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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设计

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府[2016]60号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6.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性文件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全文】

【法宝引证码】CLI.12.1183848    

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府[2016]6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1日

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全文

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尤其是视察时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践行绿色发展,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

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坚持水陆统筹、城乡统筹,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举、精准发力、持续用力,对江河湖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综合治理,注重“安水、畅水、活水、清水、节水”导向,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

强化考核问责,坚持依法治水、科学治污,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绿水青山”新而奋斗。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到2020年,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达到70.3%(其中,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8.8%,省级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2.0%)。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8%。

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

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市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到2030年,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5%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100%。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围绕水质改善目标,结合转型升级要求,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鼓励企业主动提高标准,淘汰相对落后的低端低效产能。

将我市“关停不达标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改善生态环境三年专项行动计划(2014~2016)”与“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有序衔接,持续推进,三年关停及实施低效产能淘汰企业2000家。

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除减排治污、生态保护类新建、扩建项目。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重点开展小型化工、塑料、印染、造纸、电镀等“十小”行业取缔整治工作,制定取缔项目清单。

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到位。

(二)严格环境准入。

根据流域水质目标、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区域规划要求,严格落实各区域、流域的环境准入政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严格的等量或减量置换。

提高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准入门槛。

太湖流域停止审批增加氮磷污染物排放的新建工业项目,沿江地区严格限制新建中重度污染化工项目。

加快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

到2020年,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制定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三)优化产业布局。

严格保护生态空间。

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太湖重要保护区等涉水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加快构建长江水生态廊道。

严格城乡规划蓝线管理,保持城乡规划区现有水面不减少。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实行占用水域等效替代和补偿制度,确保水域面积不减少。

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划定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围,不得随意占用滩地,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保证生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等生态空间。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规模。

把主体功能区、生态红线、城乡规划蓝线作为产业规划布局的前置条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严格依据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结果布局。

沿江地区发展具有先发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加强产业集群、产业基地的空间和产业关联配置,采用绿色低碳循环技术,建立区域产业关联循环体系。

加快城区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2016年,各县级市、区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现有化工、印染、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原料药等污染较重企业,制定企业改造退出方案和清单。

到2020年,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改造退出任务。

(四)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

巩固化工、电镀等行业多轮整治成果,按照“调高调优调轻调绿”思路,以企业循环化、清洁化改造为抓手,深入推进传统重点行业转型升级。

2016年制定化工、原料药加工、印染、电镀、造纸、焦化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清洁生产企业清单和清洁化工艺改造项目清单,全面推进清洁化改造。

2017年底前,清洁化改造项目全部完成。

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

(五)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

开展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一企一管”,集聚区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完善工业集聚区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开展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

全面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不达接管要求的一律限期治理,所有园区及企业均建成自动监测预警系统。

太湖流域继续深入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治理。

加强工业污泥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工业污泥得到安全处置。

对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重点行业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废物属性不明的,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

(六)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超年限商用船舶、渔业船舶年度淘汰清单,按期完成淘汰工作。

2021年投入使用的河船舶执行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航行于我市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接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

规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为,严格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业准入,建立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业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按要求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禁止冲滩拆解。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开展沿江、河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废水治理与废弃物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调查,编制实施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方案。

港口、码头建设配套的污水存储、垃圾接收暂存设施,完善区域污水管网、垃圾转运服务体系,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港口、码头接收的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沿江常熟华润化工港口于2017年底前完成污染防治设施改造。

港口、码头的经营人应配置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

全市40家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设施于2017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

二、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水平

(七)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提标改造。

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效率。

到2019年,市区、县级市污水处理率均分别达到95%、85%。

到2020年,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覆盖,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达67.5万立方米/日以上,市区、县级市污水处理率均分别达到98%、90%。

加快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评估和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建立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政府监管的“四统一”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工作模式,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整合进程。

在太湖一级保护区及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区,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污水处理厂末端增加人工湿地,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效果。

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加快推进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的基础信息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2017年底前完成市级城镇污水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建设。

