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考改革中的十大冲突问题及其解决之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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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考改革中的十大冲突问题及其解决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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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uzhouInstitution
高考改革中的十大冲突问题及其解决之策*
王后雄
(华中师范大学考试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
当前及今后相当一个时期,高考改革中的冲突问题是影响高考改革全局及其发展的关键因素,关涉转型时期社会公平、和谐和稳定。
列举了中国高考改革中比较突出的十大类冲突问题及现象,分析了产生和加剧高考各种冲突的主要原因,初步探讨了高考深化期缓解或解决高考冲突问题的方法和对策。
关键词:
高考改革;冲突;高考制度;政策调整
在我国,高等教育实现了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历史性跨越,作为衔接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中间环节,高考正处于“改革深化期”和“矛值凸显期”交错期。
在高考改革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关乎高考改革与发展的矛盾和冲突问题。
高考改革期可以看成是以后所有高考冲突和高考变革的滥觞及序幕。
自此,有关高考的论争、评论甚至抨击、批判,可谓存无宁日。
争论主要围绕三大问题展开:
一是高考制度的存与废;二是高考功用的利与弊;三是高考质量的优与劣。
而统一高考究竟有无存在的社会价值,则是持久论争的焦点。
现阶段怎样看待高考改革中的各种冲突?
这些冲突在高考变革中有何作用?
化解和缓解高考冲突有何途径?
事关我国高考改革的全局和它的进一步发展,关系到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
本文试图就上述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高考改革中的冲突问题及其成因
所谓高考冲突,是指在高考领域的各种力量之间的矛盾、分歧、争夺及较量的紧张状态。
恢复高考30年来,我国高考制度所走过的是一个变化剧烈、矛盾丛生、冲突交织的历程,种种制度和政策现象的背后涌动着一股股发人深思的暗流,表现为社会各阶层力量的控制与抵制、对抗与妥协、排斥与契合、冲突与调和。
各种矛盾与冲突问题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具有相当重迭、交叉的内在关联性和复杂性,并大体可以概括为10个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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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全国教育考试“十一五”规划课题项目《新课程下高考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及其实施研究》研究成果之一。
(摘自《教育发展研究》2008年第19期)
第一类是高考公平与效率的冲突问题。
按照辩证法的观点,矛盾无所不在,从矛盾运动的双方,往往能发现公平与效率的对立和两难选择问题。
高考选才存在着一系列的公平与效率矛盾。
有时为了提高效率影响了公平,有时为了维护公平影响了效率,一定时期公平或效率的实现往往是以牺牲另一方为代价的。
在高考改革的很多方面,如制度性或政策选择与安排、高考科目设置、考试内容和录取模式改革等等都存在着公平与效率的问题。
由于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政治经济体制所遵循的社会价值取向不同,高校招考政策的受益阶层与群体会发生明显变化。
解析我国高校分省定额录取政策、高校自立招生政策、自主命题政策、保送生政策以及高考加分政策等,往往能发现公平与效率的对立和两难问题。
从高考科目设置看,一般来说,进入考试的课程领域完整比缺失更公平。
从社会公平角度看,国家的高考制度,应该对能够学好各门课程的考生一视同仁。
高考科目多趋向于注意效率,科目少趋向于注重公平。
提供给考生的科目选择越多有利于选拨专才,科目选择少有利于公平比较。
从高考内容改革方面看,内容改革是以考察能力为主还是考查知识为主,试题涉及情景材料和课外信息多与少、试题内容深度与广度,客观上也存在对城乡及文化背景不同的考生形成偏见,控制评分误差与鼓励开拓创新存在矛盾。
高考把听力、口试、操作及信息技术、综合实践等纳入高校招录评价体制客观存在延续或“复制”阶层不平等问题,都是摆在高考决策者面前的难题。
高考录取模式方面也存在公平与效率问题,如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与保证高考公平客观上也往往存在着矛盾。
