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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证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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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证据概述
⏹一、与诉讼证据相关的概念
1.证据材料与定案证据
证据材料:
指当事人收集并向法院提供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
定案证据:
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并被法院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材料。
或称裁判证据,“证据”。
2.证据方法与证据资料
证据方法:
是指在诉讼中,为了证明案件事实,可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如证人、文书、物体等。
证据资料:
则是指法院对各种证据方法经过调查后所获得的资料,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
(一)客观性
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虚构之物,又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真实性。
(二)关联性
又称为相关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待证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
(三)合法性
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包括两层含义:
1.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认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2.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证据合法性
1.证据的形式合法
2.收集证据的手段与程序合法
1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进行。
2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据材料转化为民事证据的程序合法
1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质证程序。
2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三、证据能力
(一)证据能力概念
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说是指证据材料能够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P147)
1.证人资格规则。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是指除了法定例外情形,法官不得将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将其予以排除。
3.证据须经过质证的规则。
4.限期举证规则。
5.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则。
6.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
⏹四、证明力
(一)证明力概述
证据的证明力,又称为证据价值、证据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定
1.涉及证明力有无的规则。
即证据在特定情形下是否具有证明力并且予以确认的证据规则。
2.涉及证明力大小的规则。
是指对不同证据之间的证明力大小进行比较并且予以确认的证据规则。
3.涉及证明力优先顺序的规则。
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证明力大小优先规则,即应当优先采信证明力强的证据。
二是同等证明力优先规则,是指在具有同等证明力的情况下,一种证据比另一种证据具有采信的优先性。
⏹第二节
证据的理论分类
⏹一、本证和反证
标准:
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本证:
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
反证:
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
本证与反证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无关。
区分意义
(1)二者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时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不同。
(2)有助于法院在衡量本证与反证的证明力大小的基础上,判断和认定有关的案件事实。
(3)明确调查证据的顺序。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标准:
证据的来源不同
⏹原始证据:
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是在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材料”。
⏹传来证据:
又称为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
传来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是“第二手材料”。
⏹原始证据是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传来证据,也称派生证据,来源于证据的证据。
⏹区分意义:
⏹
(1)二者的可靠性和证明力是有差别的。
⏹
(2)使用传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格外慎重。
⏹(3)可运用传来证据去发现原始证据、佐证原始证据。
⏹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标准:
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
直接证据:
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是指通过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区分意义:
(1)便于诉讼主体认识二者与案件事实的不同联系及其具有的证明作用的大小。
(2)在无法获得直接证据而必须借助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基于间接证据的特点,遵守有关的证明规则。
(3)在既有直接证据又有间接证据时,可以运用间接证据进一步印证直接证据,加强其证明力。
⏹四、间接本证与间接反证
⏹标准:
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以及与待证事实间联系
⏹间接本证:
对于待证的主要事实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因无法提出直接证据证明该事实,而提出间接证据证明间接事实,从而依据经验法则由该间接事实推定该待证的主要事实存在,此种举证称为间接本证。
⏹间接反证:
对方当事人为防止主要事实被推定成立的不利结果,以反证证明另外的间接事实,从而依据经验法则由间接事实推定待证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此种举证称为间接反证。
⏹【真题回放】
1、关于证据理论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2009/三/40
A、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
B、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
C、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
D、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
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三/81
A、“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B、“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
C、“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是间接证据
D、“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也是直接证据
⏹第三节
证据的立法种类
⏹一、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与特点
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特点:
(1)以其所载内容和思想来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
(2)较强的证明力。
(3)形式固定,稳定性强,易于长期保存。
(二)书证的分类
1.公文书和私文书。
(制作主体不同)
2.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书证的内容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3.普通书证与特别书证。
(书证的制作是否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
⏹二、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
指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质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和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其特点:
(1)以实体物的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
(2)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二)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1)书证是以记载在一定物品上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是以其外形、质量等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2)对于某些书证,法律有特殊要求,即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而对于物证则没有这种特殊要求;
(3)书证的内容反映了制作人的主观思想,具有主观属性;而物证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思想,具有客观属性。
⏹三、视听资料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
其特点:
(1)信息量大、形象逼真。
(2)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证明力。
(3)视听资料的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性。
(4)容易被变造或伪造。
(二)视听资料与书证的区别
(1)视听资料是以音响、图像、电子数据等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而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视听资料的制作需要运用专门的科学仪器、设备;而书证不需要。
(3)书证内容,直接凭借肉眼就能够观察到;视听资料内容,须通过特定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手段才能再现。
⏹书证、物证与视听资料的鉴别
1、书证的本质在于以物质载体中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
⏹书证与视听资料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均以所载明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其核心区别在于,书证的内容因已经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具有直观性、不可更改的特征。
而视听资料的内容则存储于特定的介质之中,不具直观性,易被更改。
⏹【真题回放】
1、周某与某书店因十几本工具书损毁发生纠纷,书店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被损毁的图书以证明遭受的损失。
关于本案被损毁图书,属于下列哪些类型的证据?
