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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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
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渊源:
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被相关各方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大陆法系:
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普通法系:
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典:
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
衡平法:
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的,当时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法律重述》:
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
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
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司法解释:
是指对于法院审判的工作和检察院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这些解释对其下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审判和检查工作具有约束力。
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
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本违反合同:
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预期违反合同: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合同义务,即为预期违反合同。
其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
对价:
指合同一方的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已履行的对价:
指当事人中的一方以其作为要约或承诺的行动,已全部完成了他依据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只剩下对方尚未履行其义务
过去的对价:
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它不能作为对方后来作出的这项允诺的对价
要约:
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的消灭:
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
撤销要约:
指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在要约业已生效之后,消灭要约的效力的行为。
承诺:
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撤回承诺:
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不得自食其言:
如允诺人在作出允诺时,应当合理地预料到受允诺人会信赖其允诺而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者放弃去做某种行为,并在事实上引起了这种结果,只有强制执行该项允许才能避免产生不公平的后果,那么,即使该项允诺缺乏对价,亦应予以强制执行。
债: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混同:
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的关系已无存在的必要,应归于消灭。
债的约因:
指订约当事人产生某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
约因:
是法国法中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直接或最接近的目的。
错误:
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所作的关于既存事实或法律,做出的不正确的假定。
欺诈:
是一方当事人出于故意而做的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
胁迫:
是指使用暴力或以暴力手段相威胁,使人感到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
乘人之危:
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的利益。
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主要针对格式合同而言。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违约:
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提前违约:
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即明确表示届时他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可以用行动或口头或书面表示。
重大违约:
指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严重的缺陷,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交易的主要利益。
轻微违约:
尽管债务人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缺陷,但债权人已经从中得到了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
预期违约:
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救济措施:
1、终止履行合同2、解除合同
根本性违约: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情势变迁原则:
是指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若履行会显示公平,而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
它是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表现。
合同落空:
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
广义的落空原则包括“履约不可能”和“目的落空”
不可抗力:
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合同的让与:
又称合同的转让,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从而使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没有发生变化,由第三方替代转让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清偿:
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抵销:
是指两个人彼此互负债务,而且债务的种类相同,并均已届清偿期,因而,双方均得以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提存:
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混同:
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抗辩权:
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特定物:
指在订约时已经验明和同意的货物。
买卖合同: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留置:
广义:
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互付债务,在相对方的债务清
偿期届满而未受偿前,自己得已拒绝给付的权利。
狭义:
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他人之物,在债权清偿届满前而未受清偿
债权人得留置该物以作为担保的一种物权.
抵押:
a大陆法:
一般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财产上锁设定的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将抵押物变价并从变价款中国有限受偿的权利。
b英美法:
抵押是指抵押人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偿还,而将其不动产或者产权上的利益交付抵押权人的行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产品责任:
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有缺陷的产品给销费者、使用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缺陷:
1美国指产品存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安全性)。
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确定的法律概念。
其产品责任的重心完全建立在缺陷制度上,从而使缺陷成为受害人要求任何权利的基础。
2,欧盟是指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3,中国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说):
是指只要产品有缺陷并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
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
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如电器产品的代理商制度。
的权力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显名代理:
明示为本人利益,又明示以本人(即“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
这种代理与大陆法系中的相同。
隐名代理:
又称间接代理。
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如电器产品的代理商制度。
46委托代理:
指代理人的根据被代理人的而产生。
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或“任意代理”。
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根本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更不公开本人的姓名,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代理。
不容否认的代理(表见代理):
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
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表见代理。
公司法概述:
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
又称为个人企业,由一人出资,独自经营,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由两人以上的股东共同投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社团法人。
有限合伙企业:
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责任、共同享受利益的一种契约关系。
公司:
是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定程序登记成立通常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有限责任公司:
由两人以上的股东共同投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社团法人。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由五人或七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若干股份,股东仅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债务负责。
商标:
是生产者或销售者用以识别他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的一种标志。
专利:
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在一定期间内授予发明人的一种专有权。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禁治产:
因精神病或因由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宣告禁止其治理财产。
法人:
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
契约自由:
指任何有订约能力的人,都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即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选择订约的对象,并可自由地同订约对方商定合同的内容。
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
指损害公共利益,违背某些成文法所规定的政策或目标,或者在妨碍公共健康安全道德以及一般社会福利的合同。
不道德合同:
指那些违反公认的道德标准,如法院予以承认将会引起正常人的愤慨的合同。
乘人之危:
是利用别人危险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社会公德,乘火打劫,提出损害对方利益的条件,迫使对方接受,这种合同是无效的。
违约:
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催告:
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一种通知。
给付不能:
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嗣后不能:
指在合同成立时该合同是有可能履行的,但在合同成立后,由于出现了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况而使得合同不能履行。
给付延迟:
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
对流条件:
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各自义务,或者至少是每一方当事人都同时准备并愿意履行其各自的义务。
后决条件:
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如发生某种事件,履行合同的义务即告消灭。
先决条件:
是指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或以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重大违约:
指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没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
救济方法:
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手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
实际履行:
