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证书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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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证书流程
进口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证书核发
一、项目名称:
进口药品(含进口药材)注册证书核发
二、许可内容:
进口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证书核发,其分类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三注册分类,即:
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
注册分类6、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疫苗。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四、收费:
进口药审评及审批收费45300元。
完成临床以后的注册申请,因申请进口临床试验时已收费,故不收费。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
五、数量限制: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
资料编号
(一)综述资料:
1、新制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选题目的和依据;
4、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
5、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资料编号
(二)研究结果总结及评价资料;
资料编号(三)生产用菌(毒)种研究资料:
1、来源和特性;
2、种子批;
3、传代稳定性;
4、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生产用工作种子批的检定报告;
资料编号(四)生产用细胞基质研究资料:
1、来源和特性;
2、细胞库;
3、传代稳定性;
4、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生产用细胞基质工作细胞库的检定报告;
5、培养液及添加成份的来源、质量标准等。
资料编号(五)生产工艺研究资料:
1、疫苗原液生产工艺的研究;
2、制剂的处方和工艺,并提供确定依据;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资料编号(六)质量研究资料:
1、联合疫苗、偶合疫苗和多价疫苗中各单组份的质量标准和检定结果;
2、检定方法的研究以及验证资料;
3、产品抗原性、免疫原性和动物试验保护性的分析资料;
4、生产过程中加入对人有潜在毒性的物质,应提供生产工艺去除效果的验证资料,制定产品中的限量标准并提供依据;
5、动物过敏试验研究资料;
6、与同类制品比较研究资料;
7、抗原组份、含量、分子量、纯度的测定,特异性鉴别,以及非有效成份含量(或者残留量)等的检测等;
8、动物安全性评价资料;
9、采用DNA重组技术生产的疫苗,应参照治疗用生物制品要求;
资料编号(七)制造及检定规程草案,附起草说明和相关文献;
资料编号(八)临床试验申请用样品的制造检定记录;
资料编号(九)初步稳定性试验资料;
资料编号(十)生产、研究和检定用实验动物合格证明;
资料编号(十一)临床试验计划、研究方案及知情同意书草案;
资料编号(十二)临床前研究工作总结;
资料编号(十三)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综述资料;
资料编号(十四)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包括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资料编号(十五)临床试验期间进行的有关改进工艺、完善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工作总结及试验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十六)确定疫苗保存条件和有效期的稳定性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十七)对审定的制造和检定规程的修改内容及其修改依据;
资料编号(十八)连续三批试产品的制造及检定记录;
以上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三。
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请资料项目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附件三的顺序排列。
每项资料封面上注明:
药品名称、资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机构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
2、申报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内容完整、规范、清楚,不得涂改,数据真实、可靠。
3、资料按套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
申请分类、注册分类、药品名称、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原件/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注册代理机构名称。
4、注册申请报送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和1套综述资料复印件,申请表4份(2份原件,2份复印件)分别装入各套资料中(全套原件资料内放入1份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表复印件)。
5、《药品注册申请表》:
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后打印并保存,要有外国公司的盖章签字及国内代理机构盖章签字。
6、申请人对下述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资料编号:
1、2、7、13、15和17;
以上项目资料中的证明性文件、图形图像或者文献资料的复印件,可暂不要求提供电子文本。
7、在邮寄或者递交申请资料前应将申请表的电子版发送到以下药品注册专用电子邮箱地址:
ypzcsl@和ypzcsl@和ypzcsl@和ypzcsl@。
8、待确定我局已经收到电子资料后,向我局提交或邮寄申报资料的纸质资料。
9、电子版资料与纸质资料应相同,申请表的核对码应一致。
10、外文资料应翻译成中文。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的填写应准确、规范,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1)药品注册分类:
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附件的相应条款填写。
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疫苗,按照注册分类1类的规定报送资料;其他品种按照注册分类6类的规定报送资料.