作为新课程高考改革的亮点之一高等学校招生把综合素质评价作为考生报考高考的必备材料和高校录取的重要参考,这种综合素质全面考查与公平客观的矛盾,本质上也是一种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综合素质评价进入高考比单一用一次考试分数来选拔大学生,应该说是最能选拔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也就最符合效率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了提高考试效度进行的有益探索。
然而,我国社会公平理念、诚信问题、监督机制的缺失,这种考核方式却容易损害公平原则。
高考改革中公平与效率在不同时期怎样兼顾两者平衡,如何寻求最佳区域,当是现今高考亟待解决的首要论争。
第二类是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冲突问题。
人们关于高考制度公平性质疑的焦点是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地区差异,这被多数学者认为是高考制度乃至高等教育的最大不公平之处。
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是一个无法完全解决的两难问题。
这个问题始于北宋中叶司马光与欧阳修的分路取人与任才取人的争论,在历史上这种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由于我国高考采用分省定额录取政策,随着近十几年来区域经济与教育发展差距的扩大,重点大学在各省之间的录取分数线差距也越来越大,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分省定额录取政策的大规模争论。
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召开之际,西南科技大学学生黄海涛在互联网上发布名为《一名大学生对“两会”的期待》的贴子,呼吁对高考录取的地域差异制度进行改革[1]。
全国人大广东代表徐源远据此提出建议,高考由国家统一命题,所有省、市、自治区纳入高考范围,录取时取消地域界限,按照考生分数高低统一录取。
人们把矛盾直指分省定额录取政策的不公。
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统一高考制度,具备了形式上的公平——分数面前的人人平等。
但由于实际录取学生采取分省定额划线录取的办法,各省市区的录取定额并不是按照考生数量平均分布的,而是按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优先照顾城市考生的准则,因此出现同一份考卷,各地录取分数线的极大差异,从而加剧了原本已经存在的城乡之间的教育不平等”[2]。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分省定额录取有合理之处,“分区定额录取的办法带有优待照顾边疆和文化教育相对落后地区的用意,从自由竞争的角度来看,是与考试的公平原则有些矛盾之处,但从调动落后地区读书人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当地人文教育水平的提升以及维护中华民族的统一等角度看,则有其合理之处,所以越到后来越是从考试公平趋向于区域公平。
对于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矛盾,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和完美的解决之道,只能在兼顾两端的情况下求得相对的平衡”[3]。
也有学者认为:
从教育机会均等理论中的“逆向歧视”角度看,为弥补竞争起点的不平等,将录取分数线向边远落后地区倾斜是无可厚非的。
在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之间,应找一个相对平衡的支点[4]。
如果依照教育平等中的“补偿原则”,考虑到边远贫困地区相对欠发达的教育现状,对那些地区的考生适当地降低分数要求,符合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然而像北京、上海这样经济发展和基础教育水平均属一流的大城市,录取分数线却很低,有时甚至比一些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录线分数线还要低,区域公平名下的我国现行高考录取地域差异制度遮盖了地域歧视与地域特权。
实际上这是一个考试公平(或教育公平)与政治公平的关系问题。
考试公平往往是一种理想、理论或原则,区域公平则是一种政策或手段。
高考的公平伴随许多矛盾,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矛盾就是其中一对,考试公平强调根据考生成绩公平录取,区域公平强调通过区域配额来调控各地之间录取人数的悬殊差异,需要借助区域公平促进落后地区文化教育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统一。
这对矛盾是我国自古至今大规模选拔性考试都难以解决的难题。
第三类是考试公平与起点公平的冲突问题。
高考制度是保障我国全体公民受高等教育权的主要手段,“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则表明了当今的社会精英是通过能力考试而公平地选拔出来的,然而其形式上的平等已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在公平表面中,不能忽略其隐含着深层次的实质性不公平。