(八)全力推进城镇雨污分流管网建设。

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原则,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全面开展城镇建成区污水收集和处理现状排查,制定管网改造计划,优先推动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截流、纳管,难以进行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城镇新区必须全部规划、建设雨污分流管网,市区和有条件的县级市要推进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管网的日常养护工作,提高养护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规排水行为。

到2020年,市区及县级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市新增污水管网长度1138.3公里以上。

(九)大力加强污泥处理处置。

遵循“区域统筹、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加强源头减量,加快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

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产量、泥质、运输和处理处置现状排查,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编制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计划。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

2020年底前,各县级市实现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能力2448吨/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污泥运输车船安装GPS,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

(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按照系统治理、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统筹建设原则,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实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综合提升、径流污染有效削减、雨水资源高效利用,构建健康的城市水生态系统。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既有建成区要结合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易淹易涝片区整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逐步实施。

2016年年底前,全市完成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建立海绵城市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修编示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积极申报海绵城市建设试点。

市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切合实际的技术指南和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2017年年底前,建成一定数量的示项目,并争取建成一处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示区。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70%以上的雨水得到有效控制,面源污染得到有效削减。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十一)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优化养殖业布局。

按照“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的要求,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合理确定养殖区域、总量、畜种和规模,以充足的消纳土地将处理后的畜禽废弃物就近还田利用。

强化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划定禁养限养区,报上一级相关部门备案,并对社会公开。

全面开展养殖业调查,摸清家底,明确规模化养殖场清单,列出禁养区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

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

非禁养区和限养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

探索建立分散养殖粪污收集、贮存、处理与利用体系,提升工厂化堆肥处理规模,推广高效液态有机肥生产技术,鼓励开展屠宰废水等农产品加工业废水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

新建养殖场应采取生物、工程、农业等措施利用畜禽粪污,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到2017年、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分别达到60%、90%。

(十二)加强生态渔业建设。

调整渔业产业结构。

大力压缩湖泊养殖规模,有计划取消河道养殖。

对禁养区和限养区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在宜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地点、养殖品种和养殖模式,大力推广生态渔业、增殖渔业、循环渔业等。

有序推进重点湖泊退渔退圩还湿、退渔退圩还湖工程,压缩湖荡、河沟围网养殖,到2016年底,太湖围网养殖面积控制在4.5万亩以,阳澄湖压缩到1.6万亩。

强化水产养殖业污染管控。

开展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提升生产设施水平。

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

鼓励采用生态养殖技术和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技术,推广低毒、低残留药物的使用,严格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

2016年底前,各县级市、区制定本地区池塘标准化改造方案,建设尾水净化区,推广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技术。

到2020年,完成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23万亩,湖泊、池塘生态化养殖面积比例分别达90%和70%,有效控制水产养殖业污染。

加强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保护。

严格控制捕捞船网及马达总量,逐步减少渔民、渔船数量,降低捕捞强度,严厉打击“绝户网”,电鱼、药鱼行为,保护水体生物链安全。

严格执行长江禁渔期、湖泊休渔期制度,健全禁渔期渔民生活保障制度。

深入实施人工增殖放流,加大湖泊水生生物抑藻放流力度。

到2020年,全市主要湖泊禁渔期平均达到4个月以上,渔业资源衰退趋势有所缓解。

(十三)控制种植业污染。

调整种植业结构。

推广农艺节水保墒技术,实施保护性耕作。

加强种植技术培训,鼓励依据气象条件合理选择时机施肥。

在制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规划时,应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要求,并在实施建设中加以落实。

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

2016年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案。

全面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建立连片绿色农业污染控制区,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规模化发展,从源头控制种植业污染。

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推进化肥使用减量化。

加大有机肥产业发展支持力度,鼓励施用农家肥、商品有机肥,逐步增加农田有机肥使用量。

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施农药减量工程,推广精准施药及减量控害技术,减少农药施用量。

