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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信用新余信息完整系统

关于建设“信用新余”信息系统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目标,遵照执行国务院提出的“五年内要把社会信用体系的框架和运行机制初步建立起来”的战略决策,落实市政府推进“信用新余”建设的工作部署,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建设“信用新余”信息系统,提出如下意见。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一、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性

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是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我市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放政府公开信息,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创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经济经营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企业进行交易活动时,只需通过新余信用网即可查询到交易对方的整体信用情况;评估公司也可从信用网上方便获取企业征信信息;政府部门通过信用网,实现信息共享,高效方便地对市场主体进行全面监管。

二是有利于形成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环境。

系统提供了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类市场主体所获得各种荣誉记录,是给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进行免费广告宣传、鼓励,有利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强化企业的信用意识,珍惜自己的信用资源。

三是对失信的市场主体进行警示和惩戒,净化市场环境。

系统提供了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类市场主体失信记录,对失信市场主体进行警示和惩戒,让失信者为自己失信行为付出代价,甚至名誉扫地,这样可以净化市场环境,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政府信用为主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加快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营造“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风气,树立诚信新余的对外形象,从根本上优化我市的发展环境,实现“加快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2、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由政府规划建设“信用新余”的基本框架,建立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同时注重发挥市场的力量,通过市场运作,依法建立征信体系,逐步规范信用秩序,允许不同类型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进入征信市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2)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当前的重点是要抓紧建立以银行、财政、税务、工商、质检、建设为主的企业征信体系,逐步建立健全企业、个人联合征信体系,促进整个区域性信用环境的逐步好转。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3)统一标准,资源共享。

在市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专门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各部门征集的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存储,建立规范完整的中心数据库,系统内信息各部门之间实现资源共享。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三、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任务和步骤

1、建设任务

(1)建设“信用新余”网站。

建立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和信用监管平台,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服务和应用的技术支撑,为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查询、信用公示、信用管理等提供网络环境。

由市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信用新余”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2)建设新余市信用信息系统中心数据库。

根据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要求,征集、整合我市所有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建设全市信用信息系统中心数据库,使系统成为一个高度集成、内容完整准确、更新及时、能全面反映每个市场主体的登记情况、经营状况、优良记录和不良记录的综合性信息服务系统,创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经济运行环境。

由市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数据库的建设、日常维护和信用信息的披露。

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及时提供信用信息。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3)开展联合征信,整合各部门信用信息资源。

工商、质监、药监、国土房管、劳动保障、建设、外经贸、公安、国税、地税、海关、物价、银行、电力、燃气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全市信用数据整合计划的安排和统一的征信目录,首先在本行业(或部门)对企业开展征信工作,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收集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并将信用信息汇集到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中心数据库。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

2、建设步骤

鉴于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要按照先政府主导,后市场化运作;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先行,政府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跟进;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推进。

因此,须率先启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以带动其他方面的建设工作。

以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为基础,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和规范做法,对各有关政府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重新整合,高起点、高标准构建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网络平台,为社会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服务。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

四、信用信息系统运行模式

新余市信用信息系统是新余市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整合汇总平台,本系统由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记录系统、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三个子系统构成。

系统对外提供两种服务方式:

上网查询和窗口查询,所有用户均可上新余信用网查询免费信用信息,或通过网上支付方式查询收费信息,会员用户可以直接上网查询收费信息。

对于涉密的信息查询,必须在取得被查企业的授权委托后,到市信息化建设中心查询。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五、需市政府解决的几个问题

1.制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一是建议市政府下发《新余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政府规范性文件,使我市的信用系统建设有章可循。

二是由市政府向各部门印发《新余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成员单位信息目录》的通知,完善我市信用信息系统,保障该系统的正常运行。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

2、解决专项建设经费。

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所需经费主要有:

一是需购置网络服务器等信用信息基础设施设备;二是网站制作、服务器管理及数据库管理所需的正版软件;三是需开发相关管理系统软件。

据初步估算共需经费150万。

为使我市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有经费保障,我们建议以下三种解决办法:

