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抽样原则和程序 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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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抽样原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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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药品质量实行的监督抽验,是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手段之一。

药品抽样是药品检验工作的组成部分。

顾名思义,抽验就是“抽样检验”。

没有抽样就没有抽验。

但不是随便怎么抽样都可以。

只有按照科学合理的抽样程序进行抽样,使之在手续上合法,技术上可靠,程序上规范,才能保证随后的检验结果在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因此,有必要对如何进行抽样加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药品抽样程序。

一、药品抽样工作的意义

(一)体现国家对药品质量实行的技术监督

国家对药品质量的技术监督,涵盖药品从研究开发到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

一般来说,对上市前药品的监督是“事前监督”,而对上市后药品的监督是“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做得好,事后监督就可省些力。

但由于我国目前大部分药品生产企业未通过认证,医药市场又比较混乱,因此,在大力推行事前监督的同时,继续加强事后监督势在必行。

抽验是事后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抽验工作分为抽样和检验两部分,抽样是在实验室外直接面对被监督者进行的,具有很强的技术监督性质。

在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不仅要严格按照抽样程序抽取样品,以保证抽验结果的可靠,而且在必要时,还应根据监督需要检查相关的批生产记录、进货记录、售货记录和检验记录,索取有关资料。

因此,可以说,抽样工作直接体现着国家对药品质量的监督。

抽样工作的好坏关系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效能、执法形象和人民群众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成效的评价,不可等闲视之。

(二)为药品抽验工作提供合法、可靠的样品

药品抽验结果正确与否,不仅取决于检验过程,而且取决于抽样过程,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首先取决于抽样过程。

只有抽样过程为后续检验工作提供合法、可靠的样品,检验的结果才有意义,否则检验操作再正确、精密、规范,所做的仍不免是“无用功”,得出的结论仍可能是错误的。

所谓“合法、可靠的样品”,是指:

、样品是由抽样人员依法深入被抽样单位存放药品的现场抽取的,而不是由被抽样单位以送代抽的;、样品是在抽样人员不受被抽样单位或个人意愿影响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抽样程序抽取的;、样品的品名、来源、生产单位、规格、批号明确,绝无发生混淆之可能;、样品质量不因抽样和抽样后的贮运过程而发生变化,从而可以根据样品检验的结果对其所代表的一批药品质量作出判定。

(三)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查处假劣药品的物证

抽样取得的行政违法药品和抽样后经检验检出的不合格药品(后者不是假药就是劣药),一般都须立案查处。

这样,所抽取的样品就成了查处假劣药品的重要物证之一。

因此,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思想上始终要绷紧一根弦,就是你抽到的可能是不合格药品,你必须不疏漏一切必要的手续,以防被抽样单位或个人日后不承认该样品是从他们那里抽取的。

由此可见,抽样工作对于药品质量监督管理而言,意义非常重大,抽样人员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

二、药品抽样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原则主要体现为:

抽样人员在按抽验计划或根据监督需要进行抽样时,在执行抽样程序上的一致性。

不论抽取本地产品还是外地产品,不论与被抽样单位或个人关系亲疏,都应一视同仁,同样对待,按相同的抽样程序抽样。

以往个别地区在抽样中表现出来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是与公正性原则格格不入的。

坚持公正性原则,关键在于提高抽样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职业道德水准和法制观念,使每个抽样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都牢记自己是在依法代表国家对药品质量实行监督,务必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为保证抽样的公正性,当抽样者与被抽样者之间有亲戚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应予回避。

有些药品检验所制定并认真执行抽样人员行为规范的做法值得推广。

(二)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主要体现为:

、抽样是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抽验计划或指示进行的,或者是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药品质量可疑时进行的抽样。

、抽样时,抽样人局应向被抽样单位或个人出示派遣其执行抽样任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检验所的介绍信及药品监督员证或工作证。

