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815870 上传时间:2023-01-26 格式:DOCX 页数:41 大小:43.9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1页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1页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docx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docx(4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docx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的通知

穗地税函〔2012〕24号

局属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的规定,市局对国家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法规中与小型微型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归集,汇编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并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促进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

一、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实现规模经营,对其合并、兼并以及分立企业的行为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

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有关合并、兼并、分立的合同文件;

2.证明以资产入股的相关资料;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

但是有关合并、兼并、分立的合同文件、证明以及资产入股的相关资料等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小型微型企业从事会展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会展业是指举办各类会议、展览、展销的社会活动,是会议业和展览业的总称。

2.会展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结算。

3.纳税人从事会展业务时,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1)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在同一纳税期的,其当期计税营业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上述所列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2)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可延至下一纳税期扣减当期计税营业额直至为零后不再扣减。

4.组办单位从事会展业务,必须持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所列举费用:

营业额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为发票;支付给境外的,该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5.组办单位应将扣除项目费用单独设置明细帐,与其他费用分别核算,扣除项目费用与其他费用划分不清的,一律不得扣除。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

但是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四、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允许在广告代理业务收入额中作减除处理后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广告发布费支出,仅指向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含媒体、载体)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时,纳税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真实的广告发布合同(或协议)以及广告发布排期单,否则不得从计税营业额扣除。

 2.广告业扣除项目管理

(1)广告业纳税人当期计税营业额应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可抵扣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计算,应扣未扣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

可抵扣的广告发布费是指已实际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广告发布费。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

①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或虚开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受票方与实际付款单位(指直接付款给广告发布者的单位)不一致的;凭证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一致的;业务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②扣除项目费用与其他费用划分不清的;

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广告业扣除凭证管理

纳税人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下列情形: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

2.《广告业营业税扣除项目明细表》;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

但是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同时报送《广告业营业税扣除项目明细表》;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五、小型微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二)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国家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备案登记证明和复印件;

2.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和复印件;

3.技术转证、技术开发收入明细表复印件;

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5.《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应于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持1-4项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在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并确认之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2.外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额超过25万元的,应当在政策规定减免税期限内持1、2、5项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六、小型微型勘察设计企业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企业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企业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勘察单位、建筑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

但是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七、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从事包括小型微型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1)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3)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6)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7)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2.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

4.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下发免税名单的文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八、对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一)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备案手续。

但是有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的证据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九、自2011年11月1日起,广东省营业税起征点为: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一)相关政策规定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二)办理程序

属于纳税人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

但是有关收入未达起征点的证据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十、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2.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4.家政服务企业应将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的规定,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5.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6.家政服务企业凡弄虚作假骗取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材料;

3.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材料;

4.《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三)办理程序

属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十一、小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具体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有关规定。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一2002)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4.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1)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2)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3)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4)“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5.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1)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2)149号文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26号文规定执行。

(3)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

(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4)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6.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8.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提交材料2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十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药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