(2)规格:
申请注册的药品有多个规格的,应当根据提交资料是否独立成套确定规格项填写一个或多个规格;各规格独立成套的,一表一规格,各自发给受理号;各规格资料共用一套,一表填入多个规格,只发给一个受理号。
(3)包装规格:
多个包装规格填写在一份申请表内。
合剂、口服溶液、颗粒剂、软膏剂、滴眼剂、贴剂等非注射制剂,在制剂处方不改变时,其装量、尺寸等不同时,按照不同的包装规格管理,填写同一份申请表。
(4)申请人:
申请表上机构1和机构2为境外持证商和生产厂信息,这两项不能空缺。
除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企业名称、地址等均应用英文填写;机构3为境外包装厂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除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企业名称、地址等均应用英文填写;境内代理机构项也应务必用中文填写相关信息。
(5)申请表上的信息与所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应一致。
2、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证明文件。
(1)应由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包括欧盟)出具。
属于注册分类1的药物,该文件可于完成在中国进行的临床研究后,与临床研究报告一并报送;但在申报临床研究时,必须提供药品生产国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物的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
(2)格式应以WHO推荐的格式为准,如所提供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证明文件(CPP,CertificateofaPharmaceuticalProducts)的文件格式不是WHO推荐格式应同时提供所在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驻所在国中国大使馆的认证书原件。
(3)应提供原件,如是复印件应同时出具所在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驻所在国中国大使馆的认证书原件。
(4)政府证明文件、公证书、认证书不得自行拆开。
(5)应逐项审查文件上的出口国、进口国、药品名称、商品名(尤其是外文商品名)、规格、是否在出口国批准上市,是否已经在出口国上市销售、持证商、生产厂家等主要信息,这些信息应与申请表上填写的相应信息一致。
(6)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均应在有效期内。
(7)若从能够开具CPP的国家进口药品,不应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明性文件。
(8)未在生产国或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可以提供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并须经国家局认可.但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GMP的证明文件须由生产国家或地区药品主管部门出具。
(9)疫苗标准的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的格式。
3、国内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制药厂商的授权委托书及公证书原件,若代理机构是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仅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对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书。
5、但对于临床试验完成后报送临床总结报告申请进口注册证的品种,只需提供以下资料。
(1)重新填写的《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
①药品注册分类:
同《临床试验批件》或者《审批意见通知件》。
②药品名称:
同《临床试验批件》或者《审批意见通知件》。
③包装规格:
若无变化,参照申请临床试验阶段时的填写;若有变化,填写新的包装规格。
④申请人:
若无变化,参照申请临床试验阶段时的填写;若有变化,应填写新的申请人信息,并与提供新的证明性文件一致。
(2)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证明文件:
若无变化可提供申请临床试验阶段时的复印件;若有非技术变化,应提供新的证明文件,要求同申请临床试验阶段的要求。
(3)国内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制药厂商的授权委托书及公证书原件,若代理机构是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仅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若无变化,以上文件可提供复印件;若发生变更,除以上文件,还应提交境外申请人取消原代理机构代理资格的函及公证书原件。
(4)对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书。
(5)三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应为境外制药厂商的检验报告原件。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注1: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检验样品、复核标准85日,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115日。
注2:
流程示意图中120日、40日是指新药审评时限,下同。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工作人员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三: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药品注册检验:
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进行注册检验、确定审批或审评相关事项等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检验样品、复核标准时限85日,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时限115日,其时限与国家局审查、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并行,具体时限分配如下: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收到资料和样品后,应当在5日内安排有关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
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在收到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注册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可以在90日内完成。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接到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已经复核的进口药品标准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再复核。
(三)技术审评:
在药品注册检验的同时,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申请资料移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技术审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有关的技术审评原则,在12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快速审批药品10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
对于不符合技术审评要求的,发给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在4个月内补充资料;药品审评中心收到补充资料后,在40日(快速审批的,25日)内完成补充资料的审查。
未能在规定的时限补充资料的,对该申请予以退审。
(四)行政许可决定:
收到药品审评中心完成技术审评的资料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五)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六)复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前,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十、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无需进行临床试验的进口药品注册(按新药申请的)17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完成临床试验后的进口药品注册(按新药申请的)14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充资料及补充资料审评所需的时间。
十一、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十二、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十三、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四、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投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局监察局、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注:
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