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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协议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平台

合同编号:

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协议

2016年7月

甲方(转让方/远期受让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寄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寄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甲方、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为了规范甲乙双方开展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明确甲乙双方开展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度,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开展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以下简称“回购融资交易”“交易”的相关事宜,达成《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与定义

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

义:

(一)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

就本协议而言,是指甲方以约定价格向乙方卖出碳排放配额,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乙方购回碳排放配额的交易行为。

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

(二)碳排放权配额:

是指甲乙双方交易的在北京环境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北京碳排放配额(BEA,以下简称“碳配额)。

(三)成交数量:

是指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时的碳配额成交数量。

(四)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是指初始交易时的标的碳配额成交金额。

(五)购回交易成交金额:

是指购回交易时的标的碳配额成交金额。

(六)购回价格:

是以每百元资金计算的乙方年(365天)收益。

(七)《交易协议书》:

指甲乙双方就具体一笔交易的要素达成的书

面有效约定。

(八)初始交易日:

甲乙双方进行初始交易的日期。

(九)购回交易日:

甲乙双方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

(十)购回期限:

指从初始交易日(含)至购回交易日(不含)的天数。

(十^一)到期购回:

指甲乙双方在约定的购回交易日完成购回交易。

(十二)提前购回:

指甲乙双方在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之前完成购回交

(十三)延期购回:

指甲乙双方在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之后完成购回交易。

(十四)交易日:

指北京环境交易所的营业日。

(十五)环交所:

北京环境交易所。

(十六)天、天数:

非特别申明为交易日的均指日历天数。

第二章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具备参与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的主体资格,不存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

参与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有关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甲方用于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碳

配额,下同)来源合法,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标的碳配额未设定任何

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四)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信息进行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环交所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五)甲方承诺随时关注已达成的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甲方承诺通过自身碳交易账户进行的交易均代表其真实意愿,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承诺关注与标的碳配额相关的公告,并及时接收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发出的通知,待购回期间始终履行关注义务。

(六)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自行承担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收益或承担甲方损失。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已在环交所开通了碳排放配额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乙方自愿遵守有关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乙方用于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的资产来源合法合规。

(四)乙方承诺按照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五)乙方承诺具备开展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

为甲方进行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章交易基本条件

第四条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乙方是甲方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

交易的对手方,同时乙方又根据甲方委托办理有关申报、登记等事宜。

第五条待回购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甲方申请撤销、变更指定交易的,乙方有权拒绝。

第六条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须由乙方将本协议提交至环交所备案。

备案成功后,乙方通知甲方,甲方方可进行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

第四章交易要素

第七条成交数量:

XXXX吨碳配额。

第八条初始交易日:

201X年XX月XX日。

第九条购回交易日:

201X年XX月XX日。

第十条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XXXX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购回价格:

X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购回交易成交金额二初始交易成交金额X(1+购回价格/100

X(购回交易日-初始交易日)/365+固定费用比例)二XXXX万元人民

币。

第五章清算与交收

第十三条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实行逐笔全额非担保结算,由环

交所根据甲乙双方有效成交数据办理清算交收。

第十四条对于具体每笔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甲方初始交易和

购回交易的资金和碳配额应收应付额如下:

F

(一)对于初始交易,甲方资金账户的资金应收额二成交金额-相

关费用,甲方碳配额账户的碳配额应付额二成交数量。

(二)对于购回交易,甲方资金账户的资金应付额二成交金额+相

关费用,甲方账户碳配额的应收额二成交数量。

甲方相关费用包括乙方向甲方收取碳配额交易佣金。

第十五条环交所对甲乙双方交易当日(T日)达成的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进行逐笔全额清算,确定甲乙双方交易的碳配额和资金应收应付额,并于T+5日按成交顺序进行碳配额和资金交收:

(一)甲乙双方应付资金和应付碳配额足额,则交收成功,否则交收失败;

(二)交收成功的,甲方可在T+5日获得资金或标的碳配额;

(三)因任意一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交收失败的,则交易取消;

(四)因任意一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交收失败的,双方应协商在另一交易日进行购回交易。

第六章违约及处理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的为甲方违约:

(一)因甲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交收失败;

(二)因甲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交收失败;

发生上述事件的当日为甲方违约日。

第十七条甲方违约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三)发生第十六条

(一)情况的,交易取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单日违约金;

(四)发生第十六条

(二)情况的,甲乙双方应协商延期购回,

协商不成或无法延期购回的,甲乙双方须终止购回交易,并按第十九条约定对标的碳配额进行违约处置。

第十八条违约期间,甲方应缴纳的违约金按日累加计算,甲方违约

金=违约金额X单日违约金率X违约天数:

(一)违约金额为原交易的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违约天数为甲方违约日(含)至购回交易日(不含)期间天数。

(二)甲方的单日违约金率为万分之三。

第十九条因甲方违约须处置标的碳配额的,具体约定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按监管机构和环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处置手续;

(三)标的碳配额处置价值二协定处置价格X成交数量X(1-处置费率),其中,协定处置价格=乙方开始处置碳配额起连续三个交易日的碳配额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处置费率为百分之十;

