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择优选最新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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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v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v——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v主讲人:

***

专题一:

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

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

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

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

按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v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v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v(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v(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

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v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1、财产所有权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亦即,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v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v②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v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v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v⑥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v注意:

一方婚后以其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支配问题(家事代理权)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句话可作如下理解:

v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v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v“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婚内财产约定(含忠诚协议)

(1)婚内财产约定的人群主要有:

涉外婚姻者;再婚者;老年结婚者;新潮的年轻人。

(2)婚内财产约定的内容:

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归属;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

婚内财产约定一经签订,不能轻易反悔。

v“忠诚协议”的问题:

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经常会出现明确约定一方出现“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中尤其以婚外情条款居多,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约定引发的纠纷,不同法院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1、协议离婚

优点:

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

缺点: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2)可能会隐藏有后患;(3)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4)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协议离婚常见的问题:

v

(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

“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扶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这样的约定,在财产问题上漏洞较大。

可能存在两种理解,第一种是,既然财产分割已经完毕,说明财产已没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最后只能诉诸法院。

v

(2)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建议在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

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分割。

v(3)前后有几分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注意:

后签订的协议优于先签订的协议;争议内容有处理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没有作出处理的协议。

v(4)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效力问题

举例:

某男和某女协议离婚。

协议约定,某男离婚后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中自己的份额赠与儿子,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离婚后,某男反悔,主张房子产权没有发生变更。

法院认为,某男在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所以,某男所属份额的房屋所有权仍归某男所有。

(5)户口迁移的问题

户口拒不迁出造成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

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如女方自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3个月之内不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100元的不便补偿;如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未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2、诉讼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v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v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v(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v(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v(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离婚中的损害赔偿

要求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v

(一)重婚的;

v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v(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v(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离婚中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主要包括:

v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v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v(3)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v(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5、子女的抚养问题

子女归属争议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

原因有两点:

(1)真心爱孩子,希望和孩子一起生活;

(2)为了得到房产或能分到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迫使对方让步。

离婚后,哺乳期内(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院在判决孩子归属问题时考虑的几个因素:

v

(1)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质、身体条件等;

v

(2)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

v(3)孩子的生活环境;

v(4)有表达能力的子女的意见;

v(5)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孩子的探视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望权,也可能会有1至2天的探望时间。

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会明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或10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望,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

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

抚养权的变更

如果一方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发现另一方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或子女再随其生活对其成长不利时,有权与对方协商或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

一般有下列情况出现时,法院支持变更的诉求可能性较大:

v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v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

v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v(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子女姓氏的变更

离婚后如要更改子女的姓氏,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子女的抚养费

v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有下列情形的,子女抚养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追加:

v

(1)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

v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v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

v(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6、离婚中财产的分割

总的财产分割原则:

v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v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7、离婚中债务的清偿

v

(1)婚前一方个人形成的债务,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离婚时,夫妻应承担连带责任。

v

(2)婚后一方借债,一般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双方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v注意:

实践中可能存在一方在夫妻感情不和的时候与他人串通虚假出具借据,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需要考虑债权人的情况、借款的性质等因素进行抗辩。

例如是借给自己的亲属或朋友,或者说借钱是为了偿还赌债等,则可以向法院主张借款行为无效。

8、彩礼返还问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现要求离婚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在双方离婚的。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1、婚前购房

(1)婚前购房,一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该方的名字,另一方未出资。

v结论:

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

(2)婚前购房,双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

v结论:

房子是写名字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另一方的出资应当返还。

举例:

某男某女婚前各出资10万元购买了一套20万的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女方的名字。

离婚时,房子是女方的,但是女方应当返还男方的10万元出资。

当然,需要男方提供出相应的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曾经出资。

(3)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双方的名字,双方出资或者一方出资(无论是婚前共同出资还是婚后共同出资)。

v结论:

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4)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双方婚前出资完毕。

v结论:

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至于另一方的出资,离婚时则应当返还。

举例:

一套房子20万,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的名字,男方支付了15万,女方支付了5万,都是在

婚前支付完毕。

则离婚时房子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应当返还女方支付的5万元。

(5)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

结婚登记前一方支付了一部分,结婚登记后另一方支付了剩余的部分。

v结论:

房子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至于另一方支付的剩余部分,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举例:

一套房子20万,婚前购买并登记了男方的名字,男方支付了10万元。

结婚登记后,女方支付了剩余的10万元。

则该房子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女方婚后支付的10万元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结果就是房子是男方的,女方可以得到5万元。

