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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考前必读复习资料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一、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在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

习惯。

  二、奴隶制法律的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占有:

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

  三、法律的本质是:

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四、法律制定或认可的主体是:

国家。

  五、保证法律实施的力量是:

国家强制力。

  六、法律的本质和特征的决定力量是:

经济基础。

  七、当今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

中华体系。

  八、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开始于:

古罗马法学家。

1.九、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法经》(李悝著)。

  十、规定人们可以自行选择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指的是:

授权性规范。

  十一、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法律原则可以分为: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十二、在当代世界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是:

英美法系国家。

  十三、⑴人利用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来实现一定目的的价值——法律的工具价值。

⑵作为主体的人借助各种工具(包括法律工具),把实现一定的法律现象作为目的的价值——法律的目的价值

  十四、最为古老的法律形式是:

习惯法。

  十五、法律是伴随着哪些出现而产生的:

①生产力的发展②生产资料私有制③阶级的出现④国家的出现。

  十六、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是:

①资本主义法律②奴隶制的法律③封建制的法律。

  十七、最早出现的一批奴隶制的成文法律有:

①《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②《十二表法》(公元前5世纪罗马)③《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纪印度)。

  十八、法律的价值可分为:

①工具价值②目的价值。

  十九、法律的正义包括:

①分配正义②平均正义③矫正正义。

  二十、法律的三要素是:

①法律规范②法律原则③法律概念。

  二十一、法律规范的结构为:

①适用条件②行为准则③法律后果。

  二十二、法律概念的功能:

①认知功能②构成功能③规范功能。

  二十三、法律的渊源有:

①制定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④引证法⑤宗教法⑥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二十四、属于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的国家有:

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旧中国。

  二十五、法律与其价值之间最基本的对应范畴:

①法律与正义②法律与自由③法律与效益④法律与秩序。

  二十六、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是:

①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②奴隶制的出现。

二十七、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和资产阶级法律的共同特点:

①都是建立在人身依附(占有)关系基础上的法律;

②都是公开维护等级特权的法律;

③都是残酷野蛮的法律;

④都是落后的法律(特别是成文发不发达)。

  二十八、法律的基本特征:

  ①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②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③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④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⑤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二十九、法律的定义: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三十、⑴法律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求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概念)

  ⑵特点:

  ①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是法律价值形成的基础。

  ②人对法律的需要是法律价值形成的主体要素。

  ③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与人的需要的满足之间的桥梁是实践,惟有经过实践,法律价值才可能体现和实现。

  三十一、法律规范的分类:

  1、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为:

①禁止性规范②义务性规范③授权性规范。

  2、按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规则的确定程序,分为:

①确定性规范②委任性规范③准用性规范。

  三十二、法律的分类

  1、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据法律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

根本法和普通法。

  3、据法律的内容分为:

实体法和程序法。

  4、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

一般法和特别法。

  5、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

国际法和国内法。

  6、据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分为:

法系。

  7、公法和私法。

  三十三、法律原则的特征:

  1、是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并反映其基本价值目标。

  2、比法律规范更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更为稳定,适用范围更广。

  3、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借助明晰的文字加以表述。

  三十四、法律原则的分类:

  1、以所属的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为标准,分为: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分为: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3、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分为:

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

  三十五、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

  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渗透的。

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二者存在的区别:

  ①存在时间不同;

  ②调整范围不同;

  ③实施方法不同;

  ④表现形式不同;

⑤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二、我国法律在性质上完全过渡到社会主义是在:

1956年。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

无产阶级专政。

  四、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

工农联盟。

  五、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为:

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六、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意志的主体是:

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

  七、有权制定和修改我国宪法的是:

全国人大。

  八、现在通常采用的法律案的表决方式为:

按电钮。

  九、享有法律案的公布权的是:

国家主席。

  十、属于法律调整的关系的是:

婚姻关系。

  十一、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的是:

国务院各部委。

  十二、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同点为:

根本任务、基本内容、阶级本质、历史使命。

  十三、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是:

全国人大、地方各级人大。

  十四、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有:

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

  十五、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有: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十六、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采取的听取群众意见的方式包括:

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十七、社会主义法律系统化的方式分为:

法律汇编、法律编纂。

  十八、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包括:

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遵守。

  十九、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

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性法律。

  二十、在我国法律适用于:

我国公民、居留在我国的外国人、居留我国的无国籍人。

  二十一、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

主体、客体、内容。

  二十二、属于法律客体的有:

物、智力成果、人体、行为。

  二十三、法律关系的内容为:

权利、义务。

  二十四、属于从方法上对法律进行解释的为:

历史解释。

  二十五、法律事实的种类:

事件、行为。

  二十六、法律事实包括:

事件、行为、紧急避险、不可抗力。

  二十七、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2、对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

  4、法律案的公布。

  二十八、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对立统一。

  1、发生的同时性。

  2、应对性。

  3、相对性。

  二十九、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及其重要特点。

  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这种统一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统一的保证是共产党的领导。

如果说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的话,那么,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三十、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在贯彻实施党的政策中起着特殊的不可取代的作用。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1)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律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2)党的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社会主义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3)党的政策带有较强的原则性,社会主义法律有很强的具体性。

  (4)党的政策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

  三十一、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互为补充。

但二者又不能互相代替。

此外,在实践中还应划清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行为之间的界限。

  三十二、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特点。

  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2、它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它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而且包括修改或废止过时的法律。

  4、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三十三、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原则。

  1、遵循宪法的原则。

  2、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

  4、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主义关系的原则。

  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三十四、违法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要件:

  1、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违法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3、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所必备的外部条件。