、按照规定的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并做好有关书证。

符合这些要求的抽样行为才是合法的,其所抽样品才经得起争议和诉讼。

(三)代表性原则

代表性原则主要体现为:

、从统计学意义上确定样品与总体的代表关系。

这是指在抽样人员按计划抽样时,从药品来源、包装、外观性状等方面看不出拟抽样药品有质量可疑问题时,采用随机抽样法抽样,以保证抽样的代表性。

、从法律意义上确定所抽样品与整体的代表关系。

这是指从抽样手续和相关文书上确定所抽样品与被抽样的单位、地点、药品品种、规格、批号的关系,以防日后有争议时说不清,发生诉讼时败诉。

后一层代表性原则不仅适用于随机抽样,也适用于非随机抽样(如后面将要讲到的针对性抽样和偶遇抽样)。

(四)针对性原则

针对性原则主要体现为:

尽可能抽取能证明被抽样药品为不合格药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样品。

针对性原则首先适用于检查抽验(即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药品质量可疑时或根据群众举报进行的抽验)。

针对性抽样不强调统计学意义上的代表性,而是强调如何选准不合格样品,并将此样品与总体的代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确定下来。

即使该批药品可能部分不合格,部分合格,按照的要求,相同批号药品应当“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则该批药品也应判为不合格。

这一原则同时也适用于制定抽验计划(例如把质量不稳定的药品或上一抽验周期中检出不合格品频次较多的药品列入抽验计划)和执行计划抽验时的抽样,在此抽样过程中如从包装、性状、来源等环节发现药品质量可疑时,也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样。

这里要说明的是:

为什么把针对性抽样提到原则高度来讲?

过去一段时间强调“随机抽样”较多,而忽略了非随机抽样。

随机抽样主要适用于人的感官无法判断药品质量、因而不能不抽样进行实验室检验加以判断的情况。

美国《调查工作手册》第四章第

节中关于“随机抽样”是这样叙述的:

“‘不看样品’地随机抽样可获取有关全部货物的平均构成的信息。

在你没有信息或方法查明哪个单位是违法的情况下,适用这一方法。

一般来说,这种违法情况是被隐瞒的,只有通过实验方法才能查证。

”而针对性抽样适用于人的感官(看、嗅、摸等)或现场快速鉴别试验,发现或初步发现问题后,抽样做进一步检验或作为查处的物证(在外观标识等信息已能确证违法时,不必检验)的情况。

其实,长期以来,我国在药品检验工作中一直是提倡这样做的。

以前的提法是:

“要有针对性地抽验”。

针对性抽样的意义在于:

有利于最小的抽验成本,达到最大程度的监督效能。

因此,针对性抽样是必不可少的,应当与随机抽样一样,给予合法的地位。

美国《调查工作手册》第四章第节中“选择抽样”中说:

“在某些场合,随机抽样是没有必要的,甚至是不符合需要的()。

在这些情况下,你检查全部货物并选择其中能证实该批货物是违法的部分样品。

”可见,针对性抽样的做法,在发达国家也是采用的。

(五)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主要体现为抽样方法、取样操作和样品贮运过程的合理性。

应根据情况选择适当随机抽样法或非随机抽样法。

在取样操作上,应注意保证所取样品与大样(抽样单元)的性质、质量一致,绝不能由于取样操作的不当造成药品性质、质量的变化,以至影响检验结果而造成误判。

同样,对抽得样品的贮存和运送也存在保证性质、质量一致的问题。

(六)规范化原则

规范化原则主要体现为:

把经过研究和实践证明为科学合理的抽样步骤、方法相对固定下来,形成规范化的抽样程序,使全国各地的药品抽样人员有所遵循,使被抽样者也清楚应当如何配合抽样。

规范化的目的是减少抽样的随意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年月下达的《药品抽样指导原则》,就是从这一目的出发的。