一是全部由市财政解决;二是由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筹措,市财政给予补助;三是由市政府拨付部分启动经费,通过市场化动作,先期开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软件,再向企业出售收集建设经费。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

以上请示妥否,请指示。

附件:

1、新余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新余市信用信息系统成员单位信息目录

3、“信用新余”网站首页简易效果图

 

主题词:

建设“信用新余”请示

新余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办公室2004年4月15日印发

共印4份

附件一:

新余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促进本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有关信用的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

前款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新余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构成。

第五条下列信息记入身份信息系统: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五)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六条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三)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定为未合格等级的;

(三)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

(四)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

(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情况;

(二)被评为"新余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

(三)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驰名商标"的;(四)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

(五)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以及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

(六)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条行政机关通过政府专网,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

市级各行政机关负责确定和公布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统一负责信息的提交、维护、更新和管理。

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提交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需记录的信息内容;

(四)行政机关的结论意见或者决定;

(五)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六)需要限制的行为及其期限。

除前款规定外,提交记入警示信息系统的信息,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或者电子文档:

(一)本部门提交信息的审批表;

(二)移送信息的通知书和登记表;

(三)行政处罚决定;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照授权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至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和更新一次;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时提交。

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

第十三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提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

(三)警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企业的限制期限超过3年的,依照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期限记录;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

(四)良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

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通过政务专网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交或者查询信息,实现各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互通与共享。

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授权查阅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者有多项良好信息记录的企业,给予鼓励:

(一)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二)在周期性检验、审验中,当年度可以免审;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

(三)在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对纳入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系统记录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二)不将该企业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

(三)不授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四)不予出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所需的合法经营证明;

(五)在政府采购时,不予纳入或者取消其资格。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

第十七条属于依法限制企业有关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行政许可以及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限制期限为2年,限制期限届满时,系统自动解除其限制。

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目的运用,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

第十九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的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对于企业严重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在提交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同时,可以通过本部门的政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公布的相关信息,并可以通过企业身份电子认证系统查询企业身份信息。

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

第二十二条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行政机关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企业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因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关于提交、维护、管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

行政检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企业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检察机关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对于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交、维护信息,以及违法记录、公布和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驻新余办事处以及广告媒介等单位有关信息的归集、公布、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新余市信用信息系统

成员单位信息目录(第一批)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信用建设,完善我市信用信息系统,保障该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现拟定我市第一批成员单位向该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目录:

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

一、市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我市信用信息系统及“信用新余”网站的维护和管理,依照规定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对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

二、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及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一批成员单位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目录附后。

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

三、市政府将根据我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情况,确定市信用信息系统新成员单位。

我市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求成为信用信息系统成员单位,可以直接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提出申请,并商定向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的具体信息目录、内容和格式,由市信息化建设中心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该中心印发公布。

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

四、各成员单位的信息目录和内容不得随意删减。

如确需调整,由有关成员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公布。

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

五、各单位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提供的信息,至少每月更新一次。

六、各成员单位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做好保密工作,防止非法私自查询或披露企业信用信息,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信用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利用,并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备案。

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收集、整合本单位的信用信息;按时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传递信用信息,更新数据;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需要查询有关信用信息提供服务。

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

七、未经批准,任何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本单位掌握或通过市信息化建设中心获得的信用信息公开披露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违反本规定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新余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一批成员单位信息目录

 

成员单位

信息目录

具体项目

工商局

企业基本登记信息

工商注册号、注册字号、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电话、邮政编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注册日期、年检情况、企业类型、企业状态、股东情况、高管人员情况

企业表彰信息

表彰内容、表彰级别、表彰日期、表彰单位

企业违法违章信息

处罚原因、违反法规、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日期

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

执照注册号、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组成形式、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经营者姓名、资金数额、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开业日期、年检情况、经营形式、经营状态、经营者基本情况

