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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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赣府发[2002]19号)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我省在中部地区崛起的宏伟目标,现就贯彻 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学习浙江经验,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水平,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 (赣发[2002]7号),深化我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和重点
(一)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因企 制宜,分类指导,加大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的力度。
(二)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和用工 制度改革为重点,以资产重组、盘活存量为突破口,着力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
二、基本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基本达到以上目标: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
组建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省 政府统一行使江西省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授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省属集团 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少数国有大企业)经营国有资产,并对各设区市国有资产进行综 合授权。
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营运体系,扩大对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适时将 交通、外经贸、粮食、农业、旅游、林业、水利等行业直属企业、地方金融机构、以及利用 政府财政性资金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等形成的各类投资公司纳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系。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依法行使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通过委派产权代表参与企业决策和 管理,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 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优化省属集团公司资本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
对现有省属集团公司进行重组、整合,采取有效手段剥离不良资产,实现优质资产向优势 产业集中。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用)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 构和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五)全面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
积极探索企业改制的多种方式和途径 ,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企业可以整体改制,也可以部分改制或整体分解逐块改制;可以通 过新募资本改制,也可以通过出售产权改制;可以通过法人间相互参股、换股改制,也可以 吸收企业职工、社会自然人入股改制。
鼓励和吸引非省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省属 国有企业的改制,对不必保留国有资产控股、参股的企业,可以分开招标或以协议方式转让 给企业职工、社会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六)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省属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建立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 自主择业的市场化用工机制,全体员工都要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对依法解除劳动 关系的员工,要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
(七)建立健全激励企业经营者的分配机制。
根据经营者权利与责任、风险与收益相统一的 原则,完善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制度,做到企业经营者的薪酬与其职责、贡献挂钩。
省属集团 公司都应积极推行经营者年薪制,试行经营者期股期权。
(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各级政府要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1]21号)和 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支持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其中:
省属国有企业所办义务教育要在20 02年12月31日前全部改变隶属关系,移交属地管理。
三、政策措施
九)评估资产和界定产权。
企业改制时均应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 定。
资产评估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结果,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其中国有土地资产评估结果须经省国土资源厅 确认。
产权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十)核销部分不良资产。
对未弥补亏损、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以及应 提未提、应摊未摊等费用,在企业改制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摊销或补提后,报经财 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
对于企业截至2001年12月底以前形成的3年以上应收款,确实不能收回且符合坏账条件的 ,可按零值计算;对3年以下1年以上的应收款可从净资产中提取应收款余额5-10%的坏账准 备金。
已定为坏账处理的企业应收款所涉及的应交未交税收,由税务部门按规定予以核销。
(十一)合理提留部分资产。
企业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抚恤 等费用,按现行标准,经财政部门核准,可以一次性从企业公益金中予以弥补,不足部分可 在净资产中提足。
改制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以改制前1年退休人 员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平均水平和改制时退休人员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止,从改制时产权 置换 出来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提留,不足部分可从净资产中予以补足,作为企业改制后退休人员医 疗费开支。
该项提留变现后,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对暂时变现有困难的,可分年度 变现,转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
对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 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 知》(赣办字[2002]2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剥离后勤服务性资产。
对幼儿园、医院、招待所等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非经营性 资产,可通过剥离,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整体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移交条件暂不具备 的,继续由改制后企业专项管理。
对职工食堂、职工培训中心等为企业自身经营服务的非经 营性资产,暂不具备剥离条件的,可采取内部分离的办法,由改制后的企业专项管理,待条 件成熟后再予剥离。
(十三)合理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
省属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均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 于推进省属工业集团公司改革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1]2号)的规定办理出让 手续;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企业,其土地直接进入当地土地交易市场交易,交易所得的土 地出让收益全部返回省属国有企业;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土地变更 登记手续,对需转让的土地,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直接进入当地土地 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交易所得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部返回省属国有企业。
上述两项土地出让收 益,作为国家资本金或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后剩余部分的50%集中用作省属国有企 业改革专项资金。
对债转股企业土地收益增值部分的处置另行规定。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权属界定、地价评估确认、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变更登记和 土地资源动态监测等具体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协助企业办理。
(十四)妥善处理企业对外担保关系。
改制时可经债权人同意,由被担保企业的有效资产向 银行抵押,置换担保企业的担保;也可由担保企业承接被担保企业的债务,同时接收被担保 企业的相应有效资产。
(十五)资产出售。
国有资产出售都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国有资产出售收入,已 实行授权经营的,由被授权的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收缴;其他企业暂由企业行政主 管部门收缴,同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国资部门监督。
(十六)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对经营业绩良好、净资产增值较快的生产经营企业,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核实,改制时允许将前3年 职务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所新增税后利润的不超过5%部分,作为原企业的技术积累,一次性从 存量资产中切出,折成企业股份,部分或全部分配给有贡献人员;对高新技术成果实施转化 成功的项目,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可适当加大提取比例,但不得超过20%。
经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核实,改制时允许将近5年中企业净资产增值额的1 0-30%,但总量不超过净资产5%,作为原企业的管理成果积累,一次性从存量资产中切出, 折成企业股份,部分或全部分配给有贡献人员。
其中,经营者所得份额,按任职年限长短、 贡献大小等因素,在管理成果积累的切出份额中10-30%之间确定。
企业净资产增值额,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计算办法确定。
按上述办法切出的技术、管理要素股份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改制时经核销、提留、剥离后 净资产的20%。
技术、管理要素分配给个人的股份应实行1:
1的现金配股,现金配股后的要素股份在5年 后可以转让和继承。
不实行现金配股的人员,对要素股份只享有分红权,不得继承和转让, 持有人离开企业时由企业收回。
