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门式起重机维护检修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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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门式起重机维护检修规程
桥(门)式起重机维护检修规程
总则
1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化工厂电动单、双梁桥(门)式起重机的维护和检修。
1.2结构简述桥(门)式起重机主要由机械部分、金属结构部分和电气部分三大部分组成。
1.2.1机械部分:
由主起升机构、副起升机构、小车运行机构和大车运行机构组成。
1.2.2金属结构部分:
由桥架和小车架组成。
1.2.3电气部分:
由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所组成。
1.3主要性能
额定起重量:
3〜50t。
起升高度:
主钩12—16m,副钩14—18m。
起重机跨度:
桥式;7.5〜31.5m,门式;18〜35m。
超过以上参数,按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查用。
2完好标准
2.1零、部件
2.1.1主体完整,零、部件齐全。
电缆滑线整齐,行走灵活。
2.1.2轨道终点有安全挡,吊钩、电动葫芦升高有限位开关,制动器,工和灵活可靠。
2.1.3钢丝绳磨损均匀,质量符合GB1102《圆股钢丝绳》要求。
2.1.4照明、信呼和其它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整、灵敏、准确,符合要求。
2.1.5防腐、防雨、接地等设施完善、可靠、符合技术要求。
2.1.6各部连接件螺栓、紧固、齐全、符合技术要求。
2.1.7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有清晰标牌,标牌应有下述内容:
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日期等。
大、小钩有安全标志。
2.2运行性能
2.2.1设备润滑系统畅通,实行“五定”、“三级过滤”。
2.2.2运行平稳、无异常振动、颠簸、和杂音等不正常现象。
2.2.3各部温度、转速、电流等运行参数符合技术要求。
2.2.4起重能力要定期检验,达到铭牌出力或查定能力。
2.3技术资料
2.3.1出厂技术文件、质量检验合格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等档案资料齐全。
2.3.2设备运行记录、缺陷记录、检修及验收记录齐全、准确。
2.3.3设备易损件有图纸。
2.3.4设备操作规程、维护检修规程齐全。
2.4设备及环境
2.4.1设备整洁,轨道无杂物,密封点无泄漏。
2.4.2环境宽敞、采光良好、运行安全。
3设备的维护
3.1日常维护
3.1.1检查钢丝绳有无破股断丝、打结、扭曲,在卷筒上和滑轮中缠绕否正常,有无脱槽、串槽等现象。
对端部的固定连接。
平衡滑轮处的安全性作出判断。
3.1.2检查吊钩是否有裂纹、永久性变形、扳钩心轴、衬套有无磨损、吊具是否完整可靠。
3.1.3检查制动器是否灵活、可靠。
3.1.4检查各部件的连接螺栓是否紧固可靠。
3.1.5各润滑点定期润滑,使之具有良好的润滑状态、消除泄漏现象。
3.1.6检查减速机、电动机及轴承座的温度、声响等状态。
3.1.7检查控制器各对触头的接触是否良好,开闭顺序是否符合正常要求。
3.1.8检查各种安全保护外壳是否可靠,扶梯、平台、栏杆是否牢固。
3.1-9在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应检查防风夹轨器或起重机锚定装置是否牢固有效,防雨、防腐是否良好。
3.2定期检查内容
3.2.1吊钩螺母防松装置
3.2.2各制动器闸瓦和销轴的磨损状况。
3.2.3钢丝绳工作表面的磨损、润滑、及压板螺栓紧固状况,润滑时特别注意不易看到和不易接近的部位,如平衡滑轮处的钢丝绳。
3.2.4检查各电气设备接线、导电滑块(滑轮)与滑线接触及绝缘子完好。
3.2.5检查电动机、减速器、角型轴承座等底座的地脚螺栓紧固情况。
3.2.6检查起重机金属结构件的变形、裂纹、腐蚀、焊缝、及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3.3常见故障处理方法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见表l。
3.4紧急情况停车
表1
3.4.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紧急停车:
a.有异常声响;
b.起升机构的钢丝绳从卷筒上或滑轮上脱落;
