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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与休假管理规定.doc

安徽加奥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时间与休假管理规定

(2008年修订)

1.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工作时间与休假,严肃劳动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的人员除外)。

3.公司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具体规定如下:

3.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除公休日、法定节日、公司统一放假以及办理了正常手续的请假、出差、公出或其它正当理由外,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和早退;

3.2上班时间延迟10分钟(含)以上20分钟以内者为迟到,达20分钟者为旷工半日;

下班时间提前10分钟(含)以上20分钟以内擅自离开岗位者为早退,达20分钟者为旷工半日;

因天灾人祸或其它偶发事件,并按请假审批权限办理补假手续者除外;

员工休假一律以批准的手续单据为依据,无批准单据的,或未获批休假的,视同未办理请假手续。

4.根据考勤:

4.1迟到、早退、旷工处罚规定按公司《员工奖惩条例》执行;

4.2连续旷工3日,或累计旷工达5日的,视同辞职,并对旷工引起的公司直接损失,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力。

5.月度考勤

5.1公司按月考勤,自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为月度满勤;

5.2公司在岗工作时间为:

上午:

8:

30-12:

00;下午:

13:

00-17:

30;

5.3月度考勤以电子考勤和部门考勤结合确定,部门考勤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考勤表,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5.4部门考勤应按实际出勤情况,每日进行记录,调休、病事假及迟到、早退等应标注明确,同时应附相关审批单;

5.5部门或班组考勤应安排专人负责,经主管审批后报人事行政部。

6.调休、事假

调休:

因工作需要在非工作日出勤的,可予以调休,由部门负责人安排核准。

6.2事假:

员工因私事须亲自处理,可申请事假,事假期间无岗位工资,津贴根据出勤率享受,其他按相关规定执行。

7.病假: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可给予病假(含公休及法定节日)。

7.1员工因患一般疾病(在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统筹之外的)需请病假的,须凭医保定点单位的诊断证明(病历和休养证明)、诊断挂号、检查费用凭据办理请假手续,凭据不全或不符的,视为事假。

7.2病假时限及病假工资标准如下:

7.2.1连续休病假在20天以内,当月工资按岗位工资的70%发放,其他按相关规定执行;

7.2.2连续病假20天以上的,符合医疗保险所规定的大病统筹范围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止工

作治疗休息的,当月无绩效奖金,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本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7.2.3申请病假的医疗期时限(自第一天病假始累计)标准规定如下:

工作总年限

本公司工作年限

医疗期

十年以下

五年以下

三个月(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五年以上

六个月(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十年以上

五年以下

六个月(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九个月(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十二个月(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二十年以上

二十四个月(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7.3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尚不能痊愈的,向劳动

能力鉴定部门申请延长医疗期获批准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7.4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规定,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7.5员工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或参与其他单位的有经济收入的兼职,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8.工伤假

员工工伤假及有关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婚假

n公司员工凭结婚证办理婚假手续;

n婚假一次性给假期3天,晚婚初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且为初婚者)一次性给假期15天(含公休日);

n婚假期间岗位工资全额发放;其他按相关规定执行。

10.丧假:

员工的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或养父母、亲生子女死亡,可申请丧假。

(一)丧假一次性给假期3天(含公休日);

(二)丧假期间岗位工资全额发放;其他按相关规定执行。

11.产假:

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指标的,生育给予产假,产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一)女员工分娩给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

晚婚晚育增加产假30天;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产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由于怀孕原因,非流产和分娩产假,根据医疗部门意见,需请假的,每次申请不得超过5天,按病假手续办理,以病假计。

(三)女员工第一次怀孕流产和计划生育手术

怀孕未满三个月的,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产假15天;

怀孕三个月以上未满四个月的,给予产假30天。

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42天。

计划生育手术:

放置宫内节育器术的,给予休假3天;结扎术的,给予休假7天。

第一次流产和计划生育手术同时进行的,两假合并。

(四)本公司男员工的妻子生产的,给予男员工3天的护理假,路途时间按实际另外核给。

(五)怀孕满七个月的女员工,每天安排两次休息时间,每次30分钟;

(六)在产假后哺乳期内,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以上休息时间及哺乳时间的具体安排由部门主管视工作岗位具体情况与员工协商确定;

(七)女员工产假期间岗位工资全额发放;其他按相关规定执行。

妻子生产的男员工护理假期间,岗位工资全额发放,其他按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相关规定,于公司参加生育保险后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2.探亲假:

探亲假及路程期间岗位工资全额发放;其他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已婚员工:

婚后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一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

(二)未婚员工:

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或员工自愿时,可以二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员工:

探望父母假,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大专院校毕业生、新聘合同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满一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

(五)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

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六)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假根据实际需要核给;

(七)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

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和诊断检查费用票据,按病假处理,否则按旷工论处;

(八)员工探亲可依财务报销程序报销来回车(硬卧及以下)、船(三等舱及以下)票。

13.员工请假、补休等应办理相关手续

(一)员工请假必须填写公司统一的请假审批单,并按照请假审批权限,提前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二)员工公出或出差均应办理补充登记手续。

(三)请假申请须本人于提前或当日申请。

天灾人祸或突发事件无法即时请假的,应在次日(周末顺延)由本人或他人代理,办理请假手续。

(四)凡未按请假、休假规定要求办理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到岗位、谎报请假原因者,均以旷工论处。

14.员工公休日出勤可优先冲减其请假。

15.请假审批权限

(一)2天(含)以内的,由部门批准;

(二)3天(含)以上的,由部门签署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未按本规定办理请假的,各级主管不得批准或补批(特殊情况的,须附主管书面说明),否则,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处分;

(三)

16.各部门主管对所属员工请假,应对其实际情形进行核实后再给予准假,手续不齐全的,不得批准;凡发现弄虚作假或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连同分管主管一律予以相应处罚。

17.本制度由总经理授权人事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8.本制度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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