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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制整理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

潘涛  发布时间:

2021-12-1514:

04:

05

    前言

    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前提,而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承担着繁衍人口,养老抚幼,组织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各种功能。

夫妻财产作为家庭实现社会职能的物质根底,其正常运转就需要法律来调整。

随着个体经济的开展,夫妻作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组成局部,越来越多地介入到经济活动当中来。

因此,夫妻财产的相关事项须事先以夫妻财产制加以标准,以保障民事交易平安。

民法典的制定已经提到日程中来,作为亲属法的重要组成局部的夫妻财产制立法仍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在吸收和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根底上,提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以期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尽一份微薄之力。

                  第一章夫妻财产制概述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及主要类型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1]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标准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如何界定夫妻财产制里夫妻财产的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这里的夫妻财产既包括积极财产,同时也包括消积财产,积极财产即财产的全部,权利,消积的财产即债务,负担。

同时夫妻财产既包括有形的财产,主要表现为实物,也包括无形的财产,如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内容。

这些财产随着夫妻身份确实立而确立,随着夫妻身份的消灭而消灭,夫妻财产制集身份法与财产法的特点于一身,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

[2]

    夫妻财产制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夫妻财产制的主体仅限于夫妻双方。

只能以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为主体,如果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存在同财共居的事实,其财产关系也只是一般的财产关系,如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那么不适用该夫妻财产制。

男女双方如何成为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对夫妻关系采登记要件主义,即只有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取得结婚证前方称为夫妻关系。

在我国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例外情况即事实婚姻,对认定为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也按夫妻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对事实婚姻进行了界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同居期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双方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协议的起诉到法院的按一般民事案件处理,并根据照顾子女、女方的利益原那么,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等等。

    2、夫妻财产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且财产属性附属于人身属性。

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身份,也就不存在夫妻财产制。

因而夫妻财产制在具有依附性的特点的同时,还具有可变性,一旦夫妻身份解除,它也就随之而消灭。

    3、夫妻财产制植根于生产力开展的具体水平,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和历史性。

[3]传统文化对一国立法的影响,18世纪的历史法学派对此有专门的著述,该派代表人物萨维尼认为,法律是“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深深地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通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

就像民族的语言、建筑及风俗一样,法律首先是由民族特性、“民族精神〞决定的。

[4]而在所有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是受一国传统文化因素影响最深的法律,历史上曾继受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传统的国家,不管这些国家是属于欧美国家,还是属于亚非的国家,在其财产法已完全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产物或翻版的情况下,其有关婚姻家

    家庭的立法却仍然根本保持着本民族的风格。

[5]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家庭法的组成局部,在选择其财产制的形式时,就不能单纯从立法技术上考虑,而必须与一国的历史相联系起来。

基于此,各国虽然理念大体一致,但适用的财产制形式却大相径庭,根本原因就在于各国传统文化的不同。

    二、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立法类型

    夫妻财产制具有一定的历史性、时代性和地域性,随着社会的开展出现了多种形式,自古到今,主要出现了以下四类:

1.基于夫妻一体主义的财产吸收制(吸收为夫的财产);2.基于财产共有主义的共同财产制(全部或一定种类财产的共有);3.基于夫妻别体主义的分别财产制;4.介于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之间,对两者折衷的一些夫妻财产制,例如剩余共同制,此种财产制目前已代表着夫妻财产制的开展方向。

[6]一种夫妻财产制可以因为不适合时代要求而被淘汰甚至消失,同时,人类也可以根据需要创设一种新的夫妻财产制。

    〔一〕按照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现实生活中,因夫妻双方的情况各不相同,导致其财产关系各具特色,婚姻家庭立法不可能用一种财产制形式而标准了所有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为了充分表达夫妻之间的意思自治原那么和适应婚姻共同生活特殊需要的根底上,各国亲属法和婚姻家庭法普遍采用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用的立法模式。

    1、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婚姻当事人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或所订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形式。

在法国和德国它被称为正常的夫妻财产制或补充的夫妻财产制;而在局部东欧国家如波兰、匈牙利等国和前苏联,那么是惟一的夫妻财产制形式。

具体选择何种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与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等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国家的类型不同,适用的法定财产制也不同。

如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法国适用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而德国那么实行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作为法定财产制。

为了实现夫妻关系法的根本原那么,更好地保护夫妻的财产利益,一些国家和地区根据法定财产制适用原因的不同,将法定财产制分为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如瑞士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的亲属法都采用这种立法例。

    ①通常法定财产制

    通常法定财产制是指没有财产约定或者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它与约定财产制相对应,是法定财产制的常态和主要形式。

    ②非常法定财产制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因发生特定事由,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的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终止原来的财产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