敏感区域要利用现有沟、渠、塘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到2019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氮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加快制定地方农膜使用标准,推广使用高标准农膜;制定农膜使用和回收的优惠政策,开展残留农膜回收试点。

(十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按照统筹规划、集散结合、自主实施、政府帮扶、以奖促治原则,以县级市、区为单元,实施农村清洁、水系沟通、河塘清淤、岸坡整治、生态修复等工程,协同推进村庄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和覆盖拉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

各地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及分年度计划。

积极开展以县级市、区为单位,统筹城乡、区域生活污水治理,根据已编制县级市、区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合理选择就近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就地建设小型设施相对集中处理以及分散处理等治理模式。

优先推进太湖流域重点区域农村污水处理。

按照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开展农村河塘疏浚,大力开展美丽村庄建设。

到2017年底,全市新增完成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74个。

加强村镇生活垃圾减量化工作,村镇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率实现全覆盖,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95%以上。

规划发展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实现全覆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

四、加强水资源保护

(十五)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市、县

(二)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

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指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运。

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3.26亿立方米以。

(十六)提高用水效率。

创建节水型社会示区。

建立健全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分解至市县及各领域、行业,将完成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加大再生水和雨水利用率。

到202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要求,全市70%以上县级市、区建成节水型社会示区。

抓好工业节水。

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及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用水审计、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鼓励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制革、食品发酵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到2020年,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

加强城镇节水。

实施差别化水价,超计划加价收费,加大重点户监督力度。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

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

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其中:

市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8.5%以;到2020年,全市控制在10%以,其中:

市区控制在8%以。

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加强节水型城市长效管理。

发展农业节水。

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示推广通滴灌机械设备,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

到2020年,小型灌区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达到6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

(十七)加强再生水利用。

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开展建筑中水应用示工程建设,扶持中水技术设备研发生产企业,探索建立建筑中水应用管理制度。

到2020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

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

在再生水厂半径2千米围、再生水水质符合再生水有关要求并且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十八)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河湖水域纳污能力。

加强河湖水量调度管理。

制定基于生态流量保障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引排结合、生态补水等措施,发挥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五、健全环境管理制度

(十九)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健全总量管理体系。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完善全市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统计围。

抓紧把总氮、总磷、重金属等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污染物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按照省环保厅统一部署,编制我市太湖流域总磷总氮总量控制方案及望虞河总氮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涉及氮磷排放的园区、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和严格监管。

各地按照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兼顾技术经济水平,统筹确定控制单元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额度。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在完成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的基础上,其它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

加强许可证管理。

贯彻落实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确定排污许可证台帐管理体系,建立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证后监管,对排污单位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开。

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在满足周边水域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前提下,实施排污权交易。

对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排污单位不允许作为受让方与本辖区围以外的排污单位进行交易。

支持、配合在工业园区先行开展()环境能源交易中心建设。

(二十)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强化环境风险源头管理。

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全省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行业的环境风险评估和布局指导意见。

全面调查长江干流沿岸、环太湖等区域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等基本状况,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污染源为重点,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逐步开展重点风险源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

2016年底前,完成编制对水源地、环保敏感目标构成危胁的风险源转移、搬迁年度计划方案,2020年,完成全部高风险企业或仓储设施的转移、搬迁任务。

防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

根据国家公布及省将要制定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我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加强化学品生产、储运过程的风险监管,落实重点环境管理类的化工有毒污染物排放、转移登记制度。

执行省建立的水陆危险废物运输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向水体倾倒、抛洒危险废物的行为。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市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二十一)实行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

加快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支撑队伍,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积极争取获得国家资质。

2020年底前,基本形成覆盖全市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

建立环境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全面和严格的环境污染责任赔偿制度,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须排除危害,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给予赔偿,为环境修复提供资金保障,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建立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

(二十二)推行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

按省环保厅统一部署,推行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全市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的管理体系。

六、加强环保执法监督

(二十三)健全法规规章。

结合省将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快调研、制定《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加强《市排水管理条例》《市节约用水条例》《市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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