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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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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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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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第三条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负责省直、大专院校、中央驻长等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四)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离(退)休的;

(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且未再就业;

6、连续失业2年以上。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

(一)、

(二)、(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4、职工已因购买自住房提取过2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

5、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6、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的;

7、非工作原因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

8、职工在1年内因同类提取条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第三章提取程序

第七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

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的单位审核栏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改制、破产、注销企业的职工,原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凭工商注销登记证明或改制、破产文件,可由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盖章。

第八条 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核实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份,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省直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单位批量提取的,省直中心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已转入省直中心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资料直接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经省直中心审批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受托银行在收到省直中心相关数据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将省直中心核定的提取金额转入职工阳光住房公积金卡中。

 

第四章提取资料、提取时限及提取总额度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份;

(三)阳光住房公积金卡;

(四)以配偶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住自住房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须提供证明其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单位专管员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配偶还须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受委托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合法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的,原则上要求原单位或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职工除提供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外,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符合规定的提取时限和提取总额度:

(一)职工购买自住房

1、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

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收据)、契税完税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

限取1次,自购房契税完税证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原房屋拆迁,按规定购买安置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

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

限取1次,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缴款总金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3、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

购房合同、房改办批准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文书、房改部门批准的购房职工认购单(清册)、购房发票(收据)。

原则上要求单位统一办理;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

限取1次,自购房合同签定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4、购买二手房、拍卖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

二手房、拍卖房买卖交易合同(以房地局备案合同为准)、契税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

限取1次,自购房契税完税证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契税完税证所核定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5、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

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收据)、契税完税证或《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

限取1次,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以后累积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1、建造、翻建自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

(1)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工程合同、付款凭证;

(2)农村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工程合同、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

限取1次,自相关证件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大修自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

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工程合同、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

限取1次,自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大修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三)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1、偿还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

省直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对冲”业务的无需提供);自筹资金全部提前还贷的,还须提供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

(1)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超过3万元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对冲”业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用于部分提前还贷,每年提取1次;

(2)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全部提前还贷(自筹资金还清的,在贷款全部提前还款后12个月内提取);

申请提取的额度:

每次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还贷本息额且账户内至少保留1元余额。

2、偿还自住房商业性按揭贷款或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偿还年度还款本息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

首次提取时须提供购房合同(二手房以房地局备案合同为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打印的贷款账户最近12个月内已还款流水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次年提取时须提供以上合同原件(无需复印件)、上年度提取时省直中心返还的电脑打印提取单回执、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打印的贷款账户最近12个月内已还款流水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

每年提取1次,首次提取在还贷1年(12个月)后,以后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以上;每次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最近12个月内已还贷本息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全部提前还清贷款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

购房合同(二手房以房地局备案合同为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全部提前还款凭证(加盖银行业务章)及贷款结清证明(加盖银行业务章);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

全部提前还贷后12个月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最后一次全部提前还贷本息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四)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

申请提取的资料:

(1)租住单位公房或本市廉租住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契约或廉租房租赁协议、当年全部租赁发票和单位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2)租住私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租赁证、当年全部租赁发票和单位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

每年12月份提取1次;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月住房租金一月家庭工资收入×15%)×当年实际交付房租月数(不超过12个月),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五)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申请提取的资料:

(1)遭受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条件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2)遭受重大灾害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如有必要,省直中心将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并报省直中心领导审批;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

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或个人负担的重大灾难损失,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提取的资料: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簿;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

被纳入最低保障期间每年提取1次,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以上;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七)职工离(退)休

申请提取的资料:

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

申请提取的额度: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除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离职证明)外,还须提供:

1、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的,提供户籍证明;

3、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

5、原单位改制、破产的,提供单位改制、破产清算的文件;原单位注销的,提供单位工商注销登记证明;

6、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2年以上未再就业证明(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

申请提取的额度: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申请提取的资料:

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或所有继承人签署的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分配协议书;

申请提取的额度: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或夫妻两地分居在外省工作地或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除提供以上十一条相关提取资料外,还需单位出具购房事实证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异地工作证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并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工作调动,不符合提取销户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全额转移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注销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省直中心内部转移的

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四份(加盖转出和转入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转出省直中心的

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调令或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四份(加盖转出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中心有权追回所有款项本息,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提请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三)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直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25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相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

2011-4-2516: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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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单位、大专院校、中央驻长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抑制投资性、投机性购房需求,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号)文件精神,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决定对现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作相应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

     1、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次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2、未使用贷款购买住房且房产已转让注销的(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已无房产),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已使用贷款购买住房,贷款已结清且房产已转让注销的(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已无房产),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3、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4、停止向现有两套(含)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或购买别墅、商住两用住房及投资、投机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调整

     1、全部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提取时限由在贷款全部提前还清后6个月内延长为12个月内。

     2、取消“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3、非工作原因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商住两用住房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家庭已因购买自住房提取过两次住房公积金的不得再次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2011年5月25日起)执行。

凡以前规定与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签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原约定执行。

具体执行细则详见《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稿)》和《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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