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现财务舞弊与处理与解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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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现财务舞弊与处理与解决
如何发现财务舞弊及处理与解决
对于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的责任,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社会公众之间存在“期望差距”。
在重大的财务报告舞弊案件发生后,社会公众总是会问“注册会计师干什么去了”。
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往往会辩解财务报表审计不是专门的舞弊调查,在发现舞弊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
“期望差距”的存在影响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心,也是准则制定机构不断修订这方面准则的主要动力。
从总的趋势来看,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当更积极地承担发现舞弊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发现舞弊方面的责任可以从两方面界定:
一方面,注册会计师有责任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获取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
对财务报告做出虚假述直接导致财务报表产生的错报,侵占资产通常伴随着虚假或误导性文件记录。
因此,对能够导致财务报告产生重大错报的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保证能够予以发现,这是实现财务报表审计目标的在要求,也是财务报表审计的价值所在。
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并应当意识到,可以有效发现错误的审计程序未必适用于发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
另一方面,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地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
由于舞弊者可能精心策划以掩盖其舞弊行为,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通常大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由于管理层往往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操纵会计记录并编制虚假财务信息,管理层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通常大于员工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因素主要包括:
1.舞弊者的狡诈程度。
舞弊者越狡诈,实施的舞弊行为可能越隐蔽,注册会计师也就越难以发现。
2.串通舞弊的程度。
串谋可能导致原本虚假的审计证据被注册会计师误认为具有说服力,因此如果舞弊涉及串谋,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更难以发现(相对于没有涉及串谋的情形而言)。
这种难度还随着串谋的广泛程度和精心程度的增加而加大,即牵涉面越广(或串谋越精心),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越难以被发现。
3.舞弊者在被审计单位的职位级别。
舞弊者的职位级别越高,注册会计师识别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所受到的阻力就越大,也就越难以发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
4.舞弊者操纵会计记录的频率和围。
虽然操纵会计记录的频率和围的确会影响到注册会计师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识别,但其影响可能不像前几项因素那么直接。
例如,舞弊者频繁地操纵会计记录,一种可能是被注册会计师发现的概率增大,但也有可能是舞弊者通过频繁实施舞弊,使其效果更具常态,也就更具隐蔽性和迷惑性。
再如,被操纵的会计记录涉及的围越广(或程度越大),一种可能是被注册会计师发现的概率增大,但也有可能是舞弊者通过对多项会计记录的共同操纵和相互“印证”,使注册会计师反而更难以察觉异常情况。
又如,对涉及判断(如会计估计)的项目,即使注册会计师可能发现存在着实施舞弊的机会,也往往难以确定有关错报是出于故意还是无意(即无法判定财务信息被操纵的程度)。
5.舞弊者操纵的每笔金额的大小。
如果舞弊者将大笔金额的舞弊目标分割为多笔较小金额的错报(并可能伴随频繁、均匀或无规律的舞弊行为特征),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导致重大错报的可能性通常会有所降低。
