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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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路政许可,是指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涉路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是指根据《公路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粤机编办〔1999〕88号的要求,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在省管高速公路批准派驻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路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单位权责清单实施路政许可,不得越权审批或者以备案、登记、审定等形式变相实施路政许可。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路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路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

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建立路政许可工作台账,路政许可申请应当记入《路政许可工作台账》(附件1)。

第七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的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将负责路政许可的目录、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行风监督投诉途径等信息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随本单位所承担的路政许可权限的调整及时更新。

第八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进驻同级人民政府实施的网上办事大厅,实行“一门式、一网式”的政务服务,接受行政效能监督。

全省具体路政许可业务的办理应当统一使用广东省公路路政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操作。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许可管辖

第十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路政许可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具体负责所管辖公路路段的路政许可工作。

第十一条公路相互交叉路段的路政许可,原则上应由涉路工程项目对既有公路影响较大的一方作为路政许可主体实施路政许可,实施路政许可的许可主体应邀请另一方参加必要的专家评审、协调会议或者书面征求其意见。

许可批准后,被许可人应当及时报送一份纸质许可材料到另一方管养单位备查。

路政许可实施主体确定不了的,由提出争议的一方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受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受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路政许可,不得再次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路政许可。

第三章许可事项及许可权限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

(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二)占用、挖掘公路: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通信基站、变压器等类似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7.拆除公路中央分隔带;

8.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

9.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三)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五)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六)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

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42号令、第169号令、第172号令等规定,确定本单位的路政许可权限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纳入人民政府权责清单对外公布后实施,并随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事权下放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省政府令要求下放至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原则上不得再次下放。

第十五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事权下放承接工作并作出调整,及时组织学习培训、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公示承接事权,为申请人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

第四章许可审批程序

第一节申请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向具有许可权限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许可机关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接到不属于本许可机关所管辖公路路段的路政许可申请时,要积极落实首问负责制度及时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申请人可以到许可机关服务窗口提交路政许可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等方式提交路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路政许可申请人主体资格以及路政许可有效期限具体包括: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承运人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通行期限。

(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2、3、4、6、7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第5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第8目规定的路政许可可由公路维修养护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第9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车辆登记人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申请通行期限。

(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完善路网的增设道口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非完善路网的增设道口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四)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设置者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五)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广告标牌设施所有人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

(六)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更新采伐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

前款规定的许可有效期限,涉及到经营性公路的,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收费期限。

第二节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填写《广东省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书》(附件2),其余申请材料的提交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2、3、4、6、7目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附件3);

(二)企业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有效证明或者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含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涉路工程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五)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含评价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七)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与权属人的土地征(补)协议。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5目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表》(附件4);

(二)企业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有效证明或者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含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提交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以及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普通公路国省道和县乡道两侧设置小型非公路标志的可提交设置业务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还应提交含跨越设施上年度的技术评定或者评估数据内容的保障既有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含评价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五)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六)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与设施权属人的征(补)协议。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8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公路维修养护单位施工资质复印件;

(三)公路维修养护单位中标通知书或者公路维修养护协议;

(四)施工组织方案、交通分流疏导方案和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所经路段的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9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三)车辆前45度角和对角线车后45度角,车辆清晰彩色照片各一张;

(四)通行方案(含通行路线和时间、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所经路段的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填写《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申请表》(附件5),其余申请材料的提交按照《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公路护路林木权属的证明材料;

(三)更新补种方案或者代为补种协议;

(四)采伐施工组织方案、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施工紧急应急预案。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路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清单及填写说明,除申请材料清单规定的材料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任何材料。

第三节受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建立和推行路政许可首问负责制。

对申请人提出的路政许可申请,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该路政许可适格的申请主体;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属法律禁止的还应向申请人告知或者提供书面的法律法规条文依据;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6),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四)申请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7),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应当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同时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

除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8);

(六)申请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权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做好接待记录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及时移送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办理。

属于上级单位职责范围的,可以代为转交,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代为转交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许可机关服务窗口在受理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按照“许可机关发文代号”+“许可事项类别”+“许字”+“年度”+“流水号”+“号”字的编制规则统一编制案件号。

(一)超限运输许可的,填“超”字;铁轮车或者履带车行驶许可的,填“履”字;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的,填“非”字;广告标牌设施许可的,填“广”字;

(二)建设工程或者事项挖掘、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许可的,填“占”字;修建跨越或者穿越公路工程设施许可的,填“跨”或者“穿”字;利用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的,填“铺”字;埋设或者架设电缆、管线、设置电杆、通信基站、变压器等设施许可的,填“埋”、“架”、或者“变”字;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许可的,填“叉”或者“隔”字;公路维修施工封闭半幅以上路面许可的,填“施”字;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许可的,填“采”字。

(三)延续有效期限许可的,“许”前加“延”字;许可变更许可的,“许”前加“更”字。

第四节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九条许可机关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明确路政许可承办人,由承办人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照路政许可条件(附件9),提出审查结论和意见。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简单,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且没有争议,不需要进行实地勘验核查,能够当场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由承办人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附件10-1),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使用(附件10-2)。

