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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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1]50号

颁布时间:

2011-11-25发文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打造和建设好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是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关于〈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号)精神,加快实施海洋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为促进区域金融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金融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先行作用,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1]5号),现就金融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完善区域性、差别化的信贷调控手段。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研究实施区域性金融调控政策和差别化的信贷调控手段,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在总量调控中体现区域性差别,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

驻鲁银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区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银行业机构适当下放区内分支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在金融产品创新、服务流程改进方面先行先试。

  2.加强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

驻鲁政策性银行要发挥中长期融资优势,加大对海洋基础设施、海洋生态环保等基础性项目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加大对海洋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支持,为商业性金融机构介入高风险、高成长性行业创造条件。

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青岛分行要发挥“投贷债租证”综合优势,为区内重大项目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要发挥船舶融资银行优势,加快推进航运金融建设;大力开展“物流运输服务基础设施贷款”业务,加大对重点港口、码头、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铁路货运枢纽、航空运输基础设施、路桥运输基础设施及空港、机场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要利用好总行将我省作为支持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试点省份的优势,大力支持区内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3.保持间接融资持续稳定增长。

驻鲁各银行机构要围绕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一核、两极、三带、三组团”海陆空间布局,依托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积极争取各总行直接贷款和切块信贷规模,将更多的信贷资源投向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积极争取总行放宽信贷审批和业务创新权限,优先审批区内优势产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融资申请,保障重点产业和项目的信贷需求;找准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的结合点,努力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配置水平。

同时,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发展表外融资业务,综合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表外融资业务,不断扩大表外融资规模。

  4.积极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深入挖掘、培育区内上市后备资源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

抓住我省作为全国首批区域集优债务融资试点省份的机遇,积极推动区域内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优先开展区域集优债务融资试点,利用银行间市场进行融资。

加快发展创业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促进各类基金与拟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有效对接。

力争区内每年实现直接融资额占本地区融资总量的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5.全面落实《金融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战略合作协议》。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12家签约银行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全面落实战略合作协议,制定专项支持政策,在机构设置、审批权限、资金支持等方面向区内倾斜,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尽量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引导带动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该区的金融支持。

人保财险、中国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大地财险、华泰财险6家大型签约保险公司要在区内完善分支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并从债权、股权和不动产方面推动保险资金与重点项目加快对接,争取更多的保险资金用于该区重点项目建设。

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督导协调力度,会同各签约金融机构省分行、省公司做好战略合作协议落实工作。

  6.积极吸引民间资本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

在规范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引导、鼓励民间资金通过信托、产业基金等渠道参与海洋重大基础设施、重点产业项目和海洋优势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入股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

鼓励开展建设-经营-移交(BOT)、建设-移交(BT)、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的项目融资,加快区内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等重点项目建设。

  二、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7.培育蓝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

优先选择区内经济金融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开展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工作,在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打造蓝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

2011年选择区内部分县(市、区),在金融支农、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保险参与社会管理、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等方面开展试点。

  8.推动金融产品创新。

各银行机构要加强金融产品研发和创新力度,建立符合海洋经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特点的信贷模式,为区内优势产业、优质客户、重点项目提供银团贷款、中长期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融资等结构化产品组合服务;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积极拓展投行业务,为海洋经济相关企业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融资规划、银行间债券承销等综合金融服务。

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信托、担保、股权投资机构要加强合作,为区内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提供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信托计划、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上市承销、股权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

  9.推动抵押质押方式创新。

认真落实《山东省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推动驻鲁银行业机构、区内各级政府积极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促进涉海产业发展。

探索开办码头、船坞、船台等沿海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大力发展适合海洋运输物流企业融资、结算特点的物流保理和联网结算等业务。

鼓励成长型海洋高新技术企业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

积极发展产业链、供应链、销售链融资等新型业务,开展股权、应收账款、存货等抵(质)押融资试点,满足海洋产业集群、海洋新兴产业和自主创新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10.推动金融机构管理创新。