三、药品抽样人员要求

(一)抽样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素质,能认真、严肃、负责的态度完成抽样任务。

在抽样过程中始终坚持公正立场而不受他人意愿的影响。

这里所说的“他人”,不仅包括被抽样单位或个人,还包括他们通过种种关系“打通”的其他人员,很可能包括抽样人员的亲友和上级。

在此情况下,抽样人员一定要表现出高度的法制观念、职业道德素质和坚持原则的态度,忠于职守、恪守职责,坚持按既定抽样计划、要求、程序和方法抽样,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保证抽样的公正性。

(二)抽样人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熟悉药品性质和质量标准,受过药品法律、法规和政策、抽样理论和抽样程序、操作的培训,熟练掌握抽样工作的各个步骤。

对新从事抽样工作的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

对已在岗的抽样人员,要经常组织业务学习,同时不断总结抽样工作经验,进行理论概括,作为今后改进抽样工作的参考,还应了解药品质量动态,确定针对性抽样的重点。

(三)抽样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有人以上同行,其中至少一人具有药师以上职称,应主动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单位介绍信及药品监督员证或工作证等证件。

这样做,有利于避免被抽样单位或个人对合法抽样行为的误会或抗斥,也有利于防止坏人冒充药品抽样人员行骗。

作为抽样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自己的抽样行为是否严肃、认真、科学、规范,关系到能否有效地促进药品产、供、用单位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药品质量,能否有效地震慑假劣药品制售者,能否将有限的检验资源用在刀刃上,尽可能无遗漏地发现和抽取客观上存在的不合格药品,使随后的检验结果发挥最大限度的监督效能,因此,一定要注意自身素质的提高。

四、抽样前的准备工作

(一)根据当年药品抽验计划和投诉,举报记录,拟定本次抽样的区域、单位、品种、批数及每批抽样量的计划(抽样现场发现药品质量可疑时不受此计划的限制),为计算抽样量,应查阅有关药品质量标准,必要时,可向有关检验人员请教。

(二)查阅拟抽样单位的有关资料。

例如,该单位和的认证情况,生产、经营或使用药品的品种、数量,以往抽验情况、药品质量投诉、举报记录等,做到心中有数。

(三)在不影响抽样公正性的前提下,可预先通知的抽样行为,应预先通知被抽样单位或个人,以便对方更好地配合抽样。

但应注意,根据监督需要不可预先通知的抽样,一定不可走漏抽样行动的消息,以防被抽样单位或个人隐瞒真实情况。

(四)准备抽样用的单位介绍信、封签和《抽样记录及凭证》,携带药品监督员证或工作证。

(五)准备必要的开箱、除尘、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以及开箱后重新包封用的工具、材料和标记。

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的要求:

直接接触药品的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应不与药品发生化学作用,使用前应洗净并干燥之。

用于取放无菌样品、须做微生物检查或热原检查的样品的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须经灭菌或除热原处理。

直接接触药品的取样工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不残留抽样物质,并贮于洁净场所备用。

、取样工具

()原料药的取样工具

①固体或半固体原料药的取样工具

粉末状固体原料药或半固体原料药一般使用一侧开槽、前端尖锐的不锈钢抽样棒取样,某些情况下也可使用瓷质或不锈钢质的药匙取样。

②液体原料药的取样工具

低粘度液体原料药使用吸管、烧杯、勺子、漏斗等取样;腐蚀性或毒性液体原料药取样时需配用吸管辅助器。

高粘度液体原料药可用玻璃棒蘸取。

()制剂的取样工具

制剂抽样一般以完整最小包装单位为取样对象,故不需特殊抽样工具;特殊情况下需拆开最小包装取样的,应使用适合于所抽样品剂型的抽样工具,并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盛样器具

原料药使用可密封的玻瓶等适宜器具盛样。

带有包装的制剂使用纸袋(盒、箱)等适宜器具盛样,但盛装从最小包装中拆包抽取的样品的,应使用可密封玻璃瓶等适宜器具盛装,并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六)拟抽取原料药时,应根据药品的具体情况准备适当净化级别的取样室,同时,抽样人员的衣着、口罩及手套等应作净化或灭菌处理。