(6)婚前购房,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该方只在结婚前支付了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v结论:

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举例:

某男婚前买了一套20万的房子,登记了自己的名字,支付了首付款5万元。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15万元。

后感情不和而离婚。

则房子是男方的,婚后共同还贷的15万元是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这样,女方可以拿回7.5万元。

(7)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

v结论:

一般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

如果没能结婚,应当返还出资;如果已经结婚,则一般会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无需返还。

举例:

某男为了表示结婚的诚意,买了一套50万的房子送给女方,房产证上写的是女方的名字。

后来双方感情恶化,没能结婚。

则房子是女方的,但是女方应当返还男方的购房款。

如果双方后来顺利结婚,但是婚后感情不和而离婚,则离婚时该房子应当认定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的购房款也无需返还。

2、婚后购房

(1)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

v结论:

不论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都是共同财产。

并且,在分割房产时,要按市场现价计算,而不是按照买房子时的价格。

举例:

某夫妻结婚后购买了一套30万的房子,但是离婚的时候房子价钱升到了60万,那么在离婚时应当按照60万进行分割。

(2)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购房,房产证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

v结论:

房子是一方和其父母的。

但是一方名下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份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另案起诉分割房产。

(不能在起诉离婚时分割这套房子)

举例:

结婚之后,某女和其父母购买了一套30万的房子,每人出资10万元,房产证上写了三个人的名字。

那么,离婚时某女的三分之一份额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可以在离婚之后另案起诉分割这套房子。

男方可以得到六分之一的份额或者是房子市场价的六分之一。

(3)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后来增加为两个人的名字的,无论购买房子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还是增加名字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举例:

某男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前将未婚妻的名字添加到了房产证上。

两人后来离婚。

则离婚时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4)房产证原来是一方父母名下的,后来变更为一方名下或者是双方名下:

vA、登记结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视为其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vB、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其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vC、无论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还没有取得产权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父母的出资

A、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

B、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

(7)经济适用房的问题

房产证上面写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

如果另一方曾经出资,则应当返还。

v专题二:

继承问题

一、遗产概述

二、继承权问题

三、继承的方式: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四、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六、遗产处理

一、遗产概述

1、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遗产的范围

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

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债权和有价证券等。

二、继承权问题

1、继承开始的时间——死亡

意外事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问题:

vA、如果互相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vB、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人死亡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

vC、几个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继承的方式: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一)法定继承

1、概念:

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即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婚姻、血缘关系。

2、法定继承的适应范围:

v

(1)被继承人生前未同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者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

v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

v(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权的;

v(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v(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v《继承法》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v《继承法》第12条还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作出了补充规定,即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代为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

(2)转继承的概念: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所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v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主要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转继承中,第一次继承中的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的次数不同。

代位继承是一次性继承,是由代位继承人直接从被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转继承则是二次继承。

3、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发生。

4、继承的主体不同。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的继承主体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二)遗嘱继承

1、遗嘱的概念:

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2、遗嘱继承的概念:

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定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3、遗嘱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

(2)遗嘱是遗嘱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4、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

(1)口头遗嘱

指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

所谓紧急情况指的是病危、天灾、战争等情况。

限制性规定:

一是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才能才用;

二是设立时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

三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时,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2)录音/录像遗嘱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以此形式设立的遗嘱,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当遗嘱制作完毕以后,应当场将录音/录像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代书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形式。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作了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意:

A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B必须由遗嘱人亲笔签名。

C要注明制作的准确时间。

(5)公证遗嘱

办理遗嘱公证应由立遗嘱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遗嘱要在公证员面前,亲笔书写遗嘱。

公证人员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

在确认其有效性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证明书》附在遗嘱的后面。

经过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可以代为保管遗嘱。

注意事项:

(1)年满70周岁老人立遗嘱,一般认为其较可能出现神志不清情形,需三甲医院或专科医院先行作出精神方面正常的书面意见。

(2)见证,对于代书遗嘱具有重要意义,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司法机关确认遗嘱的真实性。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a、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b、继承人、受遗赠人;

c、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A、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B、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四、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一)遗赠

1、概念:

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的生效要件:

(1)遗赠人所立之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2)遗赠人有遗嘱能力。

(3)遗赠人意思表示真实。

(4)不得侵犯预留份和特留份。

(5)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6)受赠人在遗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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