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目的在于保护婚姻一方的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维护交易平安。

    非常的法定财产制又分为当然的非常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财产制。

当然的非常财产制是指因发生法定事由,无须夫妻双方或者债权人申请及法院宣告,依法当然采用分别财产制。

适用当然非常财产制的法定事由通常是夫妻一方被宣告破产,夫妻财产依法而别离,以免侵害夫妻他方和债权人的利益,这一规定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这一点将在后面的论述中提到,这里就不再赘述。

宣告的非常财产制,是指经夫妻一方或者债权人依据法定事由提出申请,经法院宣告后而采用的分别财产制。

对于宣告的事由,各国法律规定各不相同,但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夫妻分居,夫妻一方不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不当或滥用管理权等等。

这一点对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立法亦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我将在后面的论述中提到,这里亦不再赘述。

    2、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使用的夫妻财产制形式。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双方根据自身的财产状况和利益需求,依法选择的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形式。

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人格独立、家庭地位平等的表达,因此这种立法例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肯定,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内容达成的协议,不仅与当事人的利益休戚相关,而且可能会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甚至会影响到商品的流转和交易的平安。

因此各国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法律文化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约定财产制。

根据各国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是否受限制来看,又包括两种:

自由式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形式和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形式。

    自由式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形式是指法律未设定具体的夫妻财产制类型,财产协议的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只要内容合法且不违反一般契约的禁止性规定,法律就予以成认。

虽然自由式的约定财产制充分表达了私法自制和契约自由,但由于现实的夫妻财产关系种类繁多,当事人约定千奇百怪,不仅当事人自已难已把握就是司法机关也难以很好地把握,因此有可能侵害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而选择性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形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可供选择的约定财产制形式以及约定不得抵触的情形,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这种约定形式由于当事人选择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内、对外效力等均已预先指明,因而无论是对于婚姻当事人还是司法机关以及与之交易的第三人,优点都是显见的。

这一财产约定形式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夫妻财产立法所采用。

    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夫妻财产立法中,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是同时并存的。

约定财产制表达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法定财产制那么表达了法律对当事人的利益和维护。

正如戴东雄所言“法定财产制,乃众多立法专家,以其卓越之立法技术,集思广益所制定的。

此制度对夫妻来说,应该是最客观公平的,而又能信赖可行的制度〞。

    〔二〕按照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妆奁制、吸收财产制、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

    1、妆奁制

    妆奁制又称嫁资制,它是指妇女因结婚而带往夫家的财产。

最初嫁资是女方对男方的婚姻赠与,到了帝政时代那么演变为女方带到夫家补助家用的财产,而不再具有赠与的性质。

我国自古就有女子出嫁赠送妆奁的习惯,我国现在的姻姻法把这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

    2、吸收财产制

    吸收财产制,又称财产并吞制,是指婚姻成立后,妻子原有的财产及婚后财产均归于夫,只是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夫才将妻的婚前财产返还妻家。

这种财产制的立法是基于夫妻一体主义,妻的人格于婚后被夫所吸收,从而有违男女的平等,已遭到了摒弃。

    3、统一财产制

    统一财产制是指在婚姻成立后,妻将其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夫,仅保存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将妻的婚前财产或折价金额返还。

统一财产制同样是建立在夫妻一体主义之上的,虽较吸收主义有所进步但在不成认夫权、家长权的当今社会已无存在的价值。

    4、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

以财产别离〔所有权〕、财产结合〔管理权〕与财产维持为其理论根底。

[7]是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除特有财产外,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交由夫管理。

从这一财产制的运作来看,一方面它赋予夫管理、收益妻子财产的权利。

另一方面由夫负责家庭生活费用和财产管理费用,妻子以财产的收益承担了对家庭的经济责任,不必再负担家庭费用,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公平性。

但这种财产制较适合上层阶级社会,而“法不应为少数人之利益而制定〞[8]二战后陆续被各国所废除。

我国台湾地区虽然形式上采用了联合财产制,但实质上类似于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

    5、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享有独立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分别对自已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夫妻财产制形式。

分别财产制是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的根底之上的,彼此之间没有婚前婚后财产之分,也无所谓的个人财产,婚姻共同生活所生费用由夫和妻共同分担。

分别财产制虽然表达了男女在家庭中的

    地位平等,保证了已婚妇女的独立财产权,但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缺乏。

在实际生活中男女虽然形式上平等了,但妇女在就业时机和经济收入上普遍较男子低,因而双方拥有的财产数量实际上是有较大差距的,同时女子在社会中还承担着家庭生活等方面较多的义务,如果完全采用分别财产制那么造成实际上的不平等。