如果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发现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特别是串通舞弊或伪造文件记录导致的重大错报,并不必然表明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审计工作,取决于其是否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了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及是否根据证据评价结果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
一、成本效益原则及信息不对称的涵
成本效益原则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个普遍原则,就是要对经济活动中的收益与成本进行比较,对经济行为的得与失进行衡量,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
审计舞弊的收益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通过舞弊而获得的直接经济收益,同时也包括他人代为安排的股票期权等所带来的灰色收入等间接收益或衍生收益。
审计舞弊成本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由于舞弊败露或被揭发后所受到的行政、民事和刑事处罚,以及审计舞弊暴露后原有职位和报酬的损失。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是理性“经济人”,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会考虑审计舞弊收益与审计舞弊成本之间的比例关系,依其决定是否实施审计舞弊行为;同时,国家监管部门也会依据成本效益原则来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施监管。
由于信息不对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在的动因和需求就使得舞弊行为有机会发生。
信息不对称是审计舞弊产生的原因。
根据信息不对称发生的围不同,可以分为信息的外部不对称和信息的部不对称。
1.信息的外部不对称
现代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相互分离的,这种委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出现,使得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出现了信息不对称,于是审计作为弥补二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手段和方法出现了。
在现实生活中,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披露往往过于片面,甚至是虚假伪造的,这就造成了信息的外部不对称。
2.信息的部不对称
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者,每个审计人员要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反馈给委托人。
由此可知,委托人并不是被审计单位信息的第一掌握者,他必须通过一线的审计人员来获取和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信息。
基于这种关系,审计人员则成为掌握优势信息的代理人。
在现实工作中,审计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摒弃职业道德而与经营者相勾结、共同向出资者寻租并分享“租金”的情况。
这就造成了信息的部不对称问题。
二、审计过程的博弈分析
依据“委托—代理”理论,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代理方,能掌握更多、更真实的信息;而国家监管部门为委托方,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审计监管的过程中会处于劣势。
在审计过程中,代理方违反了审计准则和其他的相关法规,如果不被发现,只付出较小的成本就可能获得高的审计舞弊收益;如果被发现,就要付出审计舞弊成本。
同时,委托方如果实施强大的监管力度,就能及时发现代理方违反法规的情况,纠正或处罚代理方违反法规的行为,从而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
但是,监管的力度越大,监管的成本就越大;如果不实施监管,代理方违反法规的概率就会加大,就会给委托人和社会带来很大的损失。
审计过程中的代理方和委托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就会产生冲突,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就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博弈关系。
审计报告的质量实际上是双方行为多次博弈的结果。
在表1的公式中:
表示委托方进行监管、代理方违反法规情况下的收益;表示代理方违反法规、委托方监管的情况下的收益。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委托方通常不能确定代理方的违反法规的概率,所以在实施监管的过程常不考虑代理方违反法规的概率;代理方在决定是否违反法规时,通常会考虑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舞弊收益和成本,也不会考虑委托方监管的概率,即α、β是相互独立的。