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其中任何一个环节被扭曲就意味着不公平。
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会阶层之间差别很大,学生受教育条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而高考制度完全不考虑各个考生的教育资源和文化条件的起点差异,参加高考的上千万考生实际上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从当今高考倡导的人才选拔制来看,突出能力和素质考查成为命题方向,试题情景材料联系广泛的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艺术、综合实践、英语听力与口语等纳入高考测试范围内,这种考虑最大的优点是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增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利于导引中学课程改革方向和推进素质教育开展,符合效度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但是城乡差距、贫富差异导致不同中小学之间师资质量、教学条件、教学质量差距不可同日而语。
谢作栩等人于2004年对高等教育入学者的调查结果显示,来自城镇的学生出现的机率为1.40,来自乡村的学生出现的机率为0.74,城镇居民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是乡村居民的1.89倍。
在重点院校中,985工程建设院校的城乡入学差异更大(达到2.42倍)。
在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热门”学科领域,城乡居民之间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异更是显著,以经济学为例,城镇居民的入学机会是乡村居民的4.23倍。
[5]具有更多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本的优势阶层子女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学习机会,更多地占有重点高校和热门专业资源,在文化教育资源处于弱势的农村学生所获得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大大地低于城市优势阶层学生。
高考筛选结果往往是延续或“复制”阶层不平等,高考实际上是不平等的。
然而,现实的中国要做到人人都可以同等地获得进入高等教育的机会显然不现实,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消除人与人之间在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差异,而且受生物遗传影响,个人在智力和素质上的差异也不可能完全消灭。
因此,绝对意义上的高考公平在现阶段是一个很难实现的良好愿望。
第四类是高考科学性与公平性的冲突问题。
从国外高校招生制度来看,当发达国家招生考试的主体部分大多发展为分层分类统一考试或统一考试与单独相结合兼顾统一标准与特殊才能的科学模式时,而我国文理分科的单一高考模式基本上还在“包打天下”。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今天,我们还把不同类型大学招生考试统一淹没在精英化的选拔考试中,实在有违考试的科学性。
当推行统一高考成绩与高校自主招生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录制度时,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涉及公平性的问题和争论。
以高校自主招生为例,其最大特点是在选才的科学性上具备优势,但其操作的公平性却受到质疑。
主张统一高考者强调了统一高考有利于彰显公平性的优点,而主张废除者则抓住了统一高考不利于考生个性及创造力发展等考试选才科学性方面的短处。
问题的焦点还是集中在高考能否兼顾考试的公平性与科学性。
从历史考察和现实审理发现,高考科学性与公平性的冲突,是导致中国考试制度在历史与现实中陷入重重困境的根源之一。
面对现实国情,谁为重心、何者优先、如何契合,都面临着艰难的选择。
第五类是高考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冲突问题。
高考延续至今的生命力和秘诀就在于不断变革和完善。
在组织层次上,从最初的全国统考,到以全国统考为主、部分地区自主招考为辅,再到以全国统考为主、部分地区和高校自主招生为辅,并逐渐由一元化向多样化倾斜。
同时,由于区域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发展的的非衡性,在最大限度体现考试权属国家的前提下,也在不断推进高考改革权、命题权的区域化,为试点范围日益扩展的分省命题、自主招生提升其存在的合理性。
