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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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

 

关于《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搞好布局,建好机制”,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制度建

设,部在总结历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经验,充分听取地

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部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意见的基

础上,拟订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范》起草过程

至 2009 年,部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 8 次利用卫星遥

感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在

土地监管上发挥了重要的警示和遏制作用。

但从过去的情况

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还存在标准不够统一、流程不够

合理、分工不够明确、对执法效果关注较少等问题,有必要

进行统一和规范。

此外,随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的不断

扩大(根据“一张图”工程的实施进程,将逐步扩大至全国范

围),涉及的城市和参与的人员将不断增多,从便于地方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理解和操作的角度,也有必要制定一个统

一的《规范》。

 

1

 

为使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按照部领导要求,部执法局于 2009 年 3

月正式启动了《规范》起草工作。

为做好起草工作,部执法局

专门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并吸收部分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的同志为成员。

在梳理总结历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

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工作小组拟定了《规范》框架提纲。

3

月 27 日至 28 日,部执法局在北京召开由北京等 8 个省级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南京等 4 个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以及部地籍管理司、规划院、信息中心参加的座谈会对

《规范》框架提纲及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根据座谈会讨

论的意见,起草工作小组起草了《规范》征求意见稿,于 4 月

10 日印发 31 个省(区、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沈阳等

14 个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部总督办、规划司、耕地

司、利用司、地籍司、信息中心、规划院征求意见。

根据各地

及部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起草工作小组对《规范》征求意见

稿又作了进一步修改。

4 月 20 日,部执法局在天津召开由江

苏等 4 个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济南等 9 个市级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广州番禺等 3 个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再次对《规范》内容进行了讨论。

根据座谈会讨论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后,形成目前的《规

范》(征求意见稿)。

二、《规范》起草思路

 

2

 

《规范》的起草以一条主线贯穿始终,即“严肃查处违法

用地、切实保护耕地”。

同时,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力求《规范》的针对性和前瞻

性。

部已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 8 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

作,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规范》一方面注意总结吸收以往

的好做法、好经验并通过《规范》固定下来;另一方面针对过

去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与此同时,《规

范》的起草也特别注意分析了将来在全国实行土地卫片执法

检查全覆盖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并针对

这些情况和问题加以规范,以保证《规范》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避免出现“朝令夕改”的问题。

二是内容具体,流程明晰,确保《规范》的操作性。

规范》

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为引领,逐项分解工

作步骤,详细规定了每个步骤的工作内容和操作要领,便于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图索骥,高效开展工作。

同时,

《规范》从管理需要出发,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工作内容及

所需采集的信息作出规定,避免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并确

保地方在具体实践中能够操作下去。

此外,《规范》力求逻辑严

密、文字简洁、概念明晰、承转流畅,避免地方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在理解和执行中出现歧义,力争使即便没有从事过

这项工作的同志,经过简单的培训,就能掌握和开展这项工

作。

 

3

 

三是突出重点,理顺关系,注重检查的效果。

紧紧围绕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核心和检查的重点,即新增建设用

地合法性的核查来设计《规范》的框架,撰写《规范》的内容。

《规范》关于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流程、违法用地查处内容、

统计汇总对图斑信息采集的要求等都是围绕这一核心内容

来进行规定的。

同时,从实现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目标,确

保检查的效果出发,《规范》除强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

部责任明确、工作协调外,特别注重发挥政府在土地卫片执

法检查中的作用,要求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

本级政府报告工作情况,提出查处整改建议,并把地方政府

主动查处整改所取得的成果作为统计汇总的重要内容。

三、《规范》主要内容

《规范》参照国家标准的“规范”文种体例编写,分为正文

和附录两大部分。

正文包括总则、工作目标和任务、检查内

容和依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概念界定和统计指标、施行

时间和解释权等 7 个部分;附录包括名词解释、附表、信息系

统使用说明等 3 个部分。

具体来说,《规范》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规定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工作目标、任务和内容。

