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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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适用于招标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印
2009版
编制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0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相关规定,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编制订。
本合同示范文本推荐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施工图设计-施工”招标工程,即在发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上,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共同发包给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适用工程范围为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所称招标工程,是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应当招标且实际通过招标进行发包的工程。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及“合同补充条款”四部分组成。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时,不得对“合同通用条款”部分进行调整;并应将“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中须双方约定的事项予以明确;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合同补充条款”中补充约定合同内容。
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销目的复制、印刷和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或抄袭其中任何条款内容。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发、承包人双方就本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事宜,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特征:
工程承包范围:
资金来源: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三、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款
币种: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五、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订立地点:
生效条件:
生效期间:
六、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副本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一、一般规定
1.定义
本合同下文所列词语及文字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均需按下文所赋定义解释:
1.1合同
(1)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发包人要求、招标文件及本合同中所列的其他文件。
(2)发包人要求:
指发包人从拟建工程的目标、范围、设计、技术标准、进度安排等方面对在其完成初步设计后应由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及后续施工安排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以及依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3)承包人建议:
指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工程设计和(或)施工基于发包人的要求,或承包人基于有利于工程的实施和(或)工程价值提高而向发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
(4)投标文件:
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依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2各方和人员
(5)发包人: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6)承包人: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人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7)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发包人根据第13条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8)承包人代表:
指由承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承包人根据第21条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9)发包人人员:
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为本工程聘用的所有人员,以及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
(10)承包人人员:
指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为本工程聘用的所有人员,以及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
(11)分包人:
指分包完成本合同约定范围中的部分工程,且具有合法资质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2)其他承包人:
指除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监理人之外为发包人所聘用的,为工程提供服务的当事人。
(13)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对承包人承担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工程质量保修等提供监理服务的工程监理单位。
(14)第三人:
指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含双方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3日期、期限和竣工
(15)开工日期:
指第38条[开工日期]规定的日期。
(16)竣工日期: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完成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并竣工的日期。
(17)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8)接收证书:
指工程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或联合试运转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证明工程或单项工程已被其接收的证书。
(19)履约证书:
指发包人在工程质量保证责任期期满后向承包人颁发的,表明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证书。
(20)联合试运转:
指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发包人接收后,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并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试运转验收。
(21)试运转合格证书:
指试运转考核的全部内容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证书。
(22)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指依据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23)质量保修责任期:
指承包人依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对通过竣工验收且已颁发接收证书的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间。
1.4价款和付款
(24)中标价格:
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评审后被招标人确认为中标的价格。
(25)合同价款:
指依第101条【合同价款】规定的全部金额。
(26)支付证书:
指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的,以证明其将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保证。
(27)费用(成本):
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28)支付担保:
指第16条【支付担保】规定的担保。
(29)履约担保:
指第24条【履约担保】规定的担保。
(30)窝工损失:
是指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人工、机械等闲置所造成的损失。
(31)质量保证金:
指依第106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规定预留的金额。
1.5工程和货物
(32)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33)永久工程:
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4)临时工程:
指为实施、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但不构成永久工程实体的工程。
(35)单项工程:
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工程效益的工程。
(36)工程设备:
指拟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装置、机械等。
(37)施工设备:
指为承包人所有的且不构成工程一部分的,为承包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
但施工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发包人设备(如有)、以及构成或计划构成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或)其他任何物品。
(38)材料:
指拟构成或将构成永久性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
(39)货物:
指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任何之一。
1.6其他定义
(40)初步设计:
指发包人依第51.1款【初步设计深度】的规定提供的设计文件。
(41)施工图设计:
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依发包人、监理人和(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所作的任何修改。
(42)变更:
指发包人书面指令或批准作为工程变更的,对发包人要求或初步设计(如有)的改变。
(43)现场:
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44)项目基础资料:
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45)现场障碍资料:
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46)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包括: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47)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恰当履行合同义务所须承担的责任。
(48)不可预见:
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
(49)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0)法律: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省、市地方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等所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并对工程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文件。
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法律应包括在合同生效日后对原有法律所作的任何修订以及颁布的新法律。
2.解释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采用下列解释规则:
(1)本合同所提到的章、条、款、项和附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指本合同的章、条、款、项和附件。
(2)本合同的标题和序列仅为文件查阅的方便,不构成对本合同的解释。
(3)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次日。
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应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
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4)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本合同或其它任何合同或协议包括按该文件中所规定的方式修订、修改、补充、更换、更新、扩充或取代后的该等合同或协议,不顾及当事人身份的变化。
(5)本合同除条款中特别指出的发包人代表或承包人代表外,条款中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履行的职责只要在发包人代表或承包人代表受托权限内,则发包人代表或承包人代表为该职责的实际执行人。
(6)“包括”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
3.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
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彼此间应能互为解释。
当合同文件就相同问题出现解释矛盾时,本合同组成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招标文件;
(7)投标文件;
(8)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就本条第8项中的文件进行约定,并依次确定优先解释次序,不得更改本款已确立的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
若依上述文件优先解释次序无法就出现的合同问题解释清楚,双方可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做出解释,承包人可依发包人的解释执行。
若发包人的此类解释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2章【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若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的解释,承包人可依第22章【争端解决】的规定办理。
4.通讯交流
根据本合同给予或颁发的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