c.钢丝绳扭曲、打结或整股折断;
d.在运行中,某零、部件发生脱落、失控或损坏;
e.指挥人员发出“紧急停车”信号,或在4.2检修内容特殊情况下,非指挥人员发出“紧急停车”信号;
f.操作规程规定的其他必须紧急停车的情况。
4.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
4.1检修周期
检修周期见表2。
4.2.1小修
4.2.1.1紧固或更换各部连接螺栓
4.2.1.2检修制动器,更换易损件。
4.2.1.3检修各联轴器,更换易损件。
4.2.1.4检查更换各传动装置的润滑油。
4.2.1.5检修减速器,更换易损件,消除泄漏。
4.2.1.6检查电动机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
4.2.1.7检查钢丝绳及吊钩(扳钩)。
4.2.1.8检修照明信号及清理滑线上污物。
4.2.2中修
4.2.2.1包括小修内容。
4.2.2.2检查、更换滑轮、吊钩及钢丝绳。
4.2.2.3检修各传动装置,清洗、换油、更换易损件。
4.2.2.4检查主要黾气元件及电气保护装置。
422.5检查大、小车车轮的运行状况•消除啃轨故障。
4.2.3大修
4.2.3.1包括中修内容
4.2.3.2修理或更换制动轮、卷筒、传动轴等零、部件。
4.2.3.3修复桥架变形,调整更换轨道。
4.2.3.4全面修复起升机构、运行机构,
4.2.3.5全面检修电气设备及安全防护装最。
4.2.3.6防锈、防腐。
5检修方法及质量标准
5.1桥架
5.1.1检查、测量主梁上拱度、水平旁弯度、腹板的波浪变形、桥架的对角线差等。
5.1.2桥架变形达到如下数值时应进行修理:
a.当起升机构载额定负荷的小车位于主粱的跨中时,主梁
下沉挠度在水平线以下超过L/700(1为起重机跨长,下同),或无载小车位于桥架的端都、主梁下挠度在水平线以下超过L/
l000;
b.桥式起重机主梁水平度误差大于L/2000,门式起重机主梁水平度误差大于L/3000;
c.箱形梁桥架对角线差大于Smm,桁架粱桥架对角线差大亍l00mm;
d.桁架结构单片桥架的垂直度误差大于H/lOOO(H为桥架高度);
e.桁架节点间主要压杆的直线误差大于2mm;
f.门式起重机的支腿垂直度误差大于H/2000(H为支腿度);
g.主梁上盏板水平度误差大于B/200(B为上盖板宽度);
h.主粱腹板垂直度误差大于H/200(H为腹板高度);
i.腹板波浪变形最大波峰超出表3所规定的数值。
5.1.3桥架修复后应达到的质量标准见表3。
表3
5.2运行轨道
5.2.1运行机构啃轨的修复。
5.2.1.1由于主梁下沉、小车轨距变形引起啃轨时,修复主粱变形,调整小车轨距偏差至要求范围。
5.2.1.2出于桥架变形、大车轮水平度、垂直度及对角线长超差引起大车啃轨时,修复桥架,调整大车轮。
5.2.1.3桥架变形不大而啃轨时,应调车轮。
调整的原则和方法是:
尽量调整被动轮,调整前用千斤顶将端梁顶起至车轮悬空。
调整水平度,在垂直键板加垫;调整垂直度,在水平键板加垫。
空载时两轮应调成如图所示向外倾斜形式。
调整示意图
5.2.2小车四轮不在一个平面上的修复在水平垫板上加垫,调整小车轮的高低差,使四个小轮在一个水平面内。
5.2.3轨道调直调平的质量标准见表4。
5.3起升机构及运行机构
5.3.1卷筒
5.3.1.1沟槽磨损到不能控制钢丝绳时,应予更换。
5.3.1.2卷筒出现裂纹,或筒壁磨损达原调整示意图壁厚的20%时,应予报废。
5.3.2钢丝绳
5.321钢丝绳的质量应符合GB1102<圆股钢丝绳》标准。
5.3.2.2钢丝绳有一股断裂则报废。
5.3.2.3钢丝绳在拉伸后直径变细超过原直径的10%时报废。
5.3.2.4钢丝绳的断丝数达表5规定的数值时,应予以报废。
5.3.2.5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表5报废断丝数按表6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5.3.2.6更换新钢丝绳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如需代用时,应保证与原设计有相等的总破断拉力。
5.3.2.7新钢丝绳长度应等于升降高度加卷筒上剩余的3.5圈的长度。
5.3.2.8钢丝绳润滑前必须用钢丝刷去绳上污物,润滑时要将润滑
油加热到80C以上,以便油浸到钢丝绳的内部。
5.3.2.9缠绕或更换钢丝绳时,不能打结,扭曲。
5.3.3吊钩
5.3.3.1吊钩一般用20号优质碳索结构钢制成,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扳钩一般用A3、C3钢或16Mn钢制成。
5.3.3.2吊钩宜设有防止重物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
5.3.3.3吊钩必须按要求进行负荷检验。