呈许可机关分管领导或者被授权的路政机构负责人决定后,承办人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附件11)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2),并当场送达被许可人。

(二)依法确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路政人员进行,主要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路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的,可采用的方式有:

1.当面询问申请人及与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3.根据许可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4.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5.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6.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7.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勘查;

8.举行听证;

9.召开专家评审会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依法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到场,现场勘验应当制作《路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附件13-1),绘制现场勘验图(附件13-2),有现场勘验照片的,应当粘贴于照片卡上(附件13-3),并逐张编号,加注说明。

路政许可事项涉及路产损失和占利用公路路产的,应与申请人共同核定路产损失数量和占利用公路路产数量。

依法审查后,承办人员应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经路政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呈许可机关分管领导或者被授权的路政机构负责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条涉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涉路施工的路政许可申请,许可机关应当加强内部工程基建、养护、计划等业务部门的技术核查、审查和规划意见征求等工作,并将审查结论作为审查阶段的材料和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市级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程基建、养护、计划等业务部门技术审查制度。

市级许可机关根据涉路施工活动的特点可将技术核查和规划意见征求工作提前至许可受理前的现场踏勘阶段。

第三十二条许可机关对路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中,涉及《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重大、复杂、存有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对公路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路政许可,许可机关应当通过论证、咨询或者专家评审等方式听取意见,并通过集体讨论审查的方式提出许可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第三十三条专家评审会议是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交通疏导、应急方案、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进行综合性审查。

专家评审会议应当根据涉路工程特点,邀请五名以上(人员组成为奇数)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当涵盖涉路工程技术、公路路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专家评审会议由专家成员推选的专家组长主持,专家组审查相关材料和听取与会各单位的意见后独立完成涉路工程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许可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许可机关对路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中,发现路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附件14)及相关材料(不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准予许可相反意见的,许可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第三十五条路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许可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附件15)。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路政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附件16)并举行听证。

听证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许可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加强涉路施工管理,减小涉路工程对既有公路以后改扩建的影响以及节约社会公共资金,许可机关在作出准予路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民事或者安全协议。

属于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内由公路经营企业与申请人签订。

协议可采用格式合同的方式签订,可约定或者明确承诺因既有公路改造或者扩建需要,被许可人应当无条件按要求进行相应的改造或者迁移的条款;约定被许可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的规定,对所建涉路工程设施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涉路工程设施不影响既有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条款等。

第三十七条许可申请符合法定路政许可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路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7),同时颁发《路政管理许可证》(附件18)。

属于超限运输许可的,许可机关制作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属于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许可的,许可机关制作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颁发省林业厅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对准予许可决定文书和相应的许可证件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文书,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送达被许可人。

采取直接或委托送达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附件19);采取邮寄送达的,应当索取回执。

第三十九条被许可人实施路政许可,需挖掘、占用公路、公路用地施工的,应当在接到《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许可事项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领取施工手续,并填写《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计划表》(附件20),由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向被许可人发放《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证》(附件21,以下简称《施工证》)。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证》登载期限内进行挖掘、占用公路施工作业;超出《施工证》登载期限,逾期不组织施工的,《施工证》自行失效;再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领取《施工证》。

《施工证》的登载期限始终应当在路政许可有效期限内。

路政许可事项辖区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在发放《施工证》之前,应当与被许可人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者签署施工安全承诺书。

第四十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路政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被许可人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当按照《施工证》登载的施工作业范围,对施工现场进行围蔽,并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布设施工现场作业控制区,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确保施工围蔽现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被许可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悬挂《施工证》(也可复印两面张贴),辖区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行政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书面责令其整改。

第四十一条涉路施工完毕,涉路工程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提出对涉及到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修复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展开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同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五章许可分权办理流程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四十二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许可权限的路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可以向许可事项辖区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提出申请,由接收材料的辖区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服务窗口通过广东省公路路政业务管理系统向省局转交申请材料;也可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直接提交申请。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许可权限的路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应当向许可事项辖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接收材料的辖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服务窗口通过广东省公路路政业务管理系统向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转交申请材料;也可以登录路政许可事项所在辖区市网上办事大厅直接提交或者直接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许可权限的路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应当向辖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也可以登录路政许可事项所在辖区县网上办事大厅直接提交申请。

第四十三条申请人直接向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送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者《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审查中发现申请材料如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下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接到属上级公路管理机构许可权限的许可申请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接收并转交,同时向申请人出具《接收路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附件22):

(一)申请人资格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应经路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的许可事项属于本管辖区内;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数量及形式符合要求。

下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两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扫描上传至广东省公路路政业务处理系统。

在接到系统任务后,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者《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五日内制作《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由接收申请人申请材料的下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服务窗口利用广东省公路路政业务管理系统打印文书正本,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四十四条服务窗口受理路政许可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将许可案件分配给承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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