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标准及分级安全监管历程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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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标准及分级安全监管历程精品

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标准及分级安全监管历程

 

1关于进一步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XX〕71号)20XX.6.16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

  近年来,本市小企业发展较快。

但是,由于缺乏行业部门的安全技术指导,小企业普遍存在安全责任意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管理基础不实的问题。

同时,由于其结构类型复杂,所处地域分散,安全生产监管难以到位,小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20XX年,本市地域小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与20XX年相比大幅上升,小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探索行之有效的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方法,我们制定了《关于切实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见附件),从即日起下发实施。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调研,抓好典型,积累经验,积极探索小企业监管方式与方法的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而共同努力。

  附件一:

《关于切实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附件二:

《关于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1.1附件一:

关于切实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等方面探索行之有效的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方法,就在小企业中开展“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员工权益,保障安全条件”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抓好小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小企业发展较快。

由于其结构类型复杂,面广地域分散,安全意识和基础管理薄弱,加之缺乏行业部门的安全技术指导,安全生产监管难以到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20XX年,本市地域私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61起,死亡175人,占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的38.89%,与20XX年同期相比上升165.15%,这些发生事故的私营企业绝大多数是小企业。

  小企业事故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为:

1、法制意识淡薄。

部分小企业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违法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工艺、装备落后。

很多小企业尚处于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生产规模小,技术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状况差,缺乏安全资金投入,安全保障程度低。

3、企业管理形式原始。

为数众多的小企业是由家庭工场、小作坊演变而来,仍以个人行为或“家族式”管理模式为主,缺少科学管理的理念。

4、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小企业是劳动力比较集中的领域,从业人员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违章现象比较普遍。

5、寻求指导渠道不畅。

很多小企业本意上想搞好安全生产管理,但对如何搞好缺乏相应的业务知识和管理措施。

目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不够完善,安全监管力量的指导、监管及服务同社会需求尚有一定的差距。

  小企业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而小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影响着非公有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

随着公有制经济在一些领域的逐步退出,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将全面进入国民经济各个相关行业。

加强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必须从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高度,提高对搞好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二、创新思路推进小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

  本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对小企业监管的基本思路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寻求与其发展模式、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监管方式,坚持服务宗旨,坚持依法监管,创新监管体制,探索有效方式,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提升基础,严格准入,淘汰落后,严处事故。

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逐步形成以发展为目的、以企业为主体、规范为重点、科技为先导、执法为保障的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

  具体要求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充分认识小企业安全生产对本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结合地区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工作计划,确定重点,整合力量,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各区县要健全和完善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网络,切实做到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移。

要对本区域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属地化管理、动态跟踪与监督检查,督促小企业整改不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监管工作的全覆盖。

  

(二)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各区县、各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要摸清本区域小企业的底数,建立安全生产信息资料档案,随时掌握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小企业应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安全生产档案应包括小企业的基本概况、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生产工艺操作规程、主要危险危害因素、重大危险源隐患情况、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和预案、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安全技术资金投入、员工安全教育情况、安全生产活动记录、事故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三)推行安全责任承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本区域小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管中,应明确要求经营者对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维护员工权益、保障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作出书面承诺。

  对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承诺制度。

  (四)施行易地报告制度

  小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在工商注册地域的,应督促其自觉到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安全生产报告,并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易地生产经营活动的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力以及发生事故的情况,应执行易地抄告制度,小企业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加强监管。

  (五)构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

  构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新要求,也是切实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与强化的新措施。

作为构建安全信用体系的基础内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并指导督促小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工作标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

  拟订“小企业安全生产指南和小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的标准,要求小企业对照其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行业安全评价状况、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事故发生率等情况开展自我评估工作。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对所属区域的小企业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动态情况与本质安全水平,组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复评工作,通过复评划定A、B、C三个等级,并实施科学的分类监督管理。

  (六)实施安全生产分类巡查制度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在安全信用评估和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对缺乏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C类小企业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巡查;对能够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B类小企业每季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巡查;对自主管理好、自我约束严的A类小企业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巡查。

  (七)探索市场机制落实事故补充资金

  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探索运用市场机制解决安全生产风险问题,积极探索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推行小企业工伤事故雇主责任险和高风险行业人身意外伤害险,落实应对突发事故的补充资金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探索社区网格化安全监管新模式

  在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安全管理体制的进程中,社区安全监管是最关键的环节。

要坚持安全管理的重心下移,增强街镇安全监管机构的地位和力量,建立并完善网格化管理运作机制,以整合社区行政资源、设施资源、工作资源、文化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当前,可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职业健康卫生等方面积极探索综合安全监管。

通过资源的有效整合,网格的合理划分,全方位综合监管的有序开展,最终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新模式。

  三、强化小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的主体责任

  小企业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和促进企业自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环节。

改善小企业的安全状况,防范和控制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对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主要内容为:

  

(一)依法生产经营

  1.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效期内;

  2.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性质的,应经考核合格。

  5.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在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险措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6.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从事这几类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企业须经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

  

(二)维护员工权益

  1.应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

  2.必须在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保障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3.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4.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撤离危险场所,而停发工资或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6.不得违章指挥并强令从业人员在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备、事故隐患不排除、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生产经营场所工作。

  7.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个人档案,增强从业人员事故预防和应急自救能力。

  8.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三)保障安全条件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消防与职业卫生的审核验收。

  2.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条件。

  3.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必须保障安全资金的投入,消除事故隐患。

  4.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经检验、检测合格;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经培训持证上岗,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5.租赁厂房、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火灾危险等级;承租作为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装修和设备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结构;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厂房、场所的生产使用性质。

  6.禁止以下行为:

  ①租赁本市内环线以内的厂房、场所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

  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

  ③堵塞、封闭、占用生产经营厂房、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④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危险物品;违规改变特种设备结构、违规使用特种设备。

  ⑤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提高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工业园区是小企业比较集中的领域,做好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是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要督促各园区的管理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园区工作的重要内容,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担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的职责;建立由入租单位负责人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明确园区入租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安全准入要求;定期召集安全工作会议,通报园区入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事故教训;督促入租单位整改不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积极培育社会监督咨询服务的外部条件

  各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尽服务政府的责任,在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安全评价、安全文化、政策咨询、技术措施等方面提供帮助并给予指导,把服务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部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市、区安全生产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有关专业群众团体,应该为小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安全管理等咨询服务。

不得以“服务”为名,增加小企业的经济负担。

继续增强中介服务机构自律管理和规范管理的能力,提高中介服务效能。

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乱收费行为责令改正或取消其中介技术服务的相关资质。

  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网、信息网、报刊、杂志、简报,传递安全生产信息,通报有关事故教训,宣传小企业中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

  各区县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市民举报,对举报调查属实的违法行为要从严处罚。

  六、依法监管促进长效管理机制的形成

  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是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法律约束、制度规范、行政监管是推动小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调研,抓好典型,以点带面,不断探索创新行之有效的小企业监管的新方法。

通过健全法制、完善经济政策、严格市场准入、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消防法》、《特种设备监察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信用差、事故频发和存在严重隐患的小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权益的行为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企业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作为相关许可证发放、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对未能履行安全保障措施的小企业要作为重点,强化监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要严格追究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审查,从严把关,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企业进入市场。

  七、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建设

  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特别是乡镇、街道监管队伍的建设,是做好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也是衡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是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直观标准。

各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

同时,要加强这支队伍的素质培养,努力造就一支业务精、作风硬、素质高的安监队伍,逐步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确保一方平安。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附:

小企业的分类标准

  ⑴工业:

  职工人数3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

  ⑵建筑业:

  职工人数6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

  (3)交通运输业:

  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

  (4)宾馆和餐饮业:

  职工人数4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

  (5)零售业:

  职工人数100人以下,或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

  (6)批发业:

  职工人数1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

  (7)其他业

1.2附件二:

关于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提升小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是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本市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控制指标不突破和不发生特大恶性事故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本市小企业的死亡事故呈不断上升趋势,已由过去占全年死亡人数的10%,上升到25%,今年1-5月甚至占了70%左右,且重大死亡事故时有发生。

对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强化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已刻不容缓。

为此,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法律武器,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小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创新与小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手段,通过2至3年的真抓实干,坚决遏制小企业死亡事故上升的势头。

同时,通过全方位的服务、指导,全面规范小企业的安全行为,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进而建立并完善小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把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抓紧研究制订监管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各区县大力推进监管工作。

  通过监管,进一步强化小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教育和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订并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和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措施;开展安全生产例行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切实维护员工权益。

  三、工作步骤

  分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20XX.7-20XX.9)

  各区县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摸清本区域所有小企业的底数,包括数量、分布、生产经营类别、规模及安全管理现状等。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制定并提供统一的表式和统计软件,以便建立市、区县、街镇三级小企业数据库。

  

(二)探索试点阶段(20XX.10-20XX.12)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区县,结合调查摸底工作同步开展强化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探索性工作,并选定浦东新区在区域范围、普陀区在社区监管方面、松江区在工业开发区方面、杨浦区在都市型工业园区方面进行试点工作。

  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区的特点,确定本地区的试点单位,积极探索富有地区特色的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新路。

  充分发挥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的作用,制定有关小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评估标准,构筑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的建设框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全市性的经验交流、推介大会,及时推广各区县的好思路、好做法。

  (三)重点治理阶段(20XX.1-20XX.12)

  根据区县试点的经验,制定若干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治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小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具体治理方案另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区县开展小企业安全生产治理的效果进行督查。

  (四)巩固发展阶段(20XX.1-20XX.12)

  通过对小企业安全生产治理,建立长效机制,使小企业的安全生产进入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状态,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以利于小企业健康、协调发展。

2关于印发《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导则》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XX]110号)20XX.8.30

文号:

  发文单位:

 颁布日期:

20XX-08-30  执行日期:

20XX-08-30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导则》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

   为构建本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在对小企业基本情况普查的基础上,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了《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实施。

   评估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指导推进,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协助配合;各区县安监管(察)局要精心安排,依照《上海市小企业安全信用程度评估导则》标准,具体负责实施本地区小企业的评估工作,并将评估与监管工作情况每半年(次年1月10日前,当年7月1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导则

前言

   本导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开展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促进小企业的安全管理而制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的指导原则、主要依据、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系统与分值计算、评估分级、评估持续等。

适用于上海市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

   2.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依法监管,提高小企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促进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逐步构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

   3.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令第3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条例》

   《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

   4.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内容

   4.1 依法生产经营

   4.1.1 生产经营活动须符合工商登记核准范围,且在有效期内。

   4.1.2 矿山、建筑施工、危化品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4.1.3 危化品及烟花爆竹经营须具备经营许可证。

   4.1.4 危化品使用、储存企业依法登记。

   4.1.5 从事特种行业或使用特种设备等依法办理规定的相关证照,且在有效期内。

   4.1.6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危险物品。

   4.2 组织保证体系

   4.2.1 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2.2 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2.3 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4.2.4 开展安全责任签约和员工安全承诺。

   4.2.5 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4.2.6 明确各部门单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2.7 工会组织或员工代表参与监督管理。

   4.3 安全教育培训

   4.3.1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三级”教育。

   4.3.2 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3.3 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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