五、药品抽样程序

(一)出示证件,索取资料

抽样人员到达被抽样单位后,应向被抽样单位或个人出示抽样介绍信、药品监督员证或工作证,说明来意,听取被抽样单位个人汇报,并要求其派员协助抽样,提供必要的抽样条件,协助做好倒垛、搬运、开箱等工作,必要时,抽样人员可以查看或索取以下资料: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生产记录、药品检验报告书、批生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记录,以及主要原料进货证明(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被抽取制剂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配制记录、制剂检验报告书、批配制量、库存量和使用量,以及主要原料进货证明(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进货凭证、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备案证明)、进货量、库存量、购销记录、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进货凭证、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备案证明)、进货量、库存量、使用量和采购记录、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

、药材经销商被抽取的药材的来源或者产地凭证、进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购销记录等相关资料。

、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以上划线的资料为需要重点查看或索取的资料,根据具体情况,其他需要查看或索取的资料,由抽样人员现场决定。

提供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核对,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人员对被抽样单位提供的资料负责保密。

(二)确定抽样场所

抽样场所一般为药品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和药用原辅料仓库,药品经营企业的仓库和门市部,药品使用单位的药房和药库,以及其他认为需要抽样的场所。

具体抽样地点由抽样人员确定。

抽样前应认真检查药品的贮藏条件是否符合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的贮藏要求,并做好记录。

(三)抽样方法

一般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抽样指导原则》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有关药品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抽样。

如中药材和进口药品的抽样,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附录“药材取样法”和《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以下介绍的抽样方法适用于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及使用药品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药品进行监督抽验时的抽样,其步骤为:

确定抽样批确定抽样单元数确定抽样单元确定抽样量取样制作最终样品最终样品的包装、签封、填写“抽样记录及凭证”和贮运被拆包的抽样单元的处理。

现分别叙述如下:

、抽样批的确定

按照的规定,“批”是指“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

“批号”是指“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

用以可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这里所说的“抽样批”是指施行抽样的一批药品。

抽样人员在抽样品种已确定的情况下,实施抽样时首先要确定的就是抽哪个或哪几个批号,即确定抽样批,方法如下:

方法:

如拟抽品种的库存批数不多于计划抽样批数,各批均为抽样批。

方法:

如拟抽品种的库存批数多于计划抽样批数,采取以下方法确定抽样批。

()简单随机抽样

如拟抽样品种为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可将各批药品的批号记下并另编号(从开始连续编号),采取抽签、掷随机数骰子(参见国家标准)、随机数表或用计算器发随机数等简单随机抽样法确定抽样批。

这里概略介绍上面提到的几种简单随机抽样法:

①抽签法:

可将各批批号或另外编定的号码(从开始连续编号)分别写在小纸条上,然后将其折迭成难以区分的小块或搓成难以区分的小团,充分混匀后,任意抽取需要数量的纸块或纸团,确定抽样批。

②掷随机骰子法:

随机骰子是正十二面体,各面分别标记有十个数字,每个数字标记两次。

如需从个以下批号的药品中抽批,则可事先对现有各批药品编号(从开始连续编号),然后取一牧随机骰子,旋掷于培养皿中,读取朝上一面的数字,如此反复次,读得个号码,即为抽样批。

如掷得号码(假设为)大于现有批数(假设为),应重掷,直到获得合理号码(如、、)。

如库存批数为二位数(),则可取两牧颜色不同的骰子同时旋掷,事先确定不同颜色分别代表个位数或十位数。

同样,如掷得号码大于实有批数,应重掷,也可将其减去最大编号数或一定倍数,取差数,以获得合理号码。

例如,现有批药品,拟抽取其中批,经编号后,用掷随机骰子得、、三个数,后两个数大于现有批数,不能用,可重掷,也可分别减去最大编号数和最大编号数据的倍数,得和,结果确定编号为、、的三批为抽样批。

