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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公司为规范离职及辞职及辞退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职及辞退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的“离职”是泛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行为,包括协商解除、员工辞职及被动解除、公司辞退、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终止等多种情形。

“辞退”是指公司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使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四条协商解除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若公司同意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部应征得员工同意,并就薪资结算、工作交接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后,订立《协商解除协议书》。

(2)若员工同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征得人力资源部同意,并就薪资结算、工作交接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后,订立《协商解除协议书》。

劳动合同按照《协商解除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和方式解除。

第二章员工辞职或被动解除

第五条员工辞职的提前通知义务

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员工辞职管理

员工辞职及人力资源部处理员工辞职,应遵循以下规定:

(1)员工辞职应填写公司人力资源部制作的《离职单》,按照公司规定填写离职类型为“员工提前通知解除”。

未按公司填写离职单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不视为正式离职和有法律效力的书面通知行为;

(2)员工辞职的书面通知可以向本部门主管作出,也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部作出。

本部门主管或人力资源部收到员工辞职书面通知后,应进行离职面谈,确认是否签订有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相关约定,并确定离职的理由,并签署确认意见;

(3)员工辞职经本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逐级确认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辞职员工交接事宜以及离开公司的确切日期;

(4)在确认交接事宜完毕后,人力资源部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退工单》,并送达辞职员工。

第六条员工被动解除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公司欺诈行为导致员工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入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通知公司。

第七条员工被动解除的程序

因公司过错而是员工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管理应遵循若下规定:

(1)员工向人力资源部递交由本人签名的《离职单》,填写离职类型为“因公司过错导致员工被动解除”,并附上相关说明;

(2)人力资源部在调查核实后将情况通报公司工会,并通过适当途径进行调解;

(3)如员工反映事实确凿并经调解无效后,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办理交接和退工手续。

第四章公司辞退

第八条过错性解

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经过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提供虚假信息或事实其他欺诈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非过错性解除

员工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经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在下一个考核周期仍不能考核合格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条公司辞退的程序

公司以非过错及过错解除而辞退员工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由人力资源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同时附上相关材料;

(2)通报公司部门经理;

(3)呈报公司总经理核准;

(4)由人力资源部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至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

(5)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按照交接清单所列项目逐项交接退工手续。

 

第五章经济性裁员

第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公司员工总数10%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所在地劳动局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持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从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员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十二条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公司实施经济性裁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1)人力资源部梳理裁减方案,核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在程序执行和经济补偿方面是否存在遗漏,核实裁减人员中是否有不得解除或终止的情形;

(2)提前30日将裁员方案(草案)通知工会,并同时提交所在地劳动局备案;

(3)在提前通知期届满前根据工会和劳动局意见进行完善,并在30天的提前通知期届满后实施裁员,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章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到期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

劳动合同的终止,应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情形外);

(2)由人力资源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不得解除和终止的情形

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实施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

(1)从事解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为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是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有第十五条第(四)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终止。

但涉及工伤员工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违约金、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第十七条违约金

公司可在培训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条款中约定,员工违反约定时应支付违约金:

(1)公司与员工订立有培训服务期协议或条款的,员工辞职或被公司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据协议的相关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公司与员工订立有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在员工辞职后公司依约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经济补偿金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根据法律和法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员工办结工作交接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解除或终止情形之一的,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试用期间提前3日或正式合同期间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被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

(3)合同到期,公司在不降低现有劳动待遇的前提下征求续签意愿时员工表示不续签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以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作的标准向员工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十九条赔偿金

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按照法律或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

(1)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经公司核实确实解除理由不充分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赔偿金。

(2)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基于实际损害原则或者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的约定支付赔偿金。

如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载有违约金条款的,员工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后,违约金不足以抵充实际损失的,公司依然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第九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相关义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都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都应该依据诚信原则以及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或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2)辞职员工在提交离职清单后的3日(试用期)或者30日(正式合同期)内,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岗位责任并继续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3)员工应当按照公司《离职交接清单》所列项目,逐项办妥公司财务、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事宜的交接工作;

(4)辞职和过错性解除的员工,若此前已在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中与公司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或者造成公司损失的赔偿金等相关内容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支付方法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

第十章离职辞退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离职辞退管理

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员工离职辞退工作。

公司内各层级各部门及其管理者都没有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只有提请人力资源部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建议权,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操作。

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和本办法的规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劳动合同造成不利后果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惩戒,直至以“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

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先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并在不服仲裁裁决的前提下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

本办法已经征求工会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于年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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