而且代理方在实际审计过程中的收益与按照法规获得的收益通常情况下不会相等,即。
则委托方在审计过程中的预期收益为:
依据公式
(1),如果委托方的监管成本比较大,代理方违反法规的概率就会较小;如果代理方的审计舞弊收益比较大,代理方违反法规的概率就会较大。
依据公式
(2),如果代理方的审计舞弊成本和审计舞弊查处的概率越大,委托方监管的概率就越小,监管成本就越小,依据公式(3),代理方审计舞弊的概率就会越小。
审计博弈即通常所说的“检查与反检查”、“监督与反监督”等现象。
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函数的不一致性,导致代理人对委托人聘请的审计人存在先天性的逆反心理。
显然,从接受委托开始审计之时,审计人就负有尽可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关被审计单位(代理人)充分信息的责任,而代理人拥有的私人信息又往往是极力回避委托人监管的。
这样,审计人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便产生了监督与反监督的博弈现象。
三、审计舞弊的典型行为
1.审计合谋
审计合谋是审计人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起来,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审计委托人、社会公众以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现象。
委托人要求审计人尽可能多地揭示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信息,而被审计单位则去贿赂审计人,使之不提供于己不利的信息,即将委托人屏蔽于充分的审计信息之外,此时,审计人的“经济人”特征使其有审计合谋的倾向。
审计合谋的“催化剂”是审计人在对委托人付给他的报酬额与被审计单位付给他的贿赂额和名誉价值可能损失额之间的权衡中而选择贿赂的。
当然,如果委托人存在激励机制且有效,审计合谋的可能性将大为减少;反之,审计合谋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在我国审计实务中,审计人与被审计单位合谋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审计单位可能要求审计人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审计人会尽可能满足被审计单位的某些不良要求。
更有甚者,一些审计人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做假账,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
审计合谋会严重损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破坏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2.审计寻租
审计寻租是在审计关系中拥有审计信息资源优势的当事人利用审计信息不对称向其他有关当事人要挟或索取好处的行为。
审计寻租至少涉及两种情形,一是被审计单位(代理人)的寻租。
被审计单位掌握着公司部真实信息,委托人(股东)要想获得公司的这类信息,就必须向被审计单位支付额外的报酬,于是被审计人就获得了信息租金。
当被审计人通过贿赂审计人对委托人封锁审计信息时,审计寻租就有可能发生,而一旦贿赂成功,审计寻租就变成审计合谋。
另一种情形是审计人的寻租。
审计人寻租行为也有两种:
一是向委托人和社会公众寻租。
这种情况多在外审时发生,外审人员为较多地知道被审计单位的真实信息,就有可能以提供契约之外的信息为由,向委托人索取正常报酬之外的利益,或者通过向社会公众“出租”幕消息(如公司配股、分红、改组计划之类的商业秘密信息)进行幕交易而获取好处。
二是向被审计单位寻租。
这种情况多在审时发生,审人员以将不利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信息提供给最高管理当局作为砝码,向被审计单位索取好处。
理论上,审计人的介入可制衡管理者的不当得利机会,保护委托人利益,增强委托信任,最终使委托代理关系持续并向良好的方向发展。
但是这种良好的愿望常常被实际的欺诈事件所打碎。
审计报告的可靠性是建立在审计人具有专业、公正、诚信的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假设基础之上的,如果该假设不成立,本应履行独立审计职责的审计人屡有失职,甚至与公司联手作假,那么审计报告非但不能有效防信息不对称,还将进一步降低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使投资者完全丧失对资本市场的信心,甚至引起国家经济衰退。
在国外资本市场上出现的每一桩造假事件,无不伴随着审计者利用审计信息不对称所采取的有利于自己私利的行动。
恶性造假事件的频繁出现,也使得审计行业的社会公信力遭受重创。
四、审计舞弊的规避策略
1.降低审计舞弊的收益
依据公式
(1),降低审计舞弊收益是降低审计舞弊的主要影响因素。
由中国证监会及地方协会按照一定的标准每年从被审计单位收取一定的审计费用,由专门的审计委员会管理,统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审计服务的收费标准;另一方面避免了审计的暗箱操作,可以降低审计舞弊收益,从而一定程度地降低审计舞弊的发生。
2.加强舆论监督,降低监管成本
依据公式
(1),降低监管成本可以降低审计舞弊的概率。
