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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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铜陵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受到危害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

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政府负责、部门合作

  市、县、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

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市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市、县两级负责制;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

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四)依靠科学、快速反应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事件: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事件: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环境事件:

  1.死亡3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三、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与评估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地方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及环境监测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环保专业人员;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

  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根据调查和确认结果,Ⅳ级环境事件在确认后1小时内报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Ⅱ、Ⅲ级环境事件在确认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Ⅰ级环境事件在确认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及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环境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等。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指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组建由环保管理和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家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咨询专家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事件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

  1.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

  

(1)评估内容:

明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需求等。

  

(2)快速评估步骤:

通过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3)决策咨询:

突发环境事件评估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做出决策咨询。

  2.突发环境事件的确认

  Ⅲ、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

四、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市、县(区、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预警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三级预警制度。

Ⅲ、Ⅳ级突发事件,即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黄色预警;Ⅱ级突发事件,即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橙色预警;Ⅰ级突发事件,即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红色预警。

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二)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资料库,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建立报警服务系统及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反馈与确认等。

  (三)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黄色预警启动三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二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一级响应。

  1.三级应急响应

  Ⅲ、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即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启动三级响应。

  

(1)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接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

  2.二级应急响应

  Ⅱ级突发事件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二级响应。

  

(1)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2)市级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市级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污染源调查,实施污染消除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一级应急响应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即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一级响应。

  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服从省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开展。

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再次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论证调查,确认突发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结论以书面形式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2.接到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应急终止的信息。

  4.由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的后评价,编制应急事件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七、组织指挥与有关部门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  度,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其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见附件),对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相应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必要时,组织领导重点防控单位进行应急处理的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门办公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演练活动;接报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向指挥部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信息。

  

(二)有关部门职责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等;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进入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污染源调查,实施污染消除等紧急控制措施;组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库,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组建、培训现场应急环保专业队伍;建立适合我市需求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积极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

  2.发展改革委

  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控制规划,把突发环境污染与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3.财政部门

  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4.公安、武警、司法部门

  要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5.卫生部门

  做好伤员的救治,污染疏散区域人员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6.铁路、交通部门

  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7.民政部门

  做好社会捐助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等。

  8.新闻宣传部门

  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栏目,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9.水利、农业、林业部门

  组织做好流域、水源流量控制与监测,开展家畜及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10.气象部门

  及时、准确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气象情报资料。

  11.科技管理行政部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有关防控工作的科学研究。

  12.通讯管理部门

  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13.监察部门

  负责调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

  14.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处理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进口、接收或分配捐赠、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八、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等。

  

(二)技术保障

  1.组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库

  建立环境应急专家数据库,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能迅速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

其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2)综合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

  (4)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组建现场应急环保专业队伍

  市、县、区政府以现有环境监察队伍为基础建立一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动队伍,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辐射环境管理、环境科研等人员组成。

这支队伍是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常备重要力量,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事件发生地环保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应急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类别、程度、范围;

  

(2)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评估及上报工作;

  (3)根据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确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

  (4)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5)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3.组织培训和演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4.建立信息系统

  建立适合我市需求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承担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5.加强科研和交流

  积极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

同时,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切实提高我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水平。

  (三)后勤保障

  1.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

  2.装备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

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

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故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3.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和计划部门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捐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四)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环境事件。

九、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等不同,制定具体的技术方案或工作方案(即部门应急预案)。

十、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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