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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杭州市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1、核准公司名称:

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正反双面打印)名称核准通过进行第二步

2、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书双面打印)

4、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有限公司最高职务只有执行董事)

5、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出资方式货币)

6、财务负责人信息

7、联络员信息

8、股东会决议

9、任职书

10、公司章程复印件(出资时间按名称核准时间来)

11、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房产持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12、承诺书

13、拿营业执照时带上公司章程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去税务窗口直接备案。

 

附件资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企业名称

*************************有限公司

备选

企业字号

1.

2.

3.

企业住所地

****************************

注册资本(金)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须持证经营)。

投资人

名称或姓名

证照号码

*****

*****

身份证粘贴

□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

已核准名称

通知书文号

拟调整项目

原申请内容

拟调整内容

身份证粘贴

□已核准名称延期

已核准名称

通知书文号

原有效期

有效期延至

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具体经办人

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授权期限

自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

授权权限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201*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201*年**月**日201*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字: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01*年**月**日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

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证件

类型

证件号码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联络员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

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本公司全体股东于201*年**月**日在公司办公室召开了首次股东会,经讨论,一致通过如下事项:

一、通过*************有限公司章程;

二、选举****为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本届任期三年,届满可以连任;

三、选举****为公司第一届监事,本届任期三年,届满可以连任;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五、全权委托****办理公司设立登记,领取公司营业执照。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201*年**月**日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监事任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任命****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命****为公司监事,以上任期均为三年。

全体股东签名:

 

201*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

************************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须持证经营)。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1、****,住所为********************,身份证号码为******************;

2、****,住所为************************,身份证号码为***********************。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年***月***日缴足;

****:

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年***月**日缴足。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因前款第

(一)、

(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九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一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变更的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伍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1*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

*****

乙方:

*******************有限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盖章或者签字)

年月日

注:

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

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

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承诺书

XX工商局: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名称)的股东,特郑重承诺如下:

一、向你局提交的所有公司登记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所有材料签名均系本人亲笔签名,我们谨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登记。

三、保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缴纳出资等义务,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即时公示,对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并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或地方政府不允许从事经营的场所,我们谨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六、保证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要求,及时在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上录入、公示企业的相关信息和报送公司年度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杭州)网址:

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

增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表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申请理由及份数

 

法定代表(签字)电话:

年月日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意见

 

工商所或经办人:

年月日

核发营业执照副本情况

份数

注册(字)号

发照日期

 

外、科(股)长:

年月日

企业

领照人签字

领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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