其中,舆论监督就可以一定程度地降低监管成本。
舆论监督就是利用广大的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关注来防审计舞弊。
实施舆论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讲解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计法规,使他们能够对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计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和把握,能自觉和理智地关注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二,对出现的审计舞弊及时、全面地披露,使人们对出现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有所注意和防。
同时,对在审计舞弊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披露,引导人们去关注审计舞弊。
第三,通过实施有奖举报等形式,来提高大家对审计舞弊的关注程度,也可以大大降低审计舞弊的发生。
3.增大审计舞弊成本
依据上面的分析,增大审计舞弊成本可以减低审计舞弊的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
第一,建立股票期权。
在上面提到的由管理部门收取的审计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建立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股票期权,可以一定程度地加大审计舞弊的成本。
第二,完善法规,加大惩罚力度。
通过上面的分析,如果审计舞弊成本越大,审计舞弊发生的概率就越小,因此要加大审计舞弊的惩罚力度。
我们不仅要加大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更要加大刑事责任的惩罚力度,提高审计舞弊成本。
4.引入声誉处罚机制
良好的形象声誉不仅意味着审计人将拥有更多的客户、更高的收益能力;它还具有一种“抵押”功能,能向市场提供一种高质量的品质担保。
当拥有良好声誉的审计人接受客户委托从事审计服务时,如果不能保证审计质量,将会使其形象受损,这不仅意味着可能向委托人支付赔偿,还影响到已有客户的保持,导致潜在客户的丧失;巨大的机会成本将使审计人在权衡其收益和风险时三思而行,从而更加关注和确保审计服务的高质量。
同时,参与舞弊的审计人员一旦被揭露出来,其在社会上的声誉就会急剧下降,很有可能导致其以后无法再从事审计工作,这种损失要远远大于他所获得的舞弊收益,在这种处罚机制下,大多数审计人员都会对舞弊望而却步,从而极降低了审计舞弊现象的发生。
舞弊三角理论的基本原理
关于企业舞弊行为的成因,理论界提出了企业舞弊形成的三角理论、GONE理论和企业舞弊风险因子说等许多著名的理论。
其中的三角理论是由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的创始人、曾任美国会计学会会长的Albrecht教授提出的。
他认为企业舞弊产生的原因是由压力、机会和借口三要素组成的,这三者也是美国最新的反舞弊准则(SASNo.99)提醒注册会计师应该关注的舞弊产生的主要条件。
其中,压力要素是企业舞弊者的行为动机。
刺激个人为其自身利益而进行企业舞弊的压力大体上可分为四类:
经济压力,恶癖的压力,与工作相关的压力和其他压力。
机会要素是指可进行企业舞弊而又能掩盖起来不被发现或能逃避惩罚的时机,主要有六种情况:
缺乏发现企业舞弊行为的部控制,无法判断工作的质量,缺乏惩罚措施,信息不对称,能力不足和审计制度不健全。
在面临压力、获得机会后,真正形成企业舞弊还有最后一个要素——借口,即企业舞弊者必须找到某个理由,使企业舞弊行为与其本人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相吻合,无论这一解释本身是否真正合理。
企业舞弊者常用的理由有:
这是公司欠我的,我只是暂时借用这笔资金、肯定会归还的,我的目的是善意的,用途是正当的,等等。
压力、机会和借口三要素,缺少任何_项要素都不可能真正形成企业舞弊行为。
帕玛拉特公司的舞弊三要素
(一)压力因素
在帕玛拉特案件中,帕玛拉特管理层面临着怎样的压力呢?
这要从帕玛拉特公司的历史谈起。
20世纪60年代初,坦齐(Tanzi)创建帕玛拉特公司。
80年代,公司首先进行食品行业的产品多元化。
90年代中期,公司开始了在世界围大规模的扩。
这种跨地区的扩需要大量资金支持。
在公司进行产品多元化后,坦齐又开始走上行业多元化的道路,整个坦齐家族集团不仅拥有帕尔玛足球俱乐部,还经营旅游、建筑公司等。
由于跨行业经营的困难等原因,其中﹁些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和投资不利产生了巨额亏损,维持其经营也需巨额资金。
再者,90年代意大利开始了大规模的私有化,为了鼓励私人购买,公有企业出售价格是相对较低的,这对于那些企图扩的企业来说,能够筹集到资金购买这些国有企业就相当于吃到了便宜的“馅饼”。
跨地区扩所需大量资金支持、跨行业扩产生亏损的弥补和廉价收购国企的现金需要,都使帕玛拉特的管理层患上了资金饥渴症。
1990年,帕玛拉特在米兰股票交易所上市,从公众手里筹得资金后,管理层就迫不及待的将公众公司(即帕玛拉特)的资金转移至其家族企业,将公众公司掏空。
由于资本市场是坦齐资金来源最便捷也是最为重要的方式,所以公司管理层不惜粉饰报表,以造就“表面的繁荣”来蒙蔽投资者。
这就是帕玛拉特管理层舞弊的动机,也即企业舞弊的压力因素。
(二)机会因素
管理层具备了舞弊的动机,又是什么给他们舞弊造就了机会呢?
