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docx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常州市机械职业学校创建于1963年,1969年因文革停办,1973年复办。
学院曾四迁校址六易校名,先后有常州市机械职业学校、常州市机械中级技术学校、常州市红大机械学校、常州市机械学校、常州机械技术学校、常州机械学校等校名。
2002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常州机械学校独立升格为普通高等学校,定名为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秉持“知行并进”的校训,以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为发展目标,以“以人为本、崇尚技术、开放共享、追求卓越”为办学理念,以“就业导向,使每个学生成才;持续改进,让一切客户满意”为办学质量方针,以服务区域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为特色,致力于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国家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中文名称为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ChangzhouVocationalInstituteofMechatronicTechnology,法定住所为常州市武进区鸣新中路26号。
第三条学院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实施专科层次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依托行业,立足地方,以装备制造技术教育为特色,实施大专层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
第二章 教育形式和职责
第六条 学院同时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
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
第七条 学院根据教育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自主调整办学行为,创新教育思想、理论和实践,以实现发展目标。
第八条学院坚持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目标,突出实践能力培养,实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具备健全人格、扎实基础、精湛技术、创新思维和社会责任感,实现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
第九条 学院根据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学院以服务区域装备制造产业发展需要为重点,以装备制造产业类专业为核心,以制造业服务类专业为支撑,加强专业建设,保持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和机制,对自主办学行为实施监督。
有关事项按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依法招生,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社会人才需求,自主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培养环节,自主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学质量,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学院将专业与产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利用校内外实训基地,通过“引企入校”、“订单培养”、“工学交替”等方式,实施学生员工身份合一、学做合一、课堂车间合一,专业设置、课程开发、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各环节工学结合的“三合一、全过程”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四条 学院大力开展应用技术研究,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与政、行、企、校等多方共建协同创新平台,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为装备制造行业和区域经济技术进步、转型升级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自主开展同境内外教育、研究、商业、政府等机构和组织的交流合作,设立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提升办学质量和学院声誉。
第十六条 学院引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推行双证融通,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十七条 学院依托人才、思想、知识、技术、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开放教育教学资源,为地方企业和行业提供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学历教育,为社区居民终身学习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学院坚持人才强校战略,按相关规定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制定薪酬体系,依法自主确定院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自主处置学院所有的科技成果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院及内设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立德树人作为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加强德育工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师生学习、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引入现代企业、行业优秀文化,融入地方文化优秀元素,构建学院文化特色。
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严格保护校园文物和环境,建设和谐校园,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第三章教职工和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本院各项规章规定的权利以及与本院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
学院师生员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本院声誉和利益。
学院建立师生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教师由具备优良师德和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能够进行学术创新,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技能。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新聘教职工,依法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二十七条学院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院规范教师的行为,引导教师秉持学院“敬业、爱生、言传、身教”的教风,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第二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
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福利待遇。
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学院制定教师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双师型教师和领军人才,提高兼职教师素质。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助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受理教职工对学院处理决定的异议。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学院人事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受理案件后,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公平公正地调解和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院引导学生秉持“谦虚、好学、严谨、创新”的学风,尊敬师长,和睦同学,进德修学,自强不息,努力成为社会的栋梁。
第三十九条 学院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第四十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院支持学生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支持学生团体自主活动和管理。
学生社团依照学院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救助机制,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
第四十四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
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实施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四十五条 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者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和机构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七条 学院党委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主要行使的领导职权和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院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党委会(在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召开,依照《中共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党委委员由上级主管部门选任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及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督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五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学院的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每届任期5年,由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
第五十三条 院长的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学院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制度,按照《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院级领导不得担任委员,担任学院中层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
学术委员会委员按照有关规定由民主选举等程序产生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十八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简章;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制订、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制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审议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六十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院建立二级教代会和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讨论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院与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在院党委的领导、院团委的指导下行使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职责,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的利益。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以系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系(部)。
第六十五条 系(部)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学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
系(部)的基本职能是: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的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执行发挥保障监督作用;负责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安全稳定建设;领导本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组织开展本系(部)教科研、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活动;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负责本系(部)的专业设置、年度招生就业工作及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系(部)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检查并评价本系(部)教师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负责本系(部)学生管理、对本系(部)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管理和支配各项经费,管理系(部)的资产;履行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六条 系(部)根据专业、课程建设发展设置教学团队。
教学团队在系(部)领导下,以专业(群)、课程(群)为平台,负责本专业、课程的建设及相关师资建设、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系(部)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是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讨论决定本系(部)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第六十八条学院根据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若干党政职能、教学辅助和后勤服务机构,明确职权职责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
各机构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五章 学院和社会
第七十条学院接受举办者管理、监督和评估。
学院举办者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支持学院依据法律和学院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七十一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需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十二条 学院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公众在参与学院事务、共享学院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院相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学院努力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和社区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行业企业和地方经济建设、社区发展服务,并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四条 学院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极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学院的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办学水平评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与企业行业合作办学、合作就业、合作育人、合作发展。
第七十五条 学院充分利用常州科教城的地理优势,积极与城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共享先进办学理念、优质师资、实训基地、信息和技术等资源。
第七十六条 学院坚持合作办学、合作发展的原则,与行业企业共建学生实训与实习基地、技术研发与培训基地,探索产教融合背景下校中厂、厂中校建设,与行业企业共享人才、技术和文化资源。
第七十七条 学院加强生源基地建设,与普通高中、相关中等职业学校等建立友好关系,提高生源质量,协同做好人才培养衔接工作。
第七十八条 学院实行“工作站”式校企合作管理模式,依托“工作站”平台,加强与区域政府、行业、企业的联系,优化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深化校企合作,服务各方发展。
第七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院之间的联系,促进学院与社会的合作。
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学院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