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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释义退休
《公务员法》释义:
退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12日
公务员退休是指公务员因达到退休年龄等原因而退出工作岗位,公务员退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对于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章共三条,对公务员强制退休、提前退休以及退休后的待遇作了规定。
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强制退休的规定。
一、规定公务员强制退休制度的必要性
规定公务员强制退休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这是宪法的要求。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本条的规定就是落实宪法的规定。
其次,规定公务员强制退休制度有利于公务员队伍保持正常的新老交替,从而保持机关的活力和工作效率。
公务员要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不仅仅需要有相关的知识、能力和经验,还要具备充沛的精力和体力。
基于人类的生理规律与社会实际,中青年时期的体力、智力、精力最为旺盛,步人老年后,身体开始衰老,工作能力也逐步减退,难以承受繁重的工作负担。
因此,使年老体弱、已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吸收年轻的人才进人公务员队伍,有利于保持正常的新老交替,保证机关工作的高效率,保证国家公务可以得到准确、及时的执行。
二、公务员强制退休的条件
所谓退休,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机关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时,退出原来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的退休金。
所谓公务员强制退休,是指公务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强制退休。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强制退休的条件有: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
我国对公务员的退休年龄的规定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
1978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同意,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可以退休。
1978年中组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处(县)级女干部,确因工作需要,一时尚无适当接替人选,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根据本人自愿,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报任免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适当推迟。
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规定,担任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干部的,正职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担任司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
个别虽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因工作确实需要,身体又可以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经过组织批准,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暂不离休退休,继续担任领导职务。
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基本沿用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即男性六十岁退休,女性五十五岁退休。
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退休年龄作明确的规定,继续沿用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公务员在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应当退休。
所谓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是指因病或意外事故,人的生理或者心理受到极大的损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的状况。
公务员如果完全丧失了工作能力,就应当退休,进行休养和康复。
在这里,公务员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体现了机关对公务员的爱护和关怀。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法对此作了改变。
这意味着,公务员如果只是部分丧失了工作能力,而不是完全丧失了工作能力,就不应该退休。
对于这种情况,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公务员丧失部分工作能力后的生理与心理状况,给予安排适当的职位以解决其工作问题。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一个完善、统一的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标准。
参照2002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形包括: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III级以上。
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第八十八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提前退休的规定。
提前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一般退休年龄以前,符合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时,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工作岗位,享受退休待遇。
建立自愿提前退休制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以增加公务员队伍的活力,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精干;另一方面也照顾了一些公务员希望提前退休的愿望和需要,为他们提供了选择的机会。
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建立了自愿提前退休制度。
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条件有:
第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这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工作的第一年到提出退休的那一年止,公务员一共在机关至少工作了三十年整。
第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按照有关规定,男性公务员一般在五十五岁以上,并且在机关至少工作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女性公务员一般在五十岁以上,并且在机关工作至少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
第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这种情况一般是指特殊岗位的公务员,由于其岗位特殊的工作条件,为保护其健康,国家允许其提前退休。
例如,从事核试验、野外作业以及工作过程中会涉及到有毒有害物质的公务员,可以按照规定。
提前退休。
这有利于保护这类公务员的身体健康。
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提前退休的程序有:
首先,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自愿提出申请。
公务员自愿提出申请是提前退休的启动程序,只有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自愿提出了退休申请才能够让其提前退休。
否则,就算公务员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任何个人、单位都不得令其退休。
其次,任免机关批准其提前退休。
任免机关在接到公务员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后,应当审查该公务员是否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的,不予批准;如果该公务员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就应当批准。
第八十九条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退休待遇的规定。
一、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公务员退休的待遇,是指公务员退休后依法应享受的权利,主要是指经济待遇,即退休者应享受的退休金和其他生活福利补贴。
退休金是公务员退休后享受的主要经济待遇。
国外公务员退休金的标准一般根据退休前工资基数和工龄长短计算,大多是按月或按年发放,少数为一次性发放。
退休金的筹集方式则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分担筹款制,即退休金由政府与公务员共同筹措,采用这种方式的有美国、日本等。
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公务员的退休金来源于四个渠道:
一是公务员每月交纳工资的7%作为退休基金;二是公务员所服务的政府机关交纳与公务员相同的基金数额;三是政府拨专款;四是以上三项基金的利息。
另一类是政府筹款制,即退休金全部由政府筹集,所需款额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公务员任职期间无须定期交付退休基金。
英国、法国等采用这种方式。
我国公务员退休金的筹集方式,属于第二类,即由国家财政拨款支付,公务员在任职期间不需交纳。
我国公务员退休金的计算方法通常为退休前的标准月工资乘以一定的百分比。
百分比的高低则根据工龄的长短来确定。
退休金实行按月发放,其最低额应能维持社会一般生活水平,最高额则不应超过现任职同职级公务员的工资。
除退休金外,公务员退休后,还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其中一部分是在职时所享受的,退休后继续予以保留,一部分是国家为退休人员专门设置的,主要包括公费医疗、寒暑补贴、车旅费、丧葬补助、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等。
我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九条规定: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退休待遇于公务员的福利保险权。
同时,公务员退休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
国家在制定财政预算时,应当将公务员的退休待遇所需经费列入其中。
机关对于公务员的退休待遇预算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公务员退休后的活动
公务员在退休后,可以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继续为社会与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充分调动众多老年公务员的积极性及其它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可以为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提供力量支持。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条件的改善,目前许多已届退休年龄的人员健康状况良好,精力充沛,但由于国家实行公务员强制退休制度,达到退休年龄的公务员必须执行退休制度,按时退休。
在退休人员中,有一些长期担任领导职务,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和组织管理能力,有一些学有所长,又长期从事某方面的工作。
成为某些领导的专家;还有一些具有某些特殊的才能。
发挥这些退休人员的长处,既可以使其老有所为,又可以满足一些企业、组织的需求。
需要指出的是,公务员退休后的生活应当遵守法律特别是公务员法的规定。
我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这表明,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退休后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退休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这种规定,有利于预防腐败的发生。
如果不对公务员退休后的活动领域与方式进行规范,公务员就可能在退休后,利用其原有的身份与人际关系影响国家的正常、公正的决策。
同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