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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工程奖审定与管理办法

国家优质工程奖审定与管理办法

  (2007年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增强工程建设企业(单位)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国家投资安全,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国家级质量奖。

该奖的宗旨在于倡导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奖励对工程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宣传质量优、效益好的工程工程。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是以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为评定对象,内容涉及工程建设工程的合法性、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以及从工程工程立项到竣工验收形成工程质量的各个建设程序和环节。

参评工程的建设理念及各个建设环节,应符合国家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所倡导的发展观念,其工程建设工程的综合指标应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设金质奖、银质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颁发奖牌、奖状。

  

第五条国家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由“审定委员会”负责,由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六条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应是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经过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且列入建设计划并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或技改工程工程。

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工程:

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有色金属、化学工业、核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

  

参评工程的规模:

  

1、原油生产能力30万吨/年的油田;  

2、天然气生产能力6亿立方M/年以上的油气田产能建设工程;  

3、设有首末站及中间加压泵站、长度100公里以上(含)、管径273毫M(含)以上的长输油气管道工程;  

4、单机容量300MW(含)以上的火电厂;  

5、电压等级330KV(含)以上的送变电工程;  

6、单机容量600MW(含)以上的核电厂;  

7、装机容量250MW(含)以上的水电站;  

二、交通工程:

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内河航运、隧道工程等。

  

参评工程的规模:

 

1、连续长度在50千M以上的高速公路和200千M以上的一级公路(整体工程);  

2、连续长度在3千M以上的隧道;  

3、连续长度在1千M以上的铁路桥;  

4、连续长度在5千M以上的公路高架桥;  

5、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主跨跨度在200M(含)以上的桥梁。

  

三、市政工程、园林工程:

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轻轨、自来水厂、净水厂、污水处理厂、动、植物园等。

 

参评工程规模:

  

1、投资额在1.5亿元以上的互通立交桥;  

2、连续长度在5千M以上的城市道路高架桥;  

3、设有首末站的轻轨线工程;  

4、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  

5、日处理1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6、占地面积5万平方M、建筑面积1.5万平方M以上的园林建筑、仿古建筑工程;  

四、建筑工程  

(一)公共建筑工程:

办公楼、教案楼、科研楼、博物馆、会堂、商业楼、实验室、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仿古建筑、图书馆、医院、火车站、邮电通信楼、机场侯机楼等。

  

参评工程的规模:

  

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2、5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3、3000座以上的游泳馆; 

4、2000座以上的(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5、400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  

6、建筑面积4万平M以上的办公楼、教案楼、科研楼等公共建筑工程; 

7、建筑面积3000平方M以上的古建筑修缮、历史遗迹重建工程;  

(二)住宅工程:

工程规模在15万平M以上的住宅小区,且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庭院绿化符合要求并已完成绿化。

小区管理优良、到位。

竣工后使用满3年,入住率在90%以上。

 

(三)西部地区(内蒙、陕西、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宁夏、甘肃、西藏、青海、重庆、广西)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建筑工程规模:

  

1、建筑面积2万平M以上的办公楼、教案楼、科研楼等公共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10万平M以上的住宅小区,且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庭院绿化符合要求并已完成绿化。

小区管理优良到位,竣工后使用满3年,入住率在90%以上。

  (四)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下企业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建筑工程规模按西部参评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五、通信工程:

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通信建设工程;  

六、以上五大类未包含的,但能代表本行业同类工程投资规模和科技发展水平、满足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标准的其他工业建设工程。

  

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经济援助工程;  

三、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四、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五、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四级(含)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

第三章参评条件 

第八条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工程必须已经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的优秀设计奖和工程(施工)质量奖。

其中参评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工程,除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外,应是本行业同期同类工程在建设理念、科技含量、投资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高水平;参评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工程,必须已经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

  

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的工程工程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工程,其国外设计部分,需有工程主管部门优秀设计的认定证明,确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第九条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工程,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达到设计能力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住宅小区除外,公路建设工程自竣工至申报时限不超过4年),需国家验收的其他建设工程自验收合格至申报时限不超过三年。

工程应具有一定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施工规范和相关标准,尚未颁发规范、标准的可按行业规范、标准进行核定,有环保要求的工程在正常投产后须达到原设计的环保指标和国家相应的环保标准。

第十条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贯彻本办法倡导的工程质量管理宗旨,制定有系统、科学、经济的质量管理目标和创优计划。

 

第十一条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工程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择建设从业单位、第三方合法的监理单位。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行业管理的政策,执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工程,应由一个主申报单位(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或施工单位)进行申报。

由多个标段或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工程可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主申报单位,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由主申报单位一并上报。

  

第十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申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通过行业协会、各省(市)、自治区建设(筑)协会向“审定委员会”推荐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

本行业未成立行业协会的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企业按本办法直接向“审定委员会”推荐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

  

二、各推荐协会(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对参评的工程、申报的材料按要求进行认真检查、审核,并分别征求工程建设各企业(单位)及工程工程主管部门、工程业主的意见。

  

三、各推荐协会(单位)在国家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签署对申报单位的认定意见和对申报工程奖项类别的推荐意见,并出具正式的推荐函。

  

四、各推荐协会(单位)审核及签署意见后,由主申报或推荐单位将申报国家优质工程的申报材料报送到“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四条“审定委员会”为“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最高组织机构。

“审定委员会”由协会、企业和行业的有关领导、工程质量专家组成,“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推荐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进行审定,并指导制定、审定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3名。

审定委员会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如有重要事情可由主任委员提议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的组成由“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

在审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负责对建筑工程、原材料、农林水利、交通、化工、铁路、通信、市政、机电、冶金、石油、石化、仿古园林、电力等专业工程专家组的管理工作。

(详见国家优质工程专家聘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国家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评选条件的工程,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专业工程专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复查。

 

二、各专业工程专家组对所负责的专业工程工程,按照国家优质工程复查的要求、程序,逐一到现场进行复查,并提供复查报告。

 

三、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专家组组长复查汇报会,由办公室全体共同听取、汇总各专家组的复查意见,并根据各专家组的复查情况和国优工程的条件、要求,汇总各方面信息,向审定委员会提供国家优质工程(工程名单)正式推荐报告。

 

第十八条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根据办公室的推荐报告,审阅、质询现场复查专家组的复查意见并进行评议,以投票的方式评出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银质奖。

并在全国性报刊杂志上对评选出的国家优质工程进行十五天的公示,对于在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工程,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国优工程资格,公示期间社会各界无异议的工程,正式评为国家优质工程。

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进行表彰、宣传。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复查接待的标准和要求,积极配合复查专家组的现场复查工作。

不准向复查、评审及有关人员送礼(金),对违反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复查专家、评委及有关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认真工作。

对违反相关规定者,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或通知所在单位,并取消相应资格。

 

第二十一条与国家优质工程评审有关的工作人员,未经“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身份进行与之有关的非组织活动。

违者视情节处理。

第七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调试、施工及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由“审定委员会”授予奖牌及奖状。

不符合参建单位条件但参与工程建设满5%投资额(以结算书为准)以上的施工单位,由“审定委员会”授予参施奖状。

 

第二十三条获国家优质工程奖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参建)等单位,对在获奖工程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可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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