一方面,招收新生是高校的任务,实行单独招考有利于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根据各个学校、各个专业对考生的要求选拔新生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类型高校和不同求学者的要求,这是当前统一高考所无法实现的;另一方面,统一高考尽管存在考试标准单一,缺乏灵活性等问题,但与各校单考相比,录取标准统一学生的可比性更强,同时防止考试权下放产生新的考试腐败等不公现象,而且统一高考的一大好处是具有规模效率,不仅节约了各样招考的开支,也给广大考生带来了方便。
高考的目的是有效地选拔人才和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试的检验选拔功能,这实际上最符合效率原则,即提高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
从此意义上说,统一高考是集公平与效率于一身的。
高考统一性与多样性、全国性与区域性各有优劣利弊,如何寻求契合与平衡乃高考改革面临的又一重大课题。
第六类是高考功能正向性与负向性的冲突问题。
从高考改革的现实来看,它是甄别筛选社会人才的主要手段,但本质上是保持社会公平的主要工具,是人类社会缓解或解决利益冲突的最好的政治选择。
高考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法则能够解决社会、教育中的一些问题,但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对高考的过分迷信或其功能的任意夸大,将使高考肩负过多的期望。
而同时,考试科学的局限性和考试功能双重性,不可避免地成为众矢之的。
这是因为考试面临一系列自身无法克服的功能性缺陷,考试的结构性矛盾客观存在,高考测评认识局限、测评条件局限和测评功能局限造成人们对高考科学性的怀疑,高考负面影响亦常遭世人所诟病。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只有利而毫无弊,或只有积极作用而毫无消极影响,高考也不例外。
高考有其它活动不可替代的多种社会功能,能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多方面的促进作用,但其功能的二重性同样客观存在,正如人们所评价“考试好比水火”,“考试是一把双刃剑”。
诸如古代科举行至晚期因科目单一、内容陈腐、考用脱节、方式刻板所导致的严重负面影响,20世纪60年代末期法国滥用考试而引发的“五月风暴”,中国“文革”时期废弃高考制度所酿成的历史悲剧等,都雄辩证明,倘若违背考试规律,随意滥用考试或废弃考试制度,同样会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以至延缓、阻碍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
[6]现阶段,考试理论研究界在有关考试的大量问题上都存在不少疑点、难点和盲点,尤其对直接导致考试负面影响、关乎考试存废的考试外部诸因素及其关系的认识,目前既不深入,更不全面。
这一方面使考试的负面影响难以得到有效克服,同时也由此引发了许多有关考试功过的无味论争,招来了不少对考试的无由指罪。
第七类是高考考查的知识与能力的教育取向冲突。
现今高考改革的新观念就是“考能力”,在我国当代考试发展中,考能力的观念完成了由对学科知识的再认再现向深层智力活动进行测量与评价的转变,迈出了从考试大国向考试强国的第一步,也使公平公正的理念在高考中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7]应该来说,高考命题“能力立意”的取向,并通过高考存在事实上的对基础教育的引导和反拔作用,从而改变中学教学的应试教育取向。
这种用心是良好的,但这种命题的公正性却存在偏颇。
一方面,如果所有的学校都是知识取向的教育,大多数学生的能力没有得到应有的培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高考是能力型取向,可能对大多数学生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来自社会不同阶层学生面临着不平等的竞争状况,那些来自上层社会背景的学生,生活、成长于一个物质各件和精神资源相对丰富的环境中,他们从校外生活中所获得的知识和信息量,是那些生活在物质条件和精神资源都相对匮乏的底层社会的学生无法匹敌的,这说明以能力为主导的高考内容改革,尽管反映了现实社会的人才观念,然而使得贫困地区和家庭的学生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境遇,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考试公平的基本精神。
命题的公正性对教育取向和教育目标具有根本性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又表明,高考命题公正性具有很大的相对性和双重性。
高考命题价值取向和考核目标不正确,可能导致整个教育的不公正。
第八类是高考制度与素质教育的冲突问题。
高考是我国高校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
客观地说,高考是以选拔为宗旨,即是以高考分数为手段,把众多的考生进行分层、筛选以供不同类别大学挑选,通过高考区分人的能力大小,按才能高低赋予相应的社会资格和社会地位。
高考制度与素质教育之间的冲突,体现了作为一种选择性考试活动,与作为一种全面的、应然的考试功能和理念之间的差异与冲突。
我国现行的大规模的统一高考制度,使这一矛盾与冲突更为凸显。
高考汰选功能过强,评估功能弱化,客观上导引了中学追求升学率的“应试教育”。
