债权本金等款项。

第八条乙方责任与义务

八.1乙方在此同意:

甲方有权转让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乙方无权对该等债权转让及受让人提出任何异议。

甲方债权发生转移的,本合同的抵押权也随之转移,乙方保证继续以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对转移后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按新的债权人的要求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协助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变更手续。

八.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保证有关抵押物的一切法律文件和手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随时采取为维护甲方的抵押权所必须的行动。

八.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将其所知或应当知道的对抵押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有权了解和获取有关抵押物的一切信息和资料,乙方应保证正确、完整地提供这些信息和资料。

八.4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抵押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和良好状态的责任,负责缴纳各种税费,合法、适当地占有和使用抵押物,并随时接受甲方对抵押物的检查。

八.5乙方以出租、转让、变卖、赠与、托管、重大改装增补、设定新的担保或其它任何方式处分或处置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八.6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抵押物的,乙方因转让取得的全部所得应首先用于向甲方提前清偿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或向双方约定的公证部门提存,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擅自动用。

八.7抵押物毁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价值不受到减损。

如果发生抵押物的损毁、灭失或者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乙方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重新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或质押权利/动产。

八.8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连带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

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物由甲方提前处分并从所获价款中优先受偿。

八.9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提存、保险、评估、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的声明与承诺:

九.1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法人,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不存在任何现有的或可合理预期的可能导致乙方在担保期间不能继续正常经营的因素。

九.2乙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乙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及授权。

因乙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九.3乙方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财产并非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设立本抵押担保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九.4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抵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九.5抵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甲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为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建设工程价款、国家税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九.6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一切与抵押财产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

九.7乙方提供本抵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乙方的法定与约定的义务。

九.8乙方保证将不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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