5.3.3.4吊钩上的缺陷不得补焊,表面应光滑清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5.3.3.5吊钩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
a.裂纹;
b.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c.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d.扭转变形超过10°;
e.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表4注:
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绳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蚀进行折减。
5.3.3.6扳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报废衬套;扳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报废心轴。
5.3.4抓斗
5.3.4.1抓斗各部损坏后,不得加厚或加大尺寸。
5.3.4.2各交点轴磨损超过原直径的10%时,更换油。
5.3.4.3轴套壁厚磨损超过50%时,更换轴套。
5.3.4.4连接刀口板铆钉磨损后更换铆钉时,采用轮流更换法,防止斗口板或刀口板变形及孔眼错位。
5.3.5滑轮
5.3.5.1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则予报废:
a.裂纹或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b.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c.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
535.2滑轮槽面上的砂眼而面积不大于2mm2、深度不超过壁厚的25%、数量不超过2个时,可补焊处理。
5.3.5.3滑轮轴孔支承面上有砂眼而面积不超过全部支承面的10%、深度不超过轮壳的25%时,可补焊。
5.3.5.4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5.3.5.5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
5.3.6齿式联轴器
5.3.6.1齿根上有一处疲劳裂纹或轮齿崩裂时,应予更换。
5.3.6.2运行机构轮齿厚度磨损达到原齿厚的20%时,起升机构的
轮齿齿厚磨损到原齿厚的10%(吊运危险物品时为10%)时,应更换。
5.3.6.3两轴的对中偏差及外齿轴套的端面间隙应符合表7表求。
5.3.7弹性柱销联轴器
5.3.7.1弹性圈应紧固,柱销受力应均匀。
5.3.7.2轴线允许倾斜角不大于0'4'0'。
5.3.7.3两轴的对中偏差及连轴器的端面间隙应符合表8要求。
5.3.8车轮
5.3.8.1车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a.车轮有裂缝;
b.轮缘磨损超过厚度50%;
c.车轮端面均匀磨损或加工后超过原厚度的30%;
d.主动轮磨损超过0.005D(D为车轮直径)时,应拆下加工修理,且要求两轮直径差小于0.005D,主动轮磨损至比原直
径小10mm时,应报废。
5.3.8.2车轮轮面和轮缘在加工发现的铸造缺陷,在下列范围内应允许补焊:
a.深度不大于轮围和轮缘的20%;
b.面积不大于3cm2;
c.数量不超过两处;
5.3.8.3车轮装配面上铸造缺陷在下列范围内时,允许用电焊补焊:
a.深度不大于轮载厚度的20%;
b.面积不大于2cm2;
c.数量为一处。
5.3.9轴承
5-3.9.1滚动轴承的滚动体与滚道应无坑疤、锈蚀、斑点,应转动自如,无杂音。
539.2轴承和轮轴配合采用H7/m6或H7/k6,轴承与轴承座之间配合宜采用M7/h6。
539.3轴承热装时严禁用火焰直接加热,可用100—120C油加
热15分钟再行热装,或用轴承加热器热装。
5.3.10车轮组装配要求
5.3.10.1轴承箱两支承平面的两侧与车轮宽度的中心线应平行。
5.3.10.2车轮不能有轴向串量。
5.3.10.3圆锥形踏面车轮,直径大的一边应放在轨道内侧。
5.3.11转轴和心轴
5.3.11.1转轴和心轴不允许焊接制成。
5.3.11.2传动轴(直径©55〜©65mm)的径向圆跳动应按表9规
定。
5.3.11.3径向圆跳动在轴长的1/1000范围以内时,允许冷矫处理。
5.3.12制动器
5.3.12.1制动器各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a.制动时制动带应很好地贴合在制动轮上,制动瓦上的制
动带应良好,在制动瓦张开时,制动轮的两侧间隙应相等;