 

《规范》明确提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工作目标,除查处

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耕地外,还增加掌握土地利用年度

 

4

 

执行计划执行情况、建设用地扩张和耕地占用情况等内容,

更提出了推动建立耕地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新目

标。

围绕实现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工作目标,《规范》又划分

了 4 项具体工作任务和 4 项检查内容。

(二)明确了职责分工。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是一项由部统一部署,省、市、县等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乃至乡(镇)国土资源所一

线人员全员参与的全局性工作,同时也是一项由执法业务部

门牵头,地籍、规划、耕保、利用等业务部门都承担一定职责

的综合性工作。

为做到职责明确、工作协调,形成合力,以更

好地实现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工作目标,《规范》对各级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业务部门

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职责都作了具体规定。

(三)规范了工作流程。

在总结地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规范》整合并重新设计

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工作流程。

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分成遥感监测、工作部署、工作准备、制发卫片、内外业核查、

区分地块、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审查、违法用地类别判定、

统计汇总核查情况、查处整改、督导、验收、报送工作成果、

通报、奖惩、启动问责和组卷归档等十几个步骤,并对每个

步骤的工作任务、工作方法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干什么,

怎么干”。

 

5

 

(四)界定了相关概念、指标的内涵。

为统一认识、消除歧义,《规范》在概念界定、统计指标

和名词解释等部分,对土地卫片检查工作中经常使用且存有

歧义的名词、统计指标进行了解释和规定,对土地卫片执法

检查中的重要政策界限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

规定了新增

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的判定标准;明确了合法性判定的时

间节点;界定了图斑编号、重点工程用地、履行职责到位、整

改落实、宗地计算等概念。

(五)重新设计了统计报表。

在认真分析土地执法监管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围绕土地

卫片执法检查的目标和任务,依据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对

统计报表的格式进行了重新设计。

新的统计报表主要包括 2

张采集基础信息的登记卡和 2 张满足管理需要的登记表。

样的设计既考虑了地方填报的便捷性,又注重了信息收集的

全面性。

地方在汇总上报时只需将登记卡和登记表的所采集

的各项信息录入至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最终的汇总数

据,如卫片图斑涉及的各类信息、违法用地的各类信息、查

处整改的各类信息完全根据管理需要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生

成。

较之以往由各省市逐项登记明细表,再手工统计汇总,

这一统计汇总方式提高了信息化程度,保证了数据的连贯性

与精确性。

四、几个重要问题的说明

 

6

 

与历次开展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相比,《规范》在概念界

定、工作流程及统计汇总方式上都作出一些重要调整。

(一)关于新增建设用地。

掌握监测时段内的新增建设用地,特别是耕地转变为建

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并对其进行合法性核查是土地卫片执法

检查工作的核心内容。

因此,关于新增建设用地的界定可以

说是整个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基石。

部于 2007 年 9 月

印发的《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国土资发

〔2007〕207 号文)改变了过去关于“新增建设用地”的界定,该

《办法》规定,“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当年依法批准的新增

建设用地和未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之和”。

土地

变更调查关于耕地面积的统计也随之进行了改变,土地办理

农用地转用审批后,即使该土地未使用,即土地的实际现状

仍为耕地,但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该块土地已变更为建设

用地,由此出现了同一块土地的实际地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图

上的地类不一致的问题。

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如果采

用这一方式界定新增建设用地,那么所有经过依法批准使用

的土地都不存在占用耕地问题了,只有违法用地才占用耕地。

据此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就无法反映出在卫片监测

时段内到底有多少耕地被实际占用,更无法计算出违法占用

耕地面积占全部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

为解决

这一问题,《规范》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判别中规定,已依

 

7

 

