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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
合同编号:
居
间
合
同
委托方:
居间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2005年月日
有效期限:
贰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以下委托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1.委托事项:
居间方促成委托方(企业名)与客户签订(产品品牌名)
(具体系列或型号)的产品购销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2.具体要求:
A.居间方每3个月向委托方提交相关居间活动进度报告;
B.居间方负责组织并参与促成委托方与客户合同成交的相关居间活动等。
第二条居间期限
从2005年月日起至2007年月日止。
第三条费用与报酬的计算与支付
(一)项目管理费
1.项目管理费是指居间方实施项目管理,收集信息等活动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2.项目管理费由委托方承担。
项目管理费为:
每月人民币伍千元整(¥5,000.00)。
3.委托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的每个月8号前支付给居间方。
4.项目管理费支付采用银行划帐的形式由委托方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到居间方的银行帐户。
(二)居间报酬
居间报酬是指居间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1.支付标准:
委托方承诺按照本合同委托事项中的每单合同成交价的20%(百分之二十)作为支付给居间方的报酬。
2.支付时间:
本合同委托事项中的每单合同成交之日起(含成交当日)的7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到本合同所规定的居间方的银行帐户。
3.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银行划帐)。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居间方不得要求支付居间报酬。
(三)居间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居间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项目管理费、居间报酬)。
1.支付标准:
委托方承诺支付居间方从事居间活动的必需费用,基本标准为每个月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2.支付说明:
A.居间方为促成本合同委托事项中的合同成交按照计划实施一切相关活动,并且每3个月向委托方提交相关居间活动进度报告。
B.即使居间方最终未促成本合同委托事项中的合同成交,委托方都必须按时支付居间费用。
3.支付时间: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的每个月8号之前。
4.支付方式:
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居间费用(银行划帐):
A.按月分期支付,每个月基本标准为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B.一次性支付整壹年(12个月)的居间费用,总额(按基本标准核算)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第四条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知悉或取得的另一方的资料或信息,应视作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除非法律要求或事先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作本合同以外的用途。
本合同终止时,如任何一方要求,另一方应将履行本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的资料不迟延地返还于对方。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续订
1.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并征得相对方的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
15日之内签订《变更居间合同补充协议书》,注明变更事项。
未书面告知变更要求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本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的解除: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必须书面通知居间方,方可办理解除本合同的相关手续:
i.居间方严重失职或泄露商业秘密,对委托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ii.居间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委托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间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必须书面通知委托方,方可办理解除本合同的相关手续:
i.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委托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ii.居间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委托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iii.委托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报酬或居间费用的;
iv.委托方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居间方时。
除本合同上述规定之外,如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没有经对方认可的,应当支付赔偿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给对方。
3.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贰年,期满后如果双方自愿继续现有合作关系,可自行协商并续订本合同。
第六条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1.违约责任:
1)委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i.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本合同的;
ii.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或支持配合工作,造成居间
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
iii.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居间方正当利益的;
iv.其他造成居间方无法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的行为的。
2)居间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i.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本合同的;
ii.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委托方正当利益的;
2.承担方式:
1)居间方违约:
应支付给委托方违约金,即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2)委托方违约:
i.委托方未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项目管理费的,应支付给居间方违约金,即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居间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项目管理费。
ii.委托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居间费用的,应支付给居间方违约金,即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居间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居间费用。
iii.委托方未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报酬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居间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居间报酬。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给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第九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章):
居间方(章):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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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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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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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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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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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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