(四)甲方违约应支付金额二违约交易对应的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及

甲方违约金(若有)。

(五)违约结算金额二标的碳配额处置价值-甲方违约应支付金额;违约结算金额大于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结算金额小于零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不足部分金额;乙方应向甲方发出违约结算通知,甲乙双方须在违约结算通知发出后三个交易日内完成支付结算。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形的为乙方违约:

(一)因乙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或交收无法完成;

(二)因乙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交收无法完成;

上述情况发生当日即为乙方违约日。

第二十一条乙方违约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第二十条

(一)中情况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单日违约金;

(二)发生第二十条

(二)中情况的,甲乙双方应协商延期购回,协商不成或无法延期购回的,甲乙双方须终止购回交易,并按第二十三条约定对标的碳配额进行违约处置。

第二十二条违约期间,乙方不计甲方利息,乙方应缴纳的违约金按日累加计算,乙方违约金二违约金额X单日违约金率X违约天数:

(一)违约金额为违约交易对应的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二)违约天数为乙方违约日(含)至购回交易日(不含)的天数;

(三)乙方单日违约金率为万分之三。

第二十三条因乙方违约须处置标的碳配额的,具体约定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按监管机构和环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处置手续;

(二)标的碳配额处置价值二协定处置价格X成交数量X(1+补偿金率),其中,协定处置价格=乙方开始处置碳配额起连续三个交易日的碳配额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补偿金率为百分之十;

(三)乙方违约应支付金额二违约交易对应的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及乙方违约金(若有);

(四)违约结算金额二标的碳配额处置价值腎乙方违约应支付金额;违约结算金额大于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结算金额小于零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不足部分金额;乙方应向甲方发出违约结算通

知,甲乙双方须在违约结算通知发出后三个交易日内完成支付结算。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进行违约结算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资金。

甲方银行账户户名为,开户行

为,账号为;乙方银行账户

户名为,开户行为,账号

为。

第七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五条购回交易日标的碳配额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甲乙双方于环交所发布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终止与标的碳配额有关的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

(二)甲乙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与标的碳配额有关的约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终止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通过登记簿账户转让等方式,购回该标的碳配额或对应权益;甲方不购回标的碳配额的,乙方有权采取拍卖处置、委托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该标的碳配额或对应权益的价值。

甲乙双方根据上述转让、处置或评估价值与甲方应支付的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差额进行资金结算。

结算金额大于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结算金额小于零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不足部分金额;乙方应向甲方发出违约结算通知,甲乙双方须在违约结算通知发出后三个交易日内完成支付结算。

第二十六条对于甲方出现的异常情况:

(一)甲方资金账户或碳交易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二)甲方财务和信用状况恶化;

乙方认为上述情况对甲方履约能力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交易正常存续;乙方认为上述情况对甲方履约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乙方

有权要求甲方在指定日期提前购回一笔或多笔受影响的交易,甲方未

在指定日期购回的,乙方有权终止购回交易。

第二十七条对于乙方出现的异常情况:

(一)乙方进入风险处置程序或被司法机关通知进入破产程序;

(二)乙方专用碳交易账户或其中的碳配额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三)乙方被监管部门停止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权限的。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一)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不再接受甲方新的交易申请;

(二)对于可以进行购回交易的,甲乙双方应协商提前购回;

(三)对于无法进行购回交易的,甲乙双方可协商延期购回,延

期期间乙方不计甲方利息;

(四)未能协商一致或者不能延期的,购回交易终止;甲乙双方

按照第四十三条约定确定标的碳配额的价值;甲乙双方以标的碳配额

价值与甲方应支付的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差额进行资金结算;

(五)乙方进入破产程序的,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通知与送达

第二十八条通知与送达相关事项的约定:

(一)甲方承诺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协议中的联络方式的真

实、有效、畅通,联络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

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以甲方原留存的联络方式为准。

因甲方未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乙方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通知的方式

甲方同意并接受,乙方有权根据本条

(一)中所载的甲方联络方

式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或几种通知方式对甲方发出本协议所载的各种

通知:

1、电子邮件通知;

2、录音电话通知;

3、传真通知;

4、手机短信通知;

5、邮寄方式通知。

甲方承诺,只要乙方通过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向甲方发送了通知,

均视为乙方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通知义务。

如果非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未能收到上述通知,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通知的送达时间:

1、以电子邮件方式、传真、手机短信通知的,以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发出后十五钟分钟视为已经送达。

2、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送达;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送达。

3、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后五日视为已经送达。

第九章免责条款

第二十九条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三十条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

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三^一条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

项,均属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

第三十二条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本协议自甲方本人签字,乙方加盖公章,并向环交所备案无异议之日起生效;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向环交所备案无异议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

在协议期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

到期终止协议的,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

第三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的,本协议终止:

(一)乙方或环交所取消甲方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的合格投资者资格;

(三)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四)乙方被监管机构限制自营业务权限、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五)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六)甲方发生合并、分立、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并影响其履约能

力;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八)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协议终止情形。

第三十四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本协议签订后,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交所以及监管机构相关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应按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则办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一章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五条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执行中如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甲乙双方特此同意不可撤销地服从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

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

款约束。

第三十八条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甲乙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若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向环交所备份一份,每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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