“应试教育”体现了以应对考试和进行选拔为基础的教育价值取向,指导思想是功利主义。
素质教育则是以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为宗旨,它注重用科学教育理念和方法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因此素质教育是塑造品质,培养能力的教育。
高考制度与素质教育表现了两种不同的教育价值观,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对立与冲突。
现今人们对高考制度与素质教育矛盾关系存在着曲解。
第九类是学校课程与高考课程的冲突问题。
高考的竞争,其实是受教育者的教育机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社会地位的竞争。
在中国基础教育界,以高考为代表的各种升学考试主要显示了汰选功能,出现了各级学校教育的内容基本统一在高考口径之内的倾向。
具体的表现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在基础教育阶段属于高考框架内的知识型课程占绝对的主导地位,尚未纳入到高考框架之内的其他文化型、活动型、技能型课程比例极少或基本没有,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形同虚设,教育的文化功能弱化;二是受高考“指挥棒”的影响,造成中学重视所考学科而不重视不考学科的偏科局面,导致高中阶段一些选修课程多样性的缺失,导致师生对所考学科内容的再次选择。
其结果是:
高中阶段的教育教学过早分科,有些选学模块内容名存实亡,高考大纲不涉及的内容被放弃;三是在各级学校教育阶段普遍存在过分强化应试型知识的教育与训练,难以顾及全面提高学生个人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水平的文化道德教育,学校文化被彻底边缘化,教育被考试文化所充斥,学校课程严重偏失和异化。
第十类是高考评价公正与评价误差的冲突问题。
凡测量都有误差,凡评价都有主观因素的影响。
误差可控,但不可全控;主观影响可以排除,而不可全部排除,所以高考评卷和给分的误差客观存在。
评价的公正性主要取决于命题时提供的答案及其评分标准,如果答案及其评分标准本身不公正,评价一般也不可能公正。
但是评价有很大的自主性,这主要表现在,评价者在评分标准的范围内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为了缩小不同的评价者之间自由裁量的差异,通常采取在评分标准之外还通过商议制订评分细则,并要求评价者根据评分细则给分。
评分细则确实有助于缩小评价的自由裁量空间,使评价的尺度更准确,但实践告诉我们,采取评分细则的办法也还有两个问题:
一是由于人们对评分细则的理解和把握宽严不一样,评价的主观能动性还是很大的;二是过细的评分细则会扼杀考生答题的个性,特别是对一些主观能动性大的试题答案更会如此。
要维护考试的公平,就必须有统一的评判标准,但用统一的标准评判,又可能消融个性,影响创新。
现代科学技术为提高高考评判公正性、信息处理精确性和效率创造了条件,也为人们进行信息作弊提供了便利。
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在信息处理过程中作弊,或者在运用现代科技处理信息的过程中作弊,人们更难发现、更难防范。
比较明显的是在考试实施过程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但更深层次的是,利用在处理信息过程中方便考试工作人员操作修改数据或对信息作有利实现个人目的处理。
科学技术是双刃剑,新的考试技术加大了发生质量问题和公正问题的风险性和强度。
以2007年安徽省普通高考分数漏统事件为例,在没有使用网评的时候,高考分数漏统的事情经常发生,完全不可避免,正因为如此,教育考试机构都追求使用网评,网评的第一个好处就是可能克服人评不可避免的统分错误。
但是,人评统分发生的错误都是个别的,不会发生大面积的分数漏统问题。
使用网评确实可以克服人评统分方面存在的问题,但是,如果网评技术不熟练,或者责任心不强,产生操作失误,就会发生比人评大得多的问题。
该事件表明:
在科技化的条件下,信息处理发生问题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现实的;不仅会对教育考试的声誉和公正产生负面影响,而且会带来比在没在科技化条件下大得多的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足以使教育考试声誉和公正声名扫地,完全丧失其公信力。
[8]
二、高考深化期化解高考冲突的对策
从宏观角度看,高考的重要政治和社会控制功能之一就是它既是一个保证社会安全的政治“安全阀”,也是一个缓解各种政治和社会冲突的“缓冲器”。
“全部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一部以内容高度紧张和冲突为特征的历史。
”[9]冲突存在的客观性和必然性要求我们必然承认并正确对待冲突。
“冲突被认为导致和改变了利益集团、联合、组织……如果人们之间的每一种互动都是一种交往,那么,冲突——它毕竟是最具有活力的互动之一,必定被视为一种交往。
”[10]客观地看,冲突的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都是存在的,关键在于它是在何种条件下发生的。
辩证看待高考改革中的种种冲突及其自身的特殊性,通过高考改革和政策法律的出台,用以调节关涉社会公平及稳定的矛盾和失衡现象,已成为摆在高考决策者面前最关键、最迫切的使命。