    6、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即夫妻的全部或局部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按共同共有的原那么行使各种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

    共同财产制依其共同财产的构成范围不同,大致又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等。

    〔1〕一般共同制。

是指夫妻婚前婚后财产及所得,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在这一财产制下,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最为广泛的,只要夫妻之间存在婚婚事实,就可以成为全部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人。

    〔2〕婚后所得共同制。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财产制为当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也采用这一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

    〔3〕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即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史尚宽先生认为,这种共同财产制不外乎“以动产与不动产为是否共同财产标准之一,如双方之动产与不动产相去悬殊,那么双方带入之财产亦相去悬殊,未免失平,故三种共同财产制之中此种似不可用。

〞[9]

    〔4〕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和从事经营活动所得,以及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非劳动所得如继承、接受赠与等非劳动所得归所得者个人所有。

    此外,夫妻财产制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如按照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为标准分为普通的夫妻财产制与非常的夫妻财产制;按照夫妻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个人特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折衷的财产制,有的称为所得参与制,有的称为净益共同制或剩余共同制、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等等,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第二章  中外夫妻财产制的历史变迁及理想形态

    按照历史的进程,夫妻财产制立法亦经历了三种形态,即封建法的财产并吞制、统一财产制及管理共通制,市民法的分别财产制,社会法性质的共同财产制。

从这一历史脉络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的开展方向,对我国今后的立法有指导作用。

    第一节  封建社会里的夫妻财产制

    在封建专制主义社会,私法亦打上了专制的烙印,支配、服从是其主要特点,因此反映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上亦表达了该特征。

在国外,依其内容变化,大致可分为三种:

财产并吞制、统一财产制及管理共通制。

实际上,财产并吞制并不是一种严格的财产制,妻之财产完全为夫所吸收,勉强称之。

此财产制在自由婚姻取代严格婚姻之后,于罗马法上已不再被采用,取而代之的是以分另财产制为主体的嫁资制。

财产并吞制从罗马法上消失,而竟被11世纪以后的英国所采用。

[10]随后出现的统一财产制,即妻于婚姻后将其全部财产移转给其夫,而于婚姻消除之际,返还妻之财产。

与前述之财产并吞制相较,应属于较进步的制度。

出现在中世纪日耳曼的管理共通制,即夫妻对自已之财产各自保有独立之所有权,但夫对妻之财产有管理、收益、使用之权利。

此制度于11世纪以后,一度没落,

    而于近世再度崛起。

经德国立法者加以改良,而成为德国民法典的法定财产制。

    家族社会的变革,虽较政治社会或经济社会为缓,但仍能看出其中的变化。

随着

    时代的进步、社会的演变夫权逐渐得到削弱,此从上述三种夫妻财产制的内容的变化可以看出。

“盖在夫权极为强大的时代,始有财产并吞制的存在。

到了统一财产制时,夫只能于婚姻中拥有妻之财产之所有权,于婚姻解消之际,仍须负返还妻之财产的原本价格之义务。

从夫对于妻之财产之权利之变小,可知夫权不似财产并吞制时代那样地强大。

而管理共通制比统一财产制更进一步地缩减夫对于妻之财产之权利。

〞[11]此外,也可以看出虽在夫权极为强大的封建社会,夫妻财产制立法亦朝着男女平等的理想目标进化。

    上述是国外封建社会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类型,下面来看看我国封建社会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

在我国古代,“在中国法律近代化之前,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与法是以家为本位而不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夫妻财产关系也不例外。

全家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混淆,财产问题上夫权、父权和家长权三位一体,妻在财产关系上依附于夫,配偶之间并无有关财产的权利义务观念;凡此种种,都是中国古代的夫妻一体主义在财产制方面的具体表现,它们在传统的中华法系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文化中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12]

                第二节    近代社会的夫妻财产制

    如果说,支配与服从是封建法的理念,而近代法的理念那么是自由与平等。

人人有了自由、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与干预。

代表这种理念的分别财产制应运而生。

在财产所有权归属上,分别财产制完全贯彻市民法的所有权不可侵犯之原那么,表达了夫妻别体主义。

在这一财产制之下并未否认夫妻间的伦理关系,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也有互相扶助的义务。

由此看出,“分别财产制是合理主义之所产,其对于夫妻财产关系之处理,正符合市民法之自由、平等、独立之理念,故称其为市民社会之典型的夫妻财产制。

〞[13]对于分别财产制的发源地,众说纷纭,有人认为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自由婚姻时,又有学者认为苏俄从18世纪以后到1926年之前是采夫妻别产主义,就当时社会而言是极为先进的。