首先,家族型上市公司使部治理无法发挥制衡作用。
帕玛拉特属于家族型公众公司,家族集团在企业中占有绝对数额的股份。
而意大利股票市场规模小、不活跃,又没有强有力的机构投资者向董事会派驻董事以制约大股东,再加上意大利证券监管机构Consob监管不力,所以股票市场上非控股股东力量无法对控股股东形成有效制约。
坦齐既是家族企业的首领,也是上市公司的首领,董事会为大股东所控制,为其掏空上市公司——向家族公司转移资产、操纵财务报表大开方便之门。
其次,各种外部治理机制失效。
(1)在欧洲大陆国家,公司治理主要以银行为主。
在这种模式下,公司控制权市场不发达,很少发生故意购并行为。
(2)家族企业的高层一般都是家庭成员,因而另一种外部治理机制——经理市场在家族企业中无法发挥作用。
(3)意大利属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允许作为上市公司债权人的银行持有公司股份,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行为。
但那些贷款给帕玛拉特的银行没有积极地发挥作用制约公司的行为,因为很多贷款是关系贷款。
(4)除向银行贷款,帕玛拉特还发行了巨额的债券,为帕玛拉特发行债券的都是国际上有名的投资银行,其中包括花旗银行、JP摩根等,他们都是利用自己的影响为赚取手续费而惟利是图,并没有对帕玛拉特形成有效的监督。
有国际性投资银行支持,又有资产负债表上大量的现金做保证,投资者自然对帕玛拉特债券青睐有加。
对于帕玛拉特管理层的舞弊行为,银行难辞其咎。
再次,注册会计师在帕玛拉特事件中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审计帕玛拉特在开曼群岛的子公司——Bonlat财务报表的均富会计师事务所在案发后声称,他们也是“受害者”,因为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审计资料给他们。
但对于如此大额(近40亿欧元)的现金资产,注册会计师为何凭一传真文件就相信了它的存在呢?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谨慎到哪里去了呢?
公司的财务状况他们最清楚,公司那么多现金怎么不用来偿还债务,为什么放在加勒比海不知名的小岛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怀疑到哪里去了呢?
此案中他们却以自己是“受害者”而推卸责任,“默许”了舞弊的发生。
(三)借口因素
舞弊的动机和机会有了,公司管理层又找什么借口,使自己能够心安理得呢?
公司创始人坦齐承认,他曾向家族公司转移过5亿欧元的资产,并希望用自己持有的公司股票偿还给投资者。
言下之意,他虽然挪用了资产,但只要还了就行。
对于财务欺诈,坦齐说他只知道大略数字,至于如何操作的全是CFO的责任。
公司CFO唐纳也是舞弊的参与者之一,而他说伪造银行文件以虚增资产、制造复杂财务结构隐瞒以负债等财务欺诈都是坦齐授意的,他只是执行而已。
总之,管理层采取自欺欺人的说法,使自身行为合理化。
几点启示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很快,很多已经达到相当规模,其中一些已经在深沪以及股市上市,还有很多民企正在争取上市资格。
所以,研究帕玛拉特事件对于防民营企业类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不无裨益。
根据Albrecht教授提出的舞弊三角理论,舞弊要发生,三要素缺一不可。
只要有效控制其中的任意一环,就有可能防舞弊于未然。
首先,从压力因素出发,经营失败是舞弊行为发生的根源。
“安然”类公司的轨迹大致是这样;公司创立初期专注于某个行业,成为行业中的佼佼者,于是开始大规模的扩和多元化。
但是扩和多元化需要相应的管理人才和资金,多数公司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就出现了无法弥补的亏损。
其中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要满足舆论及媒体的“预期”,管理层不得已开始进行财务欺诈。
因此,要防舞弊,必须防止经营失败。
民营企业在进行扩和多元化的时候必须慎重:
只有具备相应的管理人才和资金才有成功的可能;且多元化的目的在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盲目地投资高获利的行业只会降低公司的竞争实力。
其次,借口也是舞弊不可缺少的因素之一。
管理层自我合理化的基础是:
公司是自己的,可以为所欲为。
在民营企业没有上市的时候,这种想法无可厚非。
但是民营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债券后,私人公司就成为公众公司,公司就不再只是企业主个人所有,而是由企业主和其他外部投资者共同拥有。
这时公司决策就必须考虑所有股东的利益,而不能只为企业主个人利益。
一般家族集团公司都并非整体上市,其中一个或几个公司向公众发行股票,成为公众公司,家族的其他部分仍为未上市的私人公司。
如帕玛拉特的CEO坦齐挪用上市公司的钱到未上市的家族企业就是违反公众公司利益、违反非控股股东利益的。
如果帕玛拉特没有向公众筹资,坦齐这样做就无可厚非。
要防舞弊就必须使这些民营企业的企业主转变观念,树立公众公司的意识。