b.制动轮不得有裂纹,轮面凹陷和伤痕小于2mm2时,允许
补焊磨光再用;
c.制动带厚度上磨损露也铆钉时,应更换;
d.制动力矩必须可靠地支持额定值1.25倍的起重量;
e.运行机构的制动器必须保证在200毫米内刹住大车及小
车;
f.盘式制动器的制动距离不超过80毫米。
5.3.12.2短冲程电磁铁制动器的调整:
a.两制动带与制动轮之问的间隙应符合表10规定;
b.磁铁允许冲程不应超过表11规定;
c.主弹簧装配长度误差不应超过表12规定;
5.3.12.3长冲程电磁铁制动器的调整:
a.两制动轮与制动带之间的间隙应符合表13规定;
b.制动带未磨损前,衔铁应有25〜30毫米的冲程。
弹簧装配长度误差不应超过表14规定。
5.4安全防护装置
5.4.1超载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8%,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应能发出揭示性报警信号;当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预防事故发生。
5.4.2力矩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10%。
当载荷力矩达到额定起重力矩时,能自动切断起升或变幅的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5.4.3上升极限位置限位器必须保证当吊具起升到极限位置时,能自动切断起升的动力源。
对于液压起升机构,应能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且必须灵敏可靠。
5.4.4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在吊具可能低于下降极限位置的工作条件下,当吊具下降到极限位置时,应能自动切断下降的动力源,以保证钢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设计所规定的圈数。
5.4.5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应保证机构在其运行至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的动力源,并停止运行,预防事故发生。
5.4.6由司机窒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设联锁保护装置。
当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5.4.7缓冲器应具有吸收运动机构的能量、减少冲击的良好性能。
5.4.8对在露于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夹轨器和锚定装置应能独
立承受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风力,而不致被吹动。
夹轨、连杆、螺杆、闸瓦、弹簧等零件不应有裂纹,变形和断碎等缺陷。
5.4-9轨道端部止档必须牢固可靠,具有防止起重机脱轨的良好性能。
5.4.10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电气设备应装防雨罩。
外露的传动件,应装防护罩。
5.5减速机的检修方法与质量标准,按减速机维护检修规程执行。
6试车与骏收
6.1试车前的准备工作
6.1.1检查各传动机构动作是否灵活。
6.1.2检查各润滑点是否加入适量润滑油(脂)。
6.1.3检查各连接紧固件是否齐全牢固。
6.1.4制动器的装配、齿轮的啮合是否准确良好,
6.1.5检查钢丝绳在滑轮和卷筒上缠绕是否合乎要求。
6.1.6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善、灵敏、可靠。
6.1.7检查电路系统和所有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
6.1.8在断开动力线路和情况下,检查操纵线路是否正确,操纵设备的转动部分是否灵活、可靠。
6.2试车
6.2.1无负荷试车
6.2.1.1经过外部检查后,盘车转动起重机各机构,查看是否正常。
6.2.1.2检查车轮与轨道面的接触情况,并调到全程接触良好为止。
6.2.1.3启动电机,使大、小车在无负荷下转动。
检查小车所有传动机构和大车的移动机构,应平稳无杂音。
小车改变方向时,联轴器不得有冲击响声。
6.2.1.4小车试运起重机构时,应使吊具升降三次;试验小车行走机构时,使小车沿大车轨导全长往行走转动三次;仔细检查极限开关,大车沿厂房全长往返行走三次,检查大车行走机构。
6.2.1.5再检查吊具上升限位开关、大小车运行机构的终点行程开关、操纵室紧急开关等各种开关的工作可靠性试验。
6.2.1.6吊钩下降到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余量不应少于