法批准的用地,依据该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前的土地利

用现状图判定其地类,如果“农用地转用审批前土地利用现

状图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监测时段内实际动工建设的,

判定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的新增建设用地”。

此外,《规范》

还针对实践中的几类具体用地是否判定为新增建设用地进

行了明确。

(二)关于实地伪变化。

以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将核查图斑分为三大类,即新

增建设用地、实地未变化、农业结构调整。

“实地未变化”在

表述上不甚准确,容易引起歧义,因为界定为“实地未变化”

的图斑并不是真的没有变化,只不过不是土地卫片执法检查

工作所指的变化为新增建设用地的情况,为此,《规范》将“实

地未变化”改为“实地伪变化”。

同时,还重新界定了“实地伪

变化”的内涵,不再将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作为单独一类进行

统计,而是纳入到实地伪变化中。

这是因为以往的“实地未变

化”与“农业结构调整”在概念内涵上存在重叠;属于农业结构

调整的用地,土地的农业用途实际并未变化。

此外,地籍部

门在以往开展图斑外业核查时一直使用“伪图斑”的概念,将

“实地未变化”改为“实地伪变化”后,地方在进行核查时也更

容易把握。

(三)关于工作流程。

 

8

 

在工作流程上,《规范》除对工作内容进行了细化外,还

就以下两个问题作了重大调整。

一是将以往通过两次外业核

查完成图斑的性质认定改为只进行一次外业核查。

以往遥感

监测成果完成后,通常由地籍业务部门先进行外业核查,剔

除确定的伪变化图斑,再交由执法业务部门部署开展土地卫

片执法检查。

这样,执法业务部门还要重新进行第二次外业

核查。

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现

势性,《规范》将两次外业核查整合为一次。

二是将进行通报、

约谈等工作的时间调整至验收结束之后。

以往的土地卫片执

法检查中,通报和约谈工作通常在部组织督导后、验收前,

地方上报了初查结果时进行。

但在历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

发现,地方的各类统计数据在部组织验收时可能会被发现不

准确而必须作出调整,如根据验收前地方上报的初核数据开

展通报、约谈工作,则公平性稍显不足,影响土地卫片执法

检查工作的严肃性。

为此,《规范》将通报、约谈等工作调整

至验收结束之后进行。

此外,《规范》明确提出了五项具体督导任务、五项具体

验收标准,以此严格要求督导组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完成督

导任务;验收组严格对照验收标准,核定是否通过验收,从而

保证督导、验收工作的严肃性,有效发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

工作在发现、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重要作用。

(四)关于查处整改。

 

9

 

在以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下达了处罚决定书,移交(送)了

违法责任人,做到了“依法履行职责”,但处罚决定能否落实、

责任人能否依法追究仍是问号。

从第八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

采取了约谈方式开始,地方政府主动整改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特别是 15 号令颁布实施后,大量违法用地已由地方政府或

其他有关管辖部门主动清除违法状态并处理了当事人,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无需立案处理。

考虑到这种情况,为

进一步发挥共同责任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主动整

改的积极性,真实反映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效果,《规范》提

出了“履行职责到位率”、“非立案处理”及“整改落实到位”等

概念。

将已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整改,不需立案查处的情况作

为“非立案处理”进行统计。

同时,将通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立案查处到位、通过非立案处理整改到位的土地违法行

为,一并统计为“整改落实到位”。

(五)关于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

随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涉及城市的增多,相关的数据量

也越来越大,一个完善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对地方

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数据,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正确分析和

判断执法形势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利用信息系统汇总上报

数据也是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为便于地

方正确运用信息系统,《规范》专门将系统使用说明作为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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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以往的工作中,已经开发了一个土地卫

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但由于《规范》对统计报表的格式重新

进行了设计,因此必须对原系统进行修改完善。

考虑到信息

系统的完善必须以《规范》统计汇总要求的确定为前提,因此

目前《规范》稿中还没有系统使用说明的具体内容,待《规范》

经部审查通过后,再对原有的信息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并将

系统使用说明的内容纳入到《规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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