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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复习资料整理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具体为: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内容

1.成本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税法所指的成本概念与一般会计意义上的成本概念有所不同。

会计上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和活劳动的耗费,是对象化的费用,是针对一定的产出物归集计算的。

税法上的成本,是指纳税申报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

税法中成本归集的内容不仅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材料、转让技术等)和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

2.费用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是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都应计入期间费用,具体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成本与费用之间重复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只要符合税前扣除基本条件和一般原则规定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的,没有资本化的支出,以及税法没有禁止和限制的,可以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

(1)销售费用

是指企业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销售佣金、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经营性租赁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专设的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业务费等费用。

(2)管理费用

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咨询费、诉讼费等。

(3)财务费用

是指企业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等。

3.税金

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损失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财产扣除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税前扣除的损失,必须是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5.其他支出

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四、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股息、红利是对被投资者税后利润的分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的,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不是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3.税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比例附加征收的,征收税收滞纳金主要目的是督促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减少欠税,保证税款及时入库,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质上都是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性规定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性支出,不应用国家应收的税款弥补其罚没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和赞助支出

捐赠支出和赞助支出本身也与取得经营收入无关,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同时为了防止纳税人以捐赠支出、赞助支出名义开支不合理、甚至非法的支出,税法规定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财务会计制度基于资产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考虑,要求企业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

但税法遵循真实性和确定性原则,规定未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在提取年度税前不允许扣除,但企业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年度按实际损失额允许扣除。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指企业依法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大于零的数;

减免税额,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或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计算出的减免税额;

抵免税额,是指允许纳税人从某种合乎奖励规定的支出中,以一定比率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

七、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一)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八、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一)纳税申报时限和方法

1.预缴时限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预缴方法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3.汇算清缴时限

(1)年度申报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终止经营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年度汇算清缴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5.扣缴义务人申报时限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九、征收方法

(一)查账征收

对账簿健全、核算准确的企业,一般采用查帐征收方法。

(二)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的条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下列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

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

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3.核定征收的方式

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方式核定征收该企业所得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4.核定征收方法

(1)核定所得税额的方法: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2)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

①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

①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③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6.5——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自20XX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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