再次,对于帕玛拉特这样的高层管理者舞弊的案件,机会要素是必须着力控制的。
企业出现亏损屡见不鲜,但是鲜有企业能够将亏损隐藏如此之久不被发现,并且还被作为“楷模”。
这说明,是外界因素为企业提供了机会。
我国目前也有很多上市的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大多是家族集团的一部分。
如何才能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不被大股东(家族集团)控制,做出违背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
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提出了很多观点。
如吴敬琏提出了让民营企业整体上市的观点,即不是家族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家族企业集团整体上市,这样民营企业主也就是大股东的利益就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一致,以防止大股东违背小股东的利益。
还有学者提出,在上市公司推行“董事问责制”、“刺穿公司面纱”等解决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的方案。
同时,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促使注册会计师发挥监督作用。
美国SASNo.99进一步强调了“职业怀疑精神”,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的时候首先假设不同层次上管理层舞弊的可能性,包括共谋、违反部控制的规定等,并要求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这种精神状态。
SASNo.99的发布,增强了注册会计师揭露舞弊的责任,使注册会计师不能再以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审计证据为借口推卸责任。
因为注册会计师应该本着职业怀疑精神,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更为有力地揭示舞弊行为。
该准则很值得我国借鉴。
最后,还应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
对于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的家族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尤为重要。
证监会已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规则以保证披露的透明度,并在不断修订。
但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些规则,使这些规则成为前后一致的完整体系,使上市公司重视信息披露的实质而不是形式,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美国发生的安然、施乐、世通、莫克等一连串的财务造假丑闻,不仅震惊了华尔街,也震惊了全球的会计与审计职业界。
美国向来自诩拥有最为完美的监管制度与最为健全的市场法则,却被“多米诺骨牌”般的假账丑闻冲击得信心戳丧。
我国也相继发生了诸如黎明、银广夏、麦科特、蓝田等财务舞弊与审计失败案,给资本市场和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信誉危机”。
因此,全面探讨、分析舞弊的成因、现象,寻求审计对策,遏制此伏彼起的舞弊丑闻,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为什么会发生舞弊?
舞弊是一种故意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它以诱使他人丧失有价值的财务或法定权利为目的(韦伯斯特新大学词典)。
舞弊是一个广义上的法律概念,注册会计师并不对公司管理层是否发生舞弊行为做出法律判断。
然而,众多的审计失败案正是由于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和舞弊行为所致。
区别错误与舞弊的关键是看造成财务报表错报漏报的行为是否故意。
与错误不同,舞弊行为通常含有蓄意掩饰事实的成分,并且涉及更多的管理层成员、关键管理职员或第三方。
舞弊行为的特征是:
公司部和第三方的串通勾结;藏匿、变造、伪造文件;管理层滥用职权或授意他人滥用职权,而从表面看上去却像是在有效地管理。
产生舞弊的原因包括:
压力(刺激)、机会和态度(合理性)。
如果公司管理层受到外部的压力(刺激)很大,便可能萌生舞弊的动机;而缺乏控制、无效控制或管理层逾越权限,就为舞弊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机会;人的态度、性格或价值观有时会认可舞弊合理化的诉求,管理层受到的外部刺激或压力越大,人们越可能接受舞弊行为合理化的借口。
对注册会计师而言,识别