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及车辆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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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及车辆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本.docx

驾驶员及车辆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本

 

天津宁东国际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驾驶员及车辆安全管理条例

(1.0版)

 

编制:

2017年2月23日

审核:

2017年2月27日

实施:

2017年3月31日

 

天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驾驶员及车辆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总则

一、为了加强公司所属机动车辆、自有车辆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凡在公司从事机动车辆驾驶工作的人员,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都应遵守本条例。

三、公司各部门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和安全宣传活动,教育所属人员带头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本条例,协助安监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驾驶员管理

第二条安全教育

一、驾驶员每月必须参加安全学习一次,学习时凭“安全学习签到记录表”登记考核。

全年累计3次不参加学习者,不予办理年审手续,并由有关部门处理。

二、驾驶员因事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事后一周内,自动到安监部补课,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者,每次罚款50元。

三、凡违章肇事驾驶员,由管理中心安监人员组织安全教育学习交通法规。

被通知学习的驾驶员,不得借故拒绝参加接受教育。

四、车辆自有业主,每月参加安全学习一次,按驾驶员学习考核办法考勤,无故缺课的按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处罚。

第三条证照管理

一、驾驶公司所属各类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参加安监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学习,无故不参加学习的视为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罚款50—200元。

二、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和机动车号牌遗失需补办的,由当事人向管理中心申报,经审核属实后出具补办申请,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办理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驾驶证年审

一、凡公司所属驾驶员,无违章、肇事,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的,凭“安全学习记录表”到管理中心办理年审相关手续。

二、职业道德水准低,驾驶技能差,事故频繁,不服从安全管理,全年3次以上不参加安全学习以及不再适宜从事驾驶工作的,管理中心不予办理年审签章手续。

三、驾驶员证照年审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活动有关经费。

第五条驾驶员考核录用

一、车辆自有业主聘用驾驶员时,须经公司管理中心严格审查。

双方签订《驾驶员聘用合同》,到管理中心登记注册。

二、被聘用的驾驶员应承担车辆运行安全责任,遵守交通法规,做好发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例保作业,三检表每日由当班驾驶员检查后填写且每十天交至管理中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公司管理中心报告。

三、车辆自有业主应按期保养车辆,不违章行车,敢于反对违章指挥。

车辆管理

第六条驾驶员行车规定

驾驶员在行驶中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行车规定:

一、本公司车辆原则上实行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如因特殊情况须由他人驾驶时,须经各部门领导批准。

二、驾驶车辆时,须待驾驶证、行驶证、港内运输相关证(货运车辆),证件不齐或证件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车辆。

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

三、严禁酒后开车,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看手机或由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渡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四、不准超速行驶;严禁下坡空档熄火滑行;严禁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或与工作无关的人以及外单位人员驾驶。

五、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资格不相符合的车辆;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符合规定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不准人货混装;不准驾驶装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准私自聘请不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驾驶车辆

六、共同使用车辆者,在交接班时必须检查车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不查看车况者,检查发现问题的,追究当时使用者责任。

七、车门未关好不准行车,车未熄火不准离开车辆,防止车伤人及其它意外事故发生。

八、驾驶车辆时须做到遵章守纪、礼貌行车,中速行驶。

转弯时做到减速、鸣号、靠右行和随时准备停车;起步做到一看车辆周围上下有无障碍,二看仪表是否正常,三看有无车辆超车、会车;会车时做到先让、先慢和先停;超车时做到不强行超车,让车时不能让道不让速;停车做到选好地点,挂好排挡,拉好手刹;行车中做到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会车、停车慢,通过交驻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险坡、繁华路段慢;行车中还须做好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掌握道路及装载情况,掌握气候及地区变化,掌握各种车辆动态,掌握行人、儿童及牲畜活动的特点。

九、通过泥泞路段时,要严格控制车速,遇危险路段,应停车察看路况,待确认安全后,方能通过,不准盲目冒险行驶。

十、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加油,加油时不得接打手机。

十一、驾驶员在开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必须做好安全例保工作(三检),经常保持车容整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规定,按期进行保养,使车辆长期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十二、驾驶员须严格遵章守纪,自觉服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和指挥;遵守运政法规,服从运政管理和公司调度、管理中心管理,车辆加班必须经有关领导和部门批准,不准私自加班。