(十七)组建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置、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
依托省属集团公 司组建若干资产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处置、经营、管理省属集团公司的不良资产,受托处置 、经营、管理市属、县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和其它所有制企业的不良资产。
(十八)支持企业以物抵贷。
银行变卖企业以物抵贷资产所得,免征契税及有关规费,不重 复征收营业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特困企业,可采取抵贷返租的办法,即经债权银行的 同意,将原有企业资产全部或部分抵偿给银行,企业职工出资入股组建新企业,租回抵偿给 银行的资产,支付租赁费用;或采用分立重组的办法,由企业职工以部分有效资产设立新企 业,并承担相应债务。
(十九)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
1.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在未履行完毕前因企业减员而解除或职工本人不与改制后企业 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而提前终止的,给予职工必要的经济补偿金;原劳动合同因期满或按当事 人约定的终止条件而终止的,给予职工适当的生活补助费。
2.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改制当期暂不给予经济补偿;此后其经济补偿 金或生活补助费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由于企业原因提前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 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方要求不再续延 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 限的生活补助费;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本人不愿续延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 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由于职工原因解除与企业劳动合同的,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 费。
在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时,按改制前后的职工工作年限分段计发。
其中,在 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持股企业的,由改制后企 业的国有股持有单位承担;改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由改制时国有资产出售收入收 缴单位一次性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由改 制后的企业承担。
改制后的企业职工按国家政策退休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
其退休后的社会 保障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工资,工资 标准按改制前12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个人月平均 工资最高不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2倍;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 。
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800元的。
均按800元计发。
生活补助费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标准工资,但 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职工本人标准工资。
本《意见》下发前,已安置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仍维持原办法不变。
4.改为股份制的企业,职工按规定享有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经本人同意,可以作为入股 的股本金。
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留用职工享有同等入股的权利。
5.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时,应根据职工分流安置的不同途径,办理转换或终止劳 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并给予一次性安置费。
安置费按照不超过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3 倍的标准提取,由企业根据职工工作年限等因素计发。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企业改制时,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职工,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并订立有关协议。
职工离岗退养期间,企业按不低于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保障其基本生 活,并代为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费。
改制为非国有独资企业的,上述费用从原 企业国有资产中提留。
对离岗退养职工,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7.改制时,下岗进中心的职工应一并解除劳动关系,但改制企业应继续履行原企业再就业 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订立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职工自愿解除协议并终止与企业劳 动关系的,除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外,允许一次性支付其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剩余期间的基 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下岗职工在协议期限内,达到离岗退养或协议社会保险关系条件的,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改制后,新的下岗职工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
8.企业改制后,必须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为职工按时足额 缴纳社会保险费。
离开改制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自行到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接 续手续;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接续手续。
职 工原有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续缴年限累计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 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9.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并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至6级的伤残职工,原则上由 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如企业确实无法安排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企业破产政策及工伤职工的 待遇标准,从国有资产中一次性提取有关费用,划给社会保险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发放。
1 至6级工伤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 ,并终止与企业的工伤保险关系。
享受抚恤待遇供养遗属的生活费,配偶、父母按改制时计算到75周岁,子女、弟妹计算到 18周岁,从国有资产中一次性提取,由改制后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
10.改制企业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按照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国有资产(含土地 使用权)出售收入要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不足部分由省属集团公司、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 资产经营机构调剂解决;仍有困难的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11.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省属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要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工作计划统筹 考虑。
12.企业改制时,要按规定制订妥善安置职工、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实施方案,提请职工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十)降低改制成本。
在企业改制中发生的资产转让和内部资产划拨的各种收费,以及办 理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入股中发生的契税,予以免征;需要办理资产评估、验资、产权交 易、公证、勘估、登记等有关手续的,各中介服务机构要改进服务,并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 准的40%收取费用;对需要办理水、电、气、房产、土地、工商等登记、变更登记或过户手 续的,一律按工本费收取;对改制后企业,在改制时已经过规范评估的、原抵押物 价值未发生变化的,今后办理抵押贷款需有关机构出具抵押物价值认可书时,有关机构不得 再收取评估费用。
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企业改革,从快、从简、从省地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巧立名目变相 提高收费标准,加重企业改制负担。
(二十一)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该资金在省财政设立专户,用于支持省属国有 企业改制,弥补省属国有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的改制成本。
资金来源主要有:
省财政专项 拨款;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出售的部分收益;省财政用于省属国有企业亏损补贴;省属国有企 业土地出让收益所缴纳的税费;省属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益的省集中部分等。
(二十二)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
成立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 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省体改办、省经贸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委政研室 、省财政厅、省国资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的负责同志组 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体改办,由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 公,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省属集团行业办也要充实加强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力量。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集团公司行业办要抓紧制订本部门、本集团支持和实施企业改革的 总体方案,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其下属企业 的改制方案由被授权的集团公司审批,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其他省属国有企 业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报省国有资产管理 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