()2010/三/83)
A、直接证据B、间接证据
C、书证C、物证
⏹四、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向法院作证的人。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二)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
1、单位与个人可以成为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民诉法70条)
《证据规定》第53条,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证人:
诉讼代理人、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
3、证人不出庭的法定情形(证据规定56条)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6上述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五、当事人陈述
(一)概念。
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特点:
真实性与虚假性并存,特别是对自己有利的事实的陈述尤其如此。
当事人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得支持其主张,除非对方当事人承认。
——《证据规定》76条
(二)和解或者调解中陈述的效力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证据规定》67条
⏹六、鉴定结论
(一)鉴定结论的概念
⏹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特点:
(1)针对诉讼中有待查明的事实问题。
(2)对某个专门性的事实问题所作出的分析、判断意见。
(二)鉴定程序与法律规定
1.鉴定的启动:
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证据规定26条)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方式:
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证据规定26条)
3.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证据规定27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第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5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4.自行鉴定的效力(证据规定28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制作的笔录。
勘验笔录既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也是一种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证据规定》第69条
⏹第四节
证据的收集、保全
举证期限、质证论证
⏹一、证据的收集
1.当事人提供证据。
2.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3.依据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根据《证据规定》第17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证据保全的程序规定
1.证据保全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也可以依职权进行。
2.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进行,而诉前证据保全通常是由公证机关进行的。
◆在有些情况下的诉前证据保全也是由人民法院采取的。
◆如《著作权法》第50条规定: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商标法》第58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三、举证时限制度
(一)举证时限的确定方法
⏹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的规定,举证时限的确定方法有两种:
1.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2.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二)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三)举证期限的延长
⏹《证据规定》第36条规定: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
(一)证据交换的概念
证据交换制度,是指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彼此交换己方所持证据的制度。
(二)证据交换的意义
(1)使当事人能够彼此了解对方所持有的证据,防止对方进行证据突袭,以便实现诉讼公正。
(2)尽快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做好准备,以便提高诉讼效率。
⏹证据交换的规定
(一)证据交换的适用
⏹《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证据交换可以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
⏹1、申请交换。
即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决定交换。
即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二)证据交换的时间
⏹《证据规定》第38条规定,证据交换时间确定:
一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经人民法院认可;另一种是人民法院指定。
(三)证据交换的主持
⏹《证据规定》第39条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
(四)证据交换的次数
⏹《证据规定》第40条规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五、质证
(一)质证的主体
⏹根据《证据规定》第47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二)不公开质证
⏹根据《证据规定》第48条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三)质证的内容
⏹根据《证据规定》第50条的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六、证据的审核认定
(一)证据的审核认定要求
⏹根据《证据规定》第64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二)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根据《证据规定》第6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1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三)证明妨害的效力
⏹根据《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五)对证据的综合审核认定
⏹根据《证据规定》第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真题回放】
1、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2009/三/41)
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
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
2、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D2008/三/90)
A.在王某诉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合同可能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
B.在胡某诉黄某侵权一案中,因客观原因胡某未能提供一项关键证据,在此情况下胡某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
C.在周某诉贺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周某因自己没有时间收集证据,于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收集
D.在武某诉赵某一案中,武某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未获得法院准许,武某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节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
⏹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根据《证据规定》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根据《证据规定》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二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三)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0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是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第六节
民事诉讼证明
⏹一、证明对象的要素
1.证明主体。
证明主体是指负责完成证明活动的人
2.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又称为证明的客体、要证事实、待证事实,是指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3.证明责任。
当事人负有责任提供证据对特定的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并且在经过一定的证明活动后,如果该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时,则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此即证明责任问题。
4.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应达到的程度。
5.证明程序。
证明程序又可称为证明的环节、证明的阶段,是指运用证据完成证明活动的过程。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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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对象的种类
⏹1.实体法事实。
1、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2、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消灭所依据的事实;3、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变更所依据的事实;4、当事人主张排除对方权利所依据的事实;5、当事人主张妨碍对方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
⏹2.程序法事实。
⏹3.证据事实。
⏹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无须证明的事实
(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一定区域内一般人都知道的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自然现象、常识、一般性经验、习俗以及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重大事件等。
(三)自然规律及定理
(四)推定的事实
推定的事实,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中所推断出的另一事实。
(五)预决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是指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或者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公证证明的事实
公证证明的事实,是指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无须证明事实的立法规定
⏹《证据规定》第9条的规定,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推定的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预决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公证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诉讼上的自认
⏹《证据规定》第8条
⏹1、当事人的明示承认。
即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2、当事人的默示承认。
即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3、代理人的承认。
即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4、承认的撤回。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