各金融机构要加强授信、理赔、支付、结算等环节的流程和机制创新,不断改进服务技术,提升服务效率;加强金融研发创新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设立金融后台服务机构,不断提高金融创新研发能力。

推动各金融机构在区内各地设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三农”事业部,进一步优化对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机制。

探索推广在区内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科技银行”试点,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11.推动保险服务创新。

推动科技保险发展,力争将区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纳入全国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大力发展涉海保险,开发适合海洋经济的保险产品,充分发挥保险行业的保障作用;组织开展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试点,运用市场手段促进区内社会和谐建设。

  三、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完善区域金融组织体系

  12.适度放宽金融市场准入标准。

各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制定有差别的机构设置管理条件,鼓励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全国性金融机构到区内新设、增设分支机构和网点,特别是建立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

要加强与外资金融机构的对接,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股权、业务和技术合作,鼓励外资到区内建立独立法人金融机构。

  13.推动金融机构向县域延伸。

驻鲁金融机构要积极完善区内分支机构布局,对于青岛、烟台、潍坊、威海等金融机构较为密集的城市,要将机构资源重点向县域倾斜,提高区内县域金融服务覆盖面,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积极推进城市商业银行在区内县域特别是“空白”县域设立分支机构,2012年年底实现县域机构全覆盖。

  14.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坚持服务“三农”发展、保持县(市)法人地位稳定、按照股份制方向和完善法人治理的改革原则,加快农村信用社银行化改革步伐,优先推进区内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稳步推进城区农村信用社整合,加快组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确保2011年内挂牌开业;积极推进潍坊、烟台城区农村信用社整合,争取2011年内获准筹建。

  15.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各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切实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争取3年内区内每个县设立1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011年区内新设村镇银行10家左右,县域覆盖率达到60%以上。

加快推进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探索发展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海洋经济为依托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区内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载体的高新技术龙头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积极支持区内经营理念好、资金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增资扩股,做大做强,培育小额贷款公司龙头企业。

2011年末,力争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达到100亿元,全年累计放贷额不低于250亿元。

  16.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快发展。

加快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优化资源布局,力争3年内培育3家担保额过20亿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每个县(市、区)培育至少1家融资担保额过3亿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设立面向海洋经济、科技创新、农业产业化、商圈融资的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形成各类机构相互补充、竞争适度、规范有序、共同发展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新格局,满足经济社会多层次、多领域融资担保需求;推动建立政府、银行、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合作机制,大力发展组合担保等业务创新模式。

出台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扶持政策,实行重点倾斜,扶持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

  17.做大做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恒丰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快增资扩股步伐,不断优化股权结构,逐步提高可持续发展和风险防范能力。

引导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在理顺管理体制、提高风险管控能力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明确发展方向,积极引进境内外优质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不断壮大资本实力,实现差异化、特色化竞争,逐步发展成为竞争力较强的现代银行机构。

创造条件,适时对区内现有金融机构进行改造重组,组建以重点服务海洋经济发展为特色的金融机构。

支持齐鲁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公司加快发展。

  18.深入推进产融结合。

探索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船舶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

推动南山集团财务公司、海尔集团财务公司、海信集团财务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对企业集团发展起到更大的助推作用;引导业绩优良、管理规范的集团公司设立财务公司,重点推动山东重工集团、威高集团等设立集团财务公司。

加快推进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工作,发挥国有资本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境外资本参与蓝色经济区建设。

  19.大力发展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加快发展区内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咨询等金融中介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提高金融中介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

有条件的市要建立知识产权、船舶、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等专业性评估机构。

  四、大力推进金融开放,提高外向型经济金融服务水平

  20.深化跨区域金融合作。

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在中日韩区域经济合作试验区框架下深化与日韩金融业交流联动,加强与日韩金融机构合作,学习其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经验,争取率先落实有关对外开放金融政策。

大力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特别是吸引日韩银行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吸引国内外优秀战略投资者参股区内金融机构,不断壮大地方金融机构实力。

  21.积极争取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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