  4、违法的主观要件即实施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心理状态。

  三十五、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

  三十六、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特点。

  1、它是一种思想关系。

  2、它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3、它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

  一、“民主”一词来源于:

希腊语。

  二、主张法治即“法律的统治”的思想家是:

亚里士多德。

  三、违法必究的核心是:

反对特权。

  四、我国政治体治改革的核心是:

扩大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

  五、社会主义法律价值有:

自由、正义、效率、秩序、公正。

  六、实现法治必备的条件有:

  1、维护法律权威

  2、完善法律体系

  3、强化民主法治

  4、保障公正司法

  5、搞好法律监督

  6、坚持依法行为

  七、社会主义法治对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有:

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培养遵纪守法风气、繁荣文学艺术、提高公民教育科学水平、涤荡精神污秽。

  八、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1、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制定和适用方面的作用。

  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3、对消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

  九、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

  1、法制是国家所确立的法律和制度,这是对法制阶级本质的揭示。

  2、法制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和监督法的实施。

这是对法制内容的概括。

  3、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这是对法制的要求的集中表达。

  4、法制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这是建立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宿。

  十、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重要条件,违法必究是保证。

  十一、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不可分割,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在整个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辩证关系为: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十二、法治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1、法制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条件。

  2、法治本身又反过来要求有详备的、反映社会正义的良好的国家法律和制度。

  区别:

  1、固有的属性不同。

  2、在法国中的地位不同。

  3、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不同。

  4、经济条件的不同。

总的来说,有法制不等于有法治,但有法治则不可以无法制。

  十三、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1、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需要。

  2、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

  3、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第四章

宪法

  一、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通过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

人权宣言。

  二、我国解放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三、我国宪政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为:

1954年宪法。

  四、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具有倒退表现的一部宪法为:

1975年宪法。

  五、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

工人阶级领导。

  六、我国目前少数民族的个数有:

55个。

  七、宪法的发源地是:

英国。

  八、把“人权”引入宪法始于:

十届人大。

  九、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

2004年宪法修正案。

  十、“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出自:

洛克。

  十一、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1787年《美国宪法》。

  十二、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十三、我国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是:

《临时约法》。

  十四、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

自治乡。

  十五、我国最重要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

政协。

  十六、属于我国统一战线组织中新加入的成员是: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十七、我国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方式是:

职工代表大会制。

  十八、我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问题为主题的官方文件,时间:

1991年。

  十九、宪法特点表现在:

内容、效力、制定程序、修改程序。

  二十、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二十一、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机构、总纲和序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二十二、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表现在:

便于人民管理国家、便于调动中央积极性、便于调动地方积极性、便于国家权力统一行使。

  二十三、我国现行宪法确定的行政区划层级包括:

省、县、乡。

  二十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有:

广泛性、真实性、一致性。

  二十五、属于国务院的职权的是:

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编制执行国家预算。

  二十六、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3、宪法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

  二十七、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3、法治原则。

  4、精简的原则。

  二十八、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1、无产阶级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标志。

  2、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和最高准则。

  3、从政权职能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具有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镇压和改造敌对分子,组织政治经济精神三大文明建设,抵御外来侵略和保卫国家独立和安全的职能。

  4、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改造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成社会主义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这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

  二十九、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2、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三十、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通性。

  2、选举权的平等性。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无记名投票。

  5、代表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三十一、单一制和联邦制各自的特征。

  单一制特征:

  1、全国只有一个宪法,一个中央机关体系;

  2、均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3、不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何种程度,地方的权力均由中央以法律加以规定。

  联邦制特征:

  1、除联邦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外,每个成员国也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

  2、联邦的权力遍及全国,它和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划分由宪法加以规定。

  三十二、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

  1、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

  2、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企业依法享有自主权和实行民主管理。

  三十三、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权利。

  4、社会经济权利。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特定人的权利。

  7、监督权利。

  三十四、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十五、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

  1、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4、物质帮助权。

  三十六、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三十七、国家机构的体系: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

  三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4、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十九、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立法权。

  3、监督权。

  4、任免权。

  5、对外事工作和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6、荣典权。

  7、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十、宪法实施的保障。

  1、宪法的自身保障:

  A、规定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

  B、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

  C、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2、普通法律保障。

  3、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

第五章

行政法

  一、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

行政关系。

  二、国务院实行:

总理负责制。

  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于:

1993年。

  四、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公务员制度:

已臻成熟。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施行的时间是:

2006年。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过于:

1996年。

  七、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申请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的。

  八、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是:

国务院各部门。

  九、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是:

法律。

  十、拥有行使限制人身自由处罚权的机关是:

公安机关。

  十一、行政法的渊源包括: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十二、行政机关按职权的效力范围,分为:

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

  十三、公务员的录用坚持以下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十四、公务员的奖励种类分为: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十五、公务员的处分种类分为: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

  十六、根据立法权的来源,可把行政立法分为:

职权立法、授权立法。

  十七、根据立法的内容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

创制性立法、执行性立法。

  十八、属于行政立法的名称有:

决议、命令、条例、决定、办法。

  十九、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二十、社会监督的主要内容:

人民团体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十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二十二、我国行政机关的特点。

  1、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都归国家。

  2、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3、它行使的职权是国家行政管理权。

  4、它实行首长负责制。

  二十三、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6、保护国家和工作秘密。

  7、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程序不得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四、行政行为的主体和性质。

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行政行为的性质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行政行为按方式分为: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二十五、行政立法应当符合的要求。

  1、必须是具有制定行政管理法规职权的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并且不得超越其权限的范围。

  2、所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3、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4、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二十六、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

  1、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

  3、行政执法的意思表示真实。

  4、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

  6、行政执法的形式合法。

  二十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设定:

  1、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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