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图文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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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图文稿
集团文件发布号:
(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19882)
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
考点归纳: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考点归纳
1.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
2.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
3.了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
一、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的类型包括:
(1)根据制定政策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
(2)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3)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4)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
二、教育法规
1.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2.教育法规的类型包括:
(1)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
(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三、教育法律救济
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包括:
(1)诉讼渠道:
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
(2)非诉讼渠道:
①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②其他救济渠道,主要是指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随着教育法制的健全,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本精神,正在逐步建立校内调解制度。
法律法规
条款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多少年接受并完成贵点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二)分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符合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规定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节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考点归纳
1.熟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
2.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一、幼儿教师的权利
1.幼儿教师的一般权利
(1)幼儿教师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幼儿教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2.幼儿教师的职业权利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幼儿教师的权利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二、幼儿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幼儿教师的义务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法律法规
条款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
第十四条
收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收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聘任制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地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一)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请饭起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
第一节幼儿的权利保护
考点归纳
1.熟悉幼儿权利保护的相关教育法规,保护幼儿的合法权利。
2.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育工作中幼儿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
一、幼儿的权利
幼儿的权利是指幼儿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拥有的一切正当权利。
幼儿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作为一个人所拥有的基本的人权;二是因为幼儿这个特殊的身份而拥有的特殊权利。
1.幼儿的基本权利
(1)生存权
幼儿的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是保障幼儿生命存活、身体健康以及作为生命外围屏障的人格尊严的权利。
(2)获得保护权
幼儿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还比较弱小,不懂得保护自身的权利,因此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有责任保护并帮助幼儿实现自己的权利。
(3)发展权
发展权是指幼儿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其主旨是要保证幼儿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4)参与权
参与权指幼儿具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2.幼儿的特殊权利
(1)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幼儿教师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随意剥夺幼儿的受教育权。
(2)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幼儿人身权的重要内容。
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幼儿的身体安全。
(3)人格尊严权
有些教师往往不重视幼儿的人格尊严权,侵犯幼儿人格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会给幼儿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
(4)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教师应当保护幼儿的人身自由权。
法律法规
条款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的人格尊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绘画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生长,放置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法律法规
条款
内容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的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单位采取不要措施;
(六)学生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小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停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以旅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定,参展本办法处理。
法律法规
条款
内容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的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
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
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两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九条
第一款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
加强冬季锻炼
第二十二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地、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举报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语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员工作。
法律规定
条款
内容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六条
第一款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院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现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反走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健康目标
1.适应幼儿园的生活,情绪稳定;
2.生活、卫生习惯良好,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
3.有初步的安全和健康知识,指导关心和保护自己;
4.喜欢参加体育活动。
科学目标
1.有好奇心,能发现周围环境中有趣的事情;
2.喜欢观察,乐于动手动脑、发现和解决问题;
3.理解生活中的简单数学关系,能用简单的分类、比较、推理等探索事物;
4.愿意与同伴共同探究,能用适应的方式表达各自的发现,并相互交流;
5.喜爱动植物,亲近大自然,关心周围的生活环境
社会目标
1.喜欢参加游戏和各种有益活动,活动中快乐、自信
2.乐意与人交往,礼貌、大方,对人友好;
3.知道对错,能按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行动;
4.乐于接受任务,努力做好力所能及的事;
5.爱父母、爱老师、爱同伴、爱家乡、爱祖国。
法律法规
条款
内容
语言目标
1.喜欢与人谈话、交流;
2.注意倾听并能理解对方的话;
3.能清楚地说出自己想说的事;
4.喜欢听故事、看图书。
艺术目标
1.能初步感受环境、生活和艺术中的美;
2.喜欢艺术活动,能用自己喜欢的方式大胆地表现自己的感受与体验;
3.乐于与同伴一起娱乐、表演、创作。
第一条
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六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和发展。
第十六条
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
《儿童权利公约》
第二十八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
(A)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B)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是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并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实行免费教育和对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贴;(C)根据能力以一切适当方式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机会;(D)使所有儿童聚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E)采取措施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
3.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有关教育事项方面的国际合作,特别着眼于在全世界消灭愚昧与文盲,并便利获得科技知识和现代教学方法。
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使遭受下述情况之害的儿童身心得以康复并重返社会;任何形式的忽视、剥削或者凌辱虐待;酷刑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武装冲突。
此种康复和重返社会应在一种能存进儿童的健康、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