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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神东煤炭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对外租赁、委托经营的消防安全管理,股权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公司法人代表或行政正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公司分管安全、建设、技术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是安全监察局;各单位(包括租赁、委托经营单位)内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各单位必须明确内部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五条职责

(一)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5.批准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依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抢险突击队。

(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拟定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工作。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督促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和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6.将更新公司消防安全设施、整改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形成建议,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7.组织管理公司专(兼)职应急抢险突击队。

8.组织召开公司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9.提出对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奖励建议。

10.依照消防法规履行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安全监察局职责:

1.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国家消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及两级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2.负责制定公司消防管理办法,编制企业内部消防技术标准和检查标准。

3.参与公司所属各单位消防类工程立项审核、方案审批、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工作。

4.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报审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负责与政府消防部门业务对接、协调。

5.负责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地面建筑消防安全、井下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工作,针对消防安全方面存在问题,会同有关单位及部门制定解决方案和措施。

6.监督检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7.检查指导各单位消防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8.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各单位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抵御火灾能力。

9.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表扬或奖励建议,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10.组织消防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11.监督检查承包商消防安全工作。

12.负责对应急管理和灭火救援队伍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工作。

(四)公司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2.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与生产、经营工作,批准实施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5.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6.组织进行防火检查,监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7.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五)公司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拟订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修订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编制本单位消防安全经费投入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负责落实本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按期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检测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本单位应急抢险突击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建立并完善消防档案,配合安全监察局和政府消防机构开展工作。

9.对本单位违反消防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10.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六条公司对外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场所,应向承租方或受托方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和场地。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消防设施的年度检测由实际使用单位负责,公共部分的消防设施检测由消防管理主体单位负责。

第八条各驻矿(处、厂、中心)服务单位、承包商的消防安全工作(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安全通道的维护管理)自行负责,被服务单位负责监督。

第九条在同一建筑物内有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办公或生产的,资产所属(或产权)单位为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单位,资产所属(或产权)无法落实,则占用面积数量较多的单位为消防管理主体单位。

同一院落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办公或生产的,则生产或建设项目的主体单位为该区域消防管理主体单位。

消防管理主体单位必须与共用单位之间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对于无法拆分管理或未明确部分应由消防管理主体单位负责。

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单位有权利对其他消防设施共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消防管理主体单位委托矿业服务公司或物业单位管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矿业服务公司或物业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委托单位应与矿业服务公司或物业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范围和责任。

委托消防安全值班的双方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及应急响应程序。

第十条各区域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及更新、改造、大修等消防安全责任如下:

(一)各生活小区公共消防管理主体单位为矿业服务公司,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更新、改造、大修工作;生产区域各单位围墙内的消防设施由该生产单位负责;两个单位之间无围墙等明显标志的,原则上按照建筑间距中线或开关阀门节点划分其责任范围。

(二)地面消防供水与生活生产供水合用的管网系统,其主管网的维护、保养及更新、改造、大修由矿业服务公司负责,消防管网进入建筑物后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三)各煤矿、选煤厂等单位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为建筑实际使用单位。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宜委托矿业服务公司或物业单位对其日常维护、保养。

(四)各煤矿、选煤厂等单位的宿舍、食堂、浴室、洗衣房、换热站、锅炉房、生活污水厂、净水厂等生活后勤设施的消防管理责任为矿业服务公司。

(五)综合性办公楼(例:

公司办公楼、科技大厦、李家畔综合楼)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矿业服务公司;综合性区域公共部分(例:

专业化服务基地)的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为矿业服务公司。

(六)生产、办公和专有生活区域的消防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大修由资产所属(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时,由主办单位依法向消防部门提前申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由主办单位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依据消防法规和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矿业服务公司应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内部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车道进行标识,并保障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道畅通。

(四)培养神东专业化消防维保队伍,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五)保障高层建筑地下室的消防安全。

(六)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建立并完善消防档案。

(八)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提高值班、维护保养人员岗位技能。

第十四条工程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工程管理部在地面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涉及到消防设计时,应在设计阶段通知安全监察局参与。

在组织召开建筑工程施工图纸会审前两个工作日交安全监察局一份图纸,并通知安全监察局消防管理人员参加图纸会审。

(二)地面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由公司规划发展部办理,工程建设许可手续由工程管理部办理,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手续由安全监察局办理。

上述手续应在工程开工建设之前办理完成。

(三)建设工程设计审核(备案)应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收集所需工程资料,由安全监察局负责报政府消防部门审核,工程管理部负责督促设计单位修改消防设计存在的问题。

(四)涉及到消防施工的工程项目在内部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安全监察局参加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安全检测机构对该工程进行消防检测。

(六)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检测合格后,安全监察局负责办理验收备案或验收申请。

(七)工程消防备案或验收手续应由项目单位移交档案室保存,并复印一份保存备查。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各单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人员应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到具体人员。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七条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监察局备案。

管理人员变化时,应及时更新补录。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隐患、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消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防排烟、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治安保卫处负责管辖范围内停车管理,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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