个体工商户违法违章信息

处罚原因、违法法规、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日期

三来一补企业基本登记情况

营业证号、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开业日期、加工装配金额、职工人数、状态、股东情况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登记情况

工商注册号、企业名称、总经理、邮编、联系电话、经营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日期、经营期限、行业、注册状态、股东情况

国税局

税务登记基本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状态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志、上年纳税总额、欠税总额

企业不良记录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主要违法违章手段代码、主要违法违章事实、处理处罚日期、所属时期起、所属时期止、欠缴税额、欠缴税种

地税局

税务登记基本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编码、纳税人名称、纳税人状态代码、是否纳税大户、上年纳税总额、欠税总额

企业不良记录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编码、处理决定书号、决定书类别码、违章类型码、处理日期、决定书状态码、所属时期起、所属时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年审情况

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年审年度、合格标志

企业欠薪情况

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拖欠工资总额

信访办、仲裁院企业投诉

组织机构代码、被投诉单位名称、累计投诉次数

社保处

企业参保情况

单位编号、单位名称、投保年、投保月、当前状态、参保人数、养老人数、医疗人数、工伤人数、住房人数、失业人数

企业欠缴情况

单位编号、单位名称、欠缴月数、欠缴金额

企业工伤事故发生情况

单位编号、单位名称、上年度工伤宗数

质监局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地址、电话号码、注册号、年检日期、年检期限、作废日期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名称、登记日期

国家、省、市及外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情况

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抽查时间、抽查产品名称、抽查产品规格型号

国家、省、市及外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

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抽查时间、抽查产品名称、抽查产品规格型号、不合格项

获得国家免检产品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获得时间、有效期限

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获得年份

获得“质量号企业”称号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代码、产品1、产品2、产品3、产品4、获得年份

企业体系认证及3C认证情况

企业名称、标准名称、覆盖范围、证书开始日期、证书结束日期

企业计量器具监督抽查合格情况

被抽查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查产品名称、被抽查产品规格型号、抽查时间

企业计量器具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

被抽查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查产品名称、被抽查产品规格型号、抽查时间、不合格项

锅容管特违法处罚企业情况

企业代码、企业名称、处罚设备名称、行政处罚情况、处罚时间

市质技监局查办违法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查获时间、主要违法事实

国土局

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

序号、营业执照号、资质登记类型、资质评审年度、资质排名名次、提交日期、注销日期、记录有效标志

房地产企业业绩记录与违章记录

序号、营业执照号、企业名称、业绩与违章标识、类型、详细描述、提交日期、注销日期、记录有效标志

房产抵押登记

 

环保局

环保审批情况

行业代码、企业名称、受理日期、审批日期、审批结果

环保处罚情况

单位名称、处罚日期、违法行为

环保局ISO14000认证情况

单位名称、认定时间

建设局

企业基本情况

标识号、详细分类、资格状态、注册形式、企业编码、企业资格号、企业资质号、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组织形式、设立时间、经营方式、企业营业期限、营业执照号、注册资金、注册地址、电话号码、简要历史、备注、范围、专业

企业法人及高管人员信息

标识号、企业基本信息标识、姓名、人员编号、状态标识、人员类别、资格资质等级、资格资质证书编号、注册(执业)证书号、申报机构、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政治面貌、职务、职称级别/职称类别、学历、毕业院校、毕业时间、从事专业、外语及能力、电话

股东信息

标识号、企业编号、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企业业绩

标识号、企业编号、工程名称、规模、质量评定结果

获奖情况

工程名称、单位名称、获奖等级、获奖时间、发奖机关

处罚信息

违法单位类型、违法单位、被投诉工程、违法事实、处罚建议、违法种类、法律条款、触犯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金额、缴款日期、发文文号、发文日期

其它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主体(企业/从业人员)、企业名称、企业种类、人员名称、人员、类别、身份证号、执业单位、工程名称、不良行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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