逐步解决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问题,要本着辩证、客观、务实和发展的观点。
高考冲突问题的产生,有些是历史发展差距造成的,又有因制度性或政策选择的缺陷造成的,既有高考功能的负面影响的使然,也有人们对考试科学认识的局限性的影响,有些则完全超越了教育的范畴,属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传统或现实的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即使是国家最高级别的教育主管部门,也没有足够的力量加以改变。
因此,解决问题的基本条件是:
一方面,继续促使考试界自身有更加积极的作为;另一方面,需要上升并扩展到更高、更广泛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层面,启动更有力的行政及法律机制,才可以形成变更局面的足够能量。
在此提出若干具体的对策,供高考改革决策者及同行参考。
首先,加快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均衡发展是化解高考诸多冲突的治本之策。
高考公平、区域公平、起点公平以及公平与效率等矛盾其实质是区域经济发展失衡、社会贫富悬殊加剧引发的,是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的结果,是造成包括教育问题在内的各种社会危机加剧的主要原因,这一点已经日益受到国内外有识之士的关注。
最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主席卡萝·贝拉米在美国2005年3月23日的《国际先驱论坛报》发表署名文章,在承认东亚经济成就令世人瞩目的同时,明确指出“贫富悬殊是东亚繁荣的软肋”,希望东亚各国增加对穷人家庭的教育帮助。
目前国际上主要采用基尼系数来评价区域内部贫富分配的不平等程度。
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我国的基尼系数从1980年的0.33上升到1998年的0.40,已经达到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
2002年提升至0.458,已经大幅度超过亚洲发达国家日本和韩国。
[11]尽管基尼系数本身还不足以完全说明中国目前面临的所有贫富差别的问题,但贫富差距引起利益矛盾和冲突却是不争的客观事实。
高考是一个动态的社会和教育结合机体,不进则退,没有静止。
因此,化解高考引起的冲突的基本思路,在于寻找发展教育事业的更加科学、合理的有效方式,而不是回归到矛盾尚未呈现或激化之前的某种过去的状况。
例如对于京津沪等城市高校录取分数线偏低的现象,有多种原因,我国高等教育的区域结构自民国以来就不合理,这些大城市通常是人口聚集之地,而且由于历史和地理位置等原因,这些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在全国都处于领先水平,高等教育资源丰富,高校录取名额多,考生人数相对有限,分数线自然就比较低,因此处理这一问题不应“一刀切”。
若全国划定统一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只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只有靠不断发展高等教育,增加高校入学率和完善高校的区域结构来减少区域差异过大的局面。
从长远来看,必须通过提高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来改变我国高校布局结构的不平等状态,大力扶持中西部地区的高等教育,提高教育水平。
在现阶段,我们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策略,促使高等教育资源在地区之间均衡发展作为推进考试公平和区域公平的根本之道。
大力提高经济落后地区的基础教育教学设备、师资素质和教育质量,是解决高考起点公平之根本。
从解决高考改革中公平与效率冲突取向看,在效率和公平之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具有普遍意义,效率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和在现实中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公平无足轻重,公平是影响效率诸因素中的一个重要因素[12]。
高考公平与效率不是对立关系,也不是主次关系。
公平与效率是两个可以独立的、同等重要的高考追求或高考目标。
损害高考效率的不是高考公平,而恰恰是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公平。
然而与许多领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所不同,在考试选才方面,通常的情况是,选拔性考试最初虽也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这种公平只是程序公平而非实质公平,因为在现实社会中,很难同时做到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
总的看来,高考改革的发展趋势是从效率优先走向公平优先,继而走向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