但苏俄另一方面又成认家父长制,妻对自已财产的自由处分权颇受限,实际上已失去了夫妻别产的本来意义。

    正确而言,分别财产制的发源地应属英国。

在早期的英国,不以家族,而以个人为法律上之单位,此种思想使得英国一直拒绝共同财产制之采用,而为19世纪采取分别财产制立下了根底。

    在资本主议国家中,除了法国法系诸国外,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关系皆采分别所有,分别管理之原那么。

如前所述,家族社会的变化较之政治经济社会为慢,西欧社会自18世纪已进入市民社会,但直至20世纪分别财产制才被逐渐采用。

    在我国由于封建社会漫长,近代历史相对较短,近代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主要从清未到民国时期。

随着清末开始的修律活动把以自由平等为价值的西方市民社会法律观引入中国近代社会,新的法律以权利义务取代了过去的禁与罚,中国妇女也开始以权利享有者的姿态出现在中国的制定法中。

从清末的?

大清民律草案?

到民初的?

民国民律草案?

再到南京国民政府的?

民国民法典?

,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吸收外来文化制度方面展现了一个越来越开放的姿态,同时一种坚持传达室统的执着态度也始终贯穿其中。

随着法制近代化过程的加深,夫妻财产制度也日渐完备,同时妇女的权利也得到了一步步的提升。

但是夫妻财产制至?

民国民法典?

依旧采联合财产制。

另一方面从这三个法案来看,夫妻财产制度在民法亲属编中所占比例日益增加:

?

大清民草?

3%,?

民国民草?

7%,到?

民国民法典?

竟到达32%,占了近三分之一。

                第三节    现代社会的夫妻财产制

    20世纪以后,具有社会法性质的夫妻财产制风行世界。

1920年瑞典的所得参与制,1926年的苏俄的所得共同制,,1957年的西德的剩余共同制,1965年的法国的所得共同制,1964年的英国的?

已婚妇人财产法?

及1962年、1976年、1979年的瑞士夫妻财产制修正草案之自已管理制及所得财产分配制等都具有社会法、保护法之性质。

这里所得共同制是以共同财产为根本形态外,其余如剩余共同制或所得参与制等都是采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的复合形态。

从社会开展的角度来看,这种复合形态的财产制应是现代化的制度,符合社会开展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仿照苏俄立法之规定而确立的所得共同制,意在保护家庭主妇之权益。

共同财产制拥护者认为采取分别财产制只能到达形式上的男女平等,只有共同财产制才能到达实质上的平等。

这也是基于我国目前妇女在社会中的经济能力较男性还是占弱势而考虑的。

                第三章  中外有关夫妻财产制立法的概况和比较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财产制立法属于一国固有法的范畴。

而在国家的相互交往过程中增进了趋同性。

但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导致了各国有关夫妻财产立法呈现出了不同的特色,从而为我们进行比较研究提供了依据。

下面将对我国以及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的夫妻财产制立法进行介绍、比较。

              第一节    我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

    我国并未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有关夫妻财产的立法散见于一系列的法律标准中,这些标准主要包括:

    1、宪法。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主要规定了制定其它法律的原那么,它规定了男女平等作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依据和保障。

    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在这些文件中,涉及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具体可分为三类:

    〔1〕构成独立法律部门的民事根本法。

这主要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

  婚姻家庭法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正是民法通那么所调整的范围。

因此,?

民法通那么?

的颁行,一方面结束了婚姻法学界长期存在的婚姻家庭法究竟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民法组成局部的争论;另一方面又正式宣告了婚姻家庭法向民法的回归,确立了婚姻家庭法作为民事法律组成局部的法律地位。

[14]

    〔2〕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专门性法律。

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该法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后,又于2001年4月进行了修正。

它将夫妻财产制的有关内容规定在了第三章“家庭关系〞中,另外在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两章中也涉及到局部内容。

    〔3〕属于社会法性质的法律。

这主要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这部法以专门的篇章规定了妇女的权益,同时又对已婚和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作出了特别规定。

对妇女在宅基地、住房等方面作出了保护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及时补充了我国婚姻法对妇女财产权益规定的缺乏,而且对司法实践处理夫妻财产问题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4〕其他民事法律。

这里主要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它对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夫妻财产制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等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

由于婚姻家庭问题纷繁复杂,而婚姻法又规定的过于原那么,因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从其内容来看,这些司法解释又分为两类:

    〔1〕对适用新的婚姻法系统的司法解释。

该解释分别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一〕和〔二〕出现,解释〔一〕中局部条款涉及到了夫妻财产关系问题,而解释〔二〕那么以标准夫妻财产为重点,对夫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对当前一些重要案件如何具体应用的解释。

这主要包括?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假设干具体意见?

、?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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