一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一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实际履行之诉,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使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损害赔偿的范围:
指在发生违约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应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
实际损失:
指合同规定的合法权益,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受到损害,例如应交货而未交货,应交付优质商品而交付劣质商品等。
所失得益:
指如果债务人不违反合同本应能够得到的利益,但因债务人违约而丧失了的利益。
禁令:
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方法,指由法院作出禁令,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的义务,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许做某种行为。
违约金:
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国际合同:
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
合同落空:
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代位权的制度:
指对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之后,在法律上即取得了债权人的债权,他可以使自己处于债权人的地位,来行使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
提存:
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延迟,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托于法庭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
弃权:
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愿放弃其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从而解除了他方的履约责任。
时效:
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期间内,由于一定的事实状态的继续存在,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或发生的一种法律制度。
消灭时效:
是关于诉权的制度,即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诉权即归于消灭。
取得时效:
是关于取得物的所有权的制度,即占有人在取得时效期满后即可取得可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抵销:
指两个人彼此互负债务,而且债务的种类相同,并均已届清偿期,因而,双方均得以其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
混同:
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的关系已无存在的必要,应归于消灭。
清偿:
是向债权人履行债的内容。
回复原状:
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
金钱赔偿:
以支付金钱来弥补对方所受到的损害。
违反担保:
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
停止条件:
是限制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即只有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才能发生效力,如条件不成就,法律行为即不发生效力。
要式合同:
指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
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必需品:
指衣服食物等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物品,而且还包括按未成年人的社会地位所合理需要的东西。
待履行的对价:
指双方当事人允诺在将来履行的对价。
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发生私法上的效果而进行的一种合法行为。
国际贸易术语:
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以确定买方和卖方在交货中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负担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货物买卖合同:
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卖方的一种双务合同。
发价: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的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发价的撤回:
指发价人在发出发价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发价人之前,即在发价尚未生效之前,将该项发价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发价的撤销:
指发价人在其发价已经达到受发价人之后,即在其发价已经生效之后,该项发价取消,从而使发价的效力归于消灭。
接受:
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项发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
逾期的接受:
又称为迟到的接受,指接受通知到达发价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发价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发价未规定有效期时,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时间。
权利担保:
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按照各国法律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非特定的货物:
指仅凭说明进行交易的货物。
特定化:
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拨划于合同项下的行为。
风险:
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以及不属于正常耗损的腐烂变质等。
疏忽:
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与有疏忽:
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
相对疏忽:
指尽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是法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引起损害中所占的比重,相对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而不是像与有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它是被告在严格责任中的抗辩理由之一。
违反担保:
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例如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违反了产品必需适合一般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等。
预期违约: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疏忽:
产品的生产者和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
产品责任: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
严格责任:
又称无过失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低限度的接触:
被告经常直接地或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行为或不行为在该州境内造成了损害.
代理:
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意定代理:
是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
明示的指定:
是由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
默示的授权:
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就像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
直接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表的身份,即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的。
间接代理:
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本人的计算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代理。
外贸代理制:
由我国的外贸公司充当国内用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
商事组织:
”亦称商事企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个人企业:
即独资经营企业,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
合伙: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
公司: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有限合伙:
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出资为限.
合资经营企业: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为了从事某种特定的业务而组成的企业.
两合公司:
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所组成的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指公司资本分成相等的股份,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公司发起人:
负责筹建公司的人员,他们的任务是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以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
公司章程:
规定公司的宗旨、资本、组织结构、名称等对内对外事物的法律文件,是规范公司活动的根本大法.
广义公司资本:
公司用以从事经营,开展业务的所有资金和财产,包括公司自有资本和外贷资本.
狭义公司资本:
公司自有资本.
普通股:
通常的股份,是与优先股相对而言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一种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
非参与的优先股:
优先股的股东虽然可以有优先分派红利的权利,但他所获得的权利仅限于事先固定的股利率,这种优先股无权参与再分配.
回收股:
又称库藏股,公司收买自己的股票而把它存入公司的金库.
公司债:
公司向社会发行债券所借之债.
公司债券:
表明公司债的有价证券.
公积金:
公司为了弥补意外亏损,扩大营业范围,或为了巩固公司的财政基础,从公司的营利中提取一部分,不作为红利分配,而保留在公司内部,以备必要时使用的基金.
票据:
是指出票人在票面上签名,无条件地约定,由他自己或委手他人支付一定的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关系:
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根据票据享有权利的人与承担义务的人之间的关系,如出票人受款人背书人执票人承兑人彼此之间的关系等,这是票据本身所固有的法律关系。
基础关系:
虽然与票据由某种关联,但却是处于票据之外的关系.
要是:
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如果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而且只能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确定其效力.
本票:
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允诺。
汇票:
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横线支票:
是由出票人、背书人、或执票人在支票正面划有两道平行线,或在平行线内载明银行名称的支票。
出票:
首次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
背书:
执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空白背书:
又称无记名背书或略式背书,背书人仅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而不填写背书人的姓名或商号名称。
记名背书:
又称完全背书或特别背书,执票人在背书时,在汇票背面写上被背书人的姓名商号,并签上自己的名字,然后将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汇票的转让即告完成
转让背书:
以转让汇票上的权利为目的所作的背书,其受让人客取得该汇票的所有权.
设质背书:
又称质权背书,是指以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作的背书。
委托取款背书:
背书人在背书时注明其背书的目的只是委托被背书人代为取款,而不是转让汇票的所有权。
设质背书:
又称质权背书,是指以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作的背书。
有特殊记载的背书:
支票人在背书时,除签名外,还附加了某种特殊文句,借以限制自身的责任,限制汇票的再度转让或加附其他条件等.
票据:
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无条件地约定,由他自己或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汇票的提示:
是指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承兑:
汇款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文字记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
汇票的承兑:
是指汇款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文字记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
普通承兑:
亦称为单纯承兑,即由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的字样并签具付款人的姓名和日期,除此以外没有任何附加条件。
参加承兑:
是指当汇票不能获得承兑,或付款人承兑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无法向其做承兑提示,或付款、承兑人被宣告破产时,为了防止追索权的行使,由第三人以参加承兑人的身份加入票据关系的行为。
汇票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