改变营运线路。

十三、驾驶员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自觉安排好休息时间,保证足够的休息,以较好的精力投入驾驶工作,严禁疲劳驾车。

十四、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向公司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和交警部门报案,不得伪造现场或开车逃逸现场。

十五、肇事驾驶员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教训,写出深刻检查,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处理。

第七条违章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且未造成事故的,处500元罚款,扣车学习一星期。

发生事故者,责任自负。

1、无证开车或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3、酒后开车;

4、熄火空挡滑行;

5、违规超速行车(指小型客车。

货车按《宁东车队集港车辆管理规定》条款执行);

6、不按规定保养车辆(多次超越期限);

7、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指货运车辆);

8、机动车辆违规停放(货运、装卸车辆);

9、利用公司车辆私自做盈利运营的;

10、驾驶转向、制动机件有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且未造成事故的,处200元罚款。

发生事故者,责任自负。

1、小客车载运危禁物品;

2、将车交给实习驾驶员单独驾驶;

3、使用失效驾驶证;

4、私自带学徒练车;

5、长期不清洁车辆;

6、不按规定保养的(根据各种车辆的具体要求);

7、驾驶转向灯、制动灯、后视镜、雨刮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且未造成事故的,处100元罚款。

发生事故者,责任自负。

1、车辆停车未熄火时人离开车辆的;

2、指使强迫驾驶员违反《道条》和本条例驾车的;

3、人、货混装,严重超载的。

4、运输时苫盖不严货物苫盖的(货运车辆);

5、车辆未进行“三检”且存在检查项目的安全隐患;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且未造成事故的,处50元罚款。

发生事故者,责任自负。

1、穿拖鞋开车的;

2、驾驶车辆时不带驾驶证、行驶证、港内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3、驾车时吸烟、打电话、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五、对集港车辆的违规处罚按照《宁东车队集港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肇事处理

一、公司车辆发生各类交通事故后,管理中心须迅速组织安监等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现场勘察、原因调查、伤员救治、车辆施救及死亡伤者的善后处理,尽量为车辆经营者减少损失。

重大事故,公司安委会成员参与处理;特大事故,公司领导参与处理。

二、公司所有车辆都必须参加由公司统一组织的社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的车辆发生事故损失费用,除保险公司核赔的费用外,免赔部分一律由车辆自有业主自理。

凡未参加公司统一保险的车辆发生事故,一律由肇事者、车辆自有业主自行解决和支付事故费用。

三、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安监部须向公司领导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对事故责任、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预防整改措施。

四、驾驶人在发生事故时主动打电话给管理中心,管理中心人员不能及时去现场的,司机本人用手机照相保护现场影像(损伤部位,整体损伤情况),解决完事故后,照片和事故经过一起交到管理中心,隐瞒事故不报者或造假者,视情节严重程度一次性罚款2000元至10000元,并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五、多次事故:

一年中同车同一驾驶人三次事故及以上的,或同一驾驶人开不同车辆三次事故及以上的,并且上述情况均为主责及以上的,一次性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

并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做出相应岗位变动处理。

六、修车费用个人支付比例(以下费用为去除交强险支付后双方修理费)

⑴全责:

个人承担修理费总额的30%,如因公出事故者此项费用最高不超过3000元。

⑵主责:

车辆修理费用2000元(含)以下的个人支付500元,修理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须承担车辆修理费用的20%,如因公出事故者此项费用最高不超过2000元。

⑶同责:

车辆修理费用2000元(含)以下的个人支付300元,修理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须承担车辆修理费用的10%,如因公出事故者此项费用最高不超过1000元。

⑷次责:

车辆修理费用2000元(含)以下的个人支付200元,修理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须承担车辆修理费用的7%(如因公出事故者此项费用最高不超过500元)。

⑸无责:

视具体车损情况个人支付100元—500元(含)以下修理费。

(凡对车辆损伤原因一概不知者按全责条款任定。

注:

①因公事故指上班工作期间以及小客车往返上下班途中发生的。

②无责车损指找不到责任者的个人车辆划痕、擦伤、撞伤等。

③车辆修理费用指不含现场私下了结的个人支付现金。

第九条附则

一、条例没有规定的违章处罚,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管理中心解释。

三、本条例由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四、本条例于2017年3月31日起实施。

 

 

天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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