5圈。
6.2.2静负荷试车
6.2.2.1将起重机停靠在厂房有支柱的位置上,,逐渐增加负荷作几次起升试验,然后起升额定负荷,在桥架全长上来回运行,完毕后卸去载荷。
6.2.2.2将小车停在桥架中部(或悬臂端).起升1.25倍的额定负荷(铸造超重机,应先使抱闸装置松开),离地面约100毫米,停留十分钟,然后卸去负荷,将小车开到跨端或支腿处,检查桥架永久变形。
如此反复三次后一测量主梁的上拱度或悬臂的翘度;通过桥式起重机的上拱度应大0.8L,悬臂的翘度应大于0.7L。
冶金起重机,龙门起重机的上拱度应大于0.7L。
(L为跨度)
6.2.2.3将小车停在橇架中部(或悬臂端),起升额定负荷,测量下挠度,廊符合表16规定。
6.2.3动负荷试车
6.2.3.1在1.1倍额定负荷下同时起动起升和运行机构,反复运转,轻计起动试验时间不应少于10分钟。
各机构动作应灵敏平稳、可靠,性能应满足使用要求,限位开关和保护联锁装置的作用应准确可靠。
6.2.3.2冶金起重机达到上述要求后,再以1.25倍的额定负荷试车。
6.2.4抓斗超重杌的试车
6.2.4.1抓斗超重机的无负荷、静负荷以及动负荷试车规定与普通桥式起重机相同。
6.2.4.2测量所抓物料的容积比重(或称假比重),及粒度大小,不应超过设计规定值。
6.2.4.3试验时,抓斗本身重量应计入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之内。
作下列动作(每个动作在无负荷时轮流操作不应少于两次,在有负荷时不应少于五次):
a.张开的抓斗下降;
b.抓斗闭合;
c.抓斗起升;
d.倾倒抓斗中的物料。
6.2.4.4抓斗的无负荷试验和负荷试验应
6.2.4.5在试验抓斗时应检查:
a.主要参数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b.各机构的灵活性;
c.刃口闭合是否严密,两刃口的错位和间隙不应大于3毫
米,其最大间隙长度不应大于200毫米;
d.抓斗的四根钢丝绳应平均受力。
6.3验收
经上述检查试验,检修质量符合本规定要求,检修及试车记录齐全、准确、性能良好,运转正常,可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交付生产使用。
7维护检修安全注意事项
7.1维护安全注意事项
7.1.1司机(操作工).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起重机“操作合格证”者,方能独立操作。
7.1.2开车前,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润滑,发现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7.1.3起重机在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或维修。
起动前必须确认行走部分看人工作和障碍物。
7.1.4起重机在露天不工作或维修.必须用夹轨器或锚定裟置将起重机可靠地固定好。
7.1.5进行维护保养前,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7.2检修安全注意事项
7.2.1检修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安全交接手续。
7.2.2落实检修安全技术措施,佩带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7.2.3检修时,应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地面生产或不影响其它起重机的位置;因条件限制不能作到以上要求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7.2.4登高检修,应按“高空作业安全检修规程”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7.3试车安全注意事项
7.3.1开车、运行、停车应按起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7.3.2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7.3.3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7.3.4吊挂、捆绑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要求。
7.3.4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开车必先呜铃或报警,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