同一牧随机骰子掷两遍也可以获得二位数的随机数,但事先须确定先掷得的数字为个位数(或十位数),后掷得的数字为十位数(或个位数)。

同理,如有三位数、四位数的批数,则所取随机骰子也相应增加,或用同一牧骰子重复旋掷的次数也相应增加。

如掷得重复号码,应重掷。

③随机数表法:

随机数表由个数字方阵组成,每个方阵由个的二位数构成,按随机原则排列。

例如,该表的第一方阵为:

           

           

           

           

           

使用方法举例说明如下:

假定要从批药品中随机抽取批,则可先对各批药品编号(从开始连续编号),然后在随机数表中任意指定一个数字,再按任意指定的一个方向抄录数字,每个数为一组构成一个二位数;此二位数大于时,则减去,或减去的一定倍数如×,×,×,使之成为以内的数。

以此法获得随机数、、,后两个数大于,依法分别减去的倍数和,得和,结果确定编号为、、的三批为抽样批。

④用计算器发随机数法:

某些类型的计算器有发随机数的功能,可利用这一功能随机抽样。

使用方法举例说明如下:

假定要从批药品中抽取批,先对各批药品编号(从开始连续编号),再采用—型计算器随机确定抽样批:

按键按键随机数。

随机数范围为。

将从计算器获得的三个随机数、、与相乘,乘积修约为整数,即得:

×≈

×≈

×≈

结果确定编号为、、的三批为抽样批。

如随机数与的乘积小于或乘积修约后出现相同数,应重发随机数并重算,直到获得三个不同整数。

此外,用—型计算器也可获得随机数,其操作步骤如下:

按键按键随机数

其他一些类型的计算器可能也有发随机数的功能,请参见其使用说明书。

上述简单随机抽样法同样适用于后面将要讲到的对抽样单元的随机抽样。

()分层比例随机抽样(此处采用的是“优化分层比例随机抽样”)

当抽样对象按其性质可区分为若干不同层次时,可按一定比例分别对不同层次进行随机抽样。

如拟抽样品种为多个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药品经营企业仓库),可将这些药品生产企业按其产品质量信誉的高低分为若干层次(例如可分为、、三层),按照质量信誉高的少抽,质量信誉低的多抽的原则,确定各层次药品生产企业的抽样比例(例如:

),算出各层次药品生产企业的抽样批数。

再将同层次药品生产企业的各批药品统一编号(从开始连续编号),按简单随机抽样法确定抽样批。

质量信誉的高低可根据历年国家和省级药品质量公报以及本地以往抽验结果评估;在缺乏质量信誉评估信息的情况下,可按相同比例确定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的抽样批数。

()针对性抽样(非随机抽样)

当发现某一批或若干批药品质量可疑或有其他违法情形时,应从随机抽样的总体中划出,列为针对性抽样批。

、抽样单元数的确定

这里用到了“抽样单元”的术语。

“抽样单元”是指施行抽样的包装件。

“包装件”是指库存的或货架上的可直接被清点、搬运及堆放的药品包装单位。

抽样批确定后,接着就要确定从这一批中抽多少个包装件作为抽样单元,即确定抽样单元数。

方法如下:

()原料药抽样单元数()的确定

①均质性和正常非均质性原料药抽样单元数()的确定

“均质性药品”是指不同部分或部位的性质和质量相同的一批药品。

“正常非均质性药品”是指正常理化属性为非均质性的一批药品。

如混悬液和低温下析出部分结晶而温度升高后能恢复液态的液体药品。

当库存包装件数()不多于件时,抽样单元数()按下表确定:

当库存包装件数()超过件时,抽样单元数()按下式计算确定:

②异常非均质性原料药或不熟悉供货者提供的原料药的抽样单元数()的确定

“异常非均质性药品”是指因生产工艺掌握不当,生产或贮运过程中发生混淆等因素造成非均质性的一批药品。

对异常非均质性原料药或不熟悉供货者提供的原料药,应将库存的同批原料药的各个包装件均作为抽样单元,即。

()制剂抽样单元数()的确定

这里要用到“最小包装”的术语。

“最小包装”一般是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单位,但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单位较小(如以下的注射液、口服液、滴鼻液、滴眼液等液体制剂及一粒装丸剂等),可将放置此类包装的包装单位(如盒)视为“最小包装”。

①如须抽取的最终样品数少于个最小包装,应从相应数量的抽样单元中取样,例如,如须抽取个最小包装,应从个抽样单元中各取个最小包装单位。

②如须抽取的最终样品数等于或多于个最小包装,则应从个抽样单元中取样,并且从各单元中抽取的最小包装数应大致相等。

例如,如须抽取个最小包装,应从个抽样单元中各取个最小包装单位。

、抽样单元的确定

抽样单元数确定后,接着就要确定具体抽哪些包装件作为抽样单元,方法如下:

()原料药抽样单元的确定

①随机抽样

适用于外观检查不能判别药品质量的一批药品的抽样单元的确定。

采用本法抽样可获得抽样批药品的平均质量信息。

ⅰ简单随机抽样

清点药品包装件数并对各包装件编号(从开始连续编号)。

采用抽签、掷随机数骰子(参见国家标准)、随机数表或用计算器发随机数等简单随机抽样法,抽取(抽样单元数)个包装件作为抽样单元。

ⅱ系统随机抽样(又称间隔抽样或机械抽样)

先将抽样批总体(即全部包装件数)分成个(即抽样单元数)部分,再用简单随机抽样法确定第一部分的第号包装件作为抽样单元,以后按相等间隔()从每个部分中抽取一个包装件作为抽样单元。

ⅲ分段随机抽样

适用于大包装套小包装的一批药品的抽样单元的确定。

根据大包装的件数,确定一级抽样单元数()(方法见“原料药抽样单元数()的确定项下,下同),再按简单随机抽样法或系统随机抽样法确定一级抽样单元(即施行抽样的最大包装):

根据一级抽样单元中较小包装件数,确定二级抽样单元数(),再按简单随机抽样法或系统随机抽样法确定二级抽样单元(即施行抽样的较小包装);以此类推,直到抽出其内部直接盛装最小包装的抽样单元。

②针对性抽样(非随机抽样)

适用于对质量可疑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一批药品的抽样单元的确定。

抽样单元选择能证实该批药品为不合格药品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包装件作为抽样单元。

()制剂抽样单元的确定

①随机抽样

ⅰ简单随机抽样

适用情况和方法同原料药项下。

ⅱ系统随机抽样

适用情况和方法同原料药项下。

ⅲ分段随机抽样

制剂大、中、小甚至更小包装套装的情况很普遍,因而需要采用分段随机抽样的情况特别多。

由于制剂抽样单元数的确定方法与原料药不同,故在具体做法上与原料药有所区别。

方法如下:

根据前述“制剂抽样单元数()的确定”项下方法确定一级抽样单元数(),以简单随机抽样法或系统随机抽样法确定一级抽样单元(即施行抽样的包装件);自二级抽样单元以下抽样单位数(,,……)一般均为,以简单随机抽样法或系统随机抽样法从一级抽样单元中确定个二级抽样单元;以此类推,直到抽出其内部直接盛装最小包装的抽样单元。

要求最小包装在各抽样单元中的分配大致相等。

抽样中应注意:

最后一级抽样单元中所包含的最小包装数,应大于或等于拟抽取的最小包装总数。

因此,最后一级抽样单元数有时应由拟抽取的最小包装总数(即最终样品数)倒推计算。

②非随机抽样

ⅰ偶遇抽样

适应于外观检查不能判别药品质量而又难以实施随机抽样的一批药品的抽样单元的确定。

抽样人员在不受被抽样单位或个人意愿影响的情况下,从抽样批的